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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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

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与证据推定刑法中的刑事证据是指用于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各种材料、物证、证人证言等。

在司法实践中,证据的获取和运用是保证公正审判的重要环节。

本文将探讨刑法中的刑事证据与证明事实查明以及证据推定的相关问题。

一、刑事证据的定义和类型刑事证据是指能够证明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的一切材料和信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等。

这些证据可以由检察机关、侦查机关、辩护人或犯罪嫌疑人提供。

二、证明事实查明的原则和方法刑事案件中,法院需要通过证据来查明事实,确保对被告人的公正审判。

证明事实查明具有以下原则和方法:1. 真实性原则: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具有真实性。

法院在收集和运用证据时,应注重证据的来源、真实度、自相符合性等方面的问题。

2. 全面性原则:法院在查明事实时,应力求全面地收集证据。

只有在掌握充分的证据基础上,法院才能作出正确的判决。

3. 法定证据原则:法律对于证明特定事实的证据有具体规定。

法院应依法采纳法定证据,如书证、物证等。

4. 严格审查原则:法院对证据的采信和运用要严格审查。

对于存在瑕疵、不完整或权威性不强的证据,法院应保持审慎态度。

三、证据推定的概念和适用范围证据推定是指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在刑事案件中,由于不能直接获取某些事实的证据,法院可以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与之相关的其他事实。

证据推定的适用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证明某一事实,但可以通过合理推论和推定来推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可以根据间接证据进行事实推定。

2. 事实与案情的综合分析:在刑事审判中,法院不仅要全面收集证据,还要对证据与案情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出可能发生的事实。

3. 知识和经验的运用:法院可以根据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以及法官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事实进行推定。

但是,推定的结论必须有事实依据,并且要遵循逻辑推理的原则。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

也谈刑事诉讼证据的审查和适用[摘要]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证据是基础和核心,只有通过对大量的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才能作为证据适用。

也就是说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审查、运用证据的过程。

只有掌握证据的三要素及其特征才能灵活地运用多种方法审查和判断证据,才能揭露真相,才能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刑事诉讼;证据;审查;适用一、从证据的三要素来审查判断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三要素,它们之间是互相联系,缺一不可的。

客观性和关联性是讲刑事证据的内容,合法性是讲刑事证据的形式。

刑事证据的内容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加以审查,合法性是刑事证据真实性与关联性的法律保证。

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表明了刑事证据内容和形式的统一。

证据的客观性要求证据必须有正确的来源,并且是经过查证属实的。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联系,因而使其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或多或少成为可能,在我们认识和理解证据的关联性时,应注意以下几点:第一,证据的关联性是客观的;第二,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联系,或者说证据关联性的表观形式是多种多样的,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联系程度的不同,决定了证据对案件事实证明力的大小,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中当然要收集证明力强的证据,但同时也不能忽视证明力弱的证据;第三,证据和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可认识的,没有被我们所认识的证据事实,不可能纳入诉讼的轨道,更谈不上起证明作用,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有更多的手段帮助人们发现和认识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的关联性。

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证据必须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并且由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这具体包括: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

我国形式证据的形式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法律对证据的表现形式做出明确的规定,是为了从形式上保障证据的事实内容的客观性。

证据的种类和效力如何认定

证据的种类和效力如何认定

证据的种类和效力如何认定在法律的世界里,证据就如同拼图的碎片,通过它们的组合与拼接,才能还原出事实的真相。

然而,并非所有的证据都具有同等的分量和价值。

要准确地判断案件的是非曲直,就必须了解证据的种类以及它们的效力认定方式。

证据的种类繁多,常见的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比如合同、借条、遗嘱等。

书证的效力通常取决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如果一份书证是伪造的或者是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那么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书证所记载的内容必须与案件的争议焦点存在直接的关联,否则也难以被法庭采纳。

