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服务超市工作制度

中介服务超市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营造公平透明、竞争有序、优质服务的营商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中介服务超市(以下简称中介超市),是指为采购人购买中介服务、中介服务机构承接项目提供线上交易场所的统一平台,实现中介服务采购申请、采购邀请、报名竞价、竞争结果确认、服务质量评议、运行效能监察等功能。
第三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遵循统一开放、公平竞争、规范有序、便捷高效的原则,确保中介服务市场健康有序,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第四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和支持中介服务机构诚信经营,提高服务质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第五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应在法律法规框架内进行,确保中介服务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中介超市的建设和管理第六条中介超市的建设和管理应按照省级统一规划、市级分级负责、有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省、市级政府应设立中介超市管理平台,统一中介超市的建设和运行,实现全省(市)中介服务资源的整合。
第八条中介超市管理平台应具备以下功能:(一)发布中介服务采购需求、采购邀请等信息;(二)接收中介服务机构的报名、竞价等申请;(三)对中介服务机构进行资质审核、信用评价等管理;(四)确认竞争结果,生成中介服务合同;(五)对中介服务进行质量评议、运行效能监察;(六)提供其他相关服务。
第九条中介超市管理平台应按照省级要求,实现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中介服务采购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第十条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中介超市管理平台的要求,提交相关资质材料,进行信用评级,并在平台上展示服务项目、服务范围、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在中介超市承接项目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服务质量,不得存在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三、中介服务的采购与选取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在中介超市管理平台上发布中介服务采购需求,明确中介服务的范围、内容、要求等。
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模板】

附件1XX市中介超市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和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竞争环境,确保中介服务提速、提效、提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介超市是指由自治区大数据局统一建设,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网络与实体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提供中介机构信息登记、信息公示、信誉推介、服务选取、信用评价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从事为委托人提供涉及行政审批的公正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服务是政府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中介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定、咨询、试验等。
第四条使用政府或国有资金的中介服务,除依法招标以及已建立协议定点中介机构库,或需采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外,采购单位必须在中介超市选取中介机构。
各单位原已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建立的中介服务协议定点库,可视情况移交中介超市进行统一管理。
中区直项目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属于按项目属地管理的可以参照执行本办法规定。
为加强中介机构与采购单位之间的协调沟通,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和效率,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必须在XX市设立服务设施的中介服务外,鼓励市外中介机构在XX市设立子公司,派驻业务骨干。
第五条市行政审批局是中介超市的综合管理部门。
负责统筹协调中介超市建设、管理以及信息化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制定相关制度措施,出台相应文件,规范各项业务流程;办理中介机构进驻中介超市登记;对中介机构的选取过程进行监督;会同有关部门对中介机构实施信用评价;加强对已入驻中介超市的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对发现不符合入驻条件的中介服务机构,由市行政审批局按规定将其从中介超市予以清退,并及时在中介超市平台公布。
办法细则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办法细则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办法细则:中介机构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中介机构在各个领域的作用日趋重要。
为了确保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行和有效管理,相关部门制定了《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该办法细则的关键内容进行分析和解读。
一、背景介绍中介机构作为连接供需双方的桥梁,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然而,一些不合规范的中介机构存在乱象,给社会秩序带来一定的危害。
因此,为了规范中介机构的管理,保障公众利益,相关部门制定了《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二、注册资格和管理要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中介机构的注册资格和管理要求。
首先,中介机构必须依法注册并符合相关条件。
其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和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
此外,中介机构还应遵守诚信经营原则,不得从事与其注册业务范围无关的活动。
三、经营范围和服务质量《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和服务质量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介机构在开展业务时,必须按照其注册的经营范围进行操作,不能越界经营。
同时,中介机构还应确保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得误导客户,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强制交易等行为。
四、责任与风险管理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减少风险,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并在服务过程中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
同时,中介机构还应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合作,及时报告和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五、监管与处罚为了确保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行,相关部门加强了对中介机构的监管与处罚。
一方面,监管部门将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另一方面,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将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甚至吊销其注册资格,以保障市场秩序。
六、未来展望《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中介机构的规范运行和公众利益保护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法律法规的完善,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将不断修订和完善,以适应时代的需求。
县“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

县“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XX县“中介超市”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XX县中介机构的监管,促进中介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规范中介机构从业行为,维护中介机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XX县中介超市入驻和挂牌的各类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成立,在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向委托人提供有偿中介服务,应当独立建制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中介机构实行专业资质认定制度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中介机构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式,根据自愿的原则,由中介机构提出入驻申请,经主管部门初审,县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同意,对符合入驻条件的,在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置综合服务窗口或挂牌两种方式入驻。
