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二节通风设施

第三节主要通风机

第四节局部通风

第五节通风管理

第六节巷道贯通

第四章瓦斯防治

第一节瓦斯检查

第二节瓦斯排放

第三节瓦斯抽放

第四节防治突出

第五章粉尘防治

第一节防尘管路

第二节降尘措施

第三节隔爆措施

第四节粉尘测定

第六章防灭火

第七章监测监控

第八章其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2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各类煤炭企业。

第4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规定,对所辖煤炭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发现有关煤炭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5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

管理机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明确分管煤炭“一通三防”工作的领导和机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应当设立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

第6条30万吨/年以上(含)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

30万吨/年以下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中、高职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

第7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8条煤炭企业法定代表人(煤矿矿长、投资人)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企业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9条各级“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各级安监机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管,其它工作机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10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煤炭企业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一通三防”业务轮训。

第11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二)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六)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七)矿井防突管理制度;

(八)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九)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十)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12条煤炭企业必须制定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13条煤炭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费用不应低于提取总额的50%。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须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防突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

第14条煤炭企业必须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三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15条生产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其中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井下爆破材料库、采区变电所、充电室必须实行独立通风,其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必须按规定设计和施工专用回风巷。建设矿井必须优先施工通风工程,优先形成全负压机械通风系统。

第16条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采取防止从巷道的两帮和顶部向采空区漏风的措施。矿井在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第17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每个采区和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区,必须设置1条专用回风巷。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区域,专用回风巷不得行人。

第18条串联通风必须符合《规程》的有关规定。开采有瓦斯喷出或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煤层时,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第19条矿井开拓或准备采区时,必须根据该处全风压供风量和瓦斯涌出量编制通风设计。第20条工作面顺槽之间不得随意施工联络巷,确需施工的,必须制定安全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

第21条采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其架线必须处于全风压通风的进风侧,架线终端距回风口必须有足够的安全距离。煤与瓦斯突出的矿井严禁使用架线式电机车。

第22条以下安全措施必须报煤炭企业上级管理机构批准:

1、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采区,在未构成通风系统之前的串联通风安全措施;

2、改变采区以上通风系统时的安全措施。

第二节通风设施

第23条煤矿必须构筑可靠的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密闭、风窗等通风设施,严禁擅自拆除通风设施或者改变通风设施的状态。

煤炭企业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单位的通风设施工程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制度。

第24条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矿车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矿车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开采突出煤层时,工作面回风侧不应设置风窗。

第25条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2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2道反向风门。

第三节主要通风机

第26条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并能实现反风功能,主要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反风设施要符合《规程》有关要求,严禁采用局部通风机或风机群作为主要通风机使用。

第27条煤矿主要通风机性能测定、反风演习方案和结果必须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28条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由值班矿长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

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期间,对由1台主要通风机担负全矿通风的矿井,必须打开井口防爆门和有关风门,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对由多台主要通风机联合通风的矿井,必须正确控制风流,

防止风流紊乱。

第29条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一周须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节局部通风

第30条掘进巷道必须采用矿井全风压通风或局部通风机通风。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通风方式应采用压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压气、水力引射器不受此限);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瓦斯喷出区域和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的掘进通风方式必须采用压入式。第31条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专用开关、专用线路、专用变压器、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和双风机双电源自动切换。

第32条局部通风机必须由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实行挂牌制,其它人不准随意停开。煤矿要建立无计划停电停风台帐以及无计划停电停风管理制度。

第33条严禁使用3台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1个掘进工作面供风;使用2台局部通风机向同一地点供风的,必须同时实现风电闭锁。

第34条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维护必须符合《规程》中的有关规定。局部通风机安装地点到回风口间的巷道中的最低风速必须符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风筒口到掘进工作面的距离以及混合式通风的局部通风机和风筒的安设,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35条使用局部通风机通风的掘进工作面,不得停风;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人员要撤至全负压通风巷道处,并在盲巷口设置栅栏,防止人员进入。

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只有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以内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不超过0.5%时,方可人工开启局部通风机。

第五节通风管理

第36条煤炭企业必须以风定产,以风定面,采掘工作面数量不得超过核准通风能力允许的最多采掘工作面个数,60万吨/年以下的矿井必须按照一采两掘组织生产。

第37条煤矿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采掘工作面及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测风站必须按规定设置,并悬挂记录牌。

第38条煤矿必须制定通风巷道维修制度,加强井巷的维修,保持巷道设计断面,保证通风畅通和行人安全。

第39条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矿井通风阻力测定应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第40条矿井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巷道断面、风速、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第41条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人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第六节巷道贯通

第42条一般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由通风部门编制调整通风系统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审批,通风区(队)干部现场指挥。掘进巷道与已密闭区域、老窑及情况不明的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巷道贯通措施,并报上级煤炭主管部门审批,贯通时必须由矿总

工程师现场指挥。

第43条平行巷道(正副巷)与横贯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平行巷道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贯通,一个头超前另一个头的距离不得大于横贯间距,贯通一方不得留下已经掘出的盲巷。

2.两巷的贯通相距20m时,只准从一个头向对方接通,不得对接,对方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每次爆破前,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要到对面工作面(或巷道)检查瓦斯情况,只有当对方工作面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设好警戒,方可装药爆破。

3.正、副巷和横贯的施工,不得同时装药爆破,每次装药爆破都必须停电撤人,并设置警戒。

4.横贯贯通后应停止掘进工作,对后一横贯立即组织封闭,并随即进行改道移局扇。5.贯通工作由安监部门负责人现场监督措施落实,进行贯通。

第44条对掘巷道的贯通执行下列规定:

1.生产队组接到巷道贯通的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停止一个工作面掘进,只允许一个工作面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面切断电源,设置栅栏,保持正常通风,正常检查瓦斯,瓦斯超限时,停止对方工作面的掘进,进行处理。

2.掘进的工作面每次装药爆破前,都必须由班组长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对方工作面检查瓦斯等情况,只有当各处瓦斯浓度均在1%以下时,方可装药爆破。

3.每次爆破前,必须在对方工作面栅栏以外,全风压通风地点的进风侧设置专人进行警戒。4.贯通时,要有一名通风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指挥贯通,贯通后立即调整通风系统,并对相关区域的风量、瓦斯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45条采煤工作面切眼与上一工作面尾巷贯通,若贯通巷内存在冒顶、积聚瓦斯、积水时,必须做到情况清楚,创造条件进行整巷、排水、排瓦斯,只有贯通巷瓦斯浓度降到1%以下时,才能贯通。如贯通巷内情况不明,又无条件整巷、排水,不能提前排放瓦斯时,由矿总工程师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提出专项贯通措施,由救护队协助贯通。

第46条对于已经存在矿井之间贯通的地点,煤矿必须进行可靠封闭,达到防水、防火、防爆要求,并掌握对方的开采范围、通风方式及发火情况,以便及早在本矿受影响的区域内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

第四章瓦斯防治

第47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机构, 协调各方面力量,促进煤矿瓦斯治理工作。要制订本地区煤矿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协调和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逐步完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长效机制。

