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中央制度
元朝的历史制度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变迁

元朝的历史制度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变迁元朝(1271年-1368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它的历史制度经历了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变迁。
这种变迁在统治者的治理理念、政策取向和对地方行政的处理方式上都有所体现。
下面将从不同角度来探讨元朝历史制度中央集权与地方自治的变迁。
一、皇权强化与中央集权的兴起元朝的建立标志着中国历史上的征服王朝,拥有强大的帝国野心。
为了巩固统治,元朝皇帝通过一系列政策和制度的变革,逐渐增强了皇权,实现了中央集权的兴起。
首先,元朝以忽必烈为首的王朝统治者开始了一系列改革,目的是扩大君主的权威和控制力。
元朝设立了行省、路、州、县等行政单位,并派遣官员担任各级职位,实行直接任命制,使中央政权直接控制地方行政。
其次,元朝建立了著名的行省制度,将全国分为行省,并设有行省长官。
这些行省长官由朝廷委派,负责管理行省内的经济、军事和司法事务。
行省制度的建立使得中央政权能够更好地控制地方,并迅速传达和执行皇帝的政令。
最后,元朝设立了特别机构——行台,行台是元朝在边疆地区设立的行政机构,专门负责边疆地区的军事和民政事务。
行台在边疆地区发挥了重要作用,确保了元朝的边疆安全。
二、地方自治的尝试与限制虽然元朝加强了中央集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也对地方自治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尝试。
地方自治是指地方政府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独立决策和管理权力的能力。
一方面,元朝承认了一些地方权贵的地位和特权。
在一些地方,元朝授予地方权贵一定的自治权,使他们可以自行管理土地、农业和财政。
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地方权贵的利益需求,并增强了地方政府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元朝允许一些地方政府在一定程度上保留传统体制和行政方式。
在一些地区,元朝尊重了当地的风俗习惯和法律规定,保留了一些传统机构和职位。
这种做法保持了地方的稳定和社会秩序。
然而,尽管存在地方自治的尝试,元朝对地方权力进行了严格限制,以确保中央政权的绝对控制。
元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和条例,对地方政府的权力、财政和军事进行了详细规定,以限制地方政府的独立权力。
元朝的中央制度

元朝的中央制度元朝的国家政治制度在元世祖忽必烈时基本上确定下来,忽必烈根据汉族谋臣的建议,采用了唐、宋以来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参照辽、金旧制,并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改进。
元朝中央的统治机构“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
另有管理全国佛教和吐蕃事务的宣政院与之平行,同为全国最高领导机构。
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决策权在中书省,执行权在尚书省。
宋朝的实权在二府三司,二府中的丞相府负责行政,但“三司”却分管财政税收。
金朝的实权在尚书省,故而尚书令和左右丞相权力很大,地方上则设行尚书省。
蒙古帝国的最高行政长官是大断事官,负责审断刑狱与民户分配,后来,掌管文书、印章的必阇赤长的权力逐渐增大,成为仅次于大断事官的中枢要员。
窝阔台时期,设立过中书省,以耶律楚材担任中书令,粘合重山担任左丞相,田镇海为右丞相,但这时的蒙古帝国也不过是借用了汉地官署的名称,与真正地实行汉法还差得很远。
名副其实的中书省是在忽必烈时期设立的,直到这时,中书省才被赋予处理国家大事的权力。
忽必烈登上大汗之位后,“内立都省,以总宏纲;外设总司,以平庶政”。
中统元年(1260)四月一日设立中书省,取代札鲁忽赤(大断事官)和必阇赤长,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行政、军事、监察大权。
其职责大致包括议论朝政、协助皇帝决策,发布政令。
监督六部及地方行政机构执行朝廷政令。
并亲自处理相关政务等。
最初只任命了王文统为中书省平章政事,张文谦为中书省左丞,因二人意见不和,张文谦出任大名等路宣抚使。
后来设右左丞相、平章政事、参知政事各数人。
中统二年(1261)十二月,封皇子真金为燕王,并开始领中书省事。
至元十年(1273)真金被册封为太子,兼任中书令,成为中书省的名义长官。
真金其职责是“领导百官,处理要事”。
此后这个职位只为皇太子兼职,未立太子时即为空缺。
即使皇太子兼领一月至中书省。
中书省的实际长官为右、左丞相。
蒙古人尚右,因此右丞相为首相、正长,右、左丞相均为正一品,其职责是“统六官,率百司,居令之次”。
元朝的统治制度

元朝的统治制度元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非常特别的王朝,其创立者成吉思汗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一套独特的统治制度。
