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招生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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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4.05.23•【字号】豫教考院〔2024〕116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教考院〔2024〕116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省直管县(市)教育局、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建设,规范监考员管理,提高考务管理质量,现将《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5月23日河南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教育考试监考队伍建设,规范监考员管理,提高考务管理质量,保障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切实维护考生和监考员的合法权益,确保考试公平、公正、安全、有序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监考员的选聘监考工作是教师教学工作的组成部分,参与教育考试监考工作是每位在职教师应尽的义务。

所有学校都有承担教育考试组织和监考员选聘的责任,每位在职教师都应服从学校的监考安排。

监考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具有教师资格的学校在职人员或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在职人员;(二)身体健康,作风正派,纪律性强,敢于抵制不正之风;(三)责任心强,认真负责,细心周到;(四)熟悉并能掌握当次考试的工作程序及设施设备的使用,能够认真执行相关工作要求;(五)具有组织和管理考场的能力;(六)视频监考员应同时具备计算机基本操作能力;(七)无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当次考试。

湖北2023年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安排发布

湖北2023年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安排发布

湖北2023年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安排发布湖北2023年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安排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教育局,有关高等院校: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14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1〕3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改革,决定开展2023年高职单独考试招生工作(以下简称“高职单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招生对象1.凡已取得湖北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且高考报名号第9-10位代码为80-89或99的考生,均可报名参加2023年面向中职生的高职单招。

2.凡已取得湖北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湖北户籍退役士兵考生,可报名参加安排有退役士兵专项招生计划院校的高职单招。

3.凡已取得湖北省2023年普通高考报名资格的湖北籍脱贫家庭子女且年龄不超过20周岁的考生,可报名参加武汉警官职业学院定向培养法院雇员制书记员高职单招。

二、招生院校、专业及计划结合我省高校招生工作实际,2023年开展高职单招的院校(以下简称“招生院校”)、专业、招生计划及招生对象见附件。

高职单招招生计划纳入招生院校年度专科招生总计划。

分类别分专业招生计划在经审核的单招总计划内由各学校自行确定。

严禁超学校单招总计划数录取学生。

三、招生章程各招生院校应根据本通知及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科学制定2023年高职单招工作章程,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

招生章程中应明确学校性质、办学层次、办学地点、招生专业、招生对象、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地点、专业计划及调整规则、录取规则(含同分考生录取办法)、技能拔尖人员优录政策、学费标准、学籍管理、奖贷助补免措施、学历证书种类、联系方式以及其他须知等,经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在学校网站上发布。

四、志愿填报2023年高职单招实行统一平台志愿填报。

招生工作制度

招生工作制度

招生工作制度引言概述:招生工作制度是指学校或机构为了规范招生工作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保障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良好的招生工作制度不仅能够提高招生工作效率,还能够保障学生权益,维护学校声誉。

一、招生宗旨和原则1.1 确定招生宗旨:招生工作制度应当明确学校招生的宗旨是为了选拔优秀学生,为社会培养人才。

1.2 遵循公平原则:招生工作制度应当坚守公平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每个申请者都有平等的机会。

1.3 强调公正评价:招生工作制度应当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标准,避免主观因素对招生结果产生影响。

二、招生程序和流程2.1 制定招生计划:招生工作制度应当规定学校每年的招生计划,包括招生人数、专业设置等内容。

2.2 完善招生流程:招生工作制度应当明确招生流程,包括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保障每个环节的公平和透明。

2.3 加强信息公开:招生工作制度应当要求学校及时公布招生信息,包括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录取结果等,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三、招生考核标准3.1 设立科学考核标准:招生工作制度应当建立科学的考核标准,包括学术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确保选拔优秀学生。

3.2 强化考核公正性:招生工作制度应当避免一刀切的标准,采取多元化的评价方式,确保每个申请者都能够展现自己的优势。

3.3 加强考核监督:招生工作制度应当设立独立的考核监督机构,监督招生考核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四、招生宣传和咨询4.1 制定招生宣传方案:招生工作制度应当规定学校如何进行招生宣传,包括宣传内容、宣传渠道等。

