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第一节“交货”和“装运”的概念一、交货交货分实际交货和推定交货。
㈠实际交货(Actual Delivery)卖方将所买卖货物的实物本身与其所有权一并交付买方。
㈡推定交货(Constrictive Delivery)卖方向买方提交事先约定的与货物所有权有关的单据作为交货。
由于推定交货不要求货物实体的实际交付,又称“凭单交货”。
㈢象征性交货货物进出口业务活动中,在贸易合同属于装运合同的情况下,卖方在装运地或装运港将货物交付承运人的行为称“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因为此时虽然尚未转让货运单据或货物所有权,但符合《通则》所定义的“交货”概念。
㈣象征性交货和推定交货的误解(仅供参考)⒈卖方提交单据,可推定为交付货物,即所谓“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
(吴百福.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五版.P58.)⒉货物交由“承运人”的所谓交货,在尚未转让货运单据之前,只是推定交货(constructive delivery),货物的占有权并未转移到买方手中。
(同上,P84.)二、装运“装运”(Shipment)一般而言是指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
考虑到货物进出口业务的特殊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有关条款的规定,“装运”一词,包括在规定地点“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
三、《2010通则》中对“交货”的解释《2010通则》对六种常用贸易术语的有关规定中的“交货”,其实就是指“装运”,即在采用六种常用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上船或交付承运人以交运买方,即为完成交货义务。
即在采用上述贸易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装运”被视作“交货”。
严格地说,就是“象征性交货”。
第二节交货时间一、规定最迟期限⒈“×月底或以前装运”(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⒉“不迟于×月×日装运”(shipment not later than…)。
《交货时间和地点》word版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卖方的主要义务——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货时间——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
——交货期OR 装运期。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3条,37条、49条和52条都有规定见附件二我国《合同法》第138-141,61,62条也有规定。
见附件一交货地点------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第一节“交货”和“装运”的概念FOB、CFR、CIF、FCA、CPT、CIP交货交货和装运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的。
装运注意:《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号出版物第46条对装运日期的解释。
C、F组对于货交承运人形式的交货,在尚未转让货运单据之前,由于货物的所有权还未转移到买方手中,所以只是推定交货。
实际交货-----把货物的占有权置于买方的实际控制之下的交货。
E、D组均采用实际交货方式,所以装运与交货的意义完全不同,不应加以混淆。
第二节交货时间C、F组通常以装运时间作为交货时间,常见的方法有四种:一、规定某月装运二、规定跨月装运三、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四、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第三节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F、C组一、装运港或装运地装运港或装运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确定或选择装运港或装运地时应注意:出口贸易:应选择靠近产地,交通方便、费用低廉、储存仓库等基础设施完善的地方。
A)FOB、CFR和CIF合同,应选择海轮能直接进入的港口作为装运港,B)在多式运输下,一般应选择经营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C)交易量大的情况下,可争取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进口贸易:对方提出的装运港或装运地必须是我国政府允许贸易往来的国际和地区的港口和地方。
港口条件好。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通常只规定一个装运港或装运地。
但有时可以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运港或装运地。
甚至有时可以笼统规定。
二、目的港或目的地目的港和目的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运输标准版中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的约定

运输标准版中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的约定运输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关于货物运输的协议,其中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的约定是合同中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运输标准版是一份规范管理运输合同的文件,其中对于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的约定有具体规定。
本文将对运输标准版中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的约定进行详细解读。
一、交货时间的约定1.1 出发时间根据运输标准版的规定,交货时间应当确定一个具体的出发时间。
这是为了确保货物能够按时送达,并且在交货时间之前开始运输。
出发时间的确定应充分考虑货物的性质、运输距离、天气等因素,以保证货物能够按时到达目的地。
1.2 运输期限运输标准版还规定了交货时间的运输期限。
运输期限是指货物从出发地到目的地的运输所需要的时间,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灵活约定。
在确定运输期限时,双方当事人应充分考虑运输工具的速度、道路交通情况、海关清关时间等因素,以保证货物能够按时交付。
1.3 交货时间的延迟有时候,由于意外事件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交货时间可能会延迟。
在运输标准版中,对于交货时间的延迟有一定的规定。
例如,当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时,延迟交货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原合同约定尽力完成交货。
二、交货地点的约定2.1 出发地在运输合同中,交货地点的约定非常重要,它直接影响着货物的运输路径和运费的计算。
根据运输标准版的规定,交货地点应当明确指定出发地。
出发地的选择应满足货物的实际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要求,确保货物能够从合适的地点开始运输。
