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细则
试验室环保与安全防护制度范本

试验室环保与安全防护制度范本一、总则1. 为了确保试验室的环境保护和安全防护,保障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和设备的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本试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室负责人、技术人员、助理、实验员等。
3.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依法履行环保和安全防护的职责。
二、环保措施1. 实行垃圾分类,将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有价值的废弃物进行集中回收处理。
2. 禁止在实验室内随意排放废水和废气,必要时应配备相应的废水处理设施和废气净化器。
3. 合理使用实验室的能源,定期检查和维护仪器设备,减少能源的浪费。
4. 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如实验室专用的排风装置、防护罩等,确保实验过程中的废气、废液排放的安全。
5. 对于实验中产生的危险废弃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进行专门处理,并保留相关的处理记录。
三、安全防护1. 按照实验室的特点,设置安全区域,禁止未经许可的人员进入。
2. 实验室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灭火设备,保持其完好有效。
3. 实验室必须要有逃生通道,并定期进行演习和检查,确保人员能够及时、有序地撤离。
4. 严禁在实验室内吸烟,禁止随身携带易燃物品进入实验室。
5.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实验服、手套、护目镜等。
6. 确保实验室内温度、湿度和通风良好,维护工作人员的身体健康。
7. 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责任和制度1. 实验室负责人对试验室的环保和安全工作负总责,监督执行本制度,并定期组织环保和安全检查。
2. 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的环保和安全工作,组织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并进行监督和培训。
3. 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履行环保和安全防护的职责,发现环境污染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
4. 违反本制度的,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暂停或取消其在实验室内的工作资格。
五、附则1.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并按需要进行修订。
环境监测中实验室管理制度(精选5篇)

环境监测中实验室管理制度(精选5篇)第一篇:环境监测中实验室管理制度实验室管理制度1、监测分析室是分析实验检定的工作场所,为保证环境清洁、安静,不经允许外人不得进入;2、严禁在监测分析室内吸烟、饮食、会客,不得晾晒衣服和放置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3、监测分析室的地面、操作台应经常打扫、擦拭,保持无灰尘,实验台抽屉内试剂架柜、仪器架柜,通风橱内要摆放整齐有序,标志清晰、规范;4、各监测分析室应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各种安全设施和消防器材应定期检查,妥善管理,保证随时可以供应,注意实验室用电安全,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室内电线管道设施,应安全、规范,不得随意布线;5、分析人员进入监测分析室应身着白大褂,必须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则,认真执行本人所承担的技术操作规范,工作要集中精神,严禁玩忽职守;6、使用各种仪器设备时,必须遵守有关操作规程安全使用规则;7、监测分析室内的药品、试剂标签清楚,存放整齐,各种玻璃仪器应分类保管,使用后及时清理干净,放回原处,摆放整齐;8、凡属剧毒、易燃、易爆物品必须经专人负责保管,不准在监测分析室内随意存放;9、实验完毕,及时整理仪器设备和清洗实验用具,正确处理废弃物,及时切断电源、气源和火源,下班前检查水、电、气及门窗安全方可离去检测人员行为规范1、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坚持原则、钻研业务、务实进取;2、科学检测,严格执行标准、遵守检测程序,保证检测质量做到数据准确、有效;3、遵守法规讲廉洁、拒腐蚀、不徇情、守公德、讲文明,做到五不准;a.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礼券;b.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的邀请娱乐活动;c.不准收受被检测单位的宴请;d.不准参加被检测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e.不准利用职权搞不正之风。
4、遵守检测工作程序,做到:a、持证上岗,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确保安全检测;b、检测完毕,要清洗好器皿和仪器,清理剩余样品垃圾;5、遵守保密规定,妥善保管检测资料。
为用户保密和保护技术所有权制度1、全站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保密制度,做好技术保密工作。
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制度模版(三篇)

实验室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验室的环境保护和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实验室的正常运行和人员的身体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实验室内所有人员,包括工作人员、研究人员、实习生等。
第三条实验室应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废物管理、危险品管理、安全防护设施的建设和维护等。
第四条实验室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五条实验室在进行高风险实验时,应编制详细的实验方案,并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实验过程和结果的安全性。
第六条实验室应定期进行环境保护及安全管理的检查和评估,并进行整改和改进。
