王利明: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

论《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论文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是一部私权保障法,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强化私权保护的一项重要举措。
《侵权责任法》规定了系统的归责原则理论,这是侵权责任法能够正确适用的前提和依据。
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严格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的、最常用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法律条文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公平原则是一项辅助性的原则,是在前三种原则都无法适用的情况下起补充性的原则。
四项归责原则在侵权法的法律适用问题上起到了指导性的作用,它们是法官在审理侵权案件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只有正确运用了归责原则才能使侵权责任明晰,才能正确适用具体的法律条文。
本文首先对归责原则的概念和分类作了具体的介绍,接着分别对四项原则的内涵与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作了详细的阐述。
在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中,过错是确定行为人责任的主观因素,过错的程度决定了责任的大小;而在严格责任的适用中,行为人无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都应承担责任,即使存在免责事由,也是被严格限制适用的;在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中,采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法官就推定行为人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
笔者希望通过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各项归责原则的介绍,能够对该法的法律适用起到一定的帮助。
全文共8441字。
正文:2009年12月26日,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0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
《侵权责任法》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多元归责原则体系,既对私权利形成了更加周密的保护,又为《侵权责任法》未来的发展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地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及严格责任等多重归责原则,形成了一个严密的逻辑体系。
时至今日,《侵权责任法》已实施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关于侵权法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王利明

论我国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特色王利明关键词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全面性特定性开放性内容提要我国侵权责任法在权益保护范围上采取了全面列举模式。
该法第2条具体列举了18项物权、人身权和知识产权等绝对权,将债权等相对权排除在侵权责任法的保护之外。
该条同时辅之以相应的兜底条款,使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保持开放性,以适应调整新型社会关系的需要。
深入理解侵权责任法保护范围的全面性、特定性和开放性,有利于侵权责任法的准确适用。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权益范围,是对侵权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其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哪些权利或利益应当受到其保护[1]。
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2条开篇就详细描述了该法所保护的权利和利益范围,这无论是在新中国60年来的民事立法史上,还是在比较法的立法例上,都是一种全新的立法设计,通过列举侵权法所保护的权利,可以实现物权法、人格权法等权利确认法和侵权法的有效衔接,理顺救济性的侵权法与宣示性的权利法之间的关系,补充权利法在权利保护规则上的不足,并可以限制法官在立法者的预设范围之外自由创设新的权利类型[2]。
总结我国侵权责任法在保护范围方面的鲜明中国特色,分析此种立法模式的立法背景,将有利于该法的准确理解和妥当适用。
一、保护范围的全面性侵权责任法的保护对象为权利或利益,但并非所有的权利或利益都应受到侵权责任法的保护。
除了典型的财产权和人格权之外,究竟还有哪些权利应当由侵权法提供保护,这一直是比较法上的重要问题。
[3]在各国民事立法中,就哪些权利和利益应受侵权责任法的保护的问题,存在着两种不同的立法例:一是具体列举式,即在侵权责任法中具体列举各项受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权益范围,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1款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损害赔偿的义务”。
二是抽象概括式,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王利明侵权责任法是我国民法中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保护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并规定了侵权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归责原则主要指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应由谁承担责任的原则,是侵权责任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在侵权责任法中,归责原则主要包括了过失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原则。
下面,我将对这些归责原则进行详细探讨。