第48条煤矿每年必须进行矿井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鉴定结果由煤炭集团(公司)、市(地)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汇总后,国有重点煤矿、地方国有煤矿、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及以上的乡镇煤矿报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生产能力在30万吨/年以下的乡镇煤矿由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瓦斯鉴定程序及要求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49条各煤炭企业必须建立瓦斯报表审查制度。瓦斯检查工将井下瓦斯检查记录报送通风管理部门,通风值班人员必须审阅瓦斯班报,掌握瓦斯变化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矿调度室汇报。通风瓦斯日报必须送矿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对重大的通风、瓦斯问题,必须制定措施,进行处理。

第50条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第51条井下爆破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爆破制度,只有当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小于1%时,才准装药爆破。

第一节瓦斯检查

第52条生产矿井必须根据瓦斯检查范围、类型、法定出勤等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工。瓦斯检查工必须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责任心强,有二年以上井下工作经验,熟悉通风瓦斯管理的基本知识和要求,能熟练使用瓦斯检定器(光学甲烷检测仪),并取得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

第53条矿井必须建立按巡回检查计划图表检查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气体的制度,其检查次数规定如下:

1.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3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采、综采回采面与煤巷、半煤岩巷掘进面应设专职专人检查瓦斯。

2.低瓦斯矿井所有采掘工作面、煤仓和其它有人工作地点,每班至少检查2次瓦斯和二氧化碳。机电峒室、已采区闭墙、盲巷临时闭墙,无人工作的工作面,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3.矿井的分区回风和矿井总回风等回风巷道都必须设点检查,每班至少检查1次瓦斯和二氧化碳。

第54条通风管理部门及其专业队组要根据通风系统和检查任务的大小分别划分瓦斯检查区域,据此确定检查人员,规定每个区域的巡回路线、检查时间、检查内容、交接班地点和方式等,制定各区域瓦斯巡回检查计划图表。

瓦斯检查计划图表每月制定一次,当月内原确定瓦斯检查区域发生变化时,计划图表应及时修改。

第55条瓦斯巡回检查图表中,应设的主要检查点为:

1.采煤、掘进工作面进风、工作面风流、回风、高冒区,采煤面上隅角等;

2.其它需要检查的地点。

第56条除上述检查点外,瓦斯检查工对负责区域各种峒室、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监控装置及有关地点的瓦斯情况都应进行检查,发现有瓦斯超限时,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进行处理。

第57条所有的采掘工作面都必须设置瓦斯检查牌板,严禁2个工作地点共用1块瓦斯牌板。第58条瓦斯检查必须做到“三对口”(瓦斯检查手册、瓦斯牌板、瓦斯班报)、“一提前”(提前入井检查瓦斯)。采掘工作面的检查结果须经该工作面班组长签字确认。

第二节瓦斯排放

第59条因停电等原因造成全矿井停风时,必须首先打开防爆盖(门)或井上其它风门。主扇启动时,采用风流短路的方法排放瓦斯,在主扇出风口瓦斯浓度不超2%时,逐渐将风门关闭。

第60条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当主要通风机出口处的瓦斯浓度不超过1%时,通风瓦斯检查人员方可入井检查通风瓦斯情况。矿井总回风流瓦斯浓度不超过0.75%时,其他人员方可入井。

第61条井下中央变(配)电所、采区配电室、电机车架线附近,在恢复送电前应由瓦斯检查工全面检查,只有瓦斯浓度在0.5%以下时,方可由外向里逐级送电。

第62条采煤工作面禁止使用局部通风机处理上隅角瓦斯。

排放瓦斯必须坚持低浓度排放的原则,采用控制风量等方法排放,与全风压风流混合后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 1.5%,严禁“一风吹”。瓦斯流经及影响区域必须事先切断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或警戒,停止其它工作。

第63条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地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排放制度。

1.掘进工作面临时停风时间不超过30min时,由瓦斯检查工按一般规定进行排放;

2.停风时间在30min至8小时以内,或虽未超过30min但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2.0%、不超过3%时,由瓦斯检查工(或专职爆破工)电话汇报调度,由值班长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员进行排放;

3.停风时间超过8小时或巷道口栅栏处瓦斯浓度超过3%时,排放瓦斯由通风部门的领导提出措施,指定通风队干进行排放。

第64条排除封闭区、情况不明的巷道、联通已采区、老空区、火区等处的瓦斯时,由矿提出书面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审批,由矿总工程师现场指挥,矿山救护队协助排放。

第65条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里依次进行,1个采区内严禁2个瓦斯超限地点同时排放瓦斯。排放串联通风区域的瓦斯时,必须严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从进风方向第1台局部通风机处开始排放,只有第1台局部通风机送风的巷道内排放瓦斯结束后,且串联风流的瓦斯浓度降到0.5%以下时,下1台局部通风机方可送电排放其送风巷道的瓦斯。

第66条采掘工作面及其它巷道出现体积大于0.5m3,浓度达到2%的局部瓦斯积聚时,由瓦斯检查工立即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瓦斯积聚要汇报矿分管领导,由分管领导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专人进行排放。附近20m内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

第三节瓦斯抽放

第67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并制定瓦斯抽采利用方案:

(一)瓦斯涌出量大于5m3/ min的采煤工作面或瓦斯涌出量大于3m3/ min的掘进工作面,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

1.大于或等于40m3/ min;

2.年产量100~150万吨的矿井,大于30m3/ min;

3.年产量60~100万吨的矿井,大于25m3/ min;

4.年产量40~60万吨的矿井,大于20m3/ min;

5.年产量小于或等于40万吨的矿井,大于15m3/ min。

(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第68条矿井必须坚持“多措并举、应抽尽抽、抽采平衡”的原则综合抽采瓦斯,并且提前3-5年制定抽采瓦斯规划,每年年底前编制下年度的抽采瓦斯计划,以确保抽采瓦斯工作面的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69条在矿井开拓布局和煤层开采程序方面,应坚持瓦斯抽采工程优先、保护层开采优先的设计原则。抽放瓦斯方法应根据各矿的具体情况确定。

第70条有煤与瓦斯突出的生产矿井, 在采用邻近煤层和采空区瓦斯抽放等多种方式进行综合抽采的同时,必须对突出煤层进行本煤层瓦斯预抽。

突出煤层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必须将控制范围内煤层的瓦斯含量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瓦斯含量以下或将瓦斯压力降到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压力以下。若没能考察出煤层始突深度的煤层瓦斯含量或压力,则必须将煤层瓦斯含量降到8m3/t以下,或将煤层瓦斯压力降到0.74MPa(表压)以下。

第71条凡进行瓦斯抽放的采掘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抽放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同意、

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72条瓦斯抽放应推广使用水环式抽放泵,对于进行本煤层预抽或抽放浓度低于25%的瓦斯抽放系统必须使用水环式抽放泵,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2套,1套运行,另1套备用。

第73条设置井下临时抽放瓦斯泵站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到:使用临时抽放瓦斯泵站应安设在新鲜风流中;抽放的瓦斯排入回风巷时,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须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栅栏设置的位置是上风侧距管路出口5m、下风侧距管路出口30m,两栅栏间禁止任何作业和行人。

第74条抽放的瓦斯利用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且在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采用干式抽放瓦斯设备时,抽放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抽放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3m。