2.2 目的地除了出发地,交货地点的约定还包括目的地的确定。
在运输标准版中,目的地应当明确指定,并且双方当事人应明确货物必须在何时送达目的地。
目的地的选择应满足货物的实际需求,并兼顾运输成本和时间的合理安排。
2.3 中转站有时候,由于运输距离较长或其他原因,货物需要在交货期限内经过中转站,再进行下一段的运输。
在运输标准版中,对于中转站的约定也有具体规定。
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中转站的选择,并确保货物能够按时到达中转站并继续运输。
运输中的交货时间和地点约定

运输中的交货时间和地点约定在运输行业中,交货时间和地点的约定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至关重要。
它们直接影响着货物的运输流程和交付的准确性。
因此,在订立运输合同时,确立明确的交货时间和地点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探讨运输中交货时间和地点约定的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交货时间的约定在运输合同中,明确约定交货时间是确保货物准时交付的关键。
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到运输距离、道路交通情况、天气条件以及其他潜在因素,为交货时间设定合理的时间范围。
为了确保交货时间的准确性,双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约定:1. 固定日期和时间:双方明确约定交货日期和具体时间,例如"在2022年12月31日上午9点前交货"。
2. 时间范围:由于某些不可控制的因素,双方可以约定一个时间范围,例如"在2022年12月31日上午9点至上午11点之间交货"。
3. 合理时间:当无法确定具体指定的时间时,双方可以约定一个合理的时间,并且在合同中注明,例如"在接到通知后的24小时内交货"。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进行交货时间的约定,双方都应确保约定合理、明确,并且充分考虑到可能出现的延误情况。
第二部分:交货地点的约定交货地点的约定是确保货物能够按时送达并交付给正确的当事人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约定交货地点时,应当充分考虑到交付所需的时间和距离,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
以下是交货地点约定的常见方式:1. 具体地点:在合同中明确指定具体的交货地点,例如"在A公司办公室的前台交货"。
2. 城市或地区:如果具体地点无法准确确定,双方可以约定在特定城市或地区交货,例如"在北京市区交货"。
3. 物理地址:为了确保货物能够准确交付,双方可以提供详细的物理地址,例如"在XXX路XX号交货"。
在交货地点的约定中,还应考虑到可能存在的特殊要求或限制条件,例如交货地点需要符合特定的安全要求、需要准备特殊的卸货设备等。
交货时间和地点

(四)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五)对内陆国家的交易,如选用CFR、CIF应选择 距离该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 目的港。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
一般不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
(六)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在世界范围内有重
名,应明确国别与所处方位。
(七)正确使用选择港。
1 当采用第2种、第3种规定方式时,如卖方负责安排运输, 则卖方可在范围之内任选; 2 如买方安排运输,则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限或装 运时间前一段时间将最终选定的装运港(地)的详细信息通 知买方。
二、目的港(地) 规定目的港(地)的方法: 1 只规定一个目的港(地) 例 port of destination: New York
选择港
1 定义 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 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 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 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 知的卸货港卸货。按一般航运惯例,如果货 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 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
2 采用选择港应注意的问题: (1)合同中规定的选择港的数目一般不超过3个; (2)备选港口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 公司的船只都能停靠的港口; (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 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4)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 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 3 选择港实例: (1) CIF London/ Hamburg(汉堡)/ Rotterdam (鹿 特丹) optional (2) CIF London,optional Hamburg/ Rotterdam. Optional additionals for buyer’s account
交货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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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笼统规定交货时间又称近期交货术语
如 :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Shipment immediately Prompt shipment
Shipment from stock Shipment by first available steamer 装运时间的规定应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全面的考虑 有些 外商既要规定装运时间;又要规定货物到达时间;慎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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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 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 结果我们在规定的时间内 分别在大连 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 船上;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地和不同的装船日 期 请问:这是否违约 银行能否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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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转运 transhipment