过失责任原则是最为常见的归责原则,它规定了当侵权责任发生时,需要判断是否存在过失行为,并将责任归于过失方。
根据侵权法相关规定,过失是指当事人在一定义务和注意义务下,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害行为的发生。
对于具有过失行为的侵权人,他应负有损害赔偿的责任。
例如,如果乙方在驾驶车辆时,未能谨慎驾驶,突然转弯撞击了正在过马路的甲方造成了伤害,那么乙方就应承担过失责任,需要承担甲方的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赔偿等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指当侵权责任产生时,并无过错行为存在,但又确实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这一原则,无过错方需要承担产生的损害责任。
依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过错行为是指在承担其中一风险时,既未能充分履行相应的注意义务,也未能尽到必要的合理预见义务,从而导致了损害的发生。
例如,在建筑工地上,施工方采取了合理的安全措施,但由于其中一种原因,导致被动方受伤,这时施工方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承担被动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举证责任原则是归责原则中的一种特殊情况,它规定了当侵权责任产生时,需要侵权方举证证明其无过错行为,否则将负起有过错行为的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在确实存在损害情况时,如果要求追究对方侵权责任的,那么需要对方举证证明其无过错行为。
如果对方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其无过错行为,那么就应承担有过错责任。
例如,在交通事故中,甲方希望追究乙方的过失责任时,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事故中没有过失行为,否则就需要承担有过错责任。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王利明)教学文案

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主讲人:王利明第一部分:侵权责任法强调救济的原因侵权责任法的两大功能是救济与预防,其中救济是指填补损害、补偿损失。
我国《侵权责任法》尤其强调救济,原因在于:一、强化充分保障私权的法治原则。
法治可以归纳为八个字:“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其中规范公权的目的是保障私权。
我国《侵权责任法》将生命健康权放在首位,其中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此条规定体现了我国对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要优先于财产权(即牺牲加害人的财产权保障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权)。
二、充分保护弱者,关爱个体的需要。
民法不仅保护交易,还注重保护弱者,更注重对个体的人文关怀,其中对个体的人文关怀是民法发展的一种趋势。
民法从以加害人为中心逐步发展为以受害人为中心,对受害人的救济是民法关注的重心。
在上述第87条规定中,受害人相对于业主来说是弱者,这时,民法要关爱作为弱者的受害人,对受害者给予人文关怀,以此来强化对于实质正义的保护。
三、从法律分工来看,以前刑法与侵权责任法是一起发展的,因此侵权责任法受到刑法的影响,以至于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采用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的四要件说。
但是刑法是一种制裁法,侵权责任法是一种救济法,所以现在刑法与侵权责任法已分开,充分救济受害人才是侵权责任法应有的职能。
在我国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完善的国情下,发展侵权责任法是必要的,同时在研究侵权责任法时要与我国的社会救济体系一起研究。
我国的社会救济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还包括侵权责任法,在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并不发达的现状下,侵权责任法在整个社会救济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作用,而且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与侵权责任法是相互影响、相互配合的关系。
第二部分:侵权责任法对于救济功能规定的具体体系我国《侵权责任法》对于救济功能规定的具体体系:一、建立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侵权责任法学习笔记(复习资料)

王利明:侵权行为法是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种类, 对侵权行为如何制裁, 对侵权伤害后如何补救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1.规定具有高度概括性2.内容极具复杂性3.体系相当完备且系统4.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律5.内容具有广泛性相对独立的民法部门,与物权法、债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知识产权法并列。
是一部民事权利保护法、救济法。
1.救济受到伤害的民事权利,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2.确定侵权请求权的构成要件,明确侵权责任3.主要以财产性的民事责任惩罚侵权人,制裁侵权行为4.预防侵权行为,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1.确立“同命同价”赔偿原则2.首次明确规定精神伤害的赔偿标准3.明确医疗伤害责任,化解医患矛盾纠纷4.高空抛物致损,邻里共同补偿5.车辆借人出了车祸由使用人承担责任6.剑指虚拟网络侵权7.产品召回制度首次被写入法律1.普通人格利益(1)人格平等:精神利益和权利的平等(2)人格尊严:所具有的自尊心以及应当受到社会和他人最起码的尊重权利(3)人身自由2.死者的人格利益3.占有:占有而未形成权利,如拾得遗失物和飘流物,发现埋藏物等。
4.某些特殊的经济利益(1)违反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禁止义务造成的他人伤害。
(2)盗用他人的姓名、帐号、密码等进行交易造成他人伤害。
(3)对交易安全负有补充义务的人,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
