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的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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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

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在当今社会,志愿者活动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参与方式。

而作为志愿者,必须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这既是参与者的基本要求,也是志愿活动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

一、志愿者的权利1.权利受法律保护志愿者拥有受法律保护的权利。

他们在志愿活动中所拥有的权利,包括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信仰、游戏等,与普通公民的权利一样,不得被非法侵犯。

而这些权利是受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的保护的。

2.合法权益受保护除了上述权利外,志愿者还享有一些与志愿活动有关的专有权利、合法权益,这些权益包括:获得志愿服务资格,接受志愿服务的机会,组织和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获得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服务对象的信息,以及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实际需要,获得必要的培训和指导等。

3.获取尊重和尊严在线好的互动沟通志愿者既属于志愿服务组织的一员,也是社会大家庭的一份子。

在志愿服务中,志愿者必须得到同等尊重和尊严待遇,不得受到歧视、欺凌等不良待遇。

这同时也是志愿服务组织应履行的义务。

二、志愿者的义务1.尊重组织和服务对象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对象是志愿者服务的基础。

志愿者应当尊重组织的管理和法规,和服务对象之间保持良好的互动沟通,提供合法、规范、优质的志愿服务。

2.遵守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志愿服务活动是需要遵守一定规范的,不宜过分追求个人利益和好处。

志愿者应当严格按照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进行行动,不得违反志愿服务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任何不合规的行为,都可能会给志愿者自身罚责和志愿服务项目造成负面影响。

3.保守志愿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的信息志愿服务涉及到很多敏感信息,志愿者应当保守志愿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的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志愿服务机构和服务对象的任何信息。

因为志愿者泄露信息可能会让组织和服务对象受到损失。

4.遵循志愿服务协议志愿组织需要制定志愿协议书,来规范志愿服务的行为。

志愿者坚决遵循志愿服务协议书中的规定,力行履行志愿服务的义务。

同时积极参加有关一个志愿服务的培训,提高志愿服务的专业素质和实践水平。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第一条总则本志愿者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规范和促进志愿者服务活动而制定,旨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激发社会活力。

第二条定义1. 志愿者:指自愿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公民,不以牟利为目的,自愿付出时间、智力、劳动和资金的个人。

2. 志愿者服务活动:指志愿者自愿参与的各种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益义务劳动、社区服务、灾害救援、科普宣传等。

3. 志愿者组织:指依法成立并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以组织、引导和管理志愿者服务活动为主要职责。

第三条志愿者权利1. 志愿者有平等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不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残疾等原因受到歧视。

2. 志愿者有自由选择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可根据自身兴趣和专长选择适合的服务项目。

3. 志愿者有享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的权利,志愿者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装备和保险等。

4. 志愿者有获得服务成就感和社会认可的权利,志愿者组织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5. 志愿者有随时终止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但应提前通知志愿者组织,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四条志愿者义务1. 志愿者应按时参与、认真完成志愿者服务活动,遵守志愿者组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志愿者应尊重被服务对象的权益和隐私,保护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 志愿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4. 志愿者应积极宣传志愿者精神,传播公益理念,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

5. 志愿者应加强研究和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责任1. 志愿者组织应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确保志愿者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志愿者组织应及时与志愿者沟通,了解志愿者的需求和意见,解决问题和困难。

3. 志愿者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供服务所需的物资和设备。

学雷锋纪念日的志愿服务法律保障

学雷锋纪念日的志愿服务法律保障

学雷锋纪念日的志愿服务法律保障学雷锋纪念日是中国的传统节日,用以纪念雷锋这位伟大的志愿者和社会活动家。

在这一天,人们纷纷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展现了社会责任和爱心。

为了保障志愿服务的秩序和志愿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重点探讨学雷锋纪念日志愿服务的法律保障措施,并例举一些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志愿者权益的法律保障作为志愿者,他们参与志愿服务活动是出于自愿,并提供无偿的服务。

为了保障志愿者的权益,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者保障法》。

该法规定了志愿者的权利,包括自由选择、自愿参与、受到尊重和平等待遇等。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志愿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包括不得歧视、不得侵犯志愿者人身权益、给予志愿者适当的物质和精神激励等。

二、志愿服务活动的法律规范为了维护志愿服务活动的秩序,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志愿服务条例》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定义和范围,要求志愿服务组织依法设立、管理和运行。