物证则是指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比如凶器、作案工具、指纹、血迹等。

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因为它们是直接与案件相关的实物。

但在认定物证的效力时,需要确保其来源的合法性和保管的规范性。

如果物证的收集过程存在违法或者保管不善导致物证被污染、损坏,那么其效力可能会受到质疑。

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的感知能力、记忆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与案件的利害关系都会影响证人证言的效力。

一般来说,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感知清晰、记忆准确、表达清晰的证人证言更具有可信度。

但需要注意的是,证人证言可能会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存在误记或者故意歪曲事实的可能性。

被害人陈述是被害人就自身受害情况所作的陈述。

由于被害人在案件中往往处于较为特殊的地位,可能会因为情绪、恐惧等因素影响陈述的准确性。

因此,在审查被害人陈述时,需要综合考虑其心理状态、陈述的细节以及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他们对案件事实的陈述和解释。

但这类证据的复杂性较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会出于逃避罪责、减轻处罚等动机而作出不实的供述。

试论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程序和规则

试论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程序和规则

是 指 侦 查 、 检 察 、审 判 人 员 对 依 观 或 客 观 上 的 因 素 ,影 响 了证 据 的确 实 只 有 与 案 件 事 实 存 在 着 内 在 客 观 联 系 , 法 收 集 的 各 种 证 据 材 料 ,根 据 刑 事 诉 讼 性 ;第 二 , 司 法 人 员 收 集 证 据 的 形 式 是 并 能证 明案 件 事 实 的 证 据 ,方 可 采 纳 。
特 点 和 案 件 构 成 要 素 ,按 照 一 定 程 序 对 否 正 确 、合 法 , 固定 、保 管 证 据 的 方 法 4 从 证 据 间 的 相 互 联 系 方 面 审 查 判 .
证 据 进 行 取 舍 、组 合 、论 证 、认 定 的 步 是 否 科 学 等 ;第 三 ,有 关 人 员 是 否 出 于 断 。确 定 每 一 个 证 据 的 客 观 性 及 其 关 联 骤 和 方 法 。 正 确 掌 握 证 据 审 查 的 程 序 和 不 良 动 机 , 提 供 虚 假 的证 据 ; 第 四 ,有 性 ,将 它 与 案 内 其 他 证 据 联 系 起 来 进 行 规 则 ,对 于 查 明 侦 查 机 关 所 证 实 的 犯 罪 关 人 员 是 否 因 生 理 、心 理 、认 识 、表 达 综 合 分 析 ;从 证 据 与 证 据 的 联 系 中 进 行 事 实 是 否 清 楚 ,证 据 是 否 确 实 、 充 分 具 等 方 面 的 原 因 , 提 供 了 不 真 实 、不 可 靠 考 察 , 看 它 们 所 反 映 的 情 况 是 否 一 致 ,
而是 采 取 指 令 再 审交 下 级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而 产 生 的 一 些 程 序 上
四 、 强 化审 判 监 督 ,确 保 公 正 司法
为 维 护 国 家 法 律 的 统 一 ,特 别 是 在 实 行 大力 加强 社 会 主 义 的缺 陷 ,使 审 判 监 督 的 目的 真 正 得 以 实 现 , 向 提 出 抗 诉 的 检 察 法 制 建 设 ,人 民 群 众 对 司 法公 正 要 求 越 来 越 强 烈 形 势 下 ,加 强 机 关 和 当事 人 作 出 公 正 的 裁判 。 审 判 监 督 的 权威 性 、 有效 性 、准确 性 ,及 时 纠 正裁 判 不公 的 案 因程 序 公 正 是审 判 公 正 的有 力保 障 ,而 实 体 公 正 则 是 审 判 件 尤 为 重 要 。从 导 致 法 院 错 判 的 原 因 看 ,有 相 当 一 部 分 是 由 于 公 正 的 一 个依 据 ,程 序 公 正 与 实 体 公 正 是 分 不 开 的 ,共 同为 审 地 方保 护 主 义 、力 情 案 、关 系 案 、金 钱 案 等 造 成 的 。 如 果将 判 公 正 的 基 础 。 实 体 公 案件 交 由原 审 法 院 重 新 组 成 合 议 庭 再 审 ,未 必 能 摆脱 上 述 因 素 正 在 实 践 过 程 中 , 必 须 的影 响 ,难 以保 证 再 审 的 质 量 。而 且 原 审 裁 判 有 些 是 根 据 审 判 既 重 视 程 序 正 当 ,也 要 委 员 会 的 决 定 作 出的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即使 再 审 ,也 难 以通 过 兼 顾 案 件 实 体 符 合 事 实 再 审来 纠 正 错 误 。以 防 止 指 令 再 审 ,按 照 第 一审 程序 审 理 敷 衍 真 相 , 才 能 保 护 当 事 人 了事 ,明 知 是 错 案 而 准 予 撤 诉 等 ,使 再 审 工 作 得 到 完 善 和 加 的合 法 利 益 , 整 个 社 会 使 强 。对 适 用 指 令 再 审 的 规 定应 进 一 步 的 补 充 完 善 ,也 是 防 止 司 的人 、 会 的 利 益 实 现 公 社