元朝的统治制度不仅考虑到了蒙古族和汉族之间的差异,也对民族关系、地方官制、社会秩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调整,是一个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的综合性制度。
一、政治制度1、中央政治制度元朝的中央政治制度由万户、十万户、百万户和行省等组成。
万户是元朝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处理重大决策和行政管理。
十万户、百万户则是实际执行政策的官员,分别管理各个行省和省份。
行省是元朝的最高行政单位,分别管辖各个区域内的事务,并与军队一同负责维护社会秩序。
2、民族政策元朝在征服汉地后,采取了一系列民族政策,以稳定国内固化人民的支持。
首先,元朝设立了汉人王公,以巩固汉族的地位。
其次,元朝以慷慨地对待汉族官员和军队,以缓解汉族和蒙古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此外,元朝还实行了“九塞蒙古制度”,即对蒙古、满洲和其他边疆民族进行宽松的治理,以便于其更好地维护边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3、官制元朝的官制分为四级:蒙古军、千户、万户、百万户。
千户、万户通常担任地方中小官僚,而百万户则负责管理大地区内的行政管理。
由于元朝不实行科举制度,因此官员多是由王室或被推荐的大臣直接任命的。
和更早的时期相比,元朝的官制改善了蒙古族和汉族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创造一个相對平衡的治理环境。
二、法律制度元朝法律制度是一个逐步形成的制度,其基础可以追溯到成吉思汗时期。
随着时间的推移,元朝法律制度也逐渐发展和完善。
元朝法律制度体现了蒙古族和汉族之间的差异,并具有相当的进步性。
其主要特点是:1、法律的调和性元朝法律制度注重平衡和调和各方利益,保障不同民族的平等与和谐。
在各个领域中,元朝法律带来了明显的政治灵活性,使不同民族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得到了更好的缓解。
2、法律的多样性元朝法律还体现在多样性,它是一个古典和民间法律相结合的体系。
这种多元体系促进了不同地区、群体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有助于不同族群间的相互了解和融合。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是指元朝在政治和军事方面的组织和管理体制。
元朝中央政权的核心是皇帝和中书省。
元朝设立了中书省、尚书省、御史台、都元帅府等机构,来实行中央的行政、立法和监察等职能。
其中,中书省负责起草、审核、颁布法令;尚书省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御史台负责监察官员的廉政和治理;都元帅府则负责指挥元朝的军队。
至于地方制度,元朝设立了行省、路、州、县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管理。
行省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由行省尚书、总管等官员负责,行使行省的行政、军事和财政等职权。
路和州则是行省下设的地方行政单位,分别由路和州的官员进行管理。
县是最小的行政单位,由县的官员进行管理。
此外,元朝还特别设立了行宜局,负责监察地方政务和官员的廉政,以确保地方政权的稳定和管理的公正性。
元朝还实行了户口制度,要求人民必须登记户口、纳税和服兵役,以实现对人民的管理和控制。
总的来说,元朝的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实行了集中统一的政治管理,以确保皇帝的统治权和政权的稳定性。
然而,由于元朝是一个庞大而多民族的帝国,其统治手段和政策也存在一些弊端,导致了一些地方的反抗和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王朝,其政治制度包括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两个制度。
一、元朝中央制度
1.太祖中兴政权:元朝的建立者成吉思汗采用了蒙古草原的传统政治制
度,设立了皇帝制度,太祖成吉思汗成为元朝的第一位皇帝。
2.丞相制度:元朝设立了丞相一职,丞相是皇帝的首席辅助官员,负责制
定政策、统筹军事和管理中央事务。
3.行省制度:元朝将全国分为行省,每个行省由一个行省官员负责,行省
辖区内有多个州和县。
行省官员有权管理行省内的政务、军事和财政等事务。
4.中书省和尚书省:中书省是元朝的中央政治机构,负责处理皇帝的文
书、命令和政策。
尚书省则负责管理中央的秘书和文书工作。
5.统军制度:元朝实行了军队的统一指挥制度,将全国的军队分为左军、
右军、前军、后军等,由中央统一指挥。
二、元朝地方制度
1.路制:元朝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路,每个路由一个路官负责,路官负责
管理路内的行省和州县,监督地方政务和军事。
2.州县制:元朝的地方行政单位是州和县,每个州由一个州官负责,每个
县由一个县官负责。
州官和县官负责管理地方政务、军事和税收等事
务。
3.保甲制度:元朝实行了保甲制度,将人民按照户籍分为甲组织,每个甲