货物在中途港卸货后重新装上另一条船舶继续运输 的方式 如货物在中途港作停留而未换船;不视为转船 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准许转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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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包括装运时间 装运港或装运地 目的港或目的地 以及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
有的还规定卖方应予交付的单据和有关装运通知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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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合同与海运合同的关系——两个合同;相互独 立 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达成的 海运合同是船 货双方达成的 ➢ 贸易合同内容决定海运合同
国际贸易向银行提交了两套单据:
一套是在青岛于5月20日签 发的提单;其货量为70 5吨;另一套是在烟台于5 月28日签发的提单;货量为64 1吨
银行认为单据有两处不符点1在青岛和烟台分批装运货物;2短量
第四章交货时间和地点详解
§3.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一. 规定方法: 1. 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 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 2. 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规定每批装运 的时间和数量 3月至6月分四批每月平均装运 Shipment during March/ June in four equal monthly lots
第四章
交货时间和地点
--国际贸易实务--
交货时间: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 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又称“交货期” 或“装运期” “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 者延迟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 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交货地点: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给 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交货地点与贸易术语有密切联系
“交货”与“装运”
1. F组/C组: “交货”和“装运”在一定意义上是一致 的,实际业务中把它们当作同义词,以 “装 运时间”、“装运地点”作为“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2. E组/D组: “交货”和“装运”完全不同
§1. 交货时间
一. 实际业务中交货时间的规定方法: 1. 规定某月装运(使用最广) 2006年5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May, 2006 2. 规定跨月装运 2005年3/4月装运 Shipment during Mar./April. 2005
3. 笼统规定 装运港:中国港口 Port of shipment:China Ports
二. 目的港(地)
规定方法: 1. 规定一个目的港(地) 目的港:伦敦 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第四章交货的时间和地点
原则:靠近产地,交通便捷,费用低廉, 储存仓库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
1.使用FOB、CFR和CIF术语时,应选择海 轮能直接进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
2.在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有多 式运输经营人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二)目的港(地)的确定
注意:出口业务中,考虑是否能够接受买方提出 的目的港(地)应注意的方面:
2010
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的若干天内装运;
“Shipment within 2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注意:此方法须同时规定有信用证开到的 时间。
5)其他方法 A.规定某一特定日期;
shipment on 5th April 2010 B.具备某一条件后确定装运期
在规定的装卸期间内,如果租船人未 能完成装卸作业,为了弥补船方的损失, 对超过的时间租船人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 罚款。
3、速遣费(dispatch money):
如果租船人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提前 完成装卸作业,
则所节省的时间船方要向租船人支付一 定的奖金。
(相同的时间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 一半)
【重点难点】
本章的重点是海洋运输、装运条款和海 运提单,难点是运费的核算以及分批装运 和转船的相关国际规则。
本章主要概念
班轮运输, 租船运输, 班轮运费, 程租船, 期租船,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集装箱运输, 国际多式联运, 大陆桥运输,美国OCP运 输, 装运期, 装卸港, 分批装运, 转运, 滞期费, 速遣费, 海运提单, 已装船提单, 清洁提单, 海牙规则, 汉堡规则, 电子提 单, 海运单, 多式联运单据
(3)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第七章交货时间和地点
违约处理
公约第七十三条(分批交货合同的宣告无效):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 行对任何一批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 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任何一批的义务,使另一 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 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 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 可以同时宣告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 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 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未规定分批的具 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2)既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又规定分批的具 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如:3-6月每月装运500M/T.
