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201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截至2019.12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变更部分交通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复函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变更部分交通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沪财税〔2019〕49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同意变更部分交通机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的复函沪财税〔2019〕49号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你委《关于商请调整从业人员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有关事项的函》收悉。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所属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沪委编委〔2019〕155号)、《关于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等单位机构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委编委〔2019〕89号)等文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机构职能调整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一、同意自2020年1月1日起,调整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船员考试费、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车辆通行费(申嘉湖高速公路、嘉金高速公路、沪常高速公路、崇启通道(上海段))、岸线使用费(内河岸线使用费)、岸线使用费(港口岸线使用费)的执收主体,具体调整情况详见附件《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调整表》。
二、请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调整后的执收主体及时到市国库收付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相关变更手续。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执收主体以外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各相关管理文件的规定执行。
此复。
附件:《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主体调整表》上海市财政局2019年12月26日附件。
上海交通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

上海交通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等法律规范加强学校财务预决算管理,使我校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依法实行财务预算、决算制度。
财务预算、决算是学校合理配置资源、实施有效管理、规避财务风险的重要形式,财务预算、决算服务于学校的长远建设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满足日常运行的财务需求。
第二条学校财务预算贯彻“支持发展、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入须落实,支出应从严,不做赤字预算,保持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
学校财务决算贯彻“依法、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预算的执行和各项财经活动情况。
第三条学校财务预算分为学校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部门财务预算、学校运行财务预算、专项财务预算等。
学校全口径财务预算为学校所做的全部收支预算,包括学校运行财务预算和全部专项财务预算等;部门预算为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所做的收支预算;学校运行财务预算为学校可直接支配财力的收支预算;专项财务预算为在某段时间内为完成某项特定任务或其他特定需求而编制的预算。
与此对应的有全口径综合财务决算、部门财务决算、学校运行财务决算、专项财务决算等。
第四条学校全口径综合财务预决算,在校财经领导小组领导下编制,并由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财务预决算实施编制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维护学校财务预决算的严肃性,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开支。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学校根据章程和发展规划,明确下达下一年度学校发展的目标、任务与要求,据此编制年度收支计划。
第七条部处、直属单位。
学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按岗位职责和本单位承担的任务编制收入与支出的年度需求预算,经分管校领导确认后提交校财务处汇总编制。
关于公布上海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1年版)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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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船舶检验费
见文件
沪财综[98]15号 沪价行[98]20号
价费字[9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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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交委
5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见文件(上海市城市掘路修复工程结算标准)
沪价涉[92]232号
财预[2003]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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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临时占道费
市区甲等2元/平方米·天;乙等1元/平方米·天;郊区一级1元/平方米·天;二级0.5元/平方米·天
15元
沪价费[2004]66号 沪财预[2008]117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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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每证10元
沪价费[2004]66号
发改价格[2004]2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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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非机动车管理收费
助动车牌证
30元/套,补发加1倍
沪财综[96]43号
沪财综[96]43号
68
驾驶员管理收费
驾驶证工本费(含临时驾驶许可)
沪价行[2000]119号 沪教委财[2000]28号 沪财预[2011]11号
教财(96)101号
47
(3)公办高中外省市学生借读费
1500元/学期
沪价费[2004]42号 沪财预联[2004]28号
教财(96)101号
48
(4)公办高中择校费
一般高中4600元/人,区县重点12800元/人,市重点21000元/人,高级寄宿制28000元/人(2011年起新入学的公办高中择校生不收学费)
(2)国家级重点学校学费
一般专业1500元/学期,特殊专业2000元/学期,艺术类专业4000元/学期;技校普通专业1500元/学期,技校复合专业2000元/学期
最新上海交通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

最新上海交通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上海交通大学财务预决算管理办法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制定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等法律规范加强学校财务预决算管理,使我校的财务预决算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校依法实行财务预算、决算制度。
财务预算、决算是学校合理配置资源、实施有效管理、规避财务风险的重要形式,财务预算、决算服务于学校的长远建设目标和年度发展计划,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满足日常运行的财务需求。
第二条学校财务预算贯彻“支持发展、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勤俭节约”的原则,收入须落实,支出应从严,不做赤字预算,保持学校事业可持续发展。
学校财务决算贯彻“依法、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预算的执行和各项财经活动情况。
第三条学校财务预算分为学校全口径综合财务预算、部门财务预算、学校运行财务预算、专项财务预算等。
学校全口径财务预算为学校所做的全部收支预算,包括学校运行财务预算和全部专项财务预算等;部门预算为学校按照教育部要求所做的收支预算;学校运行财务预算为学校可直接支配财力的收支预算;专项财务预算为在某段时间内为完成某项特定任务或其他特定需求而编制的预算。
与此对应的有全口径综合财务决算、部门财务决算、学校运行财务决算、专项财务决算等。
第四条学校全口径综合财务预决算,在校财经领导小组领导下编制,并由校财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核批准。
学校财务处是学校财务预决算实施编制和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维护学校财务预决算的严肃性,一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改,未列入预算的项目一般不得开支。
第二章预算编制第六条学校根据章程和发展规划,明确下达下一年度学校发展的目标、任务与要求,据此编制年度收支计划。
第七条部处、直属单位。
学校机关各部处、直属单位按岗位职责和本单位承担的任务编制收入与支出的年度需求预算,经分管校领导确认后提交校财务处汇总编制。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5.11.17•【字号】沪财预[2005]79号、沪价费[2005]49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沪财预[2005]79号、沪价费[2005]49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你委《关于拟请核定上海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报名费、入学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5]83号)收悉。
为了规范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函复如下: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1.成人高等教育学费。
