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准实施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许政[2007]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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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9•【字号】许政[2007]37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耕地占用税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许政[2007]37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许昌市人民政府调整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的复函》(豫地税函〔2007〕226号)。

现将调整后的许昌市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和适用税额标准通知如下:一、土地等级划分许昌市城区(含经济开发区、东城区)范围内的土地等级划分为四级,具体范围如下:(一)一级土地范围:1.七一路(西起火车站,东至文峰北路);2.南关大街(北起建设路,南至新兴路);3.劳动路(北起八一西路,南至建设路);4.颖昌路(北起中立交胖东来服饰鞋业大楼,南至许昌宾馆);5.建设路(西起中立交,东至文峰北路);6.毓秀路(北起莲城大道,南至新兴东路);7.六一路;8.三八路;9.仓库路;10.人民路;11.南九曲街;12.南大街;13.文峰北路(北起八一路,南至新兴路);14.西关大街(五一路以东);15.西大街;16.东大街;17.东关大街;18.许继大道(东起中立交,西至延安北路);19.莲城大道(文峰北路以东,半截河桥以西);20.天平街;21.前进路;22.榆柳街;23.古槐街;24.北奎楼街;25.南奎楼街;26.文庙前街;27.察院西街;28.文博路。

(二)二级土地范围:1.大同街;2.南顺河街;3.建安大道(西起劳动路,东至建安桥);4.清虚街;5.文化路;6.八一西路、八一东路;7.向阳路;8.光明路;9.新兴西路(东起文峰路,西至延安路);10.育才路;11.议台路;12.望田路;13.解放路北路(南起新兴西路,北至华佗路);14.湖滨路、华佗路(五一路以东);15.五一路(南起新兴西路,北至华佗路);16.聚奎街(南起引龙街,北至东大街);17.文惠街;18.引龙街;19.机房街;20.衙前街;21.安怀街;22.井巷街(西起西大街,东至清虚街);23.凭心街;24.文庙后街(西起南大街,东至察院西街);25.布后街;26.东顺河街;27.西湖南街;28.西湖北街;29.北九曲街;30.北关大街。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1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19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1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2006年,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十一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和《全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管理工作规定》(环办〔2006〕36号),决定在全国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对各城市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综合考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各市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实行政府环保目标责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简称“城考”)的对象是各市人民政府;考核重点是城市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城市环境质量、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污染防治和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等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目的是促进各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视和领导,提高城市环境管理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经济社会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发展。

通过“城考”工作,综合评价一定时期内城市人民政府在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方面的工作情况,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逐步实现城市环境保护工作由定性管理向定量管理的转变。

各县(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城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公众积极参与”的“城考”管理体制。

成立由环保、建设、统计、卫生、公安等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协调机构和“城考”工作办公室,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责任制,将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单位,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保证“城考”工作的顺利进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11.27
•【字号】许政[2009]60号
•【施行日期】2009.11.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土地资源
正文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结果的通

(许政[2009]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按照《城镇土地分等定级的规程》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技术标准,我市完成了市区土地级别调整、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并通过省级验收。

现将更新后的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予以公布。

新的基准地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定基准地价同时废止。

附件: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一览表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附件:
许昌市城区基准地价一览表
单位:元/平方米。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治超办许昌市集中开展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治超办许昌市集中开展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治超办许昌市集中开展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1.04•【字号】许政办[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治超办许昌市集中开展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治超办制定的《许昌市集中开展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一月四日许昌市集中开展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为有效遏制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行为,严把车辆入户、办证关,严厉打击非法改装车辆企业,依法取缔各类违规经营货运场,切实加强源头管理,彻底消除超限超载车辆的违法行为。

根据省治超办的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行动(“两证”:即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两厂(场)”:即车辆改装厂和货运场;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行动)。

