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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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规章制度牌

食品公司规章制度牌

食品公司规章制度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公司的管理秩序,保障员工的权益,提高生产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食品公司全体员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有违反行为。

第三条食品公司的员工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发挥职责,履行职责,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转。

第四条食品公司的员工应当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保护公司的利益,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机密,不得纵容泄露行为。

第五条食品公司的员工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不得有不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六条食品公司的员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工逃工,不得擅自离岗。

第七条食品公司的员工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照公司的相关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

第八条食品公司的员工应当保持团结协作,相互帮助,互相尊重,并与同事之间和睦相处,维护公司的团队精神。

第二章组织结构和职责第九条食品公司设有总经理办公室、销售部、生产部、采购部、质检部等部门,各部门的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监督执行。

第十条总经理办公室负责公司整体管理和决策,制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的销售工作,开拓市场,增加销售额,实现销售目标。

第十二条生产部负责公司产品的生产制造,保障产品质量,提高生产效率,确保生产计划的完成。

第十三条采购部负责公司原料和设备的采购工作,控制采购成本,确保原料和设备的质量和供应。

第十四条质检部负责公司产品的质量监控和检验工作,确保产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公司的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各部门之间应当密切合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实现公司整体发展目标。

第三章员工权益和义务第十六条食品公司的员工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各项权益,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福利、休息假期、工作保护等。

第十七条食品公司的员工应当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有违反行为。

第十八条食品公司的员工应当保护公司的财产,不得盗窃公司的资产,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

食品商行规章制度

食品商行规章制度

食品商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商行的经营行为,确保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食品商行是指销售、经营食品的实体店铺或电商平台。

第三条食品商行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经济原则,诚实守信,做到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第四条食品商行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提供良好的产品和服务。

第五条食品商行应加强食品安全意识,加强员工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食品商行应定期进行食品质量检测,确保所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食品商行应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有效解决消费者投诉。

第八条食品商行应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保证货源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二章经营管理规定第九条食品商行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齐全。

第十条食品商行应有统一的经营者,负责制定经营计划和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食品商行应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保证食品质量和库存安全。

第十二条食品商行应严格执行价格标签制度,明码标价,公开透明。

第十三条食品商行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建立员工考核制度。

第十四条食品商行应建立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收支,防止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食品商行应建立信誉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形象建设,提升市场竞争力。

第十六条食品商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第三章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第十七条食品商行应建立严格的食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第十八条食品商行应加强对食品供应商的监督,确保货源质量可靠。

第十九条食品商行应定期对食品货源进行抽检,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条食品商行应建立食品质量追溯制度,加强对食品溯源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食品商行应加强对食品储存、包装、运输等环节的监督,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十二条食品商行应设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管理岗位,加强食品安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二十三条食品商行应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安全权。

食品合伙公司章程模板范文

食品合伙公司章程模板范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合伙企业的组织与运作,明确合伙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本合伙企业名称为:[食品合伙公司名称](以下简称“本企业”)。

第三条本企业经营范围:[详细列出经营范围,如食品研发、生产、销售、加工等]。

第四条本企业住所:[详细列出住所地址]。

第二章合伙人第五条本企业由[合伙人人数]名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人包括:[合伙人姓名及出资比例]。

第六条合伙人出资方式:[详细列出合伙人出资方式,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

第七条合伙人出资额:[详细列出各合伙人出资额]。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时间:[详细列出各合伙人出资时间]。

第九条合伙人出资证明:合伙人出资后,由本企业出具出资证明。

第十条合伙人出资转让:合伙人之间可以转让其出资,但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合伙事务执行第十一条合伙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执行。

第十二条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进行。

第十三条合伙人之间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发生争议时,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合伙人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四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第四章合伙人权利义务第十五条合伙人享有以下权利:(一)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文件;(二)参加合伙企业事务的讨论和决策;(三)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和分担亏损;(四)按照合伙协议约定转让或者请求购买其他合伙人的出资;(五)其他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合伙人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出资比例向合伙企业出资;(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维护合伙企业利益;(三)保守合伙企业商业秘密;(四)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承担亏损;(五)其他依法承担的义务。