该条例还规定了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和义务,包括组织和培训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机会、促进志愿服务的发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则规定了公益事业捐赠的程序和规范,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的登记、公开方式、受捐人的权益保护等。

该法还对虚假募捐等捐赠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志愿服务活动中的责任和风险防控志愿服务活动中存在一定的责任和风险,为了有效防控风险、保障志愿者和受助人的权益,我国还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法律责任,对于故意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

此外,志愿服务组织也应当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确保志愿者和受助人的安全。

此外,相关的法律条文还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这些法律法规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保障。

青年志愿者的义务与权利

青年志愿者的义务与权利

青年志愿者的义务与权利简介青年志愿者是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他们通过自愿参加社会服务项目,为社会做出贡献。

本文档将介绍青年志愿者的义务和权利,以确保他们在参与志愿者活动时能够享受到应有的保护和支持。

义务作为青年志愿者,你有以下义务:1. 自愿参与:志愿者活动是基于自愿原则的,你有权决定是否参加,并自愿承担相应的义务。

2. 履行职责:一旦你确认参加志愿者活动,你应全力履行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按时参加活动,并尊重组织和其他志愿者。

3. 遵守规章制度:作为志愿者,你应遵守志愿者组织的规章制度,包括活动安排、行为准则等。

4. 保护个人安全:你应尽力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在活动中注意安全措施,并遵守相关指导和要求。

5. 保护活动机密:你在参与志愿者活动时可能接触到机密信息,你有责任保护这些信息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权利作为青年志愿者,你应享有以下权利:1. 受到尊重:作为志愿者,你应受到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尊重和对待,不受任何形式的歧视、欺凌或虐待。

2. 获得支持:志愿者组织应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帮助你更好地履行义务,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发展机会。

3. 责任界定明确:在参与志愿者活动前,你应清楚了解你的责任界定和活动范围,以便更好地履行职责。

4. 安全保障:志愿者活动应确保你的人身安全,组织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在必要时提供保险保障。

5. 获得认可和奖励:你的努力和贡献应得到组织和社会的认可和奖励,以激励你继续为社会做出贡献。

以上是青年志愿者的义务和权利的简要介绍。

希望通过这些信息,能够鼓励更多的青年参与志愿者活动,并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

志愿者权益保障

志愿者权益保障

浅谈志愿者权益保障摘要:本文对志愿者权益保障进行了思考,并就加强志愿者权益保障,从加强立法,明确志愿者法律地位,建立纠纷解决机制和赔偿机制,加强政策支撑与社会支持力度方面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志愿者权益保障法制志愿服务起源于十九世纪西方国家宗教性的慈善服务,是人类文明发展进步的产物。

我国志愿服务诞生于20世纪80年代,在北京奥运会和汶川抗震救灾中掀起高潮,出现广泛参与、全民支持的局面。

2010年,上海世博会和广州亚运会的志愿者再次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然而与志愿服务快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志愿服务活动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利他性、无偿性甚至义务性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制和制度环境,志愿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志愿者积极性的提高及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整体推进。

今年,恰逢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在贵阳举办,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志愿者权益保障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对志愿者权益的保障强调及监管不够,在培训过程中,组织者更关心的是志愿者在工作岗位方面的培训;媒体、民众对志愿者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关注不够;志愿者自身对自己拥有的权益亦重视不够。

加强志愿者权益保障工作刻不容缓,笔者认为我们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志愿者权益保障工作。

一、加强志愿者权益保障立法对于我们来说,志愿者权益保障的实现是一个需要不断完善的过程。

我们正在全力构建法治国家,对志愿者权益保障也应该法制化、规范化。

就以贵州为例,近年来,贵州先后开展了”贵州省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贵州省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贵州省青年志愿者扶贫接力计划”、”研究生支教团”、”贵州省抗凝救灾志愿者行动”、”贵州省抗震救灾志愿者行动”、”北京运会、残奥会贵州青春动力赛会志愿者行动”“关爱农民工子女志愿服务行动”“2011年第九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志愿者行动”等大型服务项目。

作为西部省区,贵州省的志愿服务事业也取得了骄人的业绩,但令人遗憾的是贵州省的志愿服务立法落在了全国绝大部分省区的后面。

志愿者保障措施的完善

志愿者保障措施的完善

志愿者保障措施的完善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志愿者活动在我国得到了广泛的开展和支持。