(4)故意违反善良风俗欺诈他人造成伤害无法得到合同法救济的。
(5)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伤害的。
例如不正当竞争行为(6)第三人侵害债权。
阻挠债务履行,以伤害他人债权为目的,扩散虚假信息或者采取非法手段阻挠或者妨碍债务人履行债务,导致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伤害的行为。
1.特殊法优于普通法2.区分总则和分则的原则3.区分民法性规定和非民法性规定的原则4.实是求是,综合分析杨立新:侵权行为就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或者在法律特殊规定的场合不问过错,违反法定的义务,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方式,侵害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依法应当承担伤害赔偿等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王利明《民法学》(第三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圣才出品】

第四十二章侵权责任归责原则42.1复习笔记一、归责原则概述1.归责概念(1)研究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意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统帅和灵魂,是侵权法理论的核心。
其重要意义在于:①在理论上,研究侵权法,首先必须研究归责原则,在此基础上,才能够进一步展开全面研究。
②司法实务工作者正确处理侵权纠纷案件。
③对于广大人民群众而言,掌握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有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受到损害的时候,保证及时得到赔偿。
(2)归责的概念归责是指行为人因其行为和物件致他人损害的事实发生以后,应依何种根据使其负责,此种根据体现了法律的价值判断,即法律应以行为人的过错还是应以已发生的损害结果为价值判断标准,抑或以公平考虑等作为价值判断标准,而使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3)归责的意义①归责的根本含义:确定责任的归属②归责的核心:标准问题③归责与责任是有区别的。
2.归责原则(1)归责原则的概念归责原则是确定侵权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准则。
它是在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为确定侵权人对自己的行为以及他人的行为或管领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原则。
(2)归责原则与赔偿原则的区别①两种原则的作用不同归责原则的作用是为了确定侵权行为人应否负赔偿责任,解决的是侵权责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赔偿原则的作用是为了解决侵权行为人在确定了赔偿责任以后的具体赔偿范围大小,解决的是“怎样赔”、“赔多少”的问题。
②两种原则的地位不同归责原则在侵权法中居于核心地位,在实践中对损害赔偿案件的解决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赔偿原则在确定赔偿范围时是起重要作用的,但这是在确定了赔偿责任的基础上,来确定赔偿范围的。
因此,赔偿原则是受归责原则制约、决定的原则。
③两种原则的内容不同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
赔偿原则的内容则是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过失相抵原则和衡平原则。
3.归责原则体系(1)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最早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是加害原则,也叫做客观归责原则,即以损害的客观后果作为归责标准。
王利民:侵权责任法解读

括了侵权法的内容和体系,我们讲什么是侵权法,它主要是规定有关侵权行为及 其责任的法律,大家可以看侵权责任法的第二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依 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这说明侵权法就是规范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法律,但是 落脚点,或者说这部法律的核心是在侵权责任上,因为规定行为最终是为了确定 责任,正因为此,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最终就要依据本法确定责任,所以 责任是这部法律的核心或者说是这部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第二个原因,是因为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侵权法的发展,出现了大量行为主体和责任主体相分离的现 象,这也是侵权责任法与侵权行为法的一种重大差别。基于这样一种分离现象, 立法需要用“责任法”来概括或者说反映这样一种分离的趋势。我讲一个简单的 例子,大家就会明白,就是著名的上海银河宾馆案。在这个案件中,一个犯罪行 为人潜入宾馆,把受害人(旅客)杀害了。受害人家属对犯罪行为人提起刑事附 带民事赔偿,但犯罪行为人无力赔偿,后来受害人家属起诉银河宾馆,最后法院 判决银河宾馆承担赔偿责任。银河宾馆提出,我不是行为人,怎么能让我来承担 责任呢?但我们说,银河宾馆虽然不是行为人,但是因为侵权法主要是一部救济 法,它的目的主要是实现对受害人的全面救济,所以基于这种考虑,在某些情况 下,即使不是行为人,但他哪怕对结果的发生有轻微的过错,也要承担责任,因 此,法院最终判决银河宾馆承担赔偿责任。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银河宾馆不是 行为人,但它是责任人,这就出现了我们所说的责任人和行为人分离的情况。在 很多情况下,责任人不是行为人,但是也要对行为人的行为负责,这突破了十九 世纪民法理论的三大原则之一——行为人只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即所谓的责任 自负原则,就是任何人只对自己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但是刚才我们举例的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就突破了这个界限,现实生活中大量的案件,比如监护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论《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2009年12月26日,《侵权责任法》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这是一部对私权进行全面保护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在民法典的制定中又迈出了重要和坚实的一步,展示了我国法制建设取得的巨大成就。