第二章环境保护管理第七条实验室应制定废物分类和储存的管理制度,确保废物的正确分类和储存,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八条废物的储存应该按照危险性等级进行分类,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废物储存区域应设立明显标识,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第九条废物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处置,不得乱倒、乱丢。
第十条实验室应定期清理和检查废物储存区域,确保废物储存的安全性和整洁度。
第十一条实验室应定期检测水、空气等环境指标,确保实验室内环境的安全性。
第三章危险品管理第十二条实验室应设立专门的危险品储存区域,储存危险品时应按照危险性等级分类,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危险品的储存区域应设立明显的标识,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第十四条危险品的领用和使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危险品的处置应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进行,不得乱倒、乱丢。
第四章安全防护管理第十六条实验室应设立专门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紧急处理设施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十七条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练,确保人员了解安全操作规程和紧急处理措施。
第十八条实验室应制定火灾预案和应急预案,并加强火灾和事故的防范工作。
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措施

分析 检测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措施 王莎莎 眉山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管理检测实验室是一个不断改进和优化的过程,质量监督工作则是其质量管理的有效途径,是保证质量的重要环节,更是管理检测实验室的难点。
为进一步提高检测实验室管理水平,下面主要从明确监督内容与方式、监督检验依据与项目的选择、如实记录监督工作这三个方面探究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措施,提升质量监督实效。
明确监督工作的内容与方式,发挥质量监督作用检测实验室工作质量需要通过控制加以保证,而质量监督员是执行质量控制任务的主体,所以检测实验室的质量监督员应在日常工作中明确监督工作的内容与方式,随时监控各项检测检验工作的质量关键控制点,及早发现问题并纠正,避免发生质量问题,起到质量监督作用。
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员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有没有依据规定的程序开展检测检验活动;检验的依据有误与否;检测条件与环境达标与否;检测设备仪器异常与否;检验用样品符合标准规定与否;检验数据的记录、校核、换算、结论判定等有缺陷与否;检测人员技术能力有缺陷与否;检测环节各个检测项目是否相互影响。
如果质量监督员发现问题,应即刻责令纠正,必要时应终止检验,依据程序反馈,做好记录工作。
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员的工作方式主要有两种,即静态监督、动态监督。
前者指的是有计划的监督检测人员的工作过程,多用于监督实验室的特殊项目,应对客户特殊要求,或者是首次分包、客户投诉或者是客户要求等;后者指的是监督员在检测现场通过事先不通知的方式随机监督,一般用于监督日常项目,监督对象涵盖检测实验室的在培人员、新上岗人员和新签约人员等,变更标准或者是实行新标准、使用新的方法、设备等都需要进行动态监督。
为更有效的开展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工作,质量监督员有时可同时使用这两种监督方式。
监督检验依据与项目的选择,强化关键环节监督对于检测实验室质量监督而言,检验依据与项目的选择合理与否是关键环节之一,这涉及到标准、监督方案、产品许可证实施细则等,要求质量监督员监督检测人员选用检验依据的标准、方法适用与否,是不是现行受控、有效;监督方案是否完整,有没有审批程序;生产许可证的实施细则是不是最新版本,有没有正式发行文本,受控与否;实施方案与细则是否与检验标准、方法相适应,版本适用与否、受控与否;如果检验依据有变,实验室有没有组织检测人员学习,条件与环境符合要求与否,有没有进行必要的试验,是否更新设备仪器与作业指导书;检测检验过程有没有选择与客户要求相符的、适用的方法;使用非标准方法时有没有进行评审、验证、确认,有没有征得客户同意;检验项目有没有按标准或规定进行,不能随意增减;比较试验方法标准和检验原始记录,确认检验方法的正确性;检验原始记录信息完整与否、正确与否,有没有更改规范,同时保证原始记录具备可追溯性,依照规定处理进行数据修约,保证结果符合逻辑,保存检验原始数据的期限也应符合规定。
实验检测室规章制度范本

实验检测室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实验检测室的管理,提高实验检测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保障实验数据的可靠性,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实验检测室是执行实验检测和样品分析工作的专门场所,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检测室的规章制度,维护实验检测室的正常秩序。
第三条实验检测室的主要任务是对样品进行准确、及时的检测和分析,确保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实验检测室应该配备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实验设备和仪器,并保持设备和仪器的正常运转。
第五条实验检测室的工作人员应该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系统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实验检测工作。
第六条实验检测室应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实行实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实验检测数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第七条实验检测室的主管单位应该制定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实验检测室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实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实验检测室的组织机构第八条实验检测室应当设立实验检测室主任,负责实验检测室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九条实验检测室主任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对实验检测工作有较为深刻的了解。
