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
广东网上中介服务超项目业主采购操作手册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项目业主采购操作手册目录1引言 (1)2业务说明 (1)2.1角色说明 (1)2.2业务流程说明 (1)3操作说明 (2)3.1登录 (2)3.2注销 (2)3.3新增项目采购需求 (3)3.4修订项目采购需求 (12)3.5.1修改项目 (12)3.5.2修订项目 (14)3.5取消项目采购 (18)3.5.1置为无效 (18)3.5.2废置 (20)3.5.3重新采购项目 (21)3.6项目合同管理 (25)3.6.1确认合同 (25)3.6.2登记合同 (27)3.6.3修改合同 (28)3.7服务结果处理 (30)3.8申请延期服务结束时间 (31)3.9服务评价 (33)1引言本文档编写目的是为已经入驻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采购的项目业主提供采购专属网页功能说明和操作指引。
本手册中的系统界面截图中出现的单位、人员、表单、数据均为测试数据。
注: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网址:/gd-zjcs-pub/home2业务说明2.1角色说明项目业主的中介服务采购项目主要涉及项目业主管理员(项目业主账号)、采购受托人(个人账号)两个角色,项目业主管理员可以查看本单位的项目情况、各个采购受托人所负责项目的项目情况;采购受托人负责项目的管理,包括新增、变更、取消、登记合同、确认合同、结束服务、服务评价,采购受托人只可以管理本用户范围的项目。
2.2业务流程说明1.采购受托人登录采购专属网页,填写采购项目信息,提交采购申请。
采购项目转到各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进行审查。
2.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检查确认项目业主提交的项目信息,并在中介超市发布服务采购公告。
中介超市根据项目业主设定的报名条件向符合要求的中介服务机构业务授权人手机号码、中介专属网页发送公告信息,邀请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参加公开选取。
3.中介服务机构查阅采购公告,登录中介专属网页,报名参加选取。
4.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网上公开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由项目业主确认选取结果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登记中选企业并签发中选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书。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公众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是指通过计算机等装置向公众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网吧、电脑休闲室等营业性场所。
学校、图书馆等单位内部附设的为特定对象获取资料、信息提供上网服务的场所,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为上网消费者提供良好的服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上网消费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守社会公德,开展文明、健康的上网活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24•【字号】粤市监规字〔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市监规字〔2022〕2号各地级以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业经省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24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网络食品监督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第三章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义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网络食品销售规定第三节网络订餐服务规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网络食品经营行为,加强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辖区内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本省及外省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在本省辖区内的分公司、子公司、代理商等(以下简称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食品经营,是指在本省辖区内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食用农产品、特殊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本省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从事网络食品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省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并负责监督、指导本省网络食品经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在网上中介服务超市拟直接选取中介服务机构的情况说

级专业 资信 (专 业覆盖:1.建 筑 2.电 子、信 息工程 3.农 业 、林业 ⒋
市政公用工程 5.生 态建设与环境工程 6.水 利水运 7.公 路),资
质等级高; 2.广 东省 国际工程咨询有 限公 司具备规划 、建筑、电气、给排水 、
环保 、经济等相关专业 的高级职称人才,人 员实力强;
3.广 东省 国际工程 咨询有 限公 司 曾承接过广 东省 贸易职业技术 学校新校 区、广东省轻工业高级技工学校扩建项 目、广 州职业技术院 校迁建项 目等多项 同类项 目、广东省新 闻出版 高级技工学校扩校项 目
可研报告或建议 书的编制,同 类项 目经验丰富。
关于在网上 中介服务超市拟直接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的情况说明
我校拟 以购买第三方 中介机构服务方式,采 购 “编制 《广东省岭
南工商第一技 师学院 国际学院选址征地及建设项 目建议 书》咨询服 务 ”。根据 《广东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委 网上 中介服务
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 府办[2018]53号 )等 相关规定和要 求,应 在我省 网上 中介服务超市选取第三方 中介服务机构 ,选 取方式
因此 ,质和实力条件
能够很好地满足本次编制工作要求,拟 通过直接选取的方式,委 托广
东省 国际工程 咨询有 限公司承担 《广东省岭南工商第一技 师学院 国际 学院选址征地及建设项 目建议 书》的编制工作。
广东省岭 20
22 日
■
包括直接选取、竞价选取、随机牡取等三种。 鉴于该项工作时间紧、专业性强等实际特点,为 按进度推进并保
证编制质量,需 委托 资质高、人 员实力强,同 类项 目经验 丰富的单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53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8〕5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2月28日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统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全省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介服务改革和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以及全省“数字政府”建设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全省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关单位和人员实施监管提供服务。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省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全省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介机构操作手册(报名、竞价、上传合同及服务结果)