第75条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查一氧化碳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发现有自然发火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

第76条井上下敷设的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物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的措施;管路入井前、接入专用瓦斯排放巷道前,必须设置绝缘段。

第77条凡是新安装的抽放瓦斯管路,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试验时管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3%,负压不得低于30Kpa,漏气率不得超过每千米3m3/min。

第78条抽放矿井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抽放效果,研究改进抽放技术方案。必须有专门的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和抽放参数的观测等,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同时要对抽放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第79条抽放瓦斯矿井必须具备《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要求的图纸、记录、报表、台帐。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大气压、温度)人工测定时,泵房内每小时测定1次,井下干管、支管每周测定1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80条瓦斯抽放管路应敷设在专用回风巷或专用排瓦斯巷内。在对敷设在专用排瓦斯巷内的瓦斯抽放管路进行连接、拆除等撞击性维护时,专用排瓦斯巷内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5%。第81条凡进行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在矿井设计时编制专项瓦斯抽放设计,按矿井建设审批权限报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监管的处室(科室)审批。具体设计内容由省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技改和资源整合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必须包括瓦斯抽放的内容;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必须编制瓦斯抽放专章(节)。

第82条瓦斯抽放系统采区以上主干系统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

第83条抽放工程竣工后,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组织设计、生产、通风、安监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初验合格后,然后逐级上报原审批部门验收。

第四节防治突出

第84条在开采突出煤层时,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突措施;对于有突出危险的新建矿井,必须编制防治煤层突出的设计方案。

第85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成立防突专业小组,配备通风、地质、防突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防突技术指导、措施制定、资料积累与分析管理工作,编制年度防突计划,检查防突措施落实情况等。

根据突出煤层采掘范围,配备足够的预测预报、效果检验人员和相应仪器、设备,按规定进

行预测预报、效果检验工作。

第86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部门必须及时提供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资料(包括:断层、褶曲轴、冲刷带、构造煤、煤层硬度等地质变化情况),为编制防突计划提供依据。

第87条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地质报告书、瓦斯地质及预测预报等资料,按照“四位一体”防突原则,组织有关部门制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措施,报上级管理机构批准后执行。

第88条生产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投用前,由上级管理机构组织对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

生产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生产前,由矿总工程师组织对工作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设计进行验收。第89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不少于一个月的防突知识培训,熟悉突出征兆与防治的基本知识,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井下工作。

第90条进入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工作人员,必须携带隔离式自救器。在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附近、爆破时撤离人员集中地点必须设有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并设置有供给压缩空气设施的避难硐室或压风自救系统。工作面回风系统中有人作业的地点,也应设置压风自救系统。

第91条煤与瓦斯突出煤层施工地点必须配备专职机电维护工,经常检查设备防爆性能,严防设备失爆。

第五章粉尘防治

第一节防尘管路

第92条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防尘管路中应安装水质过滤装置,并定期清理污垢。地面必须建立永久性水池,其容量应不小于200 m3,并具有备用水池。

第93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大巷、矿井主要运输巷、带式输送机井巷、采区进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及巷道、煤仓与溜煤眼放煤口、翻煤点、转载点以及选煤楼、洗煤厂等产生粉尘地点均必须安设防尘管路。皮带斜井、皮带巷的管路每隔50m设一个三通阀门,其它巷道每隔100m 设一个三通阀门。

第94条防尘管路应安设平直、吊挂牢固,不拐死弯,接头严密不漏水,并设专门人员定期维修。采掘巷道管路安设距工作面不得大于50m,防尘管路不得兼作排水管、压风管。

第二节降尘措施

第95条采煤工作面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开展煤层注水工作。煤层注水必须提前编制设计,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第96条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小于4 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掘进机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水压不得小于3MPa,外喷雾水压不得小于1.5MPa;如果内喷雾使用水压小于3MPa或无内喷雾装置,则必须使用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第97条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放煤口必须安装使用喷雾装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和喷雾装置或除尘器。机掘工作面应安装使用除尘器或除尘风机。爆破作业必须采取湿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第98条矿井主要进回风巷、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的进回风巷、掘进、开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风流净化的巷道必须安设能封闭巷道全断面雾化效果好的净化风流水幕;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等产尘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

第99条回采、掘进工作面、喷浆等作业地点,粉尘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人员必须佩带防尘口罩进行个体防护。

第100条矿井必须建立定期冲洗刷浆制度,定期对井巷进行冲洗、刷浆;溜煤眼、皮带头、转载点及易产生粉尘飞扬的地点,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冲洗,确保各地点没有连续长度大于5m,厚度超过2mm的粉尘堆积。

第三节隔爆措施

第101条新矿井或生产矿井延伸一个新水平必须对煤层进行煤尘爆炸性鉴定。

第102条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煤层,必须集中布置安装隔爆水棚,建立隔爆设施管理台账。第103条隔爆设施设置地点及要求:

1、主要隔爆棚设置地点:矿井两翼与井筒相联通的主要运输大巷和回风大巷、相邻采区之间的运输巷和回风巷、相邻煤层之间的运输石门和回风石门。

2、水棚应设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叉口、转弯处距离不得小于50m。

3、辅助隔爆棚设置地点:回采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道,采区内的煤层掘进巷道,位置应设在距工作面60~200m范围内。

4、隔爆水棚必须符合煤矿用隔爆水棚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经国家质检部门检验合格。

5、水棚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积计算,主要隔爆棚不少于400L/m2;辅助隔爆棚不少于200L/m2。

6、水棚的排间距应为1.2m~3.0m,主要棚的棚区长不少30m,辅助棚的棚区长不少于20m。

7、水棚挂钩位置要对正,相向布置(钩尖与钩尖相对)挂钩角度为(60±5)度,钩尖长度为25mm。

8、水棚之间的间隙与水棚同支架或巷壁之间的间隙之和不得大于1.5m,棚边与巷壁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1m,水棚距巷道轨面不应小于1.8m,棚区内各排水棚的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棚区巷道需挑顶时,其断面积和形状应与其前后各20 m 长度的巷道保持一致。

第四节粉尘测定

第104条矿井必须开展粉尘测定工作,必须定期对井上、下作业场所的粉尘进行测定。

第105条每一矿井必须开展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第106条粉尘测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井下每个测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测点每月测定一次,在测定全尘浓度的同时,还必须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每个测尘点的布置要符合规定。

2、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

3、粉尘测定点设置和测定方法应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章防灭火

第107条生产和建设矿井必须制定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108条每一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与防尘系统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井下消防管路水源总控阀门应接在进风巷,井下各峒室进风口10m范围应设置三通阀门,主要峒室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修、维护。

第109条煤矿井下消防材料库内材料、工具的品种和数量应在矿井应急预案中明确作出规

定,并予以保证。

第110条矿井每季度应对井上、下消防管路系统,防火门,消防材料库和消防器材的设置情况进行1次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111条严禁携带烟草、点火物品和穿化纤衣服下井,严禁井下吸烟、使用灯泡取暖、使用电炉。井下严禁使用汽油、煤油,井下使用的润滑油、棉纱等必须在盖严的铁桶内存放,用过以后不得乱扔、乱放。