第五章盈利分配与亏损分担第十七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按照合伙人实际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食品厂公司章程范本(通用5篇)

食品厂公司章程范本(通用5篇)

食品厂公司章程范本〔通用5篇〕食品厂公司章程范本〔通用5篇〕食品厂公司章程1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市场经济的开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那么。

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当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老实信誉原那么,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_________万元,其中现金:___________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开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展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月_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平安,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一〕投资人决定解散;〔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三〕被依法撤消营业执照;〔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展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预包装食品规章制度公司

预包装食品规章制度公司

预包装食品规章制度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生产预包装食品的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保证食品安全,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的所有预包装食品的生产、加工、质量控制和销售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公司负责人应当对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公司生产部门应当建立相关的生产管理控制体系,保障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五条公司市场部门应当做好食品销售的宣传和监督工作,确保食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公司员工应当接受相关的食品安全培训,了解并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内容。

第二章食品生产第七条公司生产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建立和实施食品生产管理规范。

第八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生产流程控制,确保食品生产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九条公司生产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记录管理制度,保留生产记录和样品备查。

第十条公司应当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采购原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十一条公司生产部门应当定期对设备和环境进行检查,确保生产设施符合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公司生产部门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食品安全问题。

第三章食品质量控制第十三条公司质检部门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质量检验程序,对每批次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和实施食品质量控制标准,确保食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对生产线进行质量检查,确保生产线的稳定性和质量。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对食品的包装和标签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包装符合相关标准。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对存储和运输环节进行质量控制,确保食品在存储和运输过程中不受污染。

第四章食品销售第十八条公司市场部门应当建立销售记录管理制度,及时更新销售记录。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对食品的销售进行质量控制,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条公司不得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一经查实,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和规范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对食品生产、质量控制和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检查。

食品业公司章程范文模板

食品业公司章程范文模板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公司组织机构、管理权限和经营原则,保障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公司住所]第四条公司性质:[公司性质,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注册资本金额]元人民币第六条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如食品生产、销售、技术研发等]第七条公司经营期限:自公司设立之日起至[经营期限截止日期]止。

第二章股东及股权第八条公司股东:[股东姓名或名称]第九条股东出资:[股东出资方式及金额]第十条股东权益:股东享有以下权益:(一)根据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分配权;(二)对公司重大事项享有表决权;(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转让或质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五)依法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益。

第十一条股东义务:股东应承担以下义务:(一)按照出资额缴纳出资;(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遵守公司章程;(四)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五)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二条公司设立以下组织机构:(一)股东会;(二)董事会;(三)监事会;(四)总经理。

第十三条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定公司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组织实施公司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监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总经理:总经理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七条公司依法经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诚信、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确保公司财务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公司加强技术研发,提高产品质量,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五章财务会计第二十条公司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牛排食品厂规章制度

牛排食品厂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牛排食品生产过程,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牛排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生产环节,所有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牛排食品厂是指专门生产牛排制品的企业。

第四条牛排食品厂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自身行为,并对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负责。

第五条牛排食品厂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第六条牛排食品厂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技术水平。

第七条牛排食品厂应当建立健全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八条牛排食品厂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风险的管控,及时发现和排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九条牛排食品厂应当积极参与行业自律,共同维护行业形象和品牌。

第十条牛排食品厂应当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促进产业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十一条牛排食品厂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牛排食品厂应当建立完善的原料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原料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三条牛排食品厂应当加强对生产车间和设备的管理,确保生产环境卫生安全。

第十四条牛排食品厂应当制定生产计划和生产工艺流程,明确生产任务和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牛排食品厂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各环节的监控和检验,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第十六条牛排食品厂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七条牛排食品厂应当加强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确保产品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八条牛排食品厂应当建立虚拟仿真技术,提高生产效率。

第三章质量控制第十九条牛排食品厂应当建立质量控制制度,明确质量责任和质量要求。

第二十条牛排食品厂应当加强对原料和产品的质量检验,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牛排食品厂应当建立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牛排食品厂应当建立质量记录和档案,及时整理和归档。