对县政府投资项目、县级以上重点项目和县里确定的主导产业项目,其中介手续的办理和材料编制优先在设置窗口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县政务服务中心会同各主管部门对入驻超市的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各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规范各类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形成合力。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超市服务窗口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执行人员情况、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监督投诉电话和地址等事项,自觉接受企业、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中介机构选用方式可采取随机选取、随机竞价选取、直选竞价选取的方式选取中介机构。
随机选取,即项目单位或业主在中介超市采用现场随机选取方式选取中介机构;随机竞价选取,即项目单位或业主在中介超市采用现场随机选取3家(包含3家)以上中介机构,中介机构采用现场报价的方式竞价,按最低价中选原则确定中选方,如果存在2家以上相同报价的,项目单位通过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其中1家中介机构作为中选方;直选竞价选取,项目单位或业主在中介超市可直接邀请3家(包含3家)以上的中介机构报名参与项目,中介机构在中介超市采用现场报价的方式竞价,按最低价中选原则确定中选方,如果存在2家以上相同报价的,项目单位通过随机选取方式确定其中1家作为中选方。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介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中介机构及其活动,对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接受委托,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下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提供鉴定、审计、评估、检测、检验、公证、认证等鉴证性服务的机构;(二)提供法律事务代理、招标代理、工商登记代理、专利代理、商标代理、税务代理、保险代理、因私出入境代理、演艺代理、理财、监理、拍卖、广告、经纪等代理性服务的机构;(三)提供婚介、资讯、咨询、人力资源、信用、技术、财务、档案等信息性服务的机构;(四)提供前述(一)、(二)、(三)项中一种或者多种服务的综合性机构或者其他机构。
本办法所称中介活动是指中介机构接受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技能或者掌握的信息,向委托人有偿提供鉴证性、代理性、信息性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中介机构的管理,实行政府规范和引导、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中介机构及其活动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有与其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法律、法规对设立中介机构有资质、资格或者其他许可条件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具有与其所从事的中介活动相适应的知识、技能和职业操守。
法律、法规规定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的,执业人员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第七条中介机构从事中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委托人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利。
第八条中介机构不得聘用公务员任职或者执业。
不得聘用下列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公务员:(一)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离职三年以内;(二)其他公务员离职两年以内。
法律、法规对中介机构聘用中介执业人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介超市的管理办法...

宜春市涉审中介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介机构服务和管理,建立“公平、公正、规范、高效”的中介服务平台,促进宜春市涉审中介服务放开市场、有序竞争、依法规范、优质高效,根据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规范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机构服务行为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宜春市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涉审中介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涉审中介机构),是指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相关专业资质资格,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或程序为委托人提供与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并承担法律或其他责任的中介机构。
第四条涉审中介服务中心在宜春市优质服务、优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宜春市宜春市优质服务、优化环境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即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心管委会)负责对进驻涉审中介服务中心的中介机构的日常管理,为中介机构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入驻和退出第五条涉审中介服务中心向全社会开放,在全国范围内注册登记且有资质的涉审中介机构均可进驻。
凡在我市开展涉审中介业务的涉审中介机构,必须向中心管委会申请进驻涉审中介服务中心,未办理进驻登记手续的涉审中介机构,不得在我市承接涉审中介服务业务。
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须到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不得增设高于法律、法规的备案条件,无收费许可的,不得向中介机构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条中介机构入驻条件(一)中介机构挂牌入驻条件:1、经依法登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中介服务项目相应的资质;2、能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律主体;3、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4、两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5、须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外地中介机构应先办理好备案手续;6、入驻的执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7、出具的评价报告应有相应的法律效力;8、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介工作管理制度

中介工作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介工作的管理,规范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介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中介工作,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中介工作管理制度,确保中介工作的合法、规范和有序开展。
第四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职业素养,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监督,预防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中介市场秩序。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中介服务,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活动。
第七条中介机构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履行中介合同,不得损害当事人的利益。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向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准确的中介信息。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纳税,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定期报告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设立法定代表人,建立健全组织架构和业务流程。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规范和工作流程。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应当设立业务部门,明确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责,确保各类中介业务的规范开展。
第十四条中介机构应当设立服务部门,完善服务体系,提供优质的中介服务。
第十五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收支的合法合规。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六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人员招聘制度,依法录用符合条件的中介人员。