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中介服务机构操作手册(报名、竞价、上传合同及服务结果)中介服务机构操作手册目录1.操作说明 (1)1.1网上报名 (1)1.2网上竞价 (5)1.3上传合同 (10)1.4上传服务结果 (11)1.操作说明1.1网上报名1.在中介服务项目采购网上报名截止时间前,访问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首页,点击右上角【中介机构登录】,如下图弹出登录页面,若是使用CA登陆注册成功的,可以在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选择【CA认证登录】,插入CA证书,输入CA密码登录若登录不成功,需要下载“CA助手”安装后再试。
如有广东省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实名账号(1.账号必须是L3级别;2.账号在统一身份认证里面证件类型需要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以选择用账号密码登录。
2.登录成功后,在中介专属网页查看可报名的项目进行报名操作。
注意:1)报名时,请仔细阅读报名项目的项目信息(包括:公开选取方式、资质(资格)要求、服务内容要求、服务时限要求、报名结束时间、公开选取时间、公开选取地址等);2)中介超市公开选取的方式共两种:“随机抽取”、“竞价选取”,若是“随机抽取”项目,您无需出价,只需要报名后等待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在公开选取时间摇号,然后查看最后中选机构即可;若是“竞价选取”项目,您需要在公开选取时间在系统进行出价。
3)在报名的时候,若某个项目内容看不懂或有疑问请拨打“业主咨询电话”咨询业主。
3.报名方式:①方式一:在中介专属网页的【可报名项目】栏目,在采购项目名称后点击【我要报名】进行报名;②方式二:在中介超市首页【采购公告】,点击项目名称跳转到项目详情页面,仔细阅读采购公告及资质树,点击右上角【我要报名】进行报名操作。
4.点击【我要报名】后,勾选承诺选项后点击【下一步填写报名信息】,进入到填写报名信息页面,核对默认填充信息,选择【业务授权人】、【现场见证竞价选取、摇珠】、勾选执业人员后,点击【确认报名】;5.点击中介专属网页的【报名的项目】查看报名是否成功。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

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网上中介服务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加快形成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便捷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9〕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依托“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建设,为项目业主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中介服务项目、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等提供服务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全市辖区内购买有关中介服务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行政管理工作(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行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
第三条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向中介服务机构购买作为行政管理必要条件的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中介服务,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安全生产领域事故紧急调查处理所实施的中介服务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中介服务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中介服务项目包括财政性资金项目和社会性资金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的,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项目。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凭中介超市出具的中选通知书办理财政结算支付,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社会性资金项目是指使用社会性资金购买的中介服务项目,鼓励社会性资金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自主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中介服务网上超市中介机构考核考评办法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综合考评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实现中介机构的综合动态评价,进一步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效能,切实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有关中介服务行为,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XX市府办字〔2019〕5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入驻XX市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行政审批有关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一章考评实施第三条“中介超市”综合考评以“客观、公正”为原则,按照“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通过项目单位满意度测评、行业主管部门考评、“中介超市”管理运行机构日常管理考评对各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进行三方综合动态评价。
第四条考评按平时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由“中介超市”管理运行机构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评每年进行一次,总分为100分。
由以下三部分组成:(一)项目单位负责对中介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含服务效率、服务收费、服务态度等)进行满意度测评,分值为30分。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的行为规范、成果质量、行业自律及社会诚信等情况进行考评,分值为30分。
(三)市级“中介超市”管理运行机构负责对中介机构在入驻“中介超市”后的执业行为和日常管理两方面进行考评,分值为30分。
中介机构执业考评含服务效率、服务收费、执业规范三部分,分值为20分;中介机构日常管理考评根据对中介机构日常行为和工作配合情况进行考评,分值为10分;县级“中介超市”管理运行机构负责对在县级“中介超市”执业的中介机构进行考评,分值为10分,考评由县级“中介超市”管理运行机构另行制定,并报市级“中介超市”管理运行机构备案。
实行市县联动使用市级“中介超市”库及管理办法的县级“中介超市”管理运行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条年度考评设基准分。
对没有项目单位进行满意度测评的中介机构,项目单位满意度测评计基准分20分;对行业主管部门未及时打分的中介机构,行业主管部门考评计基准分20分;对年度未执业的中介机构,“中介超市”执业考评计基准分20分,“中介超市”日常管理考评按年度考评得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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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广东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运行、服务和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定义】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介超市,是指全省各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的综合性信息化服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本办法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通过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各类民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项目业主提供有偿中介服务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民事主体。