注意事项
交单包含一套以上的运输单据,证明装 运起始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如它们 表明同一目的地,将不被视作分批装运,即 使它们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货港、 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如果交单包含一套以 上的运输单据,在任何一套单据上注明的最 迟的装运日期,将被视作装运日期。 ——《UCP600》第31条b款,p469
3/4月份分两次装运,禁止转运 During Mar./Apr.in two shipments, transshipment is Prohibited 3/4月份分两次平均装运,允许转运 During Mar./Apr.in two equal shipments, transshipment to be permitted 5月份装运,由伦敦至上海。卖方应在装运月份前 45天将备妥货物可供装船的时间通知买方。允许 分批和转船。 Shipment during May from London to Shanghai.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45 days before the month of shipment of the time the goods will be ready for shipment.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买卖合同中的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一、交货时间的确定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本买卖合同的交货时间确定如下:买方同意在收到卖方通知交货之日起(以下简称“通知日”)的【合同约定交货时间】日内,提供必要的交付手续和条件,接收卖方交货。
如因不可抗力、战争、自然灾害、政府限制等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交货不能按时完成,受影响的一方应及时提供书面通知给对方,并尽力采取措施解决问题或协商调整交货时间。
双方应本着相互谅解和合作的原则,共同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二、交货地点的确定本买卖合同的交货地点确定如下:卖方应在【合同约定交货地点】将货物下运到并送到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即【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进行交货。
交货地点的选择应基于双方的合理需求和经济利益,同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任何关于交货地点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协商和同意。
三、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的责任与风险转移1. 交货时间的责任和风险转移:在交货完成之前,卖方对货物享有所有权和控制权,承担货物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卖方应确保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
一旦货物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物流运输公司,买方即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并承担货物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2. 交货地点的责任和风险转移:卖方应负责将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进行交付。
在交货地点交付货物之前,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任何潜在的风险和责任都将由卖方承担。
一旦货物在交货地点交付给买方或买方指定的第三方物流运输公司,买方即享有货物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并承担货物的所有责任和风险。
买方有权对交付的货物进行检验,如果发现质量问题或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返货、退款或修复等责任。
四、损坏、灭失和保险在货物交付前,卖方应妥善保管货物,并采取合理的防护措施,以防止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损坏或灭失。
卖方应购买适当的货物保险,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并在保险合同中将买方列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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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时间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分批装运和转运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一)交货时间:1.含义: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
“交货期”或“装运期”2.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3.公约规定:(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者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二)交货地点:1.含义: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
2.交货地点对买卖双方均至关重要3.根据公约规定:(教材P429)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1)若需运输,则交付给第一承运人(2)若不需运输,则A.订立合同时,买卖双方知道标的物所在处所时,则在该处交付;B.不知道,在卖方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交货”:delivery“装运”:shipment一、F组和C组术语下1.“交货”和“装运”可理解为一致的,常以装运时间作为交货时间因为: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第19条a款ⅱ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将被视为发运(dispatch)、接受监管(taking in charge)或装船(shipped on board)日期,以及装运日期(date of shipment)。
然而,如运输单据用印章或批注表明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船日期,该日期将被视为装运日期第20-25条(各种运输方式下)2.两个概念仍有不同装运:在尚未转让货运单据前,只是推定交货,货物的占有权并未转移实际交货:把货物的占有权置于买方实际控制之下建议:严格分开“装运条款”和“交货条款”,即在这些术语中使用“装运时间”,而不用“交货时间”,以免误解二、E组和D组术语下装运和交货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决不能混淆或相互代替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1)规定某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March 2004(2)规定跨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Feb./Mar. 2004(3)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4⏹Shipment on or before/no later than July 15th 2004(4)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注意:此方法,须同时规定有信用证开到的期限⏹shipment on 5th May 2004B.具备某一条件后确定装运期⏹shipment decided on receipt of sample confirmationC.近期装运⏹“迅速装运”prompt shipment⏹“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尽快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2.注意合同性质,装运类合同中,一般不能接受对方提出的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3.装运时间不能限制过窄,如规定某日装运4.考虑市场需求情况5.商品性质6.考虑货源第3条:解释1.除非单据中要求使用,对“迅速”(immediately)、“立即”(prompt)或“尽可能快”(as soon as possible)等词语银行将不予置理2.“于或约于”(on or about)或类似词语,将被解释为一种规定,即事件发生于所规定的日期前后5个日历日期间,起讫日包括在内3.“到”(to)、“直到”(until;till)、“从”(from)和“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装运期间,包含所提及的日期;“之前”(before)、“之后”(after),不包含所提及的日期4.“从”(from)和“之后”(after)词语用于确定到期日,不包含所提及的日期5.“上半月”(first half)、“下半月”(second half)将分别被理解为每月的第1至15日和16至最后一日,包含所有日期。
