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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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第一节“交货”和“装运”的概念一、交货交货分实际交货和推定交货。

㈠实际交货(Actual Delivery)卖方将所买卖货物的实物本身与其所有权一并交付买方。

㈡推定交货(Constrictive Delivery)卖方向买方提交事先约定的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单据作为交货。

由于推定交货不要求货物实体的实际交付,又称“凭单交货”。

㈢象征性交货货物进出口业务活动中,在贸易合同属于装运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在装运地或装运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行为称“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因为此时虽然尚未转让货运单据或货物所有权,但符合《通则》所定义的“交货”概念。

㈣象征性交货和推定交货的误解(仅供参考)⒈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所谓“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五版.P58.)⒉货物交由“承运人”的所谓交货,在尚未转让货运单据之前,只是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货物的占有权并未转移到买方手中。

(同上,P84.)二、装运“装运”(Shipment)一般而言是指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考虑到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特殊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有关条款的规定,“装运”一词,包括在规定地点“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

三、《2010通则》中对“交货”的解释《2010通则》对六种常用贸易术语的有关规定中的“交货”,其实就是指“装运”,即在采用六种常用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上船或交付承运人以交运买方,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即在采用上述贸易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装运”被视作“交货”。

严格地说,就是“象征性交货”。

第二节交货时间一、规定最迟期限⒈“×月底或以前装运”(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⒉“不迟于×月×日装运”(shipment not later than…)。

国际贸易实务(4.2)--交货时间和地点

国际贸易实务(4.2)--交货时间和地点
F 组和 C 组术语:须规定装运港 / 地和目的 港/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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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运港 / 地的规定
– 订一个;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 订两个或两个以上 ;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Ningbo
– 笼统订: Port of shipment: China ports
in two eq国u家a精l 品m课o程n国th际l贸y 易lo实t务s;
• 根据 UCP 600 第 31 条 b 款 :
– 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 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 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 能算是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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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 1
• 信用证规定: 40 , 000 M/T ; 8/9 月份装运,不 准分批装运;装运港:大连 / 青岛;目的港:纽 约;
; “ 分批 装 运 ”国的家精辨品别课程;国际贸易实务
本章 学习目标
使学生了解“交货” 的含义; 熟悉交货时间和地点的规定; 掌握“分批装运”的辨别; ■ 掌握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的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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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章节安排
第一节 “交货”和“装运”的概念 第二节 交货时间 第三节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 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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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运
分批装运 ( partial shipment) 转运 (Transshipment)
UCP600 规定: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否则意味着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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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1) 笼统订 : with 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交货时间和地点

交货时间和地点
有一份信用证规定:数量为6000公吨,1~6月 分批装运,每月装运1000公吨。该信用证的受 益人(卖方)在1月~3月每月装运1000公吨, 银行已分批凭单付款。第四批货物原定4月25日 装运出口,但由于船只紧张,第四批货物延迟 至5月2日才装船运出。当受益人凭5月2日的装 船提单向银行仪付时,遭银行拒付。问在上述 情况下,银行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
(四)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五)对内陆国家的交易,如选用CFR、CIF应选择 距离该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 目的港。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
一般不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
(六)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在世界范围内有重
名,应明确国别与所处方位。
(七)正确使用选择港。
1 当采用第2种、第3种规定方式时,如卖方负责安排运输, 则卖方可在范围之内任选; 2 如买方安排运输,则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限或装 运时间前一段时间将最终选定的装运港(地)的详细信息通 知买方。
二、目的港(地) 规定目的港(地)的方法: 1 只规定一个目的港(地) 例 port of destination: New York
选择港
1 定义 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 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 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 知的卸货港卸货。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货 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 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
2 采用选择港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中规定的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 (2)备选港口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 公司的船只都能停靠的港口; (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 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4)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 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 3 选择港实例: (1) CIF London/ Hamburg(汉堡)/ Rotterdam (鹿 特丹) optional (2) CIF London,optional Hamburg/ Rotterdam. Optional additionals for buyer’s account

交货时间和地点

交货时间和地点
reach the Seller not later than the 30th April;2003
9
5 笼统规定交货时间又称近期交货术语
如 :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Shipment immediately Prompt shipment
Shipment from stock Shipment by first available steamer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全面的考虑 有些 外商既要规定装运时间;又要规定货物到达时间;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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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 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时间内 分别在大连 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 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 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 银行能否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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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转运 transhipment
货物在中途港卸货后重新装上另一条船舶继续运输 的方式 如货物在中途港作停留而未换船;不视为转船 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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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包括装运时间 装运港或装运地 目的港或目的地 以及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
有的还规定卖方应予交付的单据和有关装运通知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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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与海运合同的关系——两个合同;相互独 立 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达成的 海运合同是船 货双方达成的 ➢ 贸易合同内容决定海运合同
国际贸易向银行提交了两套单据:
一套是在青岛于5月20日签 发的提单;其货量为70 5吨;另一套是在烟台于5 月28日签发的提单;货量为64 1吨
银行认为单据有两处不符点1在青岛和烟台分批装运货物;2短量