由一名甲首负责,甲首负责管理甲组织的军事和治安等事务。
总结起来,元朝的中央制度包括丞相制度、行省制度、中书省和尚书省等;地方制度包括路制、州县制和保甲制度等。
这些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中央集权和地方自治的平衡,为元朝的统治提供了一定的政治基础。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摘要:1.元朝中央制度1.1 中书省1.2 枢密院1.3 御史台2.元朝地方制度2.1 行省制度2.2 行省设置与划分2.3 行省的职能和权力正文:一、元朝中央制度元朝实行中央集权制度,以巩固国家统一。
在中央,元朝设立了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三大机构,分别负责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
1.1 中书省中书省是元朝最高的行政机构,负责总理全国政务。
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相当于丞相。
在中书省下设六部,分别负责吏、户、礼、兵、刑、工等事务。
1.2 枢密院枢密院是元朝最高军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军事事务。
枢密院的长官为枢密使,由皇帝任命。
枢密院下设若干机构,分别负责军队的调动、后勤、装备等事务。
1.3 御史台御史台是元朝最高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官吏的行为,确保政治清明。
御史台的长官为御史大夫,由皇帝任命。
御史台下设若干机构,分别负责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的行为。
二、元朝地方制度元朝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加强中央集权,便于政令下达,巩固国家统一。
在地方上,设有行中书省,简称行省。
大都附近地区(今河北、山东、山西)称为"腹里",直属于中书省,即归中央直接管辖。
2.1 行省制度行省制度是元朝地方行政管理的基本制度。
除吐蕃外,其他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
元朝先后设立10 个行省(最大的一个行省是岭北行省),各省下设路、府、州、县。
2.2 行省设置与划分行省的设置主要根据地理位置、民族状况和政治需要。
行省的划分,旨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确保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
2.3 行省的职能和权力行省主要负责地方行政、财政、军事和监察等事务。
行省在职能和权力行使方面,表现为主为中央收权,同时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
元朝中央集权的制度

元朝中央集权的制度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王朝,其制度特点之一是中央集权。
在元朝时期,中央政府对地方的控制程度非常高,这种中央集权的制度对于统一国家、维护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元朝中央集权的背景、制度特点以及对社会与经济的影响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背景1.蒙古帝国的建立元朝之前,由成吉思汗建立的蒙古帝国已经实现了对欧亚大陆广大领土的统一。
蒙古帝国在统治初期,由于地域广阔、民族众多,采取了较为分散的统治方式,但随着帝国的扩张和发展,中央集权逐渐成为必然选择。
2.南宋的覆灭元朝在统一中国之前,曾与南宋王朝进行了长达几十年的战争。
南宋在面对蒙古军队时,由于内外因素,无法形成有效的对抗,最终被元朝所灭。
这场战争的胜利使得元朝掌握了整个中国的统治权力。
二、制度特点1.中央直接任命官员元朝中央集权的制度特点之一是中央直接任命官员。
中央政府设立了各级官员,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机构,官员的选拔和任命都由中央政府负责。
这种方式确保了中央政府对地方行政的直接控制,避免了地方势力过大。
2.重农抑商政策元朝中央集权的制度特点之二是重农抑商。
元朝奉行以农业为主导的经济政策,鼓励农耕生产,压制商业活动。
农业税收占据了财政收入的主要部分,而商业税收相对较低。
这种政策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但也减缓了经济的发展速度。
3.设立行中书省元朝中央集权的制度特点之三是设立行中书省。
行中书省是元朝的地方行政机构,由中央政府派遣的官员负责管理地方事务。
行中书省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具有广泛的权力,使得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更加紧密。
三、对社会与经济的影响1.统一的政治制度元朝的中央集权制度使得整个国家实现了政治上的统一。
中央政府对地方的直接控制,使得统治得以高效实施,加强了国家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2.促进了各地经济的发展元朝重农抑商的政策带来了农业经济的发展。