第112条任何人发现井下火灾时,应视火灾性质、灾区通风和瓦斯情况,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灭火,控制火势并迅速报告矿调度室,进行处理。

第113条生产矿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区、开采新煤层时,必须对所开采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第114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并遵循以下规定:

1.采区设计应采用后退式布置。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应坚持正常的开采速度,不应随意停采;因故长期停采的,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封闭或制定专项防火措施,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消除自然发火隐患。

2.开采厚或特厚煤层时,必须有专项防灭火设计,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预防煤层自燃的具体措施。

3.煤柱留设必须要考虑防火需要,应视煤层硬度、裂隙发育以及采场压力等情况留设足够宽度的煤柱,防止煤柱漏风导致自燃。

4.必须开展自燃火灾的预测预报工作。对回采工作面、采区回风巷和可能发火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一氧化碳等气体;对火区、采空区等可能发火的地点,每周至少检测分析一次气体、温度、压差等参数;对异常点随时检查、检测分析,及时掌握异常点的变化动态。预测预报检测报表要由通风区(科)长或技术主管进行签字审核,每月进行一份火情分析,及时掌握矿井自然发火动态。

第115条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完成撤设备和对采空区永久性封闭工作。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工作面,必须制定防火措施报其上级管理机构审批。

第116条封闭采空区密闭位置应选在采场板压力稳定地点,且要留出以后密闭加固的空间,密闭前后10米内巷道支护不得拆除,密闭质量必须符合通风设施建筑标准要求。

第117条对废弃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风眼必须进行层间永久性封闭,以防止自然发火及层间有毒、有害气体扩散。

第118条回风巷、峒室回风道、联络巷等地点浮煤、电缆皮等可燃物必须明确责任单位管理,定期检查,及时清理干净。

第119条矿井应定期普查地表塌陷裂缝,对产生的裂缝必须进行充填,防止因地表裂缝漏风导致采空区自燃。

第120条封闭火区灭火时,应尽量缩小封闭范围,并制定专项措施,防止瓦斯、煤尘爆炸和人员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121条矿井发生火灾形成火区后,必须建立火区管理台帐,并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注明所有火区和曾经发火的时间、地点。对符合注销或启封条件的火区,应先向其上级管理机构提出注销或启封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注销或启封。启封已经熄灭的火区,必须制定安全措施,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执行。

第七章监测监控

第122条煤矿企业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联网运行。矿井安全监测系统必须

具有超限自动报警,自动断电功能,故障闭锁功能,断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功能以及防雷保护功能。当电网停电后,系统备用电源必须保证系统正常工作时间不小于2小时。

第123条煤炭企业必须有专门的机构和专业队伍负责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其安装、使用、维护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做到持证上岗。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业务管理原则上规定由通风部门负责。

第124条煤矿企业应建立安全监控设备维修室,负责本矿安全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维护和简单维修工作。未建立检修室的煤炭企业应将安全监控仪器送到所在地县(市)检修中心进行调试和维修。

第125条监测中心站值班人员必须对当日获取的监测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并将主要监测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或建议填写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日报上,报送通风部门值班领导、矿总工程师、矿长等进行审阅。

第126条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距顶板(顶梁、房顶)不得大于300mm,距巷道侧壁(墙壁)不得小于200mm,并应安装在维护方便,不影响行人、行车的位置。掘进工作面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巷道无风筒帮一侧。各类传感器的安装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断电范围和管理维护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监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有关要求。

第127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长度超过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掘进工作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设甲烷传感器;采用双巷掘作业方式时,还必须在双巷回风混合段风流中增设甲烷传感器。

第128条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的采煤工作面必须至少设置一个一氧化碳传感器(其设置位置可以是上隅角、工作面或工作面回风),工作面回风流应设置温度传感器。矿井采区回风巷、一翼回风巷、总回风巷的测风站应设置风速传感器,主要通风机风硐内应设置风压传感器。

矿井其它地点一氧化碳、风速、风压等摸拟量传感器及开关量传感器的设置,应由国有煤炭(集团)公司或市(县)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做出具体要求。

第129条井下在用的安全监控设备必须进行定期的维护和调校,调校瓦斯传感器时必须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校准气样和空气样,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并要做好调校记录。调校风速感器和温度传感器时,可使用经过标定的风速计和温度计。调校周期应符合产品说明书及国家有关要求。

第130条严格控制产量、顶板、人员监控及视频监控系统的接入。必须接入的要事先取得安全监控系统生产厂家的同意,并签订相应的技术协议。井下监控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或动力电缆共用。

第131条井下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分站、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器及其电缆等)属采掘区域的应由所在采掘区域的区队长、班组长负责管理,采掘作业点设置的甲烷传感器的移挪,只能由采掘队当班班组长进行。

第132条井下瓦斯检查工每班应对所辖区域内安全监控系统设备及电缆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并将对照结果及时报告地面中心站值班员。当两者误差大于允许误差(0-1%,±0.1%;1~2%,±0.2%;2~4%,±0.3%)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采取安全措施,并必须在8h之内将两种仪器调准。

第八章其它

第133条煤矿企业抽出的瓦斯要按照国家规定要求充分利用,不得直接排空,应结合矿实际情况制定煤矿瓦斯综合利用规划,认真搞好节能减排工作,保护生态环境,变害为利。地

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为煤矿企业瓦斯抽采利用项目提供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瓦斯抽采项目用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 煤炭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可以用于瓦斯井上井下抽采系统建设。

第134条煤炭企业所实施的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项目要按程序逐级申报,经省煤炭主管部门会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享受国家规定的鼓励和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瓦斯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瓦斯发电、供民用燃烧、生产化工产品及汽车燃气项目等。

第135条严格控制摄影,摄像器材入井。非防爆的摄影、摄像器材禁止入井。有防爆合格证的摄影、摄影器材入井时,煤炭企业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活动范围、行走路线和安全措施,并安排通风、安监人员全程监护。

第136条严格井下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管理。井下、井口房不得进行电焊、氧焊和喷灯等明火作业,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进风井巷及井口房、井底主要硐室内进行电焊、氧焊作业时,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报请矿长批准。作业过程必须有通风人员现场检查瓦斯,安监人员现场监督措施执行情况。施工完毕后,必须安排专人在现场留守观察1h 以上,发现问题,立即处理。采区内及主要进风大巷中未采取砌喧或喷浆封闭措施的煤层段巷道、主要硐室严禁进行电焊、氧焊等明火作业。

第137条严格入井材料、设备的检查把关,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入井设备必须具有“三证一标志”(即防爆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产品计量合格证和煤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的胶带、电缆、管线、风筒、塑料网等材料必须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静电性能的试验合格证明。

第九章附则

第138条本规定由山西省煤炭工业局负责解释。

第139条本规定中“上级管理机构”是指企业内部的矿级以上部门。

第140条各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各煤炭企业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141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文来自: 中国煤矿安全生产网(https://www.360docs.net/doc/1e10604354.html,) 详细出处参考:https://www.360docs.net/doc/1e10604354.html,/Management/anquansc/200904/Management_8372.html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全