志愿者为社会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在志愿者保障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更好地保护志愿者的权益,提高志愿者活动的可持续性和质量,我们需要进一步完善志愿者保障措施。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展开,详细阐述如何加强志愿者保障。

一、法律保障法律是保障志愿者利益的重要手段。

为了完善志愿者保障措施,首先应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国家应出台志愿者相关的法规,明确志愿者的权益、义务和保护措施。

同时,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志愿者的法律意识。

在志愿者活动中,应加强志愿者的培训和指导,使其知晓自身权益和保障途径,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系是保障志愿者利益的基础。

在志愿者活动中,应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志愿者的招募、培训、管理和评估等工作。

这个组织机构应具备足够的专业性和经验,能够提供志愿者所需的各方面支持。

同时,要加强对志愿者活动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志愿者活动的质量和效果,并及时解决志愿者遇到的问题。

三、志愿者权益保护的机制为了保护志愿者的权益,应建立健全的志愿者权益保护机制。

首先,要建立志愿者的投诉和申诉渠道,让志愿者能够便捷地反映问题和寻求帮助。

其次,要建立志愿者保险制度,为志愿者提供一定的保险保障,确保他们在活动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志愿者荣誉制度和奖励机制,鼓励和激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志愿者活动,提高志愿者的归属感和荣誉感。

四、加强志愿者培训志愿者培训是志愿者保障的重要环节,也是提升志愿者活动质量的关键。

组织方应制定完善的培训计划,向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志愿者服务技能、法律法规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

通过培训,能够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意识,提高他们应对各种情况的能力。

五、志愿者待遇保障为了确保志愿者能够长期投身于志愿者服务,应提供一定的志愿者待遇保障。

志愿者权益及奖励办法

志愿者权益及奖励办法

志愿者权益及奖励办法
一、志愿者的权益:
1、志愿者就医凭志愿者工作证免普通门诊挂号费。

在专家门诊号已经挂完时,
出示志愿者工作证,本院专家应优先保证为其加号。

(专家门诊与名医门诊挂号费不免)
2、志愿者当班时,由志愿者管理办公室统计当班人数,提供免费午餐。

3、医院向志愿者免费开放包括健康教育在内的学术讲座,志愿者在非当班时间
可以选择参加,但必须遵守会场纪律。

4、医院为志愿者每年提供一次培训。

5、对优秀志愿者,医院给予表彰奖励。

二、志愿者奖励办法:
1、服务优秀奖:一年内服务满50小时者,予以奖励(奖励:价值200元的物品)
2、服务铜质奖:一年内服务满100小时者,予以奖励(奖励:价值400元的物
品)
3、服务银质奖:一年内服务满150小时者,予以奖励(奖励:价值1000元体检
套餐,使用权由志愿者决定)
4、服务金质奖:一年内服务满200小时者,予以奖励(奖励:价值2000元体检
套餐,使用权由志愿者决定)
5、服务标兵奖:多次获得病人和家属书面赞誉,或在处理突发应急事件时发挥
突出贡献的志愿者,予以奖励(奖励:由志愿者活动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我国志愿者权益保障_困境_问题与对策

我国志愿者权益保障_困境_问题与对策

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曾说:“志愿精神的核心,是服务和团结的理想,是共同使这个世界变得更加美好的信念。

”志愿服务作为一种自愿的、不计报酬的社会活动,作为一种推动人类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行动,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社会责任感的重要体现。

在当今社会,无论是对于诸如抗震救灾、应对突发性灾害,还是日常生活中的公益性服务,志愿组织及其志愿者的行动都发挥了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然而,在志愿服务中,由于种种原因,志愿者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屡有发生,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志愿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因此,保障志愿者的基本权益,建立和健全志愿者权益保障机制,是志愿服务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与关键。

一、志愿者权益与志愿者权益保障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志愿者权益是指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过程中应当享有的不容侵犯的权利和合法利益。