本办法所称行业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行业监督管理的各级行政机关。
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是行业主管部门在中介超市公布的中介服务事项的统称。
第三条【交易服务范围】项目业主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中介服务,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项目业主使用非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以内的中介服务,鼓励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第四条【运营管理原则】中介超市按照“一个平台、全省共用,一地入驻、全省通行,一处失信、全省受限,一体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运营、服务和监管。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管运机构】原则上县级以上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为本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地中介超市管理运营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管理机构职责】省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组织拟定全省中介超市管理制度,研究制定全省中介超市发展规划,推进中介超市标准化、扁平化、集约化建设和管理;组织技术力量为中介超市的建设、运维和信息安全等提供信息化技术支撑;研究、协调解决全省中介超市重大问题;监督管理全省中介超市及其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信用管理、清退工作;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指导和检查各地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业务工作。
市县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为:贯彻落实中介超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监督管理本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和有关当事人行为;负责对中介服务机构实施信用管理、清退工作;按职责分工受理和处理有关投诉,并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投诉。
继续保留自建平台的市级中介超市管理机构负责为本地中介超市建设、运维和网络信息安全等提供保障,并按照统一标准规范与省中介超市对接,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
市人民政府对当地保留自建平台另有职责分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运营机构职责】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具体承担省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建设和维护全省中介超市统一中介服务事项库、统一项目业主库、统一中介服务机构库、统一中介超市信用信息库等数据库;制定全省中介超市有关运营配套制度,指导下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业务操作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优化业务流程;组织实施省级中介超市有关服务评价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咨询,协调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咨询,协助处理有关投诉;组织开展全省各地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工作人员业务培训。
市县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的主要职责为:具体承担本级中介超市日常运营及服务工作;执行和落实中介超市各项制度;组织实施本级中介超市有关服务评价工作;受理和处理有关咨询,协调项目业主和行业主管部门处理有关咨询,协助处理有关投诉;组织开展业务培训。
第八条【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各级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为:梳理、编制、公布和不断完善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按照标准化、规范化要求,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类型、设立依据、涉及的行政事项、价格管理方式及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要求等要素,实行动态管理,对本部门中介服务事项的合法性、规范性、有效性和准确性负责;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通知中介超市管理机构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对取消资质管理的中介服务机构,按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履行行业监管职责,依法依规对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加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行业信用管理;依法依规处理有关中介服务咨询和投诉,查处入驻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有关处理结果反馈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运营机构。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所涉中介服务机构入驻中介超市所需资质(资格)、从业人员条件等要素的核对标准。
第九条【综合信用管理部门职责】各级综合信用管理部门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为中介超市信用管理提供公共信用信息核查服务,对中介超市产生的信用信息及信用奖惩成效进行归集共享。
第十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职责】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的中介服务收费项目依法依规确定收费标准,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维护中介收费秩序。
第十一条【财政部门职责】各级财政部门为财政性资金项目提供经费保障,凭财政性资金项目合同和中选通知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自行支付。
对辖区内相关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在中介超市购买中介服务的执行情况进行年度专项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财政性资金购买中介服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审计部门职责】各级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涉及中介超市和中介服务的相关事项,实施审计监督。
第三章入驻流程第十三条【入驻】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入驻中介超市,对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并遵守中介超市的监督管理规定。
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已入驻的项目业主、中介服务机构提交注册信息变更申请后,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对有关内容和材料的一致性进行核对。