目录 第一章通风管理制度 (1) 第一节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 第二节关键通风机管理制度 (4) 第三节通风设施构筑标准 (6) 第四节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1) 第五节测风管理制度 (18) 第六节盲巷管理制度 (19) 第七节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20) 第八节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22) 第九节通风质量检验验收制度 (23) 第十节通风设施验收移交管理制度 (24) 第十一节反风演练 (25) 第十二节通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26) 第十三节密闭管理制度 (26) 第二章瓦斯管理制度 (32) 第一节瓦斯治理责任制及管理制度 (32) 第二节瓦斯巡回检验制度 (38) 第三节瓦斯检验交接班制度 (39) 第四节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40) 第五节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40) 第六节瓦斯异常立即汇报调度制度 (41) 第七节光学瓦斯检定仪、便携仪使用制度 (44) 第八节预防瓦斯检验空班漏检制度 (46) 第九节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48) 第十节电气焊管理制度 (52) 第三章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59) 第一节综合防尘系统管理制度 (59) 第二节巷道冲洗、刷白制度 (61) 第三节综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62) 第四节炮掘工作面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63) 第五节粉尘测定管理制度 (64) 第六节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65) 第七节综合防尘检验验收制度 (68) 第八节个体防护制度 (68) 第九节防灭火系统 (69) 第四章防灭火管理制度 (70)

第一节防灭火管理制度 (70) 第二节自燃发怒估计预报制度 (77) 第三节井下点火作业管理制度 (79) 第五章爆破管理制度 (85) 第一节爆破工入井前准备工作 (85) 第二节炸药、电雷管领取、运输、贮存、退库 (85) 第三节装药前准备工作 (88) 第四节装药和封泥要求 (93) 第五节联接爆破网路要求 (95) 第六节通电起爆要求 (96) 第七节验炮要求 (97) 第八节处理拒爆要求 (98) 第九节其它要求 (99) 第十节爆炸材料及爆破管理处罚制度 (100) 第六章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105) 第一节安全监控管理机构和职责 (105) 第二节安全监控设备设计安装、更改及拆除程序 (106) 第三节安全监控设备检修调校程序 (108) 第四节安全监控设备使用、维护 (109) 第五节中心站管理 (113) 第六节安全监控设备故障处理 (114) 第七章其它制度汇编 (117) 第一节通风牌板管理 (117) 第二节通风例会制度 (117) 第三节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119) 第四节专业隐患排查制度 (122) 第五节“一通三防”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123) 第八章“一通三防”资料明细表 (125) 第九章“一通三防”技术管理 (126) 第十章“一通三防”资料报送 (127) 第十一章“一通三防”报表审阅制度 (128) 第十二章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130) 第十三章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134)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方案(2021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方案(2021 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方案(2021版) 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防止煤尘、瓦斯爆炸,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我矿“一通三防”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目标措施 l、矿井必须保证有两个以上能行人的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坚持机械通风,生产矿井消灭以局代主,做到以风定面、以风定产。 2、加强局部通风管理,掘进头6米以外,必须要设局扇通风,严禁工作面循环风、微风、无风作业,进回风不得超过采区和冒落区,严禁利用老塘通风、消灭跑风、漏风现象。 3、严格检身制度,杜绝用明火照明、明火放炮,明接头、明刀

闸开关,严禁机电失爆,严禁两矿贯通。 4、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一炮三检”制度,做到“三对口”,井下有害气体浓度严格控制在规程规定以内。 5、煤尘较大的巷道,要采取防尘洒水措施,定期清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认真执行。 6、定期校正瓦斯检查仪器,每半年校正一次,确保仪器、仪表完好,每年的7月份为煤矿瓦期等级鉴定时间,做到鉴定确保计算无误。 7、加强盲巷、废旧巷道管理,盲巷、旧巷口6米以外要设置栅栏和警标,定期检查瓦斯,煤层自然发火的矿井要制定防、灭火措施,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生事故严禁盲目抢救,特别是有害气体引发的事故,更不准随便入井。 8、加强通风安全教育。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通三防”风险预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隐患是事故的前奏,消灭隐患就是消灭事故,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及时发现和消灭煤矿事故隐患,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相关制度,结合本矿实际,编制了“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从根本上杜绝事故发生。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一通三防”隐患是指基建矿井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一通三防”相关管理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二章隐患认定 第三条“一通三防”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止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矿井自身难于排除的隐患。 第五条“一通三防”隐患认定依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一通三防”管理规定》和煤矿通风行业AQ标准等相关规定。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本矿成立“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 组长:总工程师 成员:分管副矿长、通风区、技术科、安监处、基建科、机运区、调度室等 “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专业组职责: 1、全面掌握通风系统、瓦斯管理、防灭火、防尘和监测监控等方面存在的“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的数量、地点及现状,及时跟踪重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 2、对“一通三防”隐患排查工作进行检查考核,组织优化通风系统、实施瓦斯治理、开展火灾治理、有效防治粉尘等工作。 3、对“一通三防”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进行业务指导,协助制定整改方案,根据审批权限划分,审核治理措施,评价治理效果。 4、组织“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治理后的验收和注销工作。 5、确实履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一通三防”各类隐患。 6、建立健全“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一通三防”隐患。 7、对本矿井“一通三防”重大隐患明确治理目标和任务、治理方法和措施、治理资金、治理负责人员、治理期限和应急预案并严格落实。 8、定期组织召开“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例会,对隐患排查治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及实施细则 二号煤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4) 第二章通风管理 (7) 第一节一般规定 (7) 第二节局部通风管理 (11) 第三节测风管理 (17) 第四节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 (18) 第五节角联巷道管理 (20) 第六节通风设施管理 (21) 第七节通风仪器仪表管理 (26) 第三章瓦斯管理 (32) 第一节岗位责任 (32) 第二节瓦检员交接班管理 (38) 第三节瓦斯巡回检查制度 (39) 第四节瓦斯排放制度 (42) 第五节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44) 第六节“一炮三检”制度 (50) 第七节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 (51) 第八节通风瓦斯分析制度 (53) 第四章瓦斯抽放 (56) 第一节钻孔施工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钻孔验孔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钻场现场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抽放工程验收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瓦斯抽放管路巡查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综采工作面上隅角埋管抽放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掘进工作面油型气探测、抽放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回采工作面油型气探测、抽放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节瓦斯抽放管件管理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节灾害治理计划考核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节综采工作面拆除瓦斯管路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节瓦斯抽采泵站管理规定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五章瓦斯防治达标评价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总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瓦斯抽采评价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制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瓦斯抽采达标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抽采工程检查验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瓦斯防治例会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考核奖惩制度 ......................................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抽采达标评判细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第六章综合防尘 .. (120) 第一节一般规定 (120) 第二节职责划分 (125)