12月30日晚上,应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前沿论坛邀请,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我院王利明教授出席论坛并以“《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为题发表演讲。
王利明教授曾主持起草《侵权责任法草案》,全程参与《侵权责任法》的制订动作,在演讲中对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特色与创新做了详细介绍,并就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做了分析。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轶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人员高圣平副教授,北京航天航空大学法学院周友军副教授应邀出席论坛。
论坛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博士研究生熊丙万主持。
《侵权责任法》与传统大陆法系的债法分离,独立制定成编,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立法成果,是对民事立法体系的重大突破,也是中国对世界民事立法的重要创新和贡献。
王利明教授主要从以下七个方面对《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进行了详细解读。
第一,侵权责任法在保护范围上具有中国特色。
第2条全面列举了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民事权益的范围,“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首先,高度抽象的“民事权益”比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对“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有限的、封闭式的列举更具有包容性和开放性。
其次,全面列举一方面使广大的人民群众充分了解其所享有的权益,另一方面体现了民法对生命、健康的关爱,以及对受害人更加全面救济。
再次,第2条明确了对利益的保护,扩大了传统大陆法系侵权法的保护范围。
第二,侵权责任法在立法体系上具有中国特色,通过归责原则体系构建了完善的侵权责任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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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的特色
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归责原则,顾名思义,是关于侵权责任“归责”的基本规则,即行为人因为何种事由被要求承担责任。
在德国学者拉伦茨看来,“归责”是指“负担行为之结果,对受害人言,即填补其所受之损害”。
[1]归责原则不仅确立了归责的依据,而且确定了不同的责任构成要件、免责事由,因此,在侵权责任法中居于核心地位。
从大陆法系国家民法来看,很多国家在民法典之中仅规定了单一的过错责任原则,而严格责任被规定在特别法中,但并未上升为一项一般原则。
德国、日本等国家采用此种模式 [2]。
而我国侵权责任法将严格责任纳入其中,并且还将过错推定责任独立出来作为一种归责原则,此外,还规定了公平责任,这就构建了多元归责原则体系。
在这一点上,体现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
在多元归责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行为的一般原则。
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公平责任的情况,原则上都应当适用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严格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2款和第7条关于过错推定和严格责任的规定,都使用了“法律规定”几个字。
从文义解释来看,所谓法律规定,主要是指侵权责任法和特别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侵权
责任法有特别规定的,才适用这一归责原则。
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不能适用这一规则原则。
而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在许多情况下,依据过错责任难以处理一些特殊的侵权案件,而按照过错推定、严格责任有没有法律依据,此时,有必要赋予法官一定的公平裁量权,在当事人之间合理的分担损害。
此外,在确定责任的范围时,公平责任具有补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不足的作用。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公平责任原则是辅助性的原则。
它是辅助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严格责任的原则,但公平责任适用一般限于法律直接规定的特殊情况。
与比较法上的传统侵权法相比,我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独具如下特点:
1.依据多元归责原则构建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和体系。
由于整个侵权责任法就是要解决侵权行为责任的问题,因此,侵权责任法规范基本上围绕着责任展开。
而归责原则又是责任的核心问题,所以,侵权责任法的全部规范都奠基于归责原则之上。
我国侵权责任法从内容体系上最大的特色就是由多种归责原则确定的立法体系。
各项归责原则共同构成总则内容,其中过错侵权是大量一般侵权的核心,而侵权责任法的分则根据特殊归责原则来具体构建,其所规定的特殊侵权责任基本上都是采特殊的归责原则。
具体来说,《侵权责任法》第5章产品责任适用严格责任、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第7章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责任、第8章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