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纠纷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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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法律案例分析心得(3篇)

物业法律案例分析心得(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日益繁荣,物业管理纠纷也日益增多。

作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了解和掌握物业管理法律知识,对于维护业主权益、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分析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法律案例,谈谈自己的心得体会。

一、案例简介某小区业主王某因不满小区物业服务,认为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等问题,遂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服务不到位: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如小区绿化带修剪不及时、公共设施损坏未及时维修等。

2. 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物业公司未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擅自提高物业费。

3. 未履行公告义务:物业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事项向业主公告。

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退还擅自提高的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二、案例分析1. 业主权益保护本案中,业主王某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充分体现了我国法律对业主权益的保护。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作为物业管理的主体,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权利。

物业公司应当尊重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2. 物业公司责任本案中,物业公司存在服务不到位、擅自调整收费标准等违法行为,导致业主权益受损。

这警示物业公司应加强自身管理,切实履行合同义务。

具体包括:(1)提高服务质量:物业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确保小区环境整洁、设施完善。

(2)规范收费标准:物业公司应按照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并及时向业主公告。

(3)履行公告义务:物业公司应将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事项在规定时间内向业主公告,保障业主的知情权。

3. 法律意识本案中,业主王某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能够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这为其他业主树立了榜样。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业主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勇于维权。

4. 法院判决法院在本案中依法判决物业公司退还擅自提高的物业费,并要求物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案例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案例

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的案例原告:李先生,某小区业主被告:某物业公司一、案件背景原告李先生居住的小区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然而,原告发现小区存在一系列问题,如卫生状况不佳、绿化不足、设施损坏等。

经过多次沟通,物业公司未能解决问题,因此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详情原告认为小区卫生状况不佳,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清洁服务的义务,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

同时,小区绿化不足,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种植和养护花草树木,导致小区绿化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此外,小区设施损坏严重,物业公司未能及时维修和保养,给业主的生活带来诸多不便。

原告认为物业公司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给业主的生活带来了诸多不便和损失。

因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三、法律分析本案涉及物业管理合同纠纷,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

如果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到本案,原告认为小区存在卫生、绿化、设施等方面的问题,而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约定履行服务义务。

因此,原告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四、庭审过程及结果庭审中,物业公司辩称他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并提供了相关证据。

但是,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未能充分证明他们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判决物业公司败诉。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相应的损失,并支付一定的违约金。

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五、案例总结本案中,业主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因此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表明业主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物业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以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的案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启示:1.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履行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如卫生、绿化、设施等方面的服务。

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纠纷案例分析

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纠纷案例分析

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关系来讲,一个是提供服务收取管理费,一个是享受服务支付管理费,二者应该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合作关系。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进程的逐步加快,许多大中城市的市民的居住条件及物业管理水准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在物业管理快速发展进步的同时,我们发现一些城市的物业管理领域处于一种特殊的紧张关系之中。

近几年,《物业管理条例》具有突破性地表述了物业管理所涉及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激发了广大业主维权的内在热情和潜能,二者先后发挥作用,使得原本较为模糊而平静的物业管理领域成为矛盾的激发地段。

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利益纠纷的主要类型近年来,涉及小区物业管理的纠纷案件频发且呈现急剧上升势头。

这类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物业管理费纠纷1.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物业管理费用业主因种种原因,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引发纠纷的居大多数。

在此类纠纷中,物业公司往往是原告,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

2.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规范而引发诉讼此类案件是因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规范或业主以种种理由单方面要求降低管理费用等导致的纠纷。

3.业主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造成前期物业管理时间延长为由拒付管理费因房产公司在开发前期多由其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或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期满后仍旧继续履行前期合同,后业主对原物业公司所履行义务不予承认而拒付物业管理费,这类纠纷近来亦时有发生。

(二)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引起的各种纠纷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失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业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小区公共设施伤人的赔偿纠纷;小区公用部位侵权的纠纷;小区公用部位的出租经营问题;小区停车场收费纠纷;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致纠纷。

法律纠纷小事件案例分析(3篇)

法律纠纷小事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小区位于我国一座繁华的城市,由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建设,并于2019年正式交付使用。

小区共有业主2000余户,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近年来,由于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小区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纠纷逐渐增多。