第十条实验检测室主任应当协调实验检测室内部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确保实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实验检测室应当设立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工作者和实验室管理员等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协力工作。
第十二条实验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负责实验检测的技术操作和数据分析。
第十三条实验工作者应当具有相关的实验检测经验,承担实验检测的具体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实验室管理员应当负责实验检测室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维护实验检测室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实验检测室的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实验检测室应当根据实验检测任务的性质和要求,制定相应的实验检测计划和流程。
第十六条实验检测室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实验检测计划和流程进行工作,保证实验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实验检测室的工作流程包括实验检测任务的接收、样品的接收和处理、实验检测的操作和分析、数据处理和报告输出等环节。
环境检测科工作制度

环境检测科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环境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和公正性,规范环境检测行为,提高环境检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环境检测科是负责环境检测工作的主要部门,设科长一名,副科长一名,检测员若干名。
2. 环境检测科按照检测业务范围分为若干检测小组,各检测小组设组长一名,组员若干名。
三、工作职责1. 科长负责环境检测科的全面工作,组织实施科室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检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2. 副科长协助科长开展工作,负责检测科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检测项目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
3. 检测员负责具体的环境检测工作,严格执行检测标准和方法,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检测小组组长负责组织本小组的检测工作,确保检测任务的完成,监督和指导下属检测员的工作。
四、检测工作流程1. 接受检测任务:根据客户需求,确定检测项目、检测标准和检测方法。
2. 制备样品:按照标准方法对样品进行制备,保证样品的稳定性和代表性。
3. 检测分析:采用专业的检测设备和技术,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确保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数据处理:对检测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编写检测报告,报告应包括检测结果、结论和建议。
5. 检测报告:将检测报告提交给客户,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五、质量控制与保证1. 环境检测科应定期对检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检测技能和业务水平。
2. 环境检测科应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检定和校准,保证检测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环境检测科应建立检测质量控制体系,对检测过程进行监控,确保检测质量的稳定性。
4. 环境检测科应定期对检测工作质量进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提高检测质量。
六、实验室管理1. 环境检测科应建立实验室管理制度,确保实验室的安全、环保和整洁。
2. 环境检测科应制定实验室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确保实验室的安全。
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细则

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质量,规范实验室的运作和质量控制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是指通过实施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实验室管理和监督,确保实验室对环境样品进行准确、可靠、全面和及时的检测分析结果,以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条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的目标是确保实验室各项业务的科学性、可靠性、准确性和连续性,保证实验室工作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最大程度地提高实验室质量控制和监督的有效性。
第四条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细则适用于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实验师、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二章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第五条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实验室的组织结构、责任制度、质量手册、标准操作规程、记录和文档等。
第六条质量管理体系应按照国家标准要求进行建立、执行和监督。
第七条质量管理体系应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不断完善和提升。