目前,我国志愿者权益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许多问题仍处于探讨和逐步完善我国志愿者权益保障:困境、问题与对策文/党秀云 蒋 欢摘要:志愿服务是一项崇高而伟大的事业,志愿者身上所展现出来的扶贫济困、助人为乐等优良品质,对于弘扬人性光辉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志愿服务活动的蓬勃发展,志愿者权益保障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当前我国志愿者权益保障存在不少的困境及问题,必须从完善立法、设立专项保障资金、优化培训机制、加强风险管制、建立志愿者救济机制等五个层面,构建和完善我国志愿者权益保障的基本思路与发展策略。

关键词:志愿服务;志愿者权益;志愿者权益保障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138(2010)03-043-04之中。

综观我国志愿服务工作的有关法规及其要求,我国志愿者在志愿服务中所享有的权益主要包括志愿者的基本权益和特殊权益两个大的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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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从“学雷锋做好事”开始,志愿服务大多依靠人们内心的慈爱道德观念和善良的社会风俗一直发展至今,但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全国性的关于调整志愿服务的法律。

文章就志愿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做了粗浅的研究,建议把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同时加快志愿服务立法,实现保护志愿者权益有法可依。

[论文关键词]志愿服务;社会保障;志愿服务立法
我国传统文化中乐善好施、助人为乐的思想与志愿服务精神是一脉相承的。

每个公民都有机会成为志愿者,但现有的各地方志愿服务条例已经不能全面维护和实现志愿者的权益保护,并且还受到地区差异的限制。

就此,文章分析了志愿活动中存在的诸多法律问题,提出将志愿服务列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全社会资金成本分担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同时加快全国性立法统一调整志愿服务关系,完善志愿者保护制度。

一、国内外志愿者权益保护的发展
我国志愿者的权益保护是在各地方的志愿服务立法后体现在地方条例中的。

1994年12月5日,由共青团中央等单位发起的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在北京成立,到2000年,已经形成了全国性协会、36个省级协会和2/3以上的地(市)级协会及部分县级协会组成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网络。

1999年8月5日,广东通过了《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关于青年志愿服务的地方性法规。

此后,福建、山东、河南、黑龙江、吉林、湖北和宁波、杭州、成都、深圳等地相继颁布了地方性条例,志愿者的权益在地方条例中得以体现。

在国外,美国于1973年制定《志愿服务法》,并针对环境、社会的变迁于1967年、1979年、1983年、1986年、1989年、1993年对法案内容进行了修改。

日本于1998年审查通过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以促进特定非营利活动即公益事业的健全发展。

西班牙国会于1996年通过《志愿服务法》,以推动及便于公民共同参与公立、私立、非营利组织内部的志愿服务活动。

德国1964年制定的《奖励志愿社会年法》及1993年制定《奖励志愿生态年法》。

参加者在服务的同时还要接受教育辅导,加强对该领域的认识。

另外,参加者可在租税、交通、社会保险等方面享有优惠奖励。

二、我国在志愿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志愿服务的立法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的志愿服务事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各项规章制度还不够健全,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

大致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各地方条例中对志愿者的权利规定不全面。

在《杭州市志愿服务条例》中,志愿者享有以下权利:“参加志愿服务组织的活动;接受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参与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对其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参与志愿服务计划的拟定、设计、执行及评估,获得所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完整信息;请求志愿服务组织帮助解决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获得从事志愿服务工作所需的物质和安全保障;有困难时优先获得志愿服务组织的帮助和服务;自由退出志愿服务组织;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通过这些规定,可以归纳出志愿者的权利主要有参与权、知情权、获得教育和培训权、请求解决问题权、困难时优先获得帮助权、监督权与受到安全保障权七种权利。

为了保障志愿服务顺利完成,还应该赋予志愿者向服务对象提出给予适当协助的权利、志愿者可以和服务对象签订协议的权利、服务对象恶意要求提供志愿服务时,志愿者有权更改自己意愿而加以拒绝的权利等。

其次,权益保护规定不清晰及赔偿损害的方法不确定。

在各地方条例中,对志愿者的权益保护规定也是各不相同、各有偏重。

《广东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规定:“青年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造成服务对象损害的,由青年志愿者协会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青年志愿者协会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有赔偿能力的青年志愿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
偿费用。

利用青年志愿者组织或者青年志愿者的名义、标志进行非法活动的,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条例中不难发现,规定的法律责任仅为志愿者造成服务对象损害的赔偿责任,服务对象及第三人对志愿者造成的损害赔偿与责任认定未作规定,因志愿组织造成志愿者的损害赔偿也没有规定。