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

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

刑事证据规则理解与适用刑事证据规则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规定证据的收集、审查、使用等程序和方式,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认定和审理公正性的保障,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和公正性。

本文将就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解和适用进行详细阐述。

一、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解刑事证据规则是指民主法治国家在刑事诉讼中,为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的正当程序和公正性而向社会提出的一系列规范,它的目的是以杜绝冤假错案,实现对犯罪行为的客观认定。

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包括如下几点:1.证据原则即以事实为根据,以证据为基础,不断地向真理追求。

在刑事定罪中,必须以证据作为基础,不能仅凭主观臆断来认定犯罪行为,因为一项犯罪并不一定是有意犯罪,也不能因为某种感觉而将其当作犯罪来处理。

2.合法原则指证据的获得和收集必须依法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3.规定证据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收集、审查、运用证据,不得随意提出证据,更不能有意排除证据,否则会对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带来极大的影响。

4.证据独立原则指在刑事诉讼中,证据应该保持独立,相互印证,使得犯罪事实得到更加可靠、准确、客观的证实。

5.证据充分原则指证据应当充分,必须获得足够的证据材料,否则无法对犯罪事实做出完整准确的认定,会漏判冤假错案。

二、刑事证据规则的适用按照刑事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刑事证据收集的过程必须遵循合法、规范、独立和充分的原则。

在刑事诉讼中,应按照如下程序适用刑事证据规则:1.证据的获得刑事证据的获得必须依法规定,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因为非法收集的证据即使有利于审判结果,也是不可用的。

例如,警察在没有搜查令的情况下,私自进入被告人家中搜查,所得的证据在刑事审判中是不可使用的。

2.证据的鉴定、审查任何证据都有可能存在真、假、误问题,如果证据存在瑕疵,可能会对刑事审判产生不利影响,所以必须进行鉴定、审查。

各项证据都应按照证据规则要求加以审查,包括口供、物证、证人证言等等。

证据的种类及注意要点

证据的种类及注意要点

证据的种类及注意要点以证据的种类及注意要点为标题,写一篇文章证据在法律和科学研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可以用来支持或反驳一个观点、论断或假设。

不同的领域和学科会使用不同类型的证据来进行论证和推理。

本文将介绍一些常见的证据种类,并提供注意要点,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证据。

一、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个事实或观点的证据。

它可以是目击者的陈述、录像录音、书面文件等。

在使用直接证据时,需要注意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是否存在篡改或伪造的可能性。

此外,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需要进行核实,以确保其有效性和可信度。

二、间接证据间接证据是通过推理和推断得出的结论,而不是直接观察到的事实。

它可以是一系列相关事件或现象的推导,也可以是基于已知事实和原理的逻辑推理。

在使用间接证据时,需要明确推理的逻辑关系和前提条件,并确保推理过程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三、统计数据统计数据是通过对大量样本的观察和测量得出的结论。