第四章交货时间和地点详解

第四章交货时间和地点详解

§3.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一. 规定方法: 1. 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 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 2. 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规定每批装运 的时间和数量 3月至6月分四批每月平均装运 Shipment during March/ June in four equal monthly lots
第四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国际贸易实务--

交货时间: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 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又称“交货期” 或“装运期”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 者延迟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 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交货地点: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给 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交货地点与贸易术语有密切联系
“交货”与“装运”

1. F组/C组: “交货”和“装运”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 的,实际业务中把它们当作同义词,以 “装 运时间”、“装运地点”作为“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2. E组/D组: “交货”和“装运”完全不同

§1. 交货时间

一. 实际业务中交货时间的规定方法: 1. 规定某月装运(使用最广) 2006年5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May, 2006 2. 规定跨月装运 2005年3/4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Mar./April. 2005

3. 笼统规定 装运港:中国港口 Port of shipment:China Ports
二. 目的港(地)

规定方法: 1. 规定一个目的港(地) 目的港:伦敦 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违约处理
公约第七十三条(分批交货合同的宣告无效):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对任何一批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 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的义务,使另一 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 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 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 可以同时宣告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 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 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未规定分批的具 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2)既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又规定分批的具 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如:3-6月每月装运500M/T.
注意事项
交单包含一套以上的运输单据,证明装 运起始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如它们 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被视作分批装运,即 使它们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 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如果交单包含一套以 上的运输单据,在任何一套单据上注明的最 迟的装运日期,将被视作装运日期。 ——《UCP600》第31条b款,p469
3/4月份分两次装运,禁止转运 During Mar./Apr.in two shipments, transshipment is Prohibited 3/4月份分两次平均装运,允许转运 During Mar./Apr.in two equal shipments, transshipment to be permitted 5月份装运,由伦敦至上海。卖方应在装运月份前 45天将备妥货物可供装船的时间通知买方。允许 分批和转船。 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London to Shanghai.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45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of the time the goods will be ready for shipment.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一、交货时间的确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本买卖合同的交货时间确定如下:买方同意在收到卖方通知交货之日起(以下简称“通知日”)的【合同约定交货时间】日内,提供必要的交付手续和条件,接收卖方交货。

如因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政府限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交货不能按时完成,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提供书面通知给对方,并尽力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或协商调整交货时间。

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的原则,共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交货地点的确定本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确定如下:卖方应在【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将货物下运到并送到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进行交货。

交货地点的选择应基于双方的合理需求和经济利益,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任何关于交货地点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协商和同意。

三、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的责任与风险转移1. 交货时间的责任和风险转移:在交货完成之前,卖方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和控制权,承担货物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卖方应确保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

一旦货物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物流运输公司,买方即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并承担货物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2. 交货地点的责任和风险转移:卖方应负责将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交付。

在交货地点交付货物之前,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任何潜在的风险和责任都将由卖方承担。

一旦货物在交货地点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物流运输公司,买方即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并承担货物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买方有权对交付的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返货、退款或修复等责任。

四、损坏、灭失和保险在货物交付前,卖方应妥善保管货物,并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灭失。

卖方应购买适当的货物保险,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在保险合同中将买方列为受益人。

第一节 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UCP600规定:如果合同中未明确规定禁止分批装 运,则“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均被允许”。
• 按照惯例,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
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表面上注明 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发 运地,也不视作分批装运。
•E 组和D 组术语
实际交货方式,“交货”(deliv完全不同的概
念,交货地点分别是卖方所在地或其指定地点 (EXW)、指定的目的港或进口国的某一指定 地点(DAF、DES、DEQ、DDU、DDP)。
•F组和C组术语
采用FAS、FOB、 FCA、 CIF、CFR、CIP和 CPT术语,“交货”(delivery)和“装运” (shipment)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交货 地点都在装运港或出口国的某一指定地点。
合同中说明费用的负担方。
--
规定装运港(地)和 目的港(地)的注意事项
考虑装运地与产地的距离,交通便利、费用较 低、储存及其他基础设施;
大宗货物或货源分散,应争取多个装运地; 选择许可外轮进入的港口; 尽量明确具体 不能接受内陆城市作为装运港或目的港 注意装卸港的具体条件(如吃水深度、泊位数
量、吞吐能力、装卸设备、工作效率、管理水 平、港口惯例等) 如有重名港口,应明确国别与所处方位
--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s):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 若干批装运。
一个合同能否分批装运,应视合同的规定而定。
--
交货地点
• 交货地点(Place of Delivery)是指卖方
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 人的地点。
• 交货地点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