2021年5月,小区业主李先生因物业管理问题与物业管理公司产生纠纷,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下是该案件的详细分析。

二、案件事实1. 纠纷起因:李先生居住在该小区的一栋住宅楼,2021年3月,他发现楼道内墙壁出现裂缝,且裂缝不断扩大,严重影响了其居住安全。

李先生多次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要求进行维修,但物业管理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未采取任何维修措施。

2. 业主诉求:李先生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有义务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及时修复楼道墙壁裂缝。

因此,他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立即维修裂缝,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物业管理公司辩称:物业管理公司辩称,楼道墙壁裂缝并非其管理责任,而是由于房屋质量问题造成的。

此外,物业管理公司表示,在接到李先生的反映后,已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报告了情况,并等待开发商进行处理。

因此,物业管理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分析1. 物业管理公司的责任:《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公共部位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本案中,楼道墙壁属于公共部位,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对其进行维修和维护。

2. 房屋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对房屋质量问题负责。

在本案中,如果楼道墙壁裂缝确实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则应由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维修责任。

3. 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维修楼道墙壁裂缝,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有义务保障业主的居住安全,及时修复楼道墙壁裂缝。

物业纠纷业主胜诉案例

物业纠纷业主胜诉案例

物业纠纷业主胜诉案例
在物业管理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时有发生。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业主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取得胜诉,维护自身权益。

以下将介绍一起物业纠纷业主胜诉的案例,以此为例说明业主在维权过程中的一些可行方式。

案例描述:
某小区业主王先生因为物业公司在小区维修资金使用上的不透明,以及对小区环境卫生管理不善等问题,多次向物业公司提出投诉和建议,但一直未得到满意的解决。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王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王先生首先向当地住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公司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住房管理部门发现物业公司存在多项管理不善的问题,包括未按规定公开财务收支情况、未及时处理小区环境卫生等。

在调查结果出来后,王先生将调查结果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先生通过提供调查结果、相关投诉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了物业公司存在管理不善的问题,且对业主权益造成了损害。

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需要公开财务收支情况,加强小区环境卫生管理,并赔偿王先生一定的经济损失。

结论: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业主在面对物业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权益,首先,积极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公司进行调查;其次,在调查结果出来后,将调查结果作为证据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通过法院审理,成功维护了自身权益。

总之,业主在遇到物业纠纷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希望此案例能够为其他业主在面对类似问题时提供一些参考,也希望物业公司能够加强管理,更好地服务业主。

物业管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物业管理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小区于2008年成立,共有业主2000户,小区总建筑面积约50万平方米。

小区实行封闭式管理,设有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小区的日常物业管理。

物业管理公司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具有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在物业管理过程中,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之间产生了一些纠纷,现将其中一起纠纷进行分析。

二、案情简介2018年6月,小区业主张先生发现家中阳台漏水,经检查发现漏水原因系小区公共区域的排水管道破裂所致。

张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反映情况,要求物业管理公司立即进行维修。

物业管理公司回应称,由于排水管道破裂属于公共区域设施损坏,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讨论维修事宜。

然而,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也未对破裂的排水管道进行维修。

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满,遂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投诉。

三、争议焦点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2. 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及程序是什么?3.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当如何行使职权?四、案例分析1. 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维修责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在本案中,小区公共区域的排水管道破裂,属于物业管理公司的维修范围。

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及时维修,违反了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2. 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及程序是什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业主大会的召开条件包括:业主人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人数的50%以上,或者业主人数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人数的30%以上,但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如下:(1)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张贴公告,告知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议题等事项。

(2)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前10日将业主大会的议题通知业主。

(3)业主大会的召开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50%以上的业主参加,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30%以上的业主参加,且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总建筑面积的50%以上。

物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

物业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物业管理行业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物业管理纠纷也日益增多,给业主和物业公司带来了诸多困扰。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物业管理纠纷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其中的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介绍2018年,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业主委员会认为,物业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存在以下问题:1. 保洁、绿化、安保等方面服务质量下降,导致小区环境脏乱差;2. 物业公司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征求业主意见;3. 物业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影响小区设施维修。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公司已尽到物业服务义务,且收费标准调整符合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判决物业公司败诉,要求其限期改正物业服务问题,并退还擅自调整的物业服务费。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风险(1)合同履行风险:物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洁、绿化、安保等物业服务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导致业主利益受损。