第三章实验室质量控制第八条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应建立和完善实验室内部的质量控制体系,包括对实验流程、设备、试剂、方法等的质量控制。
第九条实验室质量控制体系应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外部质量控制和纠错措施等。
第十条内部质量控制是指实验室自主对实验过程和结果进行监控和验证,确保实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一条外部质量控制是指实验室与其他实验室之间进行相互比对和交流,以提高实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纠错措施是指实验室对不合格的样品和实验结果进行分析和处理,防止错误结果的出现。
第四章质量保证工作的绩效评估第十三条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应定期对实验室的质量保证工作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实验室的管理水平、实验流程、质量控制等方面。
第十四条定期评估的结果应及时向实验室的管理人员报告,并进行改进措施。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五条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的相关人员应严格遵守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保证实验室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试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本

试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制度范本一、目的与依据本制度旨在规范试验室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高试验室的卫生状况,确保试验室工作环境符合卫生要求,保障试验室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本制度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 2019 年第 15 号文件》以及相关标准和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试验室的环境卫生管理。
三、试验室环境卫生管理要求1.保持室内清洁试验室工作区域、设备和器具应保持干净整洁,无残留物、尘埃和异味。
试验室人员需要及时清理、整理工作区域,保持试验室内外环境清洁。
2.垃圾分类处理试验室内的废弃物应分类存放,建立垃圾分类处理制度。
试验室人员需按照相关规定,将废纸、废塑料、废玻璃、废金属等不同类别的废弃物放入对应的垃圾桶或回收箱中。
3.消毒防疫措施定期对试验室进行消毒处理,保持环境卫生。
试验室人员需要学习并掌握正确的消毒方法和程序,根据要求进行消毒操作。
4.通风换气试验室应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清洗排风扇、空调过滤网等设备。
试验室人员需保持通风口通畅,不得堵塞、遮挡。
5.定期检测定期对试验室的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确保试验室的环境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试验室人员需要做好相关记录,并及时处理检测结果异常的问题。
6.个人卫生试验室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勤洗手、勤换洗工作服、佩戴好防护用品。
禁止在试验室吃零食、饮水等行为,确保试验室内的食品安全和环境卫生。
7.安全教育培训试验室人员应定期进行卫生安全培训,并提高对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视和责任意识。
建立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参与人员。
四、环境卫生管理责任1.试验室负责人负主要责任,负责组织实施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确保其有效落实。
2.各科室试验室卫生管理员负责日常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督促试验室人员按要求执行制度。
3.试验室人员要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积极参与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五、违反处理办法对于违反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的试验室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记过、停职、辞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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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实施
细则
附件2
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质量保证工作实施细则为提高南京市环境检测质量水平,规范质量管理工作,确保环境检测数据和信息的可靠性、可追溯性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国家<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江苏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及各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方法等对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一部分通则
1. 人员要求
环境检测实验室中凡承担样品采集、样品分析、编制报告等的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人员上岗认定,取得南京市环境检测上岗资质,没有资质的人员,应在有资质的人员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工作,其检测质量由指导人员负责。
检测技术人员在扩展持证领域或者项目时必须按要求完成上岗自认定所有材料,经过考核评定方可从事相关项目检测工作。
2. 仪器设备
所有从事监测活动的仪器设备应按相关国家计量法规规定,定期由计量部门检定/校准,检定/校准合格后方可使用,所有在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