4.2 提供咨询服务:招生工作制度应当规定学校提供招生咨询服务的方式和内容,帮助申请者解决问题。

4.3 防范虚假宣传:招生工作制度应当明确禁止虚假宣传,确保招生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五、招生结果公布和录取5.1 公布录取结果:招生工作制度应当规定学校如何公布录取结果,确保公平、公正。

5.2 确定录取方式:招生工作制度应当明确录取方式,包括统一录取、分批录取等,确保录取程序的规范性。

学校招生老师管理制度

学校招生老师管理制度

学校招生老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提高招生效率和质量,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招生老师,包括全职和兼职招生老师。

第三条学校招生老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学校招生政策和规定,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计划。

第四条学校招生老师应具备较强的招生工作能力和服务意识,秉持公平、公正、勤勉的原则,确保招生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学校招生老师应定期接受学校招生工作培训与考核,不断提升招生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学校招生老师应保守学生个人信息,绝不泄露学生隐私。

第七条学校招生老师应加强团队协作,密切配合其他招生工作人员,共同推动学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校招生处建立健全学校招生老师管理制度,负责监督和检查学校招生老师履行职责情况。

第二章招生老师职责第九条学校招生老师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1. 负责学校招生宣传与咨询工作,向家长和学生介绍学校情况、专业设置、招生政策等信息;2. 协助学校招生处开展招生宣传活动,如学校开放日、招生说明会等;3. 负责学生报名资料的审核和录取工作,维护招生秩序;4. 协助学校招生处处理相关招生工作事宜,如组织面试、测试等;5. 协助学校招生处制定详细的招生计划、报名流程和录取标准;6. 定期报告招生情况和问题反馈,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招生老师管理第十条招生老师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招生政策,做好招生宣传工作,确保信息及时、准确传达给家长和学生。

第十一条招生老师应密切配合学校招生处,严格执行招生工作计划,确保招生任务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招生老师应加强学习,不断提升招生业务水平,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三条招生老师应做好学生档案管理工作,保证学生信息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招生老师应建立良好的师德师风,以身作则,严格遵循招生工作纪律。

第四章考核与激励第十五条学校招生老师的工作绩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招生老师在考核中表现优秀者,学校可给予表彰奖励或提升职务等激励措施。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湘教发〔2023〕50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湖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湘教发〔2023〕50号各市州教育(体)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4年普通高等学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3〕1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为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案,严格规范管理,确保2024年普通高校专升本考试招生平稳有序,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决落实主体责任。

专升本考试招生工作在省教育厅的领导和省教育考试院的组织管理下,由省内招生本科高校和生源高职(专科)高校组织实施。

各高校是本校招生考试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校(院)长为组长的专升本工作领导小组,加强校级统筹,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专升本各项工作平稳推进。

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涉专升本考试环境的综合治理,加大对培训机构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组织或参与考试作弊等各类干扰考试招生秩序的违规违法行为。

二、严格执行招生纪律。

各高校要严格执行考试招生政策规定和招生计划管理要求,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八项基本要求”等纪律要求,落实考试安全保密管理规定,严防试卷失泄密的发生。

要加强工作人员的监督监管,坚决杜绝涉考人员与社会机构内外勾结泄露考试试题、损害招生公平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进行处理,涉及在校生的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置。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高中招生行为严格学籍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高中招生行为严格学籍管理的通知

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高中招生行为严格学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淄博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8.15•【字号】淄教基字[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淄博市教育局关于规范高中招生行为严格学籍管理的通知(淄教基字[2008]61号)各区县教育(教体)局、高新区地事局,局属各高中学校:规范招生行为、严格学籍管理是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方面,省市教育行政部门一直高度重视。

但是,近期仍然有个别学校无视有关规定,我行我素,擅自承诺并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扰乱了正常的招生秩序,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为进一步严肃高中招生工作纪律,规范录取秩序,严格学籍管理,现结合我市高中招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招生秩序,严禁擅自录取学生集中录取结束后,任何高中学校不得再擅自接收学生。

凡未经市教育局允许擅自接收的学生将一律不予注册学籍。

市教育局集中录取结果是学籍注册的唯一依据。

退档结束后,市教育局将根据调整后的录取结果统一编排2008级新生学籍号,并在开学前下发至各高中学校。

二、规范学籍管理,严格变更标准各高中学校要进一步强化规范意识,严格执行《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学籍变更程序,严格执行休学、复学、转入、转出、退学等学籍变更标准。

