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中央制度
元朝的中央制度

元朝的中央制度元朝的国家政治制度在元世祖忽必烈时基本上确定下来,忽必烈根据汉族谋臣的建议,采用了唐、宋以来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参照辽、金旧制,并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改进。
元朝中央的统治机构“其总政务者曰中书省,秉兵柄者曰枢密院,司黜陟者曰御史台”。
另有管理全国佛教和吐蕃事务的宣政院与之平行,同为全国最高领导机构。
隋唐实行三省六部制,决策权在中书省,执行权在尚书省。
宋朝的实权在二府三司,二府中的丞相府负责行政,但“三司”却分管财政税收。
金朝的实权在尚书省,故而尚书令和左右丞相权力很大,地方上则设行尚书省。
蒙古帝国的最高行政长官是大断事官,负责审断刑狱与民户分配,后来,掌管文书、印章的必阇赤长的权力逐渐增大,成为仅次于大断事官的中枢要员。
窝阔台时期,设立过中书省,以耶律楚材担任中书令,粘合重山担任左丞相,田镇海为右丞相,但这时的蒙古帝国也不过是借用了汉地官署的名称,与真正地实行汉法还差得很远。
名副其实的中书省是在忽必烈时期设立的,直到这时,中书省才被赋予处理国家大事的权力。
忽必烈登上大汗之位后,“内立都省,以总宏纲;外设总司,以平庶政”。
中统元年(1260)四月一日设立中书省,取代札鲁忽赤(大断事官)和必阇赤长,为全国最高行政机构,总领百官,与枢密院、御史台分掌行政、军事、监察大权。
其职责大致包括议论朝政、协助皇帝决策,发布政令。
监督六部及地方行政机构执行朝廷政令。
并亲自处理相关政务等。
最初只任命了王文统为中书省平章政事,张文谦为中书省左丞,因二人意见不和,张文谦出任大名等路宣抚使。
后来设右左丞相、平章政事、参知政事各数人。
中统二年(1261)十二月,封皇子真金为燕王,并开始领中书省事。
至元十年(1273)真金被册封为太子,兼任中书令,成为中书省的名义长官。
真金其职责是“领导百官,处理要事”。
此后这个职位只为皇太子兼职,未立太子时即为空缺。
即使皇太子兼领一月至中书省。
中书省的实际长官为右、左丞相。
蒙古人尚右,因此右丞相为首相、正长,右、左丞相均为正一品,其职责是“统六官,率百司,居令之次”。
元朝主要管理制度

元朝主要管理制度1.中央集权制度元朝实行了中央集权制度,即皇权至上,朝廷掌握着最高统治权力。
元朝设立了中书省、东京省、内外两臣、司农司等中央机构,负责管理朝廷事务。
各省各地的行政官员由中央任命,直接归属于皇帝管辖,具有极大的权力。
中央集权制度的实行,使得元朝政权高度集中,有利于统一国家,维护社会秩序。
但是也容易造成地方官员失去独立性,导致地方统治者缺乏责任感和积极性。
2.行政管理制度元朝设立了行省制度,将全国划分为行省、行中书省、行东京省等行政区域,由巡按等官员负责管理。
行省设有行省长官、行省参政官等官员,负责处理各地政务,执行中央政策。
此外,元朝还设立了监察机构,如锦衣卫、东厂等,负责监督官员,维护社会安定。
监察机构对于维护朝廷统治和防止腐败起到了重要作用。
3.地方制度元朝实行了府县制,将全国划分为府、县两级行政区域,分别由府尹和县令等官员负责管理。
府县制度在巩固中央集权的同时,有利于地方事务的管理和处理,保障了地方政权的贯彻执行。
二、经济制度1.赋税制度元朝实行了多种赋税制度,包括田赋、户赋、商税等,用以养活朝廷财政开支和维护社会稳定。
田赋是元朝主要的税收形式,按照土地的面积和肥力等因素征收。
户赋是指对居民的个人征税,商税则是对商业活动的税收。
赋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加,但也给农民和商人带来了沉重负担,导致社会矛盾激化。
2.货币制度元朝推行了铁钱制度,即以铁为原料铸造铁钱作为货币流通。
铁钱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和稳定性,方便了人民的交易和贸易活动。
此外,元朝还设立了钱监,负责铸造和管理货币,保护货币的稳定性和流通畅通。
因此,铁钱制度在元朝时期得到了广泛应用。
3.农业制度元朝实行了统一的农业管理制度,包括土地制度、耕作技术等方面。
元朝对土地实行了均田制,确保每个农民都有一定的耕地。
农业生产技术也有所发展,亩产量逐渐提高,有助于提高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
农业制度的实行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障了农民的生活稳定和经济繁荣。