一通三防考试题

“一通三防”考试题 一、填空题 1、工人享有对煤矿安全生产情况的知情权、监督权和建议权 2、《煤矿安全规程》中规定:每人供给风量不得少于 4m3/min 3、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 4、煤矿井下常见的通风设施有:风门、风桥、密闭等。 5、“三违”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6、矿井必须有完整独立的通风系统,采区进、回风应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7、斜坡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 8、煤矿必须有2个通向地面的安全出口,且间距离不得小于30m 9、每至少15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闭锁和甲烷风电闭锁功能进行测试,并做好试验记录。 10、隔爆水棚水量按断面计算,主要隔爆水棚长度不得小于30m,辅助隔爆水棚长度不得小于20m. 11、煤矿三大规程是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 12、“一通三防”是指: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 13、一炮三检是指: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必须检查瓦斯浓度。 14、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5、井下供电应做到的“三无”是:无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16、矿井回风巷失修率不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高于3%。 17、矿井主要通风机装置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8、掘进工作面作业前要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19、风筒吊挂应平、直、稳,要做到逢环必挂。 20、通风设施前后5m范围内必须支护完好,无杂物、积水、淤泥。 21、井上下要设置消防材料库,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 22、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45天内撤出设备和材料,进行永久密闭。 23、煤矿职工有权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 24、矿井通风方法主要抽出式、压入式、混合式。 25、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得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得超过0.5% 26、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至少进行1次全面测风。 27、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测定1次。 28、局部通风机采用“三专”供电,三专指: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煤矿“一通三防”实施细则 第一章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各井必须建立完整、合理、稳定、可靠的通风系统,杜绝不符合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每一生产水平和每一采区都必须布置回风巷,实行分区通风。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切眼在未形成全风压通风系统前不得进行扩帮和安装; 改变全矿井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报集团公司审批。改变一翼或采区的通风系统时,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矿井需要风量应按下列要求分别计算,并选取其中的最大值: (一)按井下同时工作的最多人数计算,每人每分钟供给风量不得少于4m3。 (二)按采煤、掘进、硐室及其他地点实际需要风量的总和进行计算。各地点的实际需要风量,必须使该地点的风流中的瓦斯、二氧化碳、氢气和其他有害气体的浓度,风速以及温度,每人供风量符合规定。按实际需要风量计算时,应避免备用风量过大或过小。 第二条各井的开拓布局、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的编制、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有通风部门参加,保证合理布置矿井通风系统。 第三条必须严格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格执行“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各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测风,测风结果按旬报矿(井)长、总工程师(井技术负责人),按月报送集团公司通风部门。对采掘工作面和其它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同时应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第四条各井串联通风不得超过3处,严禁二次串联通风。经批准的串联通风,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风流必须安装瓦斯自动检测仪及其断电装置,确保有害气体含量不超限。有瓦斯喷出和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上行通风。 第五条严格通风系统管理,合理供风,矿井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矿井总进风量比不得大于110%。落实巷道维修力量,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得高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高于3%;主要进回风道实际断面不能小于原设计断面的2/3。矿总工程师每季、安全副总(井技术负责人)、通风科区长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全矿(井)主要通风巷道的检查,并有记录可查。 第六条必须坚持“有掘必透”的原则,严禁在独头巷道内开掘其它巷道。 第七条控制风流的风门、风桥、挡风墙、调节风窗、防火墙、密闭墙等通风设施必须由通风部门提出,编制必要的施工措施,并经总工程师批准同意后,方可施工,其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统一规定,以保证通风系统的稳定性。所有风门必须安装闭锁装置、可视窗(硐室除外);主要风门必须纳入监控;主要通车风门必须实现自动化并安装声光报警装置。轨道斜巷、皮带输送机道内严禁设置风门;严禁电绞绳过风门。 第八条采煤工作面必须在构成全负压通风系统后,方准回采。严禁非正规回采。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隅角无全负压通风系统时严禁带炭回采。 第九条初次放顶时,采煤工作面空间内风速不得低于0.5m/s,进回风隅角必须及时拆除顶板锚杆螺母并剪网、悬挂风障,做到严密不漏风。采空区顶板未能及时冒落时,应强制放顶或悬挂风障。 第十条各井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年应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矿井采区设计,应考虑区域性局部反风系统。 第十一条矿井改变主扇运行工况(角度或转速)前,应结合主扇性能曲线、自然风压、防灭火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并编制专门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煤矿通风队“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蒙古 精煤矿通风队伊泰煤炭股份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二O一五年一月

目录 第一项矿井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 2 - 第二项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 5 - 第三项防灭火管理制度............................... - 9 - 第四项矿井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管理制度……- 11 - 第五项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 15 - 第六项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 18 - 第七项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 21 - 第八项盲巷管理制度................................ - 23 - 第九项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 25 - 第十项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 27 - 第十一项井下运输车辆管理制度...................... - 30 - 第十二项粉尘检测管理制度.......................... - 32 - 第十三项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 - 33 - 第十四项矿井风量测定及管理制度.................... - 38 - 第十五项瓦斯超限分析上报及才追查处理制度 .......... - 40 - 第十六项煤层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 - 42 - 第十七项矿井火区管理制度.......................... - 44 - 第十八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 46 -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 第二节通风设施 第三节主要通风机 第四节局部通风 第五节通风管理 第六节巷道贯通 第四章瓦斯防治 第一节瓦斯检查 第二节瓦斯排放 第三节瓦斯抽放 第四节防治突出 第五章粉尘防治 第一节防尘管路 第二节降尘措施 第三节隔爆措施 第四节粉尘测定 第六章防灭火 第七章监测监控 第八章其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2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境内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的各类煤炭企业。 第4条各级煤炭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本规定,对所辖煤炭企业的“一通三防”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发现有关煤炭企业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其行政处罚。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5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必须设立总工程师和“一通三防”

管理机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必须明确分管煤炭“一通三防”工作的领导和机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应当设立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 第6条30万吨/年以上(含)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 30万吨/年以下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必须具有煤矿安全生产相关专业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3年以上经历;其“一通三防”中层管理人员,必须具有高中、高职以上学历,具有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2年以上经历,并经正规培训,考核合格。 第7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煤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行政正职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8条煤炭企业法定代表人(煤矿矿长、投资人)是本单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保障“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财、物和其他工作条件。企业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9条各级“一通三防”管理机构负责所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业务管理,各级安监机构(部门)负责“一通三防”安全监管,其它工作机构(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10条市、县(区、市)煤炭行政主管部门的分管领导和煤炭企业的主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一通三防”业务轮训。 第11条煤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二)矿井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三)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六)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七)矿井防突管理制度; (八)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九)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 (十)矿井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第12条煤炭企业必须制定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13条煤炭企业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费用不应低于提取总额的50%。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须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防突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 第14条煤炭企业必须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第三章矿井通风 第一节通风系统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考核细则

编号:SY-AQ-00755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WORD文档/ A4打印/ 可编辑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考核细则Detailed rules for assessment of one ventilation and three prevention management system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考核细则 导语:进行安全管理的目的是预防、消灭事故,防止或消除事故伤害,保护劳动者的安全与健康。在安全管理的四项主要内容中,虽然都是为了达到安全管理的目的,但是对生产因素状态的控制,与安全管理目的关系更直接,显得更为突出。 一、监控值班人员考核 1.监控室值班人员必须是双岗配置,缺一人处罚监控主任30-50元。 2.值班人员不得脱岗、窜岗、否则发现一次处罚10-30元。 3.不得干私活或上岗玩游戏,否则发现一次处罚10-20元。 4.各种记录填写不认真或不填写,弄虚做假的处罚10-20元。 5.发现问题不及时汇报的处罚10-20元。 6.监控室内卫生不清洁的,处罚值班人员10-20元。 7.来人登记表不填写的处罚值班人员10-20元。 8.现场不交接班的发现一次处罚20-30元。 9.上级部门查岗处罚后,队组加倍处罚。 10、熟练掌握手指口述,否则处罚10-20元。 11、上班时间衣帽整洁,仪表端庄,否则处罚20-30元。