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不符合学籍变更程序的学生。

三、规范信息采集,严格变更程序各高中学校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学生信息采集工作,对学生基本信息要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

学生信息一经上报,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须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四、规范编班程序,严格控制班额各高中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市有关规定,坚持平行分班,不设重点班与非重点班,严格执行市教育局招生计划规定的班额标准,不得突破标准编班。

五、加强监督指导,严肃招生纪律各高中学校要进一步增强纪律意识和规范意识,认真遵守中考招生纪律和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规范中考招生秩序,严格学籍管理程序,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招生就业处管理规章制度

招生就业处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建立一套规范完善的管理体系,提高学校招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推动学校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招生就业处是学校负责招生和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招生就业处对学校招生和就业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评估等软硬件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

第四条招生就业处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以学生为中心,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招生就业处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工作制度,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

第六条招生就业处要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沟通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协调机制。

第七条招生就业处要注重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素质。

第八条招生就业处要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招生工作管理第九条招生就业处依据学校的办学计划和招生计划,制定年度招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招生就业处要根据学校的办学特点和招生政策,拟定招生宣传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招生就业处要指导各招生宣传工作人员,做好招生宣传工作,扩大学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处要组织招生考试,严格按照招生章程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招生就业处要组织招生录取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第十四条招生就业处要加强对新生的管理和教育,保证新生入学后的顺利适应。

第十五条招生就业处要加强对留学生的管理和服务,保证留学生的学习和生活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招生就业处要及时总结招生工作的经验,不断完善招生工作的管理机制。

第三章就业工作管理第十七条招生就业处要定期开展就业市场调查,掌握就业形势和需求信息。

第十八条招生就业处要制定毕业生就业辅导计划,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十九条招生就业处要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第二十条招生就业处要开展校企合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实习和就业创业机会。

国家教委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正文:----------------------------------------------------------------------------------------------------------------------------------------------------国家教委关于199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1996年2月28日)为了做好199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要继续贯彻“深化改革、加强管理”的指导思想。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招生工作,健全招生制度,严肃招生纪律,加强招生全过程的管理,认真做好1996年招生工作。

二、要加强各地各级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机构建设,不得以任何借口削弱甚至取消招生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对机构不健全的地方,高等学校可不安排或少安排招生名额,以保证招生质量。

三、认真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及与之相配套的规章制度,保证执行国家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各有关部门、地方和高等学校的领导(包括省、部级领导)不能擅自决定扩大招生计划,也无权特批不够录取标准的考生。

凡擅自增加招生计划、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未按国家统一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所招收的学生,不能取得学籍,以后也不能取得毕业证书,并且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接收招生计划的截止时间为5月5日,此后不再接收任何部门、任何学校的招生计划。

中央部门所属学校和跨省招生的地方学校的招生来源计划由国家教委统一下达,并由省级招生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布。

未经国家批准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省级招生部门不得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招生计划不得安排招生;招生计划一经公布,未经国家教委批准不得追加。

五、大力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并轨这项改革,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教委教学(1994)3号、(1995)8号文件和《关于1996年推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并轨”的意见》(教学(1996)6号),积极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学校的招生并轨工作。

《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

《关于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进一步规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能,保证政令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违反工作纪律行为,是指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科室(单位)及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工作规范,影响正常秩序,损害xx局机关形象,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自查、暗查中被发现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责任:(一)擅离工作岗位,无故缺勤的;(二)工作时间非本机关工作人员在其单位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三)不执行ab顶岗制度的;(四)工作时间上网玩游戏、聊天、炒股、看视频、网上购物及处理与工作无关事项的;(五)工作时间不坚守岗位,睡觉、串岗、聚众聊天的;(六)工作日午间饮酒,影响干部形象的;(七)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八)对待办事群众态度生硬、冷漠、蛮横,工作作风简单粗暴,影响干部形象的;(九)在工作时间打牌、打麻将或参与洗浴、足浴、ktv等娱乐活动的;(十)其他违反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四条机关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一)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一)至(三)项所列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责任人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处理。