按照《关于调整本市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8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一般专业每生每学期按800-1600元,艺术类及特殊专业每生每学年按1500-2400元标准收取。
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按《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规定执行。
若实行学分制收费,按《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规定执行。
2.高等教育住宿费。
按照《关于本市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规定执行。
3.入学报名考试费。
报名考试费参照《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费、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2]008号、沪财预[2002]008号)规定执行,即本科生的入学报名费为每人14元,考试费(测试费)每科26元;专科生的入学报名费为每人14元,专科生实行免试入学,不收考试费。
4.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按照《关于同意收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的复函》(沪财预[2001]104号、沪价费[2002]3号)规定执行,即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高校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高等学校、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现就本市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1.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的学费如需制定或调整,由市教委提出意见,经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2.成人教育(含网络教育、高等函授教育、夜大学、电视大学)学费,国家现行高校收费政策有规定的,执行现行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市教委综合考虑实际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3.除第一条之外的各类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力人员,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等),暂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费,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综合考虑办学质量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自费来华留学生的学费(包括本、专科学生,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各类进修生和研究学者),国家有规定的,按现行规定执行;暂无规定的,暂由各高校按照教育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收费标准,并在招生简章中公示。
教育成本由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等组成。
4.其他。
示范性软件学院、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修读第二专业、学位(含双专业、双学位)学生和辅修专业学生的学费标准不得超过选读专业学费标准。
实施教学资源共享的学校对教学计划内学分互认的跨校选修课程,可参照该课程的费用标准由实施教学的学校向学生学籍所在学校收取学费。
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2.25•【文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减税降费工作情况的报告——2019年12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刘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受国务院委托,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2019年减税降费工作情况。
一、2019年减税降费各项政策措施实施情况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宏观政策要强化逆周期调节,积极的财政政策要加力提效,减税降费政策措施要落地生根,让企业轻装上阵。
李克强总理指出,减税降费直击当前市场主体的痛点和难点,是既公平又有效率的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今年出台了有史以来力度最大、规模空前的减税降费政策。
(一)认真研究谋划,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及时出台。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全年减轻企业税收和社保缴费负担近2万亿元。
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于1月1日起实施;深化增值税改革措施于4月1日起实施;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于5月1日起实施;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措施于7月1日起实施。
一是深化增值税改革。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明确将制造业等行业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10%的增值税税率降至9%,相应调整部分货物服务出口退税率、购进农产品适用的扣除率等;进一步扩大进项税抵扣范围,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并将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支付的进项税由分两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对主营业务为邮政、电信、现代服务和生活性服务业的纳税人,按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10月1日起又进一步将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提高到15%)。
二是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
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出一批新的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措施。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2019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2019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19.12.27•【字号】沪市监认检20190560号•【施行日期】2019.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统计局关于开展本市2019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调查统计工作的通知沪市监认检〔2019〕560号本市相关领域行业监管部门,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沪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实施方案》(沪府发〔2018〕38号)、《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2019年度认可及检验检测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市监检测函〔2019〕2143号)要求,掌握本市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基本情况,服务国家和上海检验检测认证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上海市统计条例》和《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的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拟启动本市2019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资源调查统计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和调查对象(一)调查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2019年度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基本业务情况以及相应检验检测认证活动经济指标。
(二)调查对象1.取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以及各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产品检验检测、计量检定、专业领域(建工、消防、环境、医学、司法、刑侦、疾控、气象、水利、交通等)检验检测、进出口商品检验、分析测试等相应行政许可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2.虽未取得上述行政许可资质,但已具备相关检验检测技术能力,经有关政府部门认定或实验室认可组织认可,作为技术储备的法人组织或实验室;3.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设立的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实验室或研发中心;4.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在沪认证机构或认证机构在沪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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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2019年行政事业性收费公示(截至2019.12.16)
(表Ⅰ)
说明:一、本收费目录不包括医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特殊专业为1、计算机科学与技术,2、电子科学与技术,3、建筑学,4、国际经济与贸易,5、金融学,6、电子信息与工程,7、信息工程,8、临床
医学(七年制),9、光信息科学与技术,10、信息安全。
三、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电子信息与电气工程学院按学分收费(沪教委财[2003]25号)。
(表Ⅱ)
说明:本收费目录不包括医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表Ⅲ)
说明:本收费目录不包括医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表Ⅳ)
说明:本收费目录不包括医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表Ⅴ)
说明:本收费目录不包括医学院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