通过中央集权的制度,中央政府能够直接监督和管理农业生产,提高了农业生产效率。
同时,中央政府对商业的管控也使得商业活动有序进行,保护了商人的权益,促进了经济的繁荣。
元代的南北政治制度

元代的南北政治制度
元代在政治制度方面沿袭了金朝的制度,但又有一些新的特点。
元代的中央机构,不像前代那样施行三省制,而是施行一省制。
同时,地方上施行行省制也在元朝正式确定下来。
在元代,政府对蒙古人、色目人、汉人和南人给予不同的政治地位。
在中央机构中,元朝设置中书省,作为最高的行政机构,总理全国政务。
中书省的长官称“中书令”,后来由皇太子兼任,所以实际上是一个虚衔。
中书令以下,设立左、右丞相各一员,行使宰相职权,其中又以右丞相为尊。
此外,元代还实行民族压迫政策,对汉族和南人在法律和政治待遇上进行歧视。
元朝军队施行军屯制,即在军队驻扎的地方开垦土地,从事农业生产,这种方式导致了军队与当地人民的冲突,同时也加剧了民族之间的矛盾和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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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中央制度[1]北宋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极力从军、政、财、司等各方面削弱地方,造就强干弱枝的政治局面以巩固中央集权。
明代也是把地方权一分为三,分别为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这也是通过分地方之权以加强中央集权的。
[2][3][4]而处于它们之间的元代却反其道而行之,实行行省制度,地方行省权力相当之大,以至于“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可它依然巩固了元代的统治、加强了中央集权,使元代作为草原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能够对空前广袤的疆域统治近百年,而不是按正常思路所想的容易出现国家分裂、军阀割据。
为了理清行省制度和中央集权之间的联系,下面就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元朝行省制度的渊源
“省”的本意为宫禁,后业引申为中枢机要、行政机构的名称,因此行省起初是指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取代表中央行使权力之意,它多是因军事需要而设的临时机构。
行省制度滥觞于魏晋南北朝、隋朝、唐初以及金初短期出现过的“行台省”,到金朝后期再出现时,已较频繁地使用行省这个简称(以前通常简称“行台”)。
如金末,为抵御蒙古和镇压农民起义,君主常命宰臣出任诸路长官,或以宰相职衔授予地方长官,皆称行省,先后设有大名、河北、陕西、河东、中都、山东、东平、辽东、上京、益都、京东等行省。
元初的行省性质与金朝类似,仍属中央派出机构,设置并不稳定。
但随着全国的统一,行省很快转化成了固定的、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
二、元朝实行行省制度的必要性
1、管辖辽阔疆域的需要。
据载,元朝统一全国后的疆域是:北到西伯利亚,南到南海,西南包括吐蕃(今西藏)、大理(今云南),西北至回鹘(今新疆),东北至鄂霍次克海。
“元之天下视前代所以为盛”(《元史·兵志四》),元朝的疆域比以往任何朝代都辽阔,《元史·地理志》中也写到“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
面对这样一个超级大国,如何对地方进行有效的管辖,如何加强中央集权制,是关系到政权能否巩固的大问题。
因此元代设立数目有限的行省,代替中书省对其力所不及的地区进行管理,中央再从大局上对诸行省实施节制,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确实也是一种具有明显优点的统治模式。
因此,元朝在秦朝郡县制的基础上,实行了行省制度。
2、压制部分贵族的需要。
元朝沿用大蒙古国以来的游牧分封制,大量宗室外戚被分封于蒙古高原和东北地区,在中原又各自领有大小不等的份地。
对于这些皇亲国戚及其狐假虎威的家臣,一般的地方官府难以治理,非设立位高权重的行省不足以压制。
辽阳、岭北两个行省的设置,很大程度上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同时,元朝中央也通过行省,明令限制了蒙古贵族在封地范围内自行派遣官吏的权力,并规定由行省直接向贵族封地的民户征税,再由中央拨给贵族,不允许他们在封地内横征暴敛。
这些措施有助于元代
统治秩序的稳定。
3、民族政权统治的需要。
元朝作为历史上第一个由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性的大一统王朝,一直遭到南宋残余势力长期的抵抗,后来江南人民又因不堪赋役重负而纷纷起事。
在这样的背景下,位尊权重的行省不但不能罢撤,反而需要进一步强化事权、明确责任,以便遇到紧急事变能够迅速决策并付诸行动,维护元朝的统治。
即使大一统局面完全形成之后,行省在稳定地方统治方面的特殊价值,也没有消失。
这就为行省在全国范围内的定型奠定了基础,使得行省的基本性质由中央派出机构演化成为地方最高官府。
三、元朝实行行省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1、行省的二元化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