第十七条中介机构应当为中介人员提供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十八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保障中介人员的劳动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九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绩效考核制度,激励中介人员提高工作业绩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服务标准第二十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公开中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示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跟踪制度,及时回访当事人,了解服务效果和满意度。
中介单位管理制度

中介单位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中介单位的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介服务行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中介单位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诚信经营,保障客户权益。
第三条中介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对中介单位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中介单位应当依法经营,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损他人利益。
第二章资格要求及管理第五条中介单位应当依法依规注册,取得经营资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从事中介服务。
第六条中介单位应当具备专业的服务团队,团队成员应具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并接受规范化的培训。
第七条中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结构,包括财务管理、行政管理、市场开发等部门,建立健全内部人事、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中介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市场业务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等。
第三章服务内容及质量管理第九条中介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自身的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条中介单位应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过程规范、服务内容真实可靠,确保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中介单位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客户有权利对服务不满意进行投诉,中介单位应严肃对待并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中介单位应加强对服务团队的管理,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服务的专业化和高效化。
第四章信息保密第十三条中介单位应建立健全保密制度,保护客户的隐私和商业机密,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
第十四条中介单位应对客户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客户信息给第三方。
第十五条中介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保护客户信息不被非法获取和使用。
第五章客户关系管理第十六条中介单位应建立健全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做好客户的档案管理和信息记录。
第十七条中介单位应建立健全客户满意度调查机制,了解客户需求及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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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驻“中介超市”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促进中介服务机构规范服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中介机构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为高新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各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第四条坚持“非禁即可”的市场准入原则,凡具备相关执业资质(资格)、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中介机构,均可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为全区项目建设提供相关中介服务,参与行政审批服务的市场竞争。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进入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从事服务活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一般条件:通过工商注册取得独立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专门的执业人员,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相应的管理制度;(二)资质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资质条件的,应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三)资格条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执业人员应当具备资格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四)具有良好的服务信誉,近三年内没有不良信用记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建立中介超市第五条建立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下称“中介超市”),凡为我区行政审批提供中介服务的,均可到“中介超市”进行信息登记备案,进入信息库,登记备案信息及时在网站公示。
第六条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对进入信息库的中介机构,通过该信息平台,向社会逐一公开中介机构和服务事项相关信息,为委托人提供信息、业务咨询和技术指导等服务。
第四章执业、收费与时限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中介机构为其提供服务。
中介机构依法从事中介活动,其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行业主管部门和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不得凭借职权限定委托人接受其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法律、法规规定某项中介业务由特定中介机构提供的从其规定。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在行政审批活动中,对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内的各中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当同等对待。
第九条中介机构应当亮证、亮照经营,并在其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公布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项目、监督投诉机构电话等事项,要公开、公示执业基本信息。
向委托人一次性告知服务内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所需材料,实行合同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第十条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除遵守行业规范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及出具的书面文件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二)应当及时、如实地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三)对执业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事项予以保密;(四)妥善保管委托人交付的样品、定金、预付款、有关凭证等财物及资料;(五)如期完成委托合同及业务规范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除即时办结及简单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中介机构应当做好执业记录。
执业记录应当记载下列内容:(一)服务事项和委托人的具体要求;(二)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三)履行合同应当遵守的业务规范及有关要求;(四)委托事项履行情况,包括委托事项的接受、完成过程、终结手续的办理等。