注册地为省外和省本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对;注册地为市、县(区)级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核对。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外,申请入驻的中介服务机构信息经核对后,应当在“信用广东网”和中介超市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清退】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清退:(一)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二)出现严重失信行为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暂停或责令不得开展中介服务的。
因出现上述第(二)、(三)情形被清退出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不得申请入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退出】中介服务机构完成所承接项目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向中介超市运营机构提交退出申请。
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并在中介超市发布退出公告,公示5工作日。
第四章选取流程第十六条【选取活动组织】项目业主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取中介服务机构。
注册地为省本级的项目业主,原则上由省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负责组织选取活动;注册地为市、县(区)级的项目业主,原则上由注册所在地市、县(区)级中介超市运营机构统筹组织。
第十七条【选取方式】项目业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服务机构主要有下列方式:(一)择优选取。
项目业主通过对比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响应方案等,选取服务优、评分高、信誉好的中介服务机构。
(二)竞价选取。
项目业主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通过一次或多轮次报价的方式参与项目,中介超市按最低价中选原则自动确定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三)随机抽取。
项目业主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报名参与项目,中介超市采用电脑随机摇号方式随机抽取一家或多家中选中介服务机构。
(四)直接选取。
项目业主向符合条件的一家或多家中介服务机构发出邀请后,直接在报名参与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中选取。
(五)其他经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确认的选取方式。
行政机关在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其他类别7类行政审批事项)过程中需要购买中介服务的,原则上应当采用直接选取方式以外的选取方式,因服务供给单一、服务具有延续性等特殊原因需采用直接选取方式的,应当提交说明,随采购公告公开。
第十八条【采购公告】项目业主通过中介超市填报和提交有关采购项目信息,中介超市运营机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核对,发布采购公告。
第十九条【报名】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介超市报名。
采购公告从发布至报名截止时间不少于2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中选结果】选取结果产生后,中选结果由系统自动发布中选公告,并予以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向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电子中选通知书。
第二十一条【合同签订与公告】项目业主和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中选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
财政性资金项目业主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合同在中介超市公示。
依法应当保密的合同或依法不应公开的合同内容除外。
第二十二条【服务成果】中选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合同约定范围、时限向项目业主提供服务,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内容外,财政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应当上传中介超市。
社会性资金项目服务成果由项目业主和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商定。
第五章信用管理第二十三条【服务评价】项目业主应当在中介服务机构履行服务后5个工作日内,在中介超市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满意度评价,评价结果计入该中介服务机构的信用评分。
第二十四条【失信预警】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在中介超市发布失信预警公告:(一)因不符合报名条件,中选后被项目业主取消中选结果的;(二)中选通知书发出后3个工作日内,未安排专职人员与项目业主接洽相关事宜的;(三)不良信用行为情节轻微未达到一般失信行为的;(四)其他应当记作失信预警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一般失信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记为一般失信行为:(一)无正当理由放弃中选结果或不按时与项目业主签订合同的;(二)擅自提高服务收费或变相要求项目业主增加服务费用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按合同要求的服务时间完成服务的;(四)未按从业规范提供服务,服务质量不达标,因服务成果不符合从业规范要求而被行业主管部门退回的;(五)存在应当回避情形却未回避的;(六)经查实未履行有关守信承诺的;(七)作为投诉人在中介超市1年内3次以上投诉查无实据的;(八)1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失信预警累计达到3次的;(九)其他应当记作一般失信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严重失信行为】中介服务机构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中介超市管理机构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后,记为严重失信行为:(一)提供虚假材料入驻中介超市的;(二)报名同一个项目的不同中介服务机构,使用相同网络地址报名和办理业务的;(三)与项目业主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而扰乱公平竞争秩序的;(四)在提供中介服务时,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五)贿赂项目业主、交易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六)违法违规或违反合同约定将项目进行转包或分包的;(七)利用监理、评审、审核等服务优势干预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日常经营或要求其他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利益输送的;(八)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九)有严重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被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列入有关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的;(十)2年内(不计算暂停服务时间)出现一般失信行为累计达到3次的;(十一)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中介超市管理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询问核查和处理结论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十二)其他应当记作严重失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