元朝实行的政治制度

元朝实行的政治制度
元朝实行的政治制度主要有行省制度、僧官制度和民族分化政策。
1.行省制度:元朝是我国历史上地域空前辽阔的封建国家。
为了对各地实行有效的管辖和统治,元政府建立了行省制度。
它的确立,巩固了国家统一,使中央集权在体制上得以保障,是继秦朝郡县制后,我国政治制度史上的一项重大变革。
行省制度从此成为我国的地方行政机构,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影响深远,明清沿用此制,一直保留到今天。
2.僧官制度:明朝在西藏实行僧官制度。
由于藏区人民信仰藏传佛教,明政府利用宗教来统治藏区人民,但规定各级僧官由朝廷任免,从而加强了对西藏的管辖。
3.民族分化政策:元朝实行民族分化政策,把全国人分成四等,他们的政治、法律地位高低不同。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摘要:1.元朝中央制度1.1 中书省1.2 枢密院1.3 御史台2.元朝地方制度2.1 行省制度2.2 行省设置与划分2.3 行省的职能和权力正文:一、元朝中央制度元朝实行中央集权制度,以巩固国家统一。
在中央,元朝设立了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三大机构,分别负责行政、军事和监察事务。
1.1 中书省中书省是元朝最高的行政机构,负责总理全国政务。
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相当于丞相。
在中书省下设六部,分别负责吏、户、礼、兵、刑、工等事务。
1.2 枢密院枢密院是元朝最高军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军事事务。
枢密院的长官为枢密使,由皇帝任命。
枢密院下设若干机构,分别负责军队的调动、后勤、装备等事务。
1.3 御史台御史台是元朝最高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官吏的行为,确保政治清明。
御史台的长官为御史大夫,由皇帝任命。
御史台下设若干机构,分别负责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的行为。
二、元朝地方制度元朝在地方实行行省制度,加强中央集权,便于政令下达,巩固国家统一。
在地方上,设有行中书省,简称行省。
大都附近地区(今河北、山东、山西)称为"腹里",直属于中书省,即归中央直接管辖。
2.1 行省制度行省制度是元朝地方行政管理的基本制度。
除吐蕃外,其他地方设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
元朝先后设立10 个行省(最大的一个行省是岭北行省),各省下设路、府、州、县。
2.2 行省设置与划分行省的设置主要根据地理位置、民族状况和政治需要。
行省的划分,旨在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确保国家统一和政治稳定。
2.3 行省的职能和权力行省主要负责地方行政、财政、军事和监察等事务。
行省在职能和权力行使方面,表现为主为中央收权,同时兼替地方分留部分权力。
元朝的中央行政制度

元朝的中央行政制度
一、中央行政机构
元朝的中央行政机构以中书省为中心,掌握全国行政大权。
中书省设中书令,由皇太子兼领,实际由右丞相及其他副丞相兼领。
中书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掌管国家各方面行政事务。
二、监察机构
元朝设有御史台和行御史台,分别负责全国的监察工作和巡察工作。
御史台以御史大夫和御史中丞为正副长官,下设若干监察御史,分察各地官员。
行御史台则负责监察行省官员。
三、地方行政机构
元朝实行行省制度,将国家划分为若干个行省,每个行省设行省官掌管全省事务。
行省官由中央官员担任,直接对中书省负责。
行省下设路、府、州、县等地方机构,分别负责地方行政、司法、财政等事务。
四、官吏制度
元朝的官吏制度包括官品、官阶和官俸等。
官品分为正一品至从九品,共二十一品。
官阶分为文官和武官两大类,文官有丞相、参知政事、枢密使等,武官有平章政事、都督等。
官俸则根据官员品级和职位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五、俸禄制度
元朝官员的俸禄以实物为主,包括粮食、布匹、丝绸等。
官员的俸禄根据其官品和职位而定,从高到低分为不同等级。