(二)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至(六)项所列行为的,年内发现一次的,给予责任人全局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留岗查看3个月,查看期间只发最低生活工资;年内发现两次的,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

(三)机关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三条第(七)至(九)项所列行为的,一律予以免职,并视情节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情节较轻的,视情况扣除1-3个月工资及奖金,情节特别严重的,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解聘、停职、辞退,直至党政纪处分。

第五条科室(单位)有本规定第三条第(四)至(六)项所列行为的,采取下列处理方式:(一)年内被通报一次的,责令科室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并于班子会上进行检讨。

关于加强工作纪律及提高执行力的规定

关于加强工作纪律及提高执行力的规定公司各部门、各门店:为严肃工作纪律,切实提高工作效能,保证良好的工作经营秩序,营造和谐、安全、稳定的企业氛围,根据市委、市政府、省供销社和市供销社《关于严格领导干部外出报备、加强工作纪律、严肃会议纪律和加强督查督办工作的规定》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就有关要求强调如下:一、严格考勤管理。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上下班时间,不准迟到、早退;坚持上下班指纹考勤,不得替签,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出现漏签情况,应及时告知部门主管,如实登记《日常考勤表》。

二、严格请销假制度。

后勤部门所有领导和员工因公、因病、因事离岗,均须按照《后勤管理人员休假制度》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店长、店助公休、请假一天由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公休、请假两天以上包括两天,由总经理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门店员工公休、请假两天以内由店长批准;公休、请假三天以上包括三天,由副总经理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在准假后方可离岗,假满后及时到岗并销假,凡假满未到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三、严格上班工作纪律。

工作时间严禁看报纸、杂志、打瞌睡、串岗、聊天、私人会客等一切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特别是利用电脑玩游戏、炒股、看小说、电影等行为。

四、严肃会议纪律。

凡公司通知参加的各类会议、培训等集体活动,参加人员不得迟到、无故缺席,确有特殊情况的,必须提前向组织者请假。

开会时必须将手机调至静音或振动状态。

五、严肃着装管理规定。

所有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着装,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

六、加强成本观念、注意勤俭节约。

员工要爱护设施设备,节约耗材及办公用品。

节约水电,人走随手关灯、关风扇,用完电脑要及时关机;控制水龙头开关大小,并及时关水。

员工违反公司纪律,一经发现,在全公司通报批评。

行为严重者对其本人进行相应的物质处罚,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承当连带责任。

太原市青创田园天泉超市有限公司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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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外国语职业学院
关于严格招生工作纪律的暂行规定
[2012年2月28日]
为进一步做好招生工作,维护学院的良好声誉,保证招生改革的顺利进行,杜绝招生工作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上级文件和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负责招生工作的领导干部及有关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招生工作的领导,严密组织,严格管理,严明纪律,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负起责任,做好职责范围内与招生工作有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招生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根据上级规定和学院要求,制定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招生工作细则或办法,严格按照细则规定开展工作,并在工作开始前将细则报送院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院纪委和监察室。

三、招生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按照“校务公开”、“阳光校务”的要求,加大招生工作的透明度。

原则上除需要保密的事项以外,都要公开。

同时,需要保密的事项务必做好保密工作。

四、招生主管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自觉接受监督。

除必须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之外,还要接受上级领导、兄弟部门、广大师生员工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五、招生主管部门要挑选品行端正、作风正派、责任心和政策观念强、廉洁奉公的同志参加招生工作。

不得安排有直系亲属当年报考我院的教职工参加招生工作。

六、招生主管部门要组织招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招生政策、法规和我院的有关规定,全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招生政策、明确工作纪律,严格遵守有关规定。

七、参加招生工作的人员,要以对国家、对学院、对考生和对自己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招生纪律,坚决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不准弄虚作假,为考生开“后门”;不准借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不准以任何借口索取、收受贿赂。

八、要严格按照上级和学院规定的项目和数额收费,并由计财处直接收费或由计财处委托收费。

要按规定严格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防止发生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九、对招生工作中发现的违规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十、录取期间,院纪委、监察室将设立举报信箱(主楼东厅)和举报电话(5926169、5926131),接受考生和社会各界对招生考试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的举报。

学院的招生宣传材料上要公布招生工作举报电话。

十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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