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单位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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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保护中心动态 ①在你身边·保护中心这一年 ②运行一年,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交出了这样的成绩单…… 2020年保护中心动态
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2017年12月26日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同 意建设的江西首家、全国第十三家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中心立足南昌,面向全国,围绕中医药和电子信息产业打 造知识产权协同保护平台。
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单位性质
单位性质
保护中心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是全国唯一一家同时面向中医药和电子信息 产业开展服务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为本市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所提供“三快速”“一协同”服务。其中,“三 快速”是指专利快速授权、快速确权、快速维权,所有通过保护中心前期预审合格的申请文件,全部会进入“绿 色通道”,进行全流程的快速审查,审查周期可缩短70%以上。“一协同”是指保护中心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指 导和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全面开展集行政执法、仲裁调解、司法衔接相联动的协同保护工作,形成多途径保护知 识产权的合力,协同化解各类知识产权纠纷。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预审服务平台
预审服务平台
正式开通预审服务平台 :南昌市高新区火炬大街559号高新招商集团裙楼(地铁3号线梁万站二号口向东5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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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南昌)知识产权保护中 心
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01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法规类别】专利申请与审批【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6号【发布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日期】2017.06.27【实施日期】2017.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局长申长雨2017年6月27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推进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完善专利审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实质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复审案件,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二)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四)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五)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六)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专利快速预先审查和确权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专利快速预先审查和确权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8.12.1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专利快速预先审查和确权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的通知各区科技局,东湖开发区知识产权办公室、武汉经开区知识产权工作中心,各有关单位:2018年4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批复同意我市建设中国(武汉)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面向光电子信息产业开展专利预审服务工作。
为做好专利申请、复审请求和无效宣告请求快速预先审查服务,全方位为创新主体提供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等快速协同保护服务,我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专利申请主体进行快速预先审查和确权服务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具体工作安排通知如下:一、备案受理条件申请备案的企事业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或登记地在武汉的企事业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申请备案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与武汉市光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办理专利许可备案或专利转让登记等)。
(二)近三年内有光电子信息产业相关专利申报需求,符合保护中心公布的IPC分类领域(需经国家局审核确定)。
(三)在该产业内有较高的影响力或较好的成长性。
申请备案的单位应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优先支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获得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和省市专利奖项的企事业单位。
(四)技术具备较高的创新能力,重视知识产权工作。
近三年光电子信息产业相关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5件,或截至2017年底授权且有效专利拥有量不低于10件。
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和较强的研发实力,2017年研发投入大于上年度营业额的5%。
优先支持光电子信息专利申请且授权专利数量较多、专利保护意识较强、专利运用效果较好的企事业单位。
中国(深圳)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服务技术领域(洛迦诺分类号)

1208
新能源
汽车、公共汽车和货车(注:包括救护车和冷藏车(公路))
21
1216
新能源
其他大类或小类中未包括的交通工具零部件、装置和附件(注:(a)不包括交通工具座椅安全带(29-02类)和交通工具门把手(08-06类)。(b)不包括电力机车和有轨电车的高架滑
附件2
序号
分类号
产业名称
分类号说明
1
1002
互联网
表和手表
2
1005
互联网
检测、安全和测试用仪器、设备和装置(注:包括防火及防盗警铃和各种类型的探测器)
3
1006
互联网
信号设备和装置(注:不包括车辆的照明或信号装置(26-06类))
4
1007
互联网
计量仪器、检测仪器和信号仪器的外壳、盘面、指针和所有其他零部件及附件(注:“外壳”指手表及钟表外壳和保护机械装置并作为仪器组成部分的所有外壳,为了其内装物(03-01类)或包装(09-03类)而专门设计的容器除外)
5
1207
互联网
航空器和太空运载工具
6
1402
互联网
数据处理设备及相关的外围设备和装置
7
1403
互联网
通讯设备、无线遥控器和无线电放大器(注:包括电报、电话和电视设备,以及无线电设备和电传打字机)
8
1404
互联网
显示界面和图标【8】(注:包括属于其他大类的产品的显示界面和图标【10】)
9
1405
互联网
29
2401
新能源
医生、医院和实验室用的仪器和设备
30
2606
新能源
交通工具发光装置
31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

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5.17•【字号】宁知〔2018〕34号•【施行日期】2018.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利正文南京市知识产权局关于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的通知宁知〔2018〕34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2017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同意建设中国(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保护中心),面向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开展专利申请、专利复审和无效快速预审以及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评价报告快速预审等服务。
预计进入快速预审通道的发明专利授权周期缩短到6个月,实用新型缩短到1个月,外观设计缩短到10个工作日。
无效案件审查周期缩短到4个月,复审案件缩短到6个月。
为服务南京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发展,鼓励技术创新,确保保护中心的服务资源切实服务于技术创新能力强、专利申请质量高、具有较为突出的知识产权意识的优势企事业单位,我局决定启动专利申请与确权快速预审业务备案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备案申请时间2018年5月17日-2018年6月7日二、备案受理条件申请备案主体应满足以下条件:1.注册或登记地和税收户管地都应属于南京,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申请备案的企业应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基础软件及工业软件、信息通信设备、云计算、大数据及物联网、集成电路及专用设备、卫星应用、新型显示和人工智能等技术领域)。
申请备案的事业单位应与市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企业建立产学研合作机制(签订技术转让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许可备案或专利转让备案等)。
3.申请备案的单位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优先支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绩效评价或第三方认证的申请单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为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项及承担省高价值培育计划项目、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申请单位。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16〕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17)(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

