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
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勘误的通知

渝建价发〔2014〕8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关于《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勘误的通
知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近期,我们组织收集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反馈意见,对《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进行了勘误,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勘误表
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4年4月14日附表:
勘误表。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CQQDGZ-2009

第二十四条 编制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 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作补充。补充项目的 编码由“计价规范”附录的专业工程顺序码与B和三位 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单 位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 目的名称、项目特征及主要工程内容、计量单位,其 工程量应按照招标范围内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 计算。补充项目应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 案。
5. 附录E为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 规则,适用于园林绿化工程。
本条说明了规范附录的适用范围。
第八条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遵
循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并应遵守本规则和符合
现行国家有关标准及本市有关规定。
本条规定了从事工程量清单活动应遵循的 原则。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结果即是工程建设 投资的价值表现,同时又是工程建设交易活动 的价值表现。因此,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不 仅要客观反映工程建设的投资,更应体现工程 建设交易活动的公正、公平原则。工程发、承 包双方,包括受委托承担工程造价咨询方均应 以诚实、信用、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工程建 设计价活动。
第十一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 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规定了清单计价规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重庆市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
Bill of Quantities And Measurement Specifications
for Highway Engineering
渝内字 〔2016〕009 号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发布
前言
前
言
为维护重庆市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市场公平竞争,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建设计价行为,统一公路
制.
1.1.3 本规范中的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为全市统一的工程量标准清单和计量规范,招标人不得随意
添加和更改,需要添加和更改的,报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核备.
1.1.4 除非另有规定,本规范计量子目包括附属工程和辅助工作在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均不得重复计
算。
1.1.5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本规范应当作为编制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1
公路工程工程量清单及计量规范(渝内字〔2016〕009 号)
2
2.0.1
术
语
工程量清单 Bill of Quantities
载明公路建设项目的各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子目号、子目名称、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的明细清单,
包括与之配套的结构形式、格式、内容和相关说明等。
2.0.2
工程量标准清单 Standard Bill of Quantities
4.2 第 200 章 路 基 ................................................................ 37
4。3 第 300 章 路 面 ................................................ 错误!未定义书签。
2.0.6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3]10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的建康发展,由我委组织制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已经通过审查,现批准发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业主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建筑市场的市场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07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下简称“规范”)以及《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99号)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在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活动中,招标人按规定格式提供拟建招标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它项目和相应数量,并列成明细清单,作为公平竞争的共同基础,由投标人自主报价的一种计价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凡在本市范围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应执行本实施细则。
其他投资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由招标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凡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采用发包人支付担保、投标人投标担保、承包人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及工程维修担保等保证合同能有效履行的经济担保措施。
具体担保方式应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
渝建发〔2014〕25号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建质〔2012〕32号)的规定,进一步提高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和实体水平,保障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合理计取与有效投入,不断规范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根据国家及我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修订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从业人员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重庆市主城区尘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72号)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关于转发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2〕32号)、《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0〕5号)、《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8〕169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与生活条件和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与监控以及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宣传等所需要的费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2013)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08.19
•【字号】渝建发[2013]85号
•【施行日期】2013.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则》的通知
(渝建发〔2013〕85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造价编制原则和计价方法,维护发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发承包及实施阶段的计价活动,应执行本规则。
二、本规则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原《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渝建发〔2009〕27号)同时
停止执行。
三、本规则与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四、本规则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8月19日。
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

本条说明了国有投资的建设工程不论投 资大小均应采用清单计价,取消了03规范的 “大中型”项目的限制。同时对国有资金和 国家融资概念做出了说明 。
第十一条 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 责全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 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负责。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本地区的建设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监督管理。
本条规定了清单计价规则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1.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 标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 制与核对应由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工程造 价专业人员承担。
本条是根据国家对工程造价人员执业 管理制度按要求作出的。编制和审核都应 由造价专业人员承担。
第七条 “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
附录D、附录E应作为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依据。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是反映建设工程的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 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项目、税金项目 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安全文明施 工专项费及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 成。
本条主要介绍工程量清单的组成。比03 规范增加了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及规费清单 等。
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 和计价方法,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08) ( 以 下 简 称 “ 计 价 规 范 ” ) ,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 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7•【字号】渝建发〔2016〕6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6〕67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我们制定了《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12月7日重庆市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制与确定程序的规定一、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二、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以下简称招标控制价)的确定、监督管理应按本规定执行;非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需设招标控制价的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本规定所指的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最高投标限价(将工程概算作为招标控制价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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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09-02-25] 点击数: 200
渝建发〔2009〕27号
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维护发包人与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委组织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现将执行本规则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均应执行本规则。
二、本规则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在此之前已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仍按原招标文件或施工合同执行。
三、《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渝建发〔2003〕100号)同时停止执行。
四、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相关内容如与本规则不一致,以本规则为准。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