第十三条禁止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从事下列行为:(一)提供的信息、资料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及公共利益;(二)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资料,出具虚假验资报告、评估报告、证明文件及其他文件;(三)索取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便利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采取欺诈、胁迫、贿赂、串通等非法手段,损害委托人或他人利益;(五)以回扣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六)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七)对客户实行歧视性待遇;(八)执业人员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同行业中介机构执业;(九)依法应当由具有执业资格的人员执业而聘用无执业资格人员执业或者聘用不得执业的人员执业;(十)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中介服务收费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中介机构要在收费标准内收取服务费用,在签订委托合同时,经双方谈判约定后,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和付款时间等内容写入合同;(二)对服务时间较长的服务事项,应预留不少于20%的服务质量保证金,待服务期限结束达到服务质量要求后支付;(三)因中介机构过错或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委托合同的,有关费用的赔偿和退回事宜依据《合同法》。
第十五条根据服务事项的难易程度,应在以下时限内出具服务结果(不含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公示、听证等时间):(一)简单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有条件的提倡即办;(二)一般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三)较为复杂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四)复杂的服务事项,不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需进行检测、鉴定、评估、论证、测绘、设计和审查等技术性服务的,一般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服务结果;(五)特殊的服务事项,由委托人与中介机构双方自行约定;(六)由于委托方未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依据等,造成时限延长的除外。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六条建立信用档案制度。
高新区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室建立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的资质等级、执业资格、服务质量和委托人满意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记录档案,尤其要对有不良行为的中介机构和执业人员记录建档,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建立信用等级制度。
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日常考核管理,从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服务受理、履行合同、工作纪律、季度年度考核以及委托人满意度测评等方面进行考核打分(打分细则及考评表见附件),实行信用等级“A (70分及以下)、AA(71-80分)、AAA(81-90分)、AAAA (91-100分)”评定。
由办公室和委托单位重点围绕服务时限、收费情况、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执业道德等内容,进行信用等级评定打分。
对信用差的中介机构实行重点监督与检查,并进行信用记录,必要时清退出场。
第十八条建立清退淘汰机制。
(一)对严重违反执业规定和执业行为的中介机构,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的,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二)中介机构的服务结果质量较差,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1.同一事项1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记入信用档案;2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记入信用档案;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2.同一中介机构一年内为我区不同项目提供的服务结果,累计出现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记入信用档案;累计出现5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
整改后一年内,出现2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黄牌”警告,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累计出现3次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进行“红牌”警告,责令整改,一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对2次整改后一年内,仍出现2次及2次以上达不到项目审批规范要求的,清出中介服务中心信息库,两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三)在信用等级评定中,年度信用等级被评为“A”级的,责令整改,半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
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责令整改,一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记入信用档案;如整改不到位的,清出中介服务中心信息库,两年内不再吸收入驻“中介超市”。
(四)信用等级为“AA”级的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对其不良行为实行限期整改。
整改不到位的,降为“A”级。
第十九条在政府性投入项目中,由于中介机构原因,造成2次累计变更增加工程造价在200万元以上,或超过建安工程额50%以上的,两年内不得在我区从事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日常考核管理细则附件: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日常考核管理细则1、资质(格)等级(20分)按照行业资质等级的划分,具备甲级(一级)得20分;乙级(二级,具有报告书资质的环评机构得19分)得18分;丙级(三级)得16分,依此类推;行业内无资质等级划分的,按乙级(二级)得分。
2、服务受理(20分)各中介机构在承接业务时,应本着“真诚服务、高效便民”的原则,做好相关中介服务,如违反下列情形予以扣分:(1)未落实一次性告知制,造成业主反复提供材料或多头跑冤枉路的,扣5分;(2)未及时,如实告知委托人应当知道的信息的,扣5分;(3)要求业主提供超越审批阶段的材料或与服务内容无关的资料,每次扣5分;(4)强行或变相强行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的,扣10分;(5)以回扣、变相压价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业务的,扣15分;3、履行合同(35分)除即时办结的中介业务外,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应当与受托人签订相关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相关条款,如违反下列情形予以扣分:(1)未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每次扣35分;(2)利用执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扣35分;(3)未经委托人同意,泄漏知悉的商业秘密及其他秘密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35分;(4)合同未注明委托事项名称、服务质量、承诺期限、服务收费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扣10分;(5)未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执业记录和建立档案的,扣5分;4、工作纪律(35分)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中心)“中介超市”内,工作人员必须连续在高新区政务服务大厅工作一年以上,并按照中心相关要求遵守工作纪律,服从工作管理。
(1)无故违反上下班作息时间,不按时打卡上下班的,扣5分;(2)工作人员着装不整洁、不端正,扣5分;(3)上班时间没有摆放或佩带工作台卡或工作牌,扣5分;(4)工作区内档案资料乱堆乱放,工作区内卫生不整洁的,扣5分;(5)对请假人员本单位不按规定及时派驻替岗人员(包括病假)的;工作人员没有履行告知手续,无故缺岗3小时以上的,扣10分;(6)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内看电影、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扣10分;(7)业务公开内容需要调整而未及时书面告知中心同步调整的,扣10分;5、季考核附加分(±40分)(1)以中介机构公开提供的承诺办结时间为基数,中介机构当季完成合同的总数量有50%、70%、90%能比基数时间提前30%及以上的,分别对应加5分、10分、15分;当季所有完成合同全部比基数时间提前30%及以上的,加25分;(2)合同签订后,按时到政务服务中心实行备案的,每件加1分,最高30分;(3)执业资质等级每升一个级别加10分;(4)向中心书面提出工作建议,被采纳的每件加5分;(5)收到企业赠送的表扬信和锦旗、镜框(需附书面材料)等表扬中介机构服务态度好、办事效率高的,经中心核实,每件加5分,累计最高不超过30分;(6)拒不执行中心管理规定或无故不参加中心相关会议、报送资料以及其他有关活动的,每次扣10分;(7)受到服务对象投诉,经核实的,扣10分;(8)中介机构受到暂扣许可证(资质证)或营业执照处罚的,扣10分;(9)中介机构受到政府相关部门单独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扣10分;(10)受到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扣10分;(11)以上(6)至(10)项由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行业监管部门、综合管理部门等提供处罚决定书(文件)、投诉处理记录、审批部门审查意见等作为扣分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