6.“月初”(beginning)、“月中”(middle)、“月末”(end of a month)各词应分别被解释为每月的第1至10日、11至20日及21至最后一日,包含所有日期接受监管或装船日期,以及装运日期。
(19条a款ⅱ)(2)交单期限:信用证必须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所规定的承付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被视为交单到期日。
(6条d款i)运输单据必须由受益人或其代表在不迟于装运日期后21个日历日交单,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信用证到期日(14条c款)的正常停业而顺延(29条c款);而信用证到期日或最后交单日则可因非不可抗力顺延(29条a款)(4)单据可注明日期早于信用证开立的日期,但不得晚于交单日期(14条i款)我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一份CIF出口合同,以L/C为支付方式。
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信用证有效期为8月10日,最迟装运期为7月31日。
”我方加紧备货出运,于7月21日取得大副收据,并换回正本已装船清洁提单,我方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日期是[ ]C A.7月21日B.7月31日C.8月10日D.8月11日12月15日,最迟交单日期为运输单据出单后15天,出口人备妥货物安排出运的时间是12月10日,则出口人向银行交单议付最B迟日期为[ ]A.12月15日B.12月25日C.12月20日D.12月31日说明:在采用F组、C组贸易术语时,在合同交货地点条款中往往既规定装运港(地)又规定目的港(地)。
原因:涉及风险的转移和费用的划分、成本的核算以及售价的确定等双方权益与义务关系♦装运港(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认可后确定,卖方主要考虑货源分布♦目的港(地)一般由买方提出,经卖方认可后确定,买方主要考虑方便销售和转销例: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Port of destination: New York2.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例:Port of shipment: Qingdao/ShanghaiPort of destination:London/Liverpool3.笼统规定例:Port of shipment: China portsPort of destination: U.K. ports说明:当采用第2、第3种规定方式时:(1)卖方货物分散多处,或磋商交易时尚不能确定在何处装运时,可在合同中规定多个装运港(地)A.如卖方负责安排运输,则卖方可在范围之内任选;B.如买方安排运输,则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时限或装运时间前一段时间将最终选定的装运港(地)的详细信息通知买方。
(2)买方有不同的使用地和销售地,磋商合同时不能确定供何处所用时,可规定多个目的港(地)买方最后选定的目的港(地)应在装船前明确或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通知期限(一)装运港(地)的确定原则:靠近产地,交通便捷,费用低廉,储存仓库等基础设施比较完善1.使用FOB、CFR和CIF术语时,应选择海轮能直接进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2. 在采用多式运输的情况下,一般应以有多式运输经营人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3. 如交易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在一个地点有困难的时候,则可争取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地点装运在进口业务中:则必须考虑到我国的贸易政策以及我方接货的可能性提出的目的港/地应注意的方面:1.贯彻我国有关的贸易政策2.对目的港/地的规定,应力求明确具体(在特殊情况下,可选择性地接受,但必须要考虑到港口条件及对方确定目的港的最后时限)3.我方负责运输,如运往目的港无直达班轮或航次较少,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运4.目的港必须是船舶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应选择距离该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
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
6.规定的目的港和目的地如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名,应明确国别与所处方位。
7.不要签订限制航线,或限制某船公司船只装运条款,或限制卸货码头条款8.正确使用选择港的卸货地,或便于进行“路货”交易定义: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
惯例:如果货方未在规定时间将选定的卸货港通知船方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口卸货。
个;(2)备选港口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而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能停靠的港;(3)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4)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
例: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optionalCIF London, optional Hamburg / Rotterdam. Optional additional for buyer’s account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也称分期装运(shipment by installments)定义: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适用场合:在国际贸易中,有的交易因为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货的时候,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规定方法:(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未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对卖方有利,可根据货源、运输条件,在装运期内灵活掌握(2)既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又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
例:shipment during March/June in four equal monthly lots对买方有利,根据其使用或转售的需要安排,有利于其资金和仓储周转,而对卖方限制较严(限批、限量、限时条款),机动余地很小,卖方需慎重(32条)(1)在合同中如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
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UCP600》:“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均被允许”(31条a款)(3)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批装运时间和数量,若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信用证均失效。
(第32条)A.运输单据表面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B.货物经邮运或专递运输,如邮局收据或邮寄证明或专递收据或发运单的表面上系由信用证规定的发运地并于同一日期盖戳、签署或以其他方式证实,则该邮寄或专递装运将不作分批装运♦定义: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利弊:对卖方较为主动,但会增加费用支出,可能增加损耗或散失,易使运程延迟《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禁止转运,实际上仅是禁止海运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即散货)运输的转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