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备案主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专利预审服务对三亚市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推动作用,提高专利预审质量,规范备案主体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16〕92号)、《专利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保字〔2019〕52号)和《关于规范申请专利行为的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411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三亚市海洋和现代化农业产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范围调整)领域的专利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受理的产业范围内通过专利预审备案申请的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专利预审服务,是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专利之前,由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针对备案主体提交的预审申请案件提供预先审查服务,符合条件的可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快速审查通道。
第二章企事业单位备案管理第五条企事业单位备案的申请条件:(一)登记注册地应当在三亚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二)生产、研发或经营方向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三亚)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的专利预审服务产业(海洋产业、现代化农业产业)领域相符;(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已建立规范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四)无非正常专利申请、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良记录;(五)自愿遵守本办法及三亚保护中心专利预审服务的相关制度。
(六)提交备案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七条所述的相关情形。
第六条申请备案的单位,具备以下条件优先考虑备案:(一)重视专利工作,已设置有专利管理团队,并配备专利专职工作人员(包括专利工程师、专利代理人或具有专利审查经历的人员等),已制定较为健全的专利管理和激励制度并有效实施,优先支持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获得国家和省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国家和省市专利奖项的企事业单位;(二)近5年发明专利申请量不低于5件,或截至上一年度在审未决和有效授权专利拥有量(含发明、实用新型、外观专利)不低于10件;PCT专利申请量和拥有量高的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三)研发投入应大于去年营业收入5%,未来一年拟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多且对区域产业发展能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四)专利保护意识较强,维权成功率高的企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五)积极配合三亚保护中心各项工作。
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专利分类号

二、高端装备制造产业 IPC 分类号列表
序号 1
2 3 4 5
IPC 分类号
类名
B25J B60L G01S
机械手;装有操纵装置的容器 本小类中“机械手”包括操纵工具,装置或机械,它们具有能够在空间整 体运动并改变方位的夹紧器工作头,这种整体运动和方位变化能由远离工 作头的装置控制,例如,程控工业机器人。 (B60 一般车辆)电动车辆动力装置。本小类包含: 架空的、地上的或地下的电力供应线;及其交叉和交点,架设和监控;沿 路轨的装置和用于导电以及用于绝缘的路轨接头; 克服接地电流和抵抗附近通信线路感应干扰的沿线安全装置。 无线电定向;无线电导航;采用无线电波测距或测速;采用无线电波的反 射或再辐射的定位或存在检测;采用其他波的类似装置
3
G06Q
法;其他类目不包含的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
的的处理系统或方法
4
H04N
图像通信,如电视。本小类包含:近距离或远距离的图像传输,及它们永久
性或非永久性的重现
无线通信网络。本小类包括:
5
H04W
在期望数量的用户之间或在用户与网络设备之间选择性地建立一个或多个
无线通信链路以便经由这些通信链路传输信息的通信网络。
中国(北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预审服务专利分类号 (IPC 分类号及洛迦诺分类号)
一、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IPC 分类号列表
序 号
IPC 分类号
类名
1
G06F
电数字数据处理
2
H04L
数字信息的传输,例如电报通信。本小类包括传输以数字形式提供的信号,
并包括数据传输、电报通信以及监控的方法和设备
专门适用于行政、商业、金融、管理、监督或预测目的的数据处理系统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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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按照《关于严格专利保护的若干意见》(国知发管字〔20XX〕93号)、《关于开展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工作的通知》(国知发管字〔20XX〕92号)等相关工作要求,为发挥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支撑产业创新发展的积极作用,规范专利快速预审服务申请主体备案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以下简称“北京保护中心”)负责北京市相关产业专利快速预审备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备案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所服务区域内进行登记注册,拟申请北京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与确权预审服务并进行备案登记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申请主体,是指在北京保护中心完成备案,通过北京保护中心快速预审通道提交专利预审申请的单位。
第四条对申请主体的备案工作遵循科学、公平、公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备案主体备案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登记注册地在北京市行政区域,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领域。
(三)具有良好的知识产权工作基础,有稳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建立规范的知识
产权管理制度。
第六条备案主体应提供下列备案材料:
(一)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附件1)。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北京保护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备案主体申请备案时,应当递交备案材料;北京保护中心对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拟备案申请主体名录,经复核、确认后,备案完成。
第八条定期分析申请主体在快速预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听取申请主体的意见陈述后进行评价。
对于评价不合格的申请主体,根据评价结果酌情取消其备案,并通知申请主体。
第九条对完成备案的申请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备案:(一)提交虚假材料的;
(二)违反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20XX)(局令第75号)第三条的规定,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标记有非正常申请案件的;
(三)专利申请经预审合格、进入快速审查通道后,违反《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附件2)及《承诺书》(附件3)要求,导致专利快速审查无法顺利进行的;
(四)对提交专利预审材料质量不高、经过反复多次修改仍达不到预期要求,且数量占其提交的专利预审申请的50%以上的;
(五)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一年内专利权转让超过5件且未报备或者报备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六)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第十条已备案申请主体与未备案的申请主体作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提出预审服务申请,需提交相应说明材料(共同研发合同等),且每个已备案申请主体每年此类专利申请不得超过5件。
第十一条已完成备案的主体,如自愿放弃备案资格,可向北京保护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主体备案名单,北京保护中心可根据实际需求更新调整。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北京保护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
2.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申请须知(试行)
3.承诺书(试行)
附件1
2018年中国(北京)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专利快速审查确权
业务备案申请表(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