12、上班时应在电脑显示屏前端坐,密切注意各上传数据,不得离开,否则处罚30-50元。 二、一通三防考核 凡是违反“一通三防”管理制度规定,损坏“一通三防”设施,不执行“一通三防”工作安排,不按通风标准化施工,通过返工仍达不到要求,以及在“一通三防”及通风标准化检查中检查出来的多次重复出现的问题,都在罚款处理之内。 (一)、通风管理 1、运输、行人及其它作业时损坏风门、密闭、风筒、洒水管、监控分站、牌板、甲烷传感器,断电仪等实施的,处罚队组或个人200元-500元。 2、风门前后,密闭前5米禁止堆放杂物,风门前后不得停放车辆和影响风门开关,否则罚款50-100元。 3、运输,行人通过风门不得同时打开所有风门,通过后及时关闭,否则处罚50-100元。 4、不得私拆栅栏,密闭等,否则罚款100-200元。

煤矿“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措施正式版

In the schedule of the activity, the time and the progress of the completion of the project content are described in detail to make the progress consistent with the plan.煤矿“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措施正式版

煤矿“一通三防”专项安全措施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解决方案资料适用于工作或活动的进度安排中,详细说明各阶段的时间和项目内容完成的进度,而完成上述需要实施方案的人员对整体有全方位的认识和评估能力,尽力让实施的时间进度与方案所计划的时间吻合。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矿井通风系统担负着向井下输送足量新鲜空气供人呼吸,排放瓦斯、煤尘,创造井下良好作业环境的重要任务。为保证通风系统的完善性、可靠性、有效性,必须经常对下述项目进行检查: 1、建立严格、完善的矿井抽风机运行管理制度,不准擅自停开抽风机,凡抽风机停止运行10分钟以上按照重大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2、备用抽风机与主抽风机必须匹配,备用抽风机必须随时保持完好,一旦正在运行的抽风机发生故障,备用抽风机必须

在10分钟内启动运转。备用抽风机与主抽风机必须具备反风能力。 3、主电源一旦停电,矿井的备用电源必须满足抽风机在10分钟内正常启动运行。 4、井下的通风设施(风门、调节风门、密闭墙、测风墙)必须可靠、牢固、齐全。人员进出风门不准同时开启两道风门,并且及时关上风门。 5、经常检查矿井内部漏风和外部漏风,漏风率超过规定时必须及时查明原因。 6、保持矿井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转,随时掌握矿井各主要地点风速、风量、瓦斯浓度、温度等数据的变化情况,风门的

一通三防工作总结和计划

一通三防工作总结和计划 篇一:XX年度一通三防工作总结及计划 贵州织金双龙煤炭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XX年度双龙煤矿瓦斯防治、防突 管理工作总结及下一步计划 通风科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XX年度瓦斯防治、防突管理工作 总结及下一步打算 一、XX年总的瓦斯防治、防突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1、坚持以《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抽采达标暂行规定》以及地方瓦斯防治的规定等有关规定。 2、坚持瓦斯治理的“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十二字方针和“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十六字工作体系。 3、坚持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七条规定”和“七大攻坚举措” 4、坚持集团公司提出的“管理提升、效益提升”的工

作理念,勇于发现问题,敢于面对问题,发动广大职工,听取大家意见,解决问题,群策群力谋发展,找差距,在管理中揭露问题,化解问题,不断提高管理水平,促使效益提升。 5、在矿领导的指导和策划下,坚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做好瓦斯超前防范,扎实开展瓦斯治理行动,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发展的工作理念。 二、XX年瓦斯防治、防突管理方面所取得的成就 1、瓦斯治理方面: (1)、各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无串联通风和循环风以及下行通风方式,矿井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2)、局部通风机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三专两闭锁,每班对局部通风机实现运行风机和备用风机自动切换试验,每周对瓦斯传感器进行一次断电实验及风电闭锁。 (3)、局部通风管理包机到人,风筒按质量标准化规范吊挂,减少通风阻力,加大工作面的风量,风筒随工作面及时延接,漏风及时粘补,杜绝了工作面无风、微风进行作业。 (4)、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加强对各采掘工作面的瓦斯和二氧化碳进行全面检查,坚持“一炮三检”保证各工作面的瓦斯浓度在控制范围,在正常情况下,杜绝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操作规程)

大同煤矿集团浩然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九年二月

总则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杜绝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重特大事故发生,建设现代化的质量标准化矿井,根据《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特制定大同煤矿集团浩然煤业有限公司“一通三防”管理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共五部分:“一通三防”管理组织机构,“一通三防”管理部门及人员职责和岗位责任制,“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一通三防”管理考核办法。望公司各部门和员工严格贯彻执行,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工作到位。 本实施细则在贯彻执行的过程中,不断修改补充完善。暂以此为准贯彻实施。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日

第一章“一通三防”组织机构“一通三防”管理组织机构

“一通三防”专职管理机构

第二章“一通三防”各部门及人员 职责和岗位责任制 第一节各级领导职能部门“一通三防”工作责任制 一、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1、董事会对公司的重大安全生产事项进行决策,是公司安全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公司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制度,负责审定安全机构的组成情况。 2、董事长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听取主管或分管领导及董事会其他成员和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督促检查经理班子主管和分管领导抓好安全生产。 3、董事会成员在遇有安全重大事项时,应建议董事会及时召开安全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解决;董事会成员对安全生产重大事项表决负有责任。 二、经理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 1、在董事会的领导下,经理班子成员负责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一次拟定本公司安全生产制度、规范性文件,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集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监督、检查公

知名煤矿企业 “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管理制度

岩脚田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岩脚田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岩脚田煤矿一通三防、重大隐患管理制度 1、瓦斯超限作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并要求立即停产整顿: (1)、瓦检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2)、不按规定检查瓦斯, 存在漏检、假检的; (3)、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高瓦斯突出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 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求立即停产整改。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 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3)、未配备专项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3、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要求立即停产整改。 (1)、矿井总风量不足的; (2)、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3)、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

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大型煤矿一通三防管 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防止煤矿瓦斯、煤尘、火灾等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家煤炭工业产业政策》、《煤矿安全规程》、《山西省煤炭企业办矿标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2条“一通三防”工作必须坚持讲求实际、尊重科学、严格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切实加强技术管理和安全监管,不断巩固和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实现安全、高效、文明生产。 第3条本规定适用于山西和顺隆华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下属各矿。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4条各矿必须设立总工程师负责的“一通三防”管理机构。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应当设立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 第5条各矿必须建立健全“一通三防”岗位责任制。矿长是“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其他副职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6条公司各矿应当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制度:(一)“一通三防”责任制。 (二)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通风管理; 2、局部通风管理; 3、通风设施管理; 4、巷道贯通管理; 5、盲巷管理;