交货时间与地点

交货时间与地点合同书合同编号:[合同编号]甲方:[甲方名称]地址:[甲方地址]联系人:[甲方联系人]电话:[甲方联系电话]乙方:[乙方名称]地址:[乙方地址]联系人:[乙方联系人]电话:[乙方联系电话]根据双方的协商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达成如下交货时间与地点的合作协议:一、交货时间1. 乙方在接到甲方订单后,应该在双方确认的交货时间之前完成产品或货物的生产、加工、包装等流程,并做好品质检验。

2. 乙方应按照交货时间提前至少[提前期限]通知甲方有关交货事宜。

3. 若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乙方无法按时交货,乙方应该立即向甲方提供书面通知,并说明原因、预计交货延迟的时间,并与甲方协商后确立新的交货时间。

4. 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故延迟交货时间超过[延迟期限]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每天延迟交货金额的[罚金比例]%支付违约金。

二、交货地点1. 甲方要求乙方将货物交付至以下交货地点:地址:[交货地点地址]2. 若交货地点需要变更,双方应在交货时间之前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并签署相关协议。

三、验收与交付1. 甲方在收到货物后,应进行验收。

若发现货物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或与订单不符的情况,甲方有权在[验收期限]内向乙方提出书面通知,要求乙方采取合理措施解决问题。

2. 若甲方在[验收期限]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则视为甲方已验收完成,乙方交付的货物符合合同要求。

四、合同终止1. 双方一致同意,在达到合同目的或经双方书面协商解决后,本合同自动终止。

2. 在合同终止后,双方应按照约定进行结算,并进行相应的清算工作。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交货结束后终止。

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日期:日期:。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交货”和“装运”的概念•在六种常用术语(FOB CIF CFR FCACIP CPT)中,“交货”与“装运”的含义趋于一致,可相互替代,但以使用“装运时间”“装运地点”较为相宜。

•在D组术语(DAT DAP DDP)成交的合同中,二者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shipment on or before May 31 from shanghai to wellington, allowing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5月底或以前装船,由上海到惠灵顿,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

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含装运港、目的港等)装运方式(含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等)一、交货时间•交货时间——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故称”交货期”、”装运期”。

•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公约规定:☺(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者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有以下四种:1. 规定某月装运如:•Shipment to be effected inMay,20×ו卖方可以从20××年5月1日至5月31日,这段期间内的任何时候装运出口。

2. 规定跨月装运如:•Shipment to be made in May/June 20×ו卖方可从20 ××年5月1日至6月30日,这段期间内的任何时间装运出口。