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才开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
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带有中央派出机构,或者说是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
这就使得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点,这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区关系所不具备的,这种特点使得行省既要服从中书省的制约又共同为元代统治服务。
2、中央政府对行省的有效控制有利于中央集权。
行省虽然“军国重事,无不领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牵制与制约。
如在人事权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在财政方面,行省只是充当了朝廷集中财赋的工具,所收取的财赋行省必须执行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的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规定,行省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赋支出的不足;在军事方面,行省不能独立行使军权,军权掌握在中央的枢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对行省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典制,不能逾越。
3、行省内部权力的相互牵制有利于中央集权。
元代行省内部实行的是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即通过行省官员集体开会共同负责,各官员之间既有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每个行省官员都不可能独立地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
同时中央在行省也构制了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
4、行省大权的归属有利于中央集权。
作为民族统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员掌握权力,以最关键、最敏感的统军权为例,行省官员中只有平章以上[5][6]才可以掌握军权,而平章以上又不准汉人担任,通常只能由蒙古和色目贵族担任,这些人更多的是元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忠实维护者,很难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代表。
因为作为一个异族身份、文化背景迥然的行省长官,即使大权在握,也很难想象他会策动汉族或者能够策动汉族搞分裂。
所以在理解元朝行省制度的时候,不能完全从汉族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趋势去解释,而更要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从蒙古统治集团特有的统治意识当中寻找原因。
这就是为什么元代行省制度起到了巩固统治的作用而到了明初朱元璋仍然将其权力一分为三的原因了。
5、行省的划分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
秦汉以来,地方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政区的自然属性与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较强,容易产生割据局面。
从元代开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采取“犬牙交错”的原则,任意将自然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拼成一个省级行政区,削弱地方的经济、文化认同感,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
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
如: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
这种划分行政区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强了中央集权,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
综上所述,元代的行省制度虽然与唐宋以来汉族社会日益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有很大的抵触,但它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还是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