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突出源头治理,强化执法力度,完善监控网络,建立长效机制”的工作方针,以规范治理“两证两厂(场)”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把源头治超工作落到实处;坚持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治超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目标,严把车辆入户、发证关,杜绝非法改装、拼装车辆超限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通过治理,使改装车辆和超限超载车辆从源头上得到遏制,为我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创造良好的交通运输环境。

二、组织领导为加强对专项治理行动的领导,成立“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专项治理行动的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三、工作步骤“两证两厂(场)”专项治理行动时间从2007年1月5日开始,至2007年6月15日结束,为期半年,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2•【字号】许政办[2007]48号•【施行日期】2007.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许政办[2007]48号)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切实加强城市规划管理,规范集体土地居民建房,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公正,保证城市快速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决定在城市规划区内开展集体土地农改居房屋普查确权登记工作。

具体方案如下:一、普查目的摸清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农民改居民房屋现状情况,为城市规划、建设及房屋管理提供准确详实的资料和依据;规范居民个人建房行为,把居民建房纳入正常管理轨道,有效遏制私搭乱建行为;为城市建设拆迁补偿提供依据,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体现社会公平公正;为城中村改造提供相关资料,促进城中村改造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消除安全隐患,改善城市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二、普查范围普查范围为北外环快速路以南,西外环快速路以东,南外环快速路以北,京珠高速公路及邓庄组团以西。

其中涉及:魏都区:文峰办事处、新兴办事处、七里店办事处、丁庄办事处、东大办事处、西大办事处、南关办事处、西关办事处、北大办事处、五一路办事处。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6•【字号】许政[2007]64号•【施行日期】200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许政[2007]64号)魏都区、许昌县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1.环境功能区划的目的、依据与原则1.1目的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1)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2)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3)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4)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1.2依据1.2.1 环境功能区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6)《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7)《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2.2 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环境标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实现环境目标服务,因此所有标准都存在被修订的可能,使用本环境功能区划(文本)的各方都应自觉执行下列标准的最新版。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意见的通知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许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8•【字号】许政办[2007]116号•【施行日期】2007.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意见的通知(许政办[2007]1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现将《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许昌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意见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巩固市区内河治理成果,建设覆盖城乡的碧水蓝天,全面提升我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07〕20号)和《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出境水责任目标管理工作的通知》(许政办〔2007〕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排污口截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排污口基本情况颍河、颍汝干渠、石梁河、小洪河及清潩河、清泥河下游等6条河流共有110个排污口。

(一)颍河(14个)1.襄城县(8个)(1)颍河桥南岸东侧50米处1个厕所排污口。

(2)颍河桥南岸西侧200米处1个厕所排污口、1个门面房生活污水排污口、1个浴池排污口。

(3)颍河桥北岸西侧50米处1个厕所排污口、500米处1个饭店排污口和1个简易厕所排污口。

(4)颍河桥北岸西侧侯庄村1个旱厕(有化粪池)排污口。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6〕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6〕58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许政办〔2016〕5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16年7月14日许昌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按照国家、省、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关规定,市政府根据每月空气自动监测站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和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或综合污染指数排名情况,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第二条对许昌县、魏都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按每月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与上年同期相比改善率名次的70%权重和每月环境空气质量指数名次的30%权重加和,由低到高进行排名。

各县(区)以市环境监测、监控部门确定的监控点位计算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

对最后一名县(区)政府(管委会)扣缴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

第三条对禹州市、长葛市、鄢陵县、襄城县,按每月环境质量综合指数,由低到高进行排名。

各县(市)以市环境监测、监控部门确定的监控点位计算环境质量综合指数。

对最后一名县(市)政府扣缴100万元生态补偿资金。

第四条为保证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的真实性、公正性,对各县(市)政府自行管理的自动监测站实行事权上收,由许昌市环境监控中心统一管理,并实行第三方社会化运营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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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的通知
(许政[2007]64号)
魏都区、许昌县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现将《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
1.环境功能区划的目的、依据与原则
1.1目的
环境功能区划是环境规划的基础,也是城市环境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
(1)实现城市环境分区分类管理;
(2)便于环境目标管理和污染物总量控制;
(3)为城市社会发展和经济开发建设活动提供科学依据;
(4)为城市工业布局、产业结构的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1.2依据
1.2.1环境功能区划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6)《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7)《许昌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1.2.2环境功能区划主要引用的标准环境标准是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为实现环境目标服务,因此所有标准都存在被修订的可能,使用本环境功能区划(文本)的各方都应自觉执行下列标准的最新版。