此外,元朝还实行了俸禄田制度,官员可以获得一定数量的田地作为俸禄的一部分。
六、其他制度
元朝还有一些其他制度,如荫袭制度、匠籍制度等。
荫袭制度是指官员可以荫庇子孙,使其子孙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继承官员的职位和荣誉。
匠籍制度则是指工匠必须隶属于官府,成为“匠户”,不得私自脱籍。
这些制度都是为了维护元朝的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
元朝的统治制度

元朝的统治制度元朝是我国历史上一个非常特别的王朝,其创立者成吉思汗统一中国后,建立了一套独特的统治制度。
元朝的统治制度不仅考虑到了蒙古族和汉族之间的差异,也对民族关系、地方官制、社会秩序等问题进行了规定和调整,是一个经过不断探索和完善的综合性制度。
一、政治制度1、中央政治制度元朝的中央政治制度由万户、十万户、百万户和行省等组成。
万户是元朝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处理重大决策和行政管理。
十万户、百万户则是实际执行政策的官员,分别管理各个行省和省份。
行省是元朝的最高行政单位,分别管辖各个区域内的事务,并与军队一同负责维护社会秩序。
2、民族政策元朝在征服汉地后,采取了一系列民族政策,以稳定国内固化人民的支持。
首先,元朝设立了汉人王公,以巩固汉族的地位。
其次,元朝以慷慨地对待汉族官员和军队,以缓解汉族和蒙古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
此外,元朝还实行了“九塞蒙古制度”,即对蒙古、满洲和其他边疆民族进行宽松的治理,以便于其更好地维护边境安全和社会秩序。
3、官制元朝的官制分为四级:蒙古军、千户、万户、百万户。
千户、万户通常担任地方中小官僚,而百万户则负责管理大地区内的行政管理。
由于元朝不实行科举制度,因此官员多是由王室或被推荐的大臣直接任命的。
和更早的时期相比,元朝的官制改善了蒙古族和汉族之间的和谐关系,以创造一个相對平衡的治理环境。
二、法律制度元朝法律制度是一个逐步形成的制度,其基础可以追溯到成吉思汗时期。
随着时间的推移,元朝法律制度也逐渐发展和完善。
元朝法律制度体现了蒙古族和汉族之间的差异,并具有相当的进步性。
其主要特点是:1、法律的调和性元朝法律制度注重平衡和调和各方利益,保障不同民族的平等与和谐。
在各个领域中,元朝法律带来了明显的政治灵活性,使不同民族之间的摩擦和矛盾得到了更好的缓解。
2、法律的多样性元朝法律还体现在多样性,它是一个古典和民间法律相结合的体系。
这种多元体系促进了不同地区、群体之间的法律交流和合作,有助于不同族群间的相互了解和融合。
元朝中央集权的制度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少数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其政治制度具有鲜明的民族特色和中央集权特征。
以下是元朝中央集权制度的主要内容:
1. 中央机构:元朝的中央机构主要由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组成。
中书省是最高行政机构,负责全国的行政管理;枢密院是最高军事机构,负责全国的军事指挥;御史台是最高监察机构,负责监督官员的行为。
2. 行省制度:元朝实行行省制度,将全国划分为十个行省,每个行省由中央派遣官员管理。
行省制度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有效地防止了地方割据势力的出现。
3. 科举制度:元朝实行科举制度,通过科举考试选拔官员。
科举制度的实施,使得官员的选拔更加公正、透明,有效地提高了官员的素质。
4. 法律制度:元朝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了完善的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的建立,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秩序,保障了人民的权益。
5. 民族政策:元朝实行民族政策,对不同的民族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
元朝将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分别管理,同时也鼓励各民族之间的交流和融合。