其他地方性志愿服务条例中的志愿者权益保护规定都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很少有刑事责任的规定。

在出现志愿者人身财产损害后,各地方政府采取的补偿办法也各不尽相同,如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对参与了四川抗震救灾工作的江西志愿者,如果受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获得赔付;上海设立上海市志愿服务基金,为志愿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广州团市委、筹委会社工部在天河体育中心招募民族运动会志愿者,他们为参与本次运动会的所有赛会志愿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人身意外医疗保险。

虽然各地方政府和相关组织关注到了志愿者的人身权益,但采取的方法却大不相同,程序也不同,赔偿标準也没有体现。

(二)志愿者权益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志愿者年龄界线模糊。

各省市在制定志愿服务条例时,也考虑到这一点,如广东、南京、宁波、银川等省市规定青年志愿者的年龄为16周岁以上,成都规定志愿者的年龄应为14周岁以上。

浙江、北京、深圳的地方条例均规定志愿者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

而山东、吉林、黑龙江、杭州等地的地方条例对志愿者的年龄完全没有提及。

第二,存在大量未经登记注册的志愿者。

志愿服务发展到现在,许多志愿组织成功运行,发挥了重要的社会作用,但仍有许多的人长期或不定期地以自己的方式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

他们没有在志愿组织注册登记,游离于志愿组织之外,如果这类志愿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他们权益又该如何获得法律保护呢?
第三,志愿组织资金不足、缺少相关经费保障问题。

志愿服务的经费来源有三方面途径:政府资助、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后两项资金来源很不稳定,政府的资助往往不够开销,有些志愿组织甚至没有办公场所,物资置备也不足。

这种情况下,志愿者不但要自己承担志愿服务的全部或部分的费用,而且当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由于意外事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由谁来承担志愿者的赔偿责任,都是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三、完善志愿者权益保护的探索
(一)志愿服务归入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全社会资金成本分担机制与风险分担机制
首先,志愿者服务社会大众,无偿帮助弱势群体,这是实现社会福利的一种有效的途径。

将志愿服务归入社会保障体系,不但丰富了社体会保障体系的内容,更利于社会福利的实现,而且也是对志愿组织的资金运行提供更可靠的保障、志愿者的权益切实得到实现,体现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和谐统一。

其次,志愿服务都是自愿无偿的,没有通过活动赚取利润。

培训、开展活动所需要的大量经费不能通过内部机制解决志愿组织的经费问题。

尤其是当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志愿者重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后,民间捐赠的善款和其他合法收入远远不能满足志愿组织开展活动,就此国家和政府有必要为志愿服务设立专项储备基金,专项基金由国家或政府财政开支,并由专人负责统一使用。

同时志愿者组织内部成立志愿者服务保险专项基金,对于服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件的志愿者,可由其所在地的志愿组织来争取保险基金的赔付。

(二)完善激励机制
志愿者怀着奉献爱心的动机参与志愿服务,虽然他们愿意在没有太多实质奖励的情况下提供服务,但从社会角度而言,却应对志愿者的服务给予奖励和回报。

激励分为学校激励和社会激励两种。

提供志愿服务可以作为学生在学校中评估的依据,对于在志愿服务中表现优异的学生,应作为国家机构录用人员的一项标準;政府和志愿组织可以根据志愿服务时数、评估结果及其他测评标準进行评奖、授予荣誉称号、参与决策等形式的回报激励志愿者;还可以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以便在自己需要时,可以获得志愿组织提供同等时间的服务。

(三)加快全国性立法统一调整志愿服务关系,完善志愿者保护制度
目前地方性立法对促进志愿者服务活动的规范、有序开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这些立法只能在一定地域内有效,而且很不统一。

志愿服务活动已经远远地走在志愿服务立法前面,面对社会中数量越来越多的志愿者,应该尽快制定一部全国性的调整志愿服务的法律。

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共青团、青联界别委员在有关提案中也呼吁,应推动志愿服务全国立法,但该项立法活动一直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

在此,笔者大胆地设想在将来的志愿服务法中特别是志愿者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责任应列单章分别规定,将志愿者注册制度、安全保障与培训、基金与保险制度法律化,进一步完善激励机制,加大社会媒体对公益宣传力度,统一调整志愿服务关系,规范并指导志愿服务事业向更健康更持久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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