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应按照相关仪器设备操作维护规程和量值溯源要求定期维护和期间核查,并作好仪器使用登记记录和期间核查记录。
3. 样品采集
现场采样按工作计划实施,确保采样点位、监测项目和频次正确。
现场采样至少二人参加,为保证采样时对现场状况了解的连续性,每次采样时应至少有一名采样人员参加过上次该点采样。
样品采集方法和保存器具符合国家监测技术规范或有关监测方法规定的要求;现场及时填写完整的采样记录;采样结束后,核对样品,做好样品唯一性标识、保存和运输,及时完成样品交接。
4. 样品分析
按照现行有效的标准方法在样品有效期内完成样品分析,及时填写原始记录,不允许誊抄、涂改,更改记录需划改签字(或盖章)确认。
5. 检测数据
数据结果保留三位有效数字,不足三位的不得多于方法的检出限所能达到的位数;除CODcr、臭气浓度外,低于检出限的结果,统一标识”ND”,同时报出方法检出限,对于CODcr、臭气浓度应按照”<检出限”的形式执行。
6. 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实验室质量管理部门应制定年度质量控制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按照国家各种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标准方法等对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要求每月进行质量检查、统计活动,当月质量检查合格率低于80%时,应分析查找原因,并在此后的检查中进行关注,增加检查频次,年终进行总结。
7. 标准物质
为保证标准(或校准)溶液、标准气体的溯源性和有效性,在标准(或
校准)溶液的配制、标定、稀释、使用中核查需有记录,按规定条件保存,确保在有效期内使用。
8. 其它
实验用水:配制或稀释标准溶液的纯水,其电导率或比电阻符合中国实验室用水一级标准,对于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水应按照相关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中的要求进行处理和检验。
9. 说明
本实施细则若与国家及省质量管理规定不一致时,执行上级规定。
第二部分各专业质量保证工作
第一章水和废水检测
一、主要依据
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 );
2.<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 );
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HJ/T373- );
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HJ/T355- );
5.<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6.<主要污染物减排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暂行)>(总站源字[ ]148号);
7.<江苏省日常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样的采集、分析控制要求>(苏环监测[ ]60号);
8.<江苏省有机污染物监测质量保证技术指南(试行)>(苏环监测[ ]62号)。
二、现场采样
1. 校准与核查
pH计每批样前用缓冲溶液校准,电导率仪每月校准,并及时填写记录。
溶解氧测定仪每次测定前校准调零。
2. 采样
检查测定项目与采样器具、固定剂、水样容器的统一性。
除细菌总数、大肠菌群、油类、生化需氧量(BOD5)、有机物、余氯等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先用采样水荡洗采样器与水样容器 2 ~ 3 次,然后将适量水根据不同的项目装入相应材质的容器内,并按要求立即加入相应的固定剂,贴好标签。
3. 注意事项
测定BOD5、硫化物、油类、挥发性有机物(VOCs)、余氯、粪大肠菌群、悬浮物、放射性等项目的样品,不能混合,只能单独采样。
测定油类的地表水水样,采样前应破坏可能存在的油膜,在水面至300mm采集柱状水样,并单独采样,全部用于测定。
采集测定BOD5、有机物污染物项目的水样时,水样必须延瓶壁缓慢注满容器,过程中不得有产生气泡,容器上部不留空间,BOD5样品要有水封口。
4. 质控样品
4.1 全程序空白样:每批样品除色度、嗅、浊度、pH、透明度、悬
浮物、电导率、溶解氧、溶解性总固体外,其余项目均需加一个现场全程序空白样,随同样品一起测定。
4.2 现场平行样: 每批样品除悬浮物、溶解性总固体外,实验室分析项目采集不少于10%的现场平行样;实验室无法分样重复测定的油类、BOD5、粪大肠菌群、挥发性有机物样品现场采集不少于20%的平行样。
pH、DO、电导率为现场测定项目,其平行测定检查率应为100%。
5. 现场记录
现场填写采样记录,记录内容除了记录水温、pH、DO、电导率、透明度等现场测定参数外,应注意描述感官指标。
三、实验室分析
1. 标准校准与检查
对于校准曲线斜率较稳定的分光光度法,每月或更换试剂后做校准曲线。
校准曲线至少有六个浓度点,包括零浓度、接近测定上限和下限的浓度点。
校准曲线回归方程的相关系数γ≥0.999,截距一般应a≤0.005 ,当a>0.005应进一步作截距显著性统计检验。
日常使用时随每批次样品测定两个标准点(以测定上限浓度的0.3倍和0.8倍各一份为宜),当此两点测定值与标准值相对偏差均<5%或在95%置信水平以内时,原曲线能够使用,否则应重新绘制校准曲线。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等离子发射光谱法、等离子发射质谱联用法、原子荧光分光光度法随每批样品测定绘制校准曲线,曲线范围可根据分析样品的浓度范围确定,相关系数γ>0.999。
气相色谱法、离子色谱法、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质谱联用等方
法的校准曲线,测定浓度在mg/L水平范围时,其相关系数γ>0.995;测定浓度在μg/L水平范围时,其相关系数γ>0.990;采用标准气体稀释绘制标准曲线相关系数γ>0.990。
校准曲线只能在线性范围内使用。
2. 质控样品
2.1 实验室空白样品:每批样品至少测定一个实验室全程空白样品。
空白样品测定值应小于方法检出限,或用控制图方法确定控制限进行控制。
2.2 实验室平行样品:除色度、悬浮物、油、BOD5、粪大肠菌群、挥发性有机物外的项目,每批样品随机抽取10%实验室平行样,污染纠纷仲裁样品随机抽取不少于20%实验室平行样。
2.3 平行样评价:平行样控制评价执行相关标准方法中的规定要求,可参照附表1执行。
当监测方法或附表1中均无明确规定时,实验室平行样相对偏差≤20%为合格(平行样相对偏差(%)= |
x或2x- x |/x即|d i
1
|/x)。
特殊有机污染物项目若无明确规定时,按以下标准进行平行样评价:样品浓度在mg/L水平,或者显著高于方法检出限(5~10倍以上),相对偏差≤10%为合格;样品浓度在在μg/L水平,或者接近方法检出限,相对偏差≤20%为合格;对某些色谱行为较差组分或者多组分同时分析,相对偏差可放宽至≤30%。
2.4 平行样检查率:平行样品包括现场平行样和实验室平行样,总检查率应不少于20%。
2.5 实验室加标样品:除悬浮物、溶解性总固体、BOD5、油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