(2)收费标准调整风险:物业公司擅自调整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征求业主意见,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存在法律风险。

(3)专项维修资金缴纳风险:物业公司未按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导致小区设施维修难以进行,影响业主居住环境。

2. 案例启示(1)加强合同管理:物业公司应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确保服务质量,避免违约行为。

(2)尊重业主权益:在调整收费标准、进行重大决策时,物业公司应充分征求业主意见,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3)规范资金管理:物业公司应按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确保小区设施及时维修,提高业主居住满意度。

四、防范措施1. 完善合同条款: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细化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维修资金缴纳等条款,降低法律风险。

2. 加强合同履行监管:物业公司应建立合同履行监管机制,定期检查服务质量,确保合同约定得到落实。

3. 建立业主沟通机制:物业公司应主动与业主沟通,了解业主需求,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提高业主满意度。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物业公司滥用权力侵害业主利益的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物业公司滥用权力侵害业主利益的案例分析

物业管理纠纷案例:物业公司滥用权力侵害业主利益的案例分析案例名称:物业公司滥用权力侵害业主利益引言:物业管理是指由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对一个或多个物业设施进行维修、管理、服务的工作。

然而,在实际的物业管理过程中,由于物业公司的滥用权力现象,时常造成业主利益受损。

本篇文章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分析物业公司滥用权力侵害业主利益的情况,并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以下是案例分析:案例细节:事件发生时间:2008年5月2008年5月,某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A和业主AB小夫妻之间发生了一起物业管理纠纷。

小区业主有相对独立的民主自治权,在本案例中,业主AB一直积极参与物业管理事宜,在小区内享有良好的声誉。

1. 2008年5月1日,物业公司A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将小区内的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了未经公示的调整,将停车费从每月100元涨到200元,并一次性要求所有车主付清5月份停车费。

2. 2008年5月2日,业主AB得知停车费的变动后,立即向物业公司A提出询问,并表达了他们反对未经公示的停车费调整的意见。

然而,物业公司A以业主集体意见,并未对此事进行回复。

3. 2008年5月5日,物业公司A在小区内贴出通知,要求车主5月8日之前支付停车费,否则将采取停车位封锁等方式进行处理。

4. 2008年5月8日,业主AB对停车费调整仍然持有异议,决定不支付所要求的费用。

然而,物业公司A仍然封锁了他们的车位,并威胁称将采取强行拖走车辆的措施。

5. 2008年5月10日,业主AB通过律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指控物业公司A滥用权力,侵害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业主AB提出了赔偿物业扣留车辆和停车费损失的请求,并要求物业公司A公开道歉。

案件审理及判决:该案件于2008年6月正式开庭,经审理,法院认为物业公司A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调整停车费,并采取封锁车位及威胁拖走车辆等强制措施,明显滥用职权,严重损害了业主AB的合法权益。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物业公司A应当立即解除停车位封锁,并返还业主AB的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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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物业管理公司和小区业主的关系来讲,一个是提供服务收取管理费,一个是享受服务支付管理费,二者应该是一种比较单纯的合作关系。

然而,随着中国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进程的逐步加快,许多大中城市的市民的居住条件及物业管理水准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在物业管理快速发展进步的同时,我们发现一些城市的物业管理领域处于一种特殊的紧张关系之中。

近几年,《物业管理条例》具有突破性地表述了物业管理所涉及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物权法》激发了广大业主维权的内在热情和潜能,二者先后发挥作用,使得原本较为模糊而平静的物业管理领域成为矛盾的激发地段。

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利益纠纷的主要类型近年来,涉及小区物业管理的纠纷案件频发且呈现急剧上升势头。

这类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物业管理费纠纷1.业主以各种理由拖欠物业管理费用业主因种种原因,如未打扫小区卫生、保安未履行岗位职责等,引起业主不满,以拒交物业管理费的方式予以抵制引发纠纷的居大多数。

在此类纠纷中,物业公司往往是原告,依照《合同法》规定,业主可以行使与对方违约程度相适应的合同履行抗辩权。

2.因物业管理收费标准不规范而引发诉讼此类案件是因物业管理公司单方面提高收费标准、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规范或业主以种种理由单方面要求降低管理费用等导致的纠纷。