(1)《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4)《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94);
(5)《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

1.3原则
(1)以城市生态系统的理论为指导;
(2)从整体性出发,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3)各功能区分别执行相应的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4)以科学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总目标为指导,今后随着市区发展的需要及生态环境适宜度的可能性确定市区目标功能。

2.功能区划范围与方法
2.1适用范围
许昌市辖区内的魏都区、许昌县、经济开发区和东城区。

2.2区划方法
环境功能区划以环境单元为基础,根据市区土地开发利用程度、生态适宜度及社会经济条件等制约因素,利用道路作为明显界限,划分不同环境功能区域。

3.环境功能区划结果
3.1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
根据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和《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2 006)的规定,结合市区清潩河、清泥河、运粮河、许扶运河、护城河、天宝河和学院河等河流地表水体水域环境现状和水体功能,将市区内的河流划定为Ⅴ类水域,主要适用于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1)清潩河市区段:清潩河滹沱闸至新107国道桥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2)运粮河:运粮河王月桥闸至经济开发区橡胶坝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3)清泥河:清泥河北外环桥至南外环桥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4)护城河:护城河市区公园至莲花湾环状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5)许扶运河:许扶运河市农机站至新107国道桥河段,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6)天宝河:天宝河全段河流,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7)学院河:学院河全段河流,执行地表水Ⅴ类水质标准。

3.2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
结合《许昌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的要求,许昌市市区分为居住区、行政办公区、商业区、交通枢纽区、居住工业混合区、文化教育区、一般工业区。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和市区情况,划定许昌市市区大气环境为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3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划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结合市区内自然生态环境和社会环境的现状,以及城市总体规划,分别将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划分为3大类。

即1类区:居住、文教区,2类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4类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1、2类区总面积90k2m。

各噪声环境功能区执行相应环境噪声标准。

(1)1类区(居住、文教区)
1号区:面积2.5k2m
清潩河-天宝路-学院路-建安大道所围区域。

(2)2类区(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2号区:面积24.4k2m
清潩河-北外环-新107国道-清潩河-建安大道-学院路-天宝路所围区域。

3号区:面积1 1.4k2m京广铁路线-北外环-清潩河-七一路所围区域。

4号区:面积13.3k2m京广铁路线-七一路-清潩河-新107国道-南外环所围区域。

5号区:面积15.3k2m
西外环-北外环-京广铁路线-许继大道所围区域。

6号区:面积23.1k2m
西外环-许继大道-京广铁路线-南外环所围区域。

(3)4类区(交通干线道路两侧)
现有道路交通干线(17条):五一路、劳动路、七一路、南关大街、建设路、新兴路、八一路、文峰路、华佗路、延安路、解放路、许由路、毓秀路、学院路、建安大道、莲城大道、许继大道。

铁路干线:京广铁路和地方铁路市区段。

对于道路交通干线两侧区域,若临街建筑物以高于三层楼房(含三层)的建筑为主,将第一排建筑物面向道路一侧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若临街建筑物以低于三层楼房建筑(含开阔地)为主,将道路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即: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45米;如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0米。

铁路两侧红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为4类标准适用区域。

距离的确定不计相邻建筑物的高度,如相邻区域为1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50米;如相邻区域为2类标准适用区域,距离为35米。

4.环境功能区划实施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由许昌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文本、附图经批准后均为有效文件。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与国家及地方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配套使用。

《许昌市市区地表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由许昌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发布部门:发布日期:2007年12月06日实施日期:2007年12月06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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