它可以用来描述和分析某种现象的普遍规律和趋势。

在使用统计数据时,需要注意样本的代表性和数量是否足够,统计方法的可靠性和有效性,以及数据的解释和引用是否准确和恰当。

四、科学实验科学实验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它可以通过控制变量和观察结果,来验证或推翻某个假设或理论。

科学实验需要设计合理的实验方案和操作步骤,确保实验结果可重复和可靠。

在使用科学实验结果时,需要明确实验条件和限制,并进行科学解释和分析。

五、专家意见专家意见是指来自相关领域的专家对某个问题或观点的评价和判断。

专家意见可以提供权威和可靠的信息,但也需要考虑专家的背景和立场,以及其意见是否有科学依据和广泛认可。

在引用专家意见时,需要明确专家的身份和权威性,并进行合理解释和引用。

六、历史文献历史文献是对过去事件和现象的记录和描述,它可以用来了解历史事实和推断历史趋势。

历史文献可以是书籍、档案、文献资料等,需要注意文献的来源和可信度,以及对文献的解读和分析是否准确和全面。

略谈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略谈刑事证据的收集与审查

形式 , 械地 、 机 片面地 理解法 律, 是在 与犯罪 现象 的斗争 中 自缚手 第 8 条至 第 18 、第 11 关于 侦查 的规 定中也包 含有 刑事 9 1条 3条 脚, 自甘落 后 。第二 , 里 的所 谓“ 这 证据 ”无 论 是哪一 种类 , , 都存 证据 收集 规则 。 19 年 9月 8日起 施行 的 《 高 人民法 院关于 98 最
随着社 会 的发 展 , 科技 的进 步 , 的证据种类 层 出不 穷, 新 它们 中的 有 罪或者 无罪 、 犯罪情 节 轻重 的证据 。严 禁刑 讯逼供 和 以威胁 、 很难 归入 到法律 既 定的某 一种 证据 形 式中 去 。假 若 我们 拘泥 于 引诱 、 骗 , 欺 以及其他 非法 的方法 收集证 据 。该 法第二 编 第二章 ”
( 物证 、 一) 书证 ; 证人 证言; ) ( 二) ( 被害人陈 述: 犯罪嫌疑 人 、 三 ( 四) 被 结合 的整 体 , 任何 证据材 料 只有 同时 具备 了这 三个 特征 , 才能 纳 告人供 述和辩解 ; 鉴定结论: 勘验 、 查笔录: ) ( 五) ( 六) 检 ( 视听资料 。 七 以上证 据 必须经 过 查证属 实 , 能作 为定 案的根 据 。 于刑 诉法 才 对 的这一 规定 , 我们 必须有一 个正确 、 全面 的认识 , 认真 领会立 法精
即 “ 观性 ” 客 。这 是本质 特 征 。一切不 是客 观事 实而 是主观 推理 证据 。以刑 讯逼 供或 者威 胁 、 引诱 、 骗等 非法 的方法 收集 的犯 欺 或 虚幻 的东西 , 想 、 猜 推测 、 怀疑 、 信 , 迷 道听 途说 等 , 都不 能作 为
刑 事诉讼 中 的证据 。
的“ 定案 根据 ” 。任 何的证 据都 须查 证属 实 以后 方 能作 为定案 的 确 实属于采 用刑 讯逼 供 或者 威胁 、 l 、 骗等 非法 的方法 取得 弓诱 欺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刑事诉讼的证据有很多,书证,物证,还有⼀些电⼦材料都是可以作为证据的,不过这个证据并不是收集起来后就会作为案件的依据,⽽是要经过审查⽆误后才可以。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

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

证据种类有以下⼏种:(⼀)书证。

指以⽂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书。

⽐如,书信、⽂件、票据、合同等。

(⼆)物证。

指⽤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

指⽤录⾳、录像的⽅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

⽐如,⽤录⾳机录制的当事⼈的谈话,⽤录像机录制的⼈物形象及其活动,⽤电⼦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证据领域的。