3.业主以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造成前期物业管理时间延长为由拒付管理费因房产公司在开发前期多由其自己成立物业公司或委托其他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物业公司期满后仍旧继续履行前期合同,后业主对原物业公司所履行义务不予承认而拒付物业管理费,这类纠纷近来亦时有发生。

(二)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引起的各种纠纷因物业管理服务不到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失职导致业主人身、财产损害,业主起诉物业公司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业主财产损失赔偿纠纷;小区公共设施伤人的赔偿纠纷;小区公用部位侵权的纠纷;小区公用部位的出租经营问题;小区停车场收费纠纷;业主违章搭建或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而致纠纷。

(三)开发建设遗留问题引起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主要表现在:规划变更导致业主权益受损;业主购房时的规划在交房时往往发生变更,房屋格局和小区环境与售房时的承诺有差异;房屋建筑和附属设备质量差;配套项目缺项甩项;个别开发企业对这些遗留问题采取能拖就拖,能省就省,能不解决就不解决的策略,工程完工,开发企业撤走,问题甩给物业管理企业,从而造成了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的诸多纠纷;建筑权属不清;公摊面积的划分确定和附属用房经营收益分配等问题引起的纠纷。

二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利益纠纷的典型案例分析(一)房屋质量有问题,业主能否拒交管理费现在的小区在建设、销售过程中出现不少问题,例如房屋建筑质量差、发布虚假广告、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面积有误差、房款计算错误等等。

这些问题要等广大的业主入住以后才逐渐暴露出来,而造成这些问题的开发商已将楼盘销售完毕,对此不闻不问,很多业主便以拒交物业管理费作为抗议和斗争的方法,业主的这些行为是否合理、合法呢?案情简介:某物业公司,从2009年1月起为小区业主提供保安、保洁等物业管理服务。

王先生是该小区业主。

自2009年1月起,王先生未向物业公司缴纳过物业费、以及代收费共计18354.77元及滞纳金4211.16元。

王先生称,欠费是事实,但数额不清楚,没交费的原因是因为房屋质量有问题,地面、墙体有裂缝、墙皮有脱落、卫生间和厨房的房顶渗水等。

另外,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售房时承诺要奉献一个全新的物业。

王先生据此认为物业服务应当是免费的,他所购买的房产是由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该公司与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均为蔡某。

据此,王先生认为二者是一体,物业公司理应对王先生的房屋质量问题加以解决。

评析:物业公司称,房屋质量问题和物业管理没关系,该质量问题均是室内自用设施及王先生自用部位的问题,在质保期内应由房地产公司负责,超过质保期应由业主自己负责,与物业无关。

另外物业费及代收费与房屋质量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不能作为不交费的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售房宣传资料,并非物业公司免费服务的承诺。

物业公司依据该市物价局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收取物业费合法有据,王先生认为应当免费服务的辩称不能支持。

关于王先生提出的质量问题,物业公司主张的物业费及代收费用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解决。

因此,王先生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水、电、暖、煤气等费用共计18354.7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

此类案例,首先要弄清开发商、业主、物业管理三者的债权、债务关系。

开发商与业主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房屋有质量问题,开发商基于赔偿责任对业主负有债务;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如果物业管理公司如约履行自己的义务,业主不交纳物业管理费那么是业主对物业公司负有债务;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商品房买卖与物业管理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开发商与物业服务企业各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企业,独自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业主与开发商的纠纷应由开发商与业主根据合同纠纷和民事诉讼来解决,而不能以此迁怒物业公司,因此,业主采取拒交物业管理费是不妥的。

(二)业主被盗物业公司应否赔偿案情简介:某物业小区一位业主家中被盗,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但很遗憾没有当场抓住窃贼,业主丢失约一万元的金钱及手饰,此案正在侦破之中。