第二十三条牛排食品厂应当加强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及时处理并查找原因。

食品制造业规章制度

食品制造业规章制度为了保障食品制造业的安全、卫生和质量,以及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和企业的良好声誉,制定本规章制度。

所有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从事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食品制造企业应当取得相关的生产许可证,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生产过程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三条食品制造企业应当建立科学的质量管理体系,明确食品生产质量控制的责任分工,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安全、可靠。

第四条食品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食品卫生安全的认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员工具备相关的技能和知识。

第五条食品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能够追踪产品生产的全过程,一旦发生问题迅速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条食品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定期对生产过程和环境进行风险评估,确保生产过程中没有潜在风险。

第七条食品制造企业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和外部审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水平。

第八条食品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件要能够及时应对、妥善处理,最大程度的降低损失。

第九条食品制造企业应当加强与供应商的合作,确保从原料采购到生产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符合要求,杜绝使用不合格原料。

第十条食品制造企业应当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合作,及时了解最新的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确保企业的经营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食品生产管理第十一条食品制造企业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生产计划,确保生产过程有序、规范。

第十二条食品制造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工艺流程,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安全。

第十三条食品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食品检验、检测、监测体系,对原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全面检测,杜绝不合格产品的流入市场。

第十四条食品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设施良好运转,生产环境整洁、卫生。

食品公司管理规定

食品公司管理规定一、总则本规定旨在加强食品公司的管理,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所有食品公司及相关人员应遵守本规定。

二、食品质量控制1. 食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合理的质量控制流程和标准。

2. 食品公司应定期进行质量检测,确保生产的食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3. 食品公司不得生产或销售质量不合格的食品,一旦发现质量问题,应立即停止生产或销售,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三、食品安全管理1. 食品公司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和卫生条件。

2. 食品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存储、加工、运输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安全控制措施。

3. 食品公司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对食品安全的认识和责任意识。

四、食品生产许可1. 食品公司必须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和销售活动。

2. 食品公司应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和范围进行生产,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生产禁止生产的食品或未经许可的食品。

3. 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定期复审,食品公司应按时申请复审并满足复审条件。

五、违章处理1. 食品公司如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

2. 食品公司的相关人员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法律追究。

六、附则1. 食品公司应定期自查自纠,加强内部管理。

2. 食品公司应做好档案管理,保存所有与食品安全和质量相关的文件和记录。

3. 食品公司如需对本规定进行修改或解释,应提出申请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以上为食品公司管理规定,如有违反者,将依法追究责任。

个体食品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公司的性质为个体经营,经营范围为【具体经营范围】。

第三条公司住所地为【具体地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宗旨为: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保证食品安全,满足消费者需求,创造经济效益。

第二章注册资本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注册资本数额】元。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六条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第七条董事会由【董事人数】名董事组成,其中【股东人数】名股东代表董事,【聘请人数】名外部董事。

第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由【董事长姓名】担任,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第九条董事会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六)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七)决定公司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总经理姓名】担任,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公司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经营管理,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素质。

第十三条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五章财务会计第十四条公司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六条公司应定期向股东和有关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章利润分配第十七条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税后利润按照以下顺序分配:(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三)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四)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十八条公司分配利润时,应当优先向投资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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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公司章程范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共同出资设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讨论,并共同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公司的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有限公司第二条公司住所: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公司实收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五条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第六条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七条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八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盖章)。

第九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如今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作出除前款以外事项的决议,须经代表全体股东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不能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由被委托人依法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十四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会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任期三年,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对前款所列事项执行董事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执行董事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九条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

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壹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一条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六)依法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二十二条监事可以对执行董事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须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六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四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第七章股权转让第二十五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就就共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行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六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的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要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一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一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合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八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国家承认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第三十一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

第三十二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三十三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永久,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一)公司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营业期限届满时,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第三十五条公司经营管理产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三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四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起十五内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在报纸公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具体教研员成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

第十章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三十九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四十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未经股东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章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条本章程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合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公司根据需要修改公司章程而未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司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作变更登记。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自全体股东盖章、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一式肆份,公司留存一份,各股东各持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法人股东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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