元朝的中央集权制度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对中国历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
元朝中央制度是指元朝在政治和军事方面的组织和管理体制。
元朝中央政权的核心是皇帝和中书省。
元朝设立了中书省、尚书省、御史台、都元帅府等机构,来实行中央的行政、立法和监察等职能。
其中,中书省负责起草、审核、颁布法令;尚书省负责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御史台负责监察官员的廉政和治理;都元帅府则负责指挥元朝的军队。
至于地方制度,元朝设立了行省、路、州、县等行政区划,实行分级管理。
行省是地方的最高行政机构,由行省尚书、总管等官员负责,行使行省的行政、军事和财政等职权。
路和州则是行省下设的地方行政单位,分别由路和州的官员进行管理。
县是最小的行政单位,由县的官员进行管理。
此外,元朝还特别设立了行宜局,负责监察地方政务和官员的廉政,以确保地方政权的稳定和管理的公正性。
元朝还实行了户口制度,要求人民必须登记户口、纳税和服兵役,以实现对人民的管理和控制。
总的来说,元朝的中央制度和地方制度实行了集中统一的政治管理,以确保皇帝的统治权和政权的稳定性。
然而,由于元朝是一个庞大而多民族的帝国,其统治手段和政策也存在一些弊端,导致了一些地方的反抗和不稳定因素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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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中央制度[1]北宋为了强化中央集权,极力从军、政、财、司等各方面削弱地方,造就强干弱枝的政治局面以巩固中央集权。
明代也是把地方权一分为三,分别为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这也是通过分地方之权以加强中央集权的。
[2][3][4]而处于它们之间的元代却反其道而行之,实行行省制度,地方行省权力相当之大,以至于“军国重事,无不领之”,可它依然巩固了元代的统治、加强了中央集权,使元代作为草原游牧民族建立的大一统王朝,能够对空前广袤的疆域统治近百年,而不是按正常思路所想的容易出现国家分裂、军阀割据。
为了理清行省制度和中央集权之间的联系,下面就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元朝行省制度的渊源
“省”的本意为宫禁,后业引申为中枢机要、行政机构的名称,因此行省起初是指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取代表中央行使权力之意,它多是因军事需要而设的临时机构。
行省制度滥觞于魏晋南北朝、隋朝、唐初以及金初短期出现过的“行台省”,到金朝后期再出现时,已较频繁地使用行省这个简称(以前通常简称“行台”)。
如金末,为抵御蒙古和镇压农民起义,君主常命宰臣出任诸路长官,或以宰相职衔授予地方长官,皆称行省,先后设有大名、河北、陕西、河东、中都、山东、东平、辽东、上京、益都、京东等行省。
元初的行省性质与金朝类似,仍属中央派出机构,设置并不稳定。
但随着全国的统一,行省很快转化成了固定的、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
二、元朝实行行省制度的必要性
1、管辖辽阔疆域的需要。
据载,元朝统一全国后的疆域是:北到西伯利亚,南到南海,西南包括吐蕃(今西藏)、大理(今云南),西北至回鹘(今新疆),东北至鄂霍次克海。
“元之天下视前代所以为盛”(《元史·兵志四》),元朝的疆域比以往任何朝代都辽阔,《元史·地理志》中也写到“自封建变为郡县,有天下者,汉、隋、唐、宋为盛,然幅员之广,咸不逮元”。
面对这样一个超级大国,如何对地方进行有效的管辖,如何加强中央集权制,是关系到政权能否巩固的大问题。
因此元代设立数目有限的行省,代替中书省对其力所不及的地区进行管理,中央再从大局上对诸行省实施节制,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确实也是一种具有明显优点的统治模式。
因此,元朝在秦朝郡县制的基础上,实行了行省制度。
2、压制部分贵族的需要。
元朝沿用大蒙古国以来的游牧分封制,大量宗室外戚被分封于蒙古高原和东北地区,在中原又各自领有大小不等的份地。
对于这些皇亲国戚及其狐假虎威的家臣,一般的地方官府难以治理,非设立位高权重的行省不足以压制。