6、测风管理; (三)矿井瓦斯管理制度。 1、瓦斯检查制度; 2、矿井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3、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四)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技术规范、瓦斯抽采日常管理、瓦斯抽采技术资料)。 (五)矿井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六)矿井隔爆设施管理制度。 (七)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井下自然发火预防、井下灭火、火区管理、火区启封)。 (八)矿井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九)通防设施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十)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十一)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十二)“一通三防”知识培训管理制度 第7条公司各矿必须制定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安全知识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8条公司各矿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生产安全费用,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其中用于“一通三防”方面的费用不应低于提取总额的50%。总工程师负责“一通三防”安全费用的安排和使用,必须保证通风设备、仪器仪表、监测监控、瓦斯抽放、火灾防治、综合防尘、防突以及通风系统改造等方面的基本投入。 第9条公司各矿必须坚持以“一通三防”为重点的隐患排查治理,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不断提高“一通三防”工作水平。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及措施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义煤集团新安县鑫山煤业有限公司二0一0年九月八日

目录 1、矿井测风制度-----------------------------------------------------3 2、矿井及各作业地点停风(无风、微风)撤人制度--------4 3、巷道贯通及盲巷管理制度--------------------------------------5 4、瓦斯、二氧化碳和其他有害气体检查制度-----------------6 5、瓦斯检查员巡回检查制度--------------------------------------16 6、瓦斯超限停止作业撤人制度-----------------------------------18 7、瓦斯检查员请示报告制度--------------------------------------21 8、瓦斯和一氧化碳浓度监测分析制度--------------------------24 9、综合防尘制度-----------------------------------------------------25 10、自燃发火预测预报制度----------------------------------------28 11、爆破材料安全管理制度----------------------------------------29 12、“一炮三检”制度-----------------------------------------------62 13、“三人连锁”放炮制度-----------------------------------------64 14、隐患超前排查制度----------------------------------------------67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版

“一通三防”组织机构管理制度 煤矿“一通三防”组织机构管理制度第一条成立专门的“一通三防”组织领导机构,各成员对全矿井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 第二条“一通三防”领导组由矿长担任组长,各副总、副矿长担任副组长,瓦斯防治中心人员担任成员,(详见“一通三防”组织机构图)。 第三条“一通三防”领导组在组长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各成员必须听从组长的调度,对组长负责。 第四条各成员对自己所管辖范围内的“一通三防”工作负责,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瓦斯防治中心负责“一通三防”的业务工作及监督工作。 第六条通风队负责通风设施的构筑、拆除和维护工作。 第七条监控中心负责监测监控仪器仪表的安装维护和标校工作。

主要通风机管理制度 1.矿井主扇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设专人管理,经常对风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任何人不得随意开停风机。 2.须停电检修或其它原因需要停风时,必须报告矿长、总工程师批准,制订安全措施后,通知调度室、安全科及通风部门按措施处理。 3.主通风机启动前必须报矿调度室、安全科及通风部门批准后由主扇司机操作启动风机。 4.主扇必须一用一备,备用风机必须保证10分钟内能启动运行。 5.主通风机房必须记录齐全,安装有能反映通风压力的负压及温度表等安全设施,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能熟悉掌握主扇的工作情况,并认真填写各项记录。 6.主通风机电源必须是双回路电源,保护齐全。 7.主要通风机投产前,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72小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进行风机运行参数测定: 1.新安装。 2.连续运转3年。 3.技术改造前后。 4.更换了叶片、电动机、改变了动叶、导叶角度。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泉店煤矿“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一、总则 1、矿长对“一通三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矿长是“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建立健全“一通三防” 管理机构, 按实际需要配置“一通三防”人员及技术措施所需人财物的落实。矿总工程师在矿长领导下对“一通三防”工作直接负责。通风科负责对全矿“一通三防”工作的监督落实。 2、矿成立以矿长为组长, 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 各科科长为成员的“一通三防”工作领导组, 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 组织落实“一通三防”各项制度、措施和有关

措施工程。 3、每月由通风科牵头, 组织有关科室对全矿井“一通三防”进行不少于3次的大检查。每月底进行一次全面考核, 定出名次, 进行奖罚, 并对上月通风、防治瓦斯、防治粉尘、防灭火存在的问题及下月主要工作, 写出总结和计划。 4、矿每月由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一次“一通三防”例会, 研究解决矿井“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并对重大隐患, 制定处理计划和处理措施, 要在人、财、物方面对“一通三防”给予保证。 二、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 并做到安全、稳定、经济、科学。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水平通风系统,必须报煤电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改变一个采区或采面的通风系统时, 必须报矿总

一通三防图纸绘制标准

煤矿“一通三防”图纸绘制标准 一、编制依据 1、煤炭矿井制图标准GB/T 50593-2010 2、煤矿安全规程(2016) 3、消防工程基本图形符号及工程图例GB/T 4327-2008 4、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煤安监行管〔2017〕5号) 5、山西省煤矿图纸交换管理办法(暂行) 二、总体要求 1、图纸整体布局合理、美观,图面整洁,线条均匀光滑。 2、标注内容完整、准确,充分反映井下实际情况,按规定图例标注,各测点风量直接标注在测风站位置。 3、图名一律标在图框内,位置在图的上框线正中下方。 4、在每张图的右下角绘制图签,并有相关领导签字。图签上方绘制该图图例,要求完整、准确。 5、需要标明的内容用直线引出,引线不宜过长,并且方向一致。 6、图纸绘制及内容标注,线条宽度0.3mm(通风系统平面图中经常变动的通风设施、风流方向的标注可用铅笔绘制)。 7、上报要求:通风系统图、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图、瓦斯抽采系统图、防尘洒水系统图、避灾路线图、防灭火系统图每季度上报通风管理部;通风系统图、避灾线路图每季度上报救护消防应急救援中心,图纸以季末实际情况填报,上报时间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

5日之前;矿井通风立体示意图每年上报一次,其他图纸根据需要绘制上报。 三、绘制要求及标注内容 1、矿井通风系统图 (1)在矿井1:2000的采掘工程平面图上绘制,每月修改,在图的右上方绘制指北针。 (2)标注内容完整、准确,充分反应井下实际情况,各地点风量直接标注在测风站位置处。 (3)图上标注内容:主要通风机参数、各类通风设施(密闭墙、风门、反向风门、调节风窗、风桥、测风站、防火门、防爆门、避难硐室等)、风流方向、局部通风机、风筒、瓦斯涌出量,图例样式见表2-1 矿井通风系统图例说明。 (4)图纸右下角制作图签,样式见表2-2 通风系统图签说明。 (5)井下有火区的必须绘制火区位置关系图,并按形成先后顺序进行编号,标注发火日期及其他应说明内容。 (6)主要通风机参数应标注的内容:主要通风机型号、电机型号、铭牌功率、实际功率、叶片角度(相对、实际)、转速、排风量、主要通风机负压、等积孔、运行频率等,见表2-3 主要通风机图例说明 (7)测风站标注的内容:测风站编号、地点、断面积、风速、风量、温度、瓦斯浓度、绝对瓦斯涌出量,见表2-4 测风站图例说明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