业主表明,自己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失窃的财物。

评析:对于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

一般来说,开发商交付房屋以后,购房者在入住的时候,要办理有关手续,其中一项就是和物业公司签订“业主公约”,属于合同的性质。

在公约中,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物业公司的职责。

简而言之,一般是业主要按期缴纳管理费,遵守有关规定;物业公司收取费用,提供清洁、维修、绿化养护、保安等服务。

其次,如果要物业公司承担赔偿失窃物品的责任,则要看是否存在过错行为。

这就要看“业主公约”中是否明确了物业公司在业主失窃的情况下要赔偿损失。

如果有这样的约定而且物业公司的工作中存在过错,业主才可以向物业公司要求赔偿。

由于业主与物业公司是合同关系,发生纠纷以后要按照合同执行,如果有证据证明是物业公司管理、服务不到位,那么属于物业公司违约,可以就此到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鉴于上述失窃案件正处于公安机关侦破过程中,一般也要等侦查终结或侦查无结果后再进行处理比较妥当。

业主与物业公司签订入住手册,该合同是物业公司对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承诺以及业主愿意接受服务和物业管理的明确表示。

但是双方并未就业主的财产由物业公司保管签订过保管合同或有其他约定,物业公司也就无保管该业主家庭财物的义务。

因此,尽管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负有日常管理义务,但其所承担的小区安全防范只是协助义务。

当前,由于社会治安环境比较严峻,贼人的作案手法越趋专业化,政府惩治犯罪人员的条例法规较为宽松,外来流动人口激增,业主财产被盗事件时有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业主把物业公司理解为“第二警力”,这是片面的,甚至把物业公司误以为保险公司,业主财产遭损,物业公司应当承担什么责任,这个问题需要具体事情具体分析,如物业公司履行了正常的治安任务,则物业公司可不用负担赔偿责任。

(三)小区丢车业主告物业案例案情简介:王先生2008年买了一辆轿车,价值16万余元,2007年5月,王先生下班开车回家后,将车停在物业公司划定的停车位上。

次日,王先生准备开车上班时,发现车辆被盗。

王先生随即报警,警方调取监控录像发现,王先生的车于凌晨5点左右驶出本市。

警方追踪未果,车辆尚未被追回。

王先生认为,他已向物业公司缴纳了2008年3月至2009年3月的车辆保管费1500元,物业公司对其车辆的丢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协商无果后,他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评析:在此案中,王先生在小区内自行泊车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交付保管物,物业公司也无法控制车辆的自由移动,不具有返还车辆这一特征,所以,通常情况下,不能认定为保管合同。

但是,若是在全封闭式停车场中,车主将能够控制车辆转移的车钥匙及行车证等交付给保管人后,完成对保管车辆的交付,那么保管合同是可以成立的。

此外,王先生所交的1500元停车费是物业公司对小区公共场地车位进行管理和定额收费,而非保管合同的费用。

但并非任何情况下物业公司都不承担责任。

王先生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关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若王先生能举证证明物业公司在管理过程中未履行合同约定,导致车辆失窃或与车辆失窃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则可依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请求物业公司承担相适应赔偿责任。

此案因王先生无法证明物业公司有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行为,故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三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的处理方式和程序(一)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纠纷的处理方式当物业管理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四条途径来解决。

纠纷一经立案,就成为案件,对案件的合法处理属于事后解决纠纷的办法。

1.当事人各方自选协商和解是由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双方或多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依据有关法规业主公约和所订合同中规定,直接进行磋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的办法来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自愿互谅、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共同商量达成一致意见,按照各自过错的有无、大小和对方受损害的程度,自觉承担相应的责任,以便及时地自行解决物业管理纠纷的一种处理纠纷的方式。

2.各方当事人请求第三人调解调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物业管理纠纷时,由国家规定的有管辖权的第三人来主持引导当事人进行协商活动,坚持自愿原则和合法原则,运用对当事人进行利害分析、说服教育的方法,促使当事人双方相互谅解,自愿达成协议,平息纠纷争端的一种方式。

调解按调解主持人的身份不同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

调解达成协议的,调解主持人应制作调解书,在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的情况,纠纷的主要事实和责任,协议的内容和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者,然后由当事人签字盖章,主持调解人员署名并加盖公章。

双方当事人对送达的调解书都要自觉履行。

3.当事人之间约定仲裁仲裁是指由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依据仲裁法,双方自愿达成协议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主持调解或对纠纷做出裁决的一种处理纠纷方式。

依据中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可以在设区的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并且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仲裁委员会只受理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物业管理纠纷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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