(四)证⼈证⾔。

指证⼈以⼝头或者书⾯⽅式向⼈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

证⼈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其他地⽅间接得知的。

(五)当事⼈陈述。

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向⼈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

⽐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书鉴定、会计鉴定等。

鉴定结论是应⽤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段。

(七)勘验笔录。

指⼈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

它是客观事物的书⾯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种证据形式。

⼆、刑事诉讼中证据如何采信(⼀)证据采信标准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2、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3、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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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聪
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是一个刑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本文对刑事诉讼证据种类及其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规则进行解读,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

一、刑事证据的种类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材料。

证据种类,是指根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表现形式对证据所作的分类。

证据种类实际上是证据在法律上的分类,是证据的法定种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证据包括:
(1)物证
物证是指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起证明作用的,因此与其他证据相比,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2)书证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书证的表现形式和制作方法多种多样,不限于“书写的文字材料”。

书证属于实物证据范围,客观性较强。

这里需要注意书证与物证的区别是“书证以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以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书证与物证的共同特点主要是都要有实物载体,属于实物证据。

如果一个物体可以同时以上述两种方式发挥证明作用,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3)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其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证人证言往往会受到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的影响。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不能作为证人。

(4)被害人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被害人对犯罪有较多了解,但也容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

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称为口供。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全面、具体反映案件事实,但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的切身利害的关系,口供容易反复,时供时翻,这是口供比起其他证据所不同的又一个显着特点。

(6)鉴定意见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这方面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人,进行鉴定后所作的书面意见。

鉴定意见具有特定的书面形式,是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内容仅限于案件涉及的相关科技技术问题。

与证言等其它言辞证据相比,鉴定意见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少。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勘验等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等进行勘查、检验后所作的笔录。

勘验等笔录的表现形式可以包括文字、记载、绘制的图样、照片、复制的模型材料和录像等。

勘验等笔录的主要作用是固定证据及其所表现的各种特征,对于发现、收集证据,确定侦查方向,鉴别其他证据有重要的作用。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一般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存在,内容丰富;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更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同时对技术的要求比较高。

二、刑事证据的收集
刑事证据的收集是指侦查机关和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程序,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

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前提,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收集证据的主体,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司法人员和律师才有权主动收集和调取刑事证据,其他任何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公民个人,都无此权力。

如果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做了收集证据的工作,也必须经公安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审查核实以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诉讼法》第52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该规定并不是指行政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收集证据。

收集证据有以下要求:
(1)合法
《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2)及时
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

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后,只有及时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才能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

(3)客观全面
客观性是指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如实收集。

全面性是指要全面调查、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内容。

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又要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4)深入细致
收集证据时候深入到案件的实际中去,深入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详细查问,仔细发现和了解微小的迹象和可疑的线索。

对于已经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必须通过法定的有效方法妥善保存,以保持证据真实性和证明力。

三、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定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

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

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
(1)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单独审查,单独判断该证据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相关性、真实性。

(2)对比审查。

对比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3)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总体来说,对证据的审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第一,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
第二,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
第三,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
第四,不同证据之间的关系;
第五,证据是否充分。

四、刑事证据的运用
刑事证据的运用是指公安司法人员依据查证属实的证据来确定案件事实。

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刑事证据的运用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重证据,轻口供。

《刑事诉讼法》第53条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决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处罚。

(2)一切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刑事诉讼法》第48条明确规定:各种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任何证据材料未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案件事实情节清楚,并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证据确实充分,在证据之间、证据与案情之间,排除了所有疑问与其他的可能性,应当依法作出认定的结论。

经法庭审理后,对于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4)必须忠于事实真相。

《刑事诉讼法》第5条规定: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于事实真相。

故意隐瞒事实真相的应当追究责任。

刑事证据是刑事诉讼的灵魂,刑事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认识证据本身以及了解掌握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对把控整个刑事诉讼活动起到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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