3. 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如:•Goods shall be delivered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ו自订立合同之日起,在20××年5月31日或于此日前的任何日期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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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装卸期间内,如果租船人未 能完成装卸作业,为了弥补船方的损失, 对超过的时间租船人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 罚款。
3、速遣费(dispatch money):
如果租船人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提前 完成装卸作业,
则所节省的时间船方要向租船人支付一 定的奖金。
(相同的时间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 一半)
A.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
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货;
B.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
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一节 “交货”和“装运”的概念
1、6种主要贸易术语 1)“交货”和“装运”在一定意思是一致
的。 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过出口清关的
货物装到船上或者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 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
1、应该考虑装运港和目的港的具体情况 2、注意合同性质,装运类合同中,一般不
能接受对方提出的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 到达时间的做法。 3、装运时间不能限制过窄
《UCP600》中的有关规定
第3条:解释 1.除非单据中要求使用,对“迅速”
(immediately)、“立即”(prompt) 或“尽可能快”(as soon as possible) 等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
说明:1、 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的需要这三方面的规 定。
2、 负责运输的进出口商与船方订
立租船合同时,必须注意租船合同与进出
口合同有关装运时间的一致性。
三、装运通知
装运通知是装运条款的一项重要内容。买 卖双方按CFR或CPT条件成交时,卖方交 货后,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具有更 为重要的意义
5.“上半月”(first half)、“下半月” (second half)将分别被理解为每月的第1至15 日和16至最后一日,包含起讫日。
6.“月初”(beginning)、“月中”(middle)、 “月末”(end of a month)各词应分别被解释 为每月的第1至10日、11至20日及21至最后一日, 包含起讫日
2.“于或约于”(on or about)或类似词语, 被解释为一种规定,即事件发生于所规定 的日期前后5个日历日期间,起讫日期包括 在内。
3.“到”(to)、“直到”(until;till)、“从” (from)和“之间”(between)等词语用于确 定装运期间,包含所提及的日期;
4.“之前”(before)、“之后”(after),不包含 所提及的日期;
2)两个概念仍有不同
装运:在尚未转让货运单据前,只是推定 交货,货物的占有权并未转移
实际交货:把货物的占有权置于买方实际 控制之下。
建议:严格分开“装运条款”和“交货条 款”,即在这些术语中使用“装运时间”, 而不用“交货时间”,以免误解
2、E组和D组术语下
装运和交货交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决不能混淆或相互代替。
2010
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的若干天内装运;
“Shipment within 2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注意:此方法须同时规定有信用证开到的 时间。
5)其他方法 A.规定某一特定日期;
shipment on 5th April 2010 B.具备某一条件后确定装运期
(一)装运港(地)的确定
原则:靠近产地,交通便捷,费用低廉, 储存仓库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
1.使用FOB、CFR和CIF术语时,应选择海 轮能直接进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
2.在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有多 式运输经营人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二)目的港(地)的确定
注意:出口业务中,考虑是否能够接受买方提出 的目的港(地)应注意的方面:
第四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一、交货时间 1、含义: 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
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 2、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3、公约规定:
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 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的日期或一段 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 间内交货。
第三节 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说明:在采用F组、C组术语时,往往既规 定装运港(地)又规定目的港(地)。
原因:涉及风险的转移和费用的划分,成 本的核算以及售价的确定等双方权益与义 务关系。
一、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的规定方 式
装运港(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认 可后确定,卖方主要考虑货源分布
第二节 交货时间(装运时间)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某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March 2010 2)规定跨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Feb./Mar. 2010 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10 Shipment on or before/not later than May 15th
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 者延迟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 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二、交货地点 1、含义 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
承运人的地点。
2、交货地点对买卖双方均至关重要。
3、如当事人未约定交货地点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1)需运输,出卖人应当交付给第一 承运人;2)不需运输,
转船、装运通知、装卸时间、装卸率、滞 期与速遣条款等。
附录: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实例:
(1)Shipment during Oct./Nov./Dec.2002,wi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shipment allowed
(2)During Mar./Apr. in two shipment, transshipment is prohibited.
(3)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二、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和速 遣费的规定
1、装卸时间: 计算方法:
A 按连续日计; B 按工作日(节假日除外)计; C 按好天气工作日计;
D 按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计 。
2、滞期费(demurrage):
1.贯彻我国有关的贸易政策 2.应力求明确具体; 3.我方负责运输,如无直达或航次较少,则应规
定允许转运 4. 安全港 5、一般不接受内陆城市; 6、国外重名港口,应明确国别及所处方位。
第四节 分批装运和转船
1、分批装运 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注意: (1)在合同中如没有规定不准分批装运的,视为可以。 (2)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批装运时间和数量,若其中
Shipment decided on receipt of sample confirmation.
C. 近期装运。 “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 “迅速装运” prompt shipment “尽快装运” 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目的港(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认 可后确定,买方主要考虑方便销售和转销。
规定方法:
1.分别规定一个装运港(地)和一个目的港(地)
例: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port of destination: New York
2.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地)和两个或两个 以上的目的港(地)
例: port of shipment: Qingdao/Shanghai
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Liverpool
3.笼统规定
例:port of shipment:China ports
port of destination:U.K. ports
二、确定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应 注意
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批均失效。 (3)运输单据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路线、同一目的
地,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不同的装运港, 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2、转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未明确规定禁止转船 的,视为可以。
第五节 装运条款
一、装运条款一般包括: 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分批装运和
第三篇 货物的交付
学习目的和要求: 1、掌握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2、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形式及其特点,
尤其是海洋运输的相关知识; 3、熟悉合同装运条款的内容,特别是分批
装运和装卸港口条款; 4、在理解海运提单种类和作用的同时,掌
握如何订好各项装运条款;
【重点难点】
本章的重点是海洋运输、装运条款和海 运提单,难点是运费的核算以及分批装运 和转船的相关国际规则。
本章主要概念
班轮运输, 租船运输, 班轮运费, 程租船, 期租船,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集装箱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 大陆桥运输,美国OCP运 输, 装运期, 装卸港, 分批装运, 转运, 滞期费, 速遣费, 海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 清洁提单,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电子提 单, 海运单, 多式联运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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