辽阳、岭北两个行省的设置,很大程度上就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
同时,元朝中央也通过行省,明令限制了蒙古贵族在封地范围内自行派遣官吏的权力,并规定由行省直接向贵族封地的民户征税,再由中央拨给贵族,不允许他们在封地内横征暴敛。
这些措施有助于元代统治秩序的稳定。
3、民族政权统治的需要。
元朝作为历史上第一个由北方少数民族建立的全国性的大一统王朝,一直遭到南宋残余势力长期的抵抗,后来江南人民又因不堪赋役重负而纷纷起事。
在这样的背景下,位尊权重的行省不但不能罢撤,反而需要进一步强化事权、明确责任,以便遇到紧急事变能够迅速决策并付诸行动,维护元朝的统治。
即使大一统局面完全形成之后,行省在稳定地方统治方面的特殊价值,也没有消失。
这就为行省在全国范围内的定型奠定了基础,使得行省的基本性质由中央派出机构演化成为地方最高官府。
三、元朝实行行省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
1、行省的二元化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
元朝行省最初只是临时性的中央派出机构,到元世祖忽必烈在位后期,才开始基本定型,转变为常设的地方大行政区。
但即使在行省完全定型并地方化之后,它仍然带有中央派出机构,或者说是中书省分支机构的性质。
这就使得行省具有二元化的特点,这是其他朝代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区关系所不具备的,这种特点使得行省既要服从中书省的制约又共同为元代统治服务。
2、中央政府对行省的有效控制有利于中央集权。
行省虽然“军国重事,无不领之”,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不受到中央政府各方面的牵制与制约。
如在人事权方面,元代地方官吏的选用主要由中书省和吏部负责;在财政方面,行省只是充当了朝廷集中财赋的工具,所收取的财赋行省必须执行上供中央与地方留用的七三分成的悬殊比例规定,行省还有义务遵照朝廷的命令,额外提供钱谷,以弥补中央财赋支出的不足;在军事方面,行省不能独立行使军权,军权掌握在中央的枢密院;在司法方面,朝廷也对行省制定了严格的规则典制,不能逾越。
3、行省内部权力的相互牵制有利于中央集权。
元代行省内部实行的是群官负责和圆署会议制,即通过行省官员集体开会共同负责,各官员之间既有分工、互相配合又互相牵制,每个行省官员都不可能独立地行使权力,而要受到其他同僚的协助或制约。
同时中央在行省也构制了监察行省、防范其擅权坐大的特殊机制。
4、行省大权的归属有利于中央集权。
作为民族统治的得力工具,元朝行省主要由蒙古、色目官员掌握权力,以最关键、最敏感的统军权为例,行省官员中只有平章以上[5][6]才可以掌握军权,而平章以上又不准汉人担任,通常只能由蒙古和色目贵族担任,这些人更多的是元朝中央集权统治的忠实维护者,很难成为地方割据势力的代表。
因为作为一个异族身份、文化背景迥然的行省长官,即使大权在握,也很难想象他会策动汉族或者能够策动汉族搞分裂。
所以在理解元朝行省制度的时候,不能完全从汉族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趋势去解释,而更要从当时特殊的历史环境、从蒙古统治集团特有的统治意识当中寻找原因。
这就是为什么元代行省制度起到了巩固统治的作用而到了明初朱元璋仍然将其权力一分为三的原因了。
5、行省的划分特点有利于中央集权。
秦汉以来,地方行政区划大抵依山川地形的自然界限或历史传统等因素来确定,政区的自然属性与经济、文化一体化趋势较强,容易产生割据局面。
从元代开始,行省区划主要以中央军事控制为目的,采取“犬牙交错”的原则,任意将自然环境差异极大的地区拼成一个省级行政区,削弱地方的经济、文化认同感,人为地造成犬牙交错和以北制南的局面。
从而使行省官失去了扼险而守、割据称雄的地理条件,朝廷就比较容易控制了。
如:秦岭以南的汉中地区被划归陕西行省,使四川盆地的北向门户洞开,无险可守。
这种划分行政区域的方法自然就加强了中央集权,客观上也促进了各族人民之间在经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交流。
综上所述,元代的行省制度虽然与唐宋以来汉族社会日益强化的中央集权观念确实有很大的抵触,但它作为元代社会发展的产物,还是起到了加强中央集权、巩固统治的目的,同时也对后世的政治制度尤其是地方行政区划产生了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