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市场化的快速发展,企业破产和债务重整已不再是个例,而是变得越来越常见。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会议就显得非常重要,其作用是协调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企业的破产和重整工作的顺利进行。
而债权人会议主席作为会议的最高领导者,其产生方法和职能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1.选举产生在债务重整或破产案件开始后,法院会通知债权人会议召开,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自愿参加,由法院委派信托人或监督人召集。
当会议确定需要选举主席时,会议前先提出候选人,在会议上进行投票,得票最多的候选人被选为债权人会议主席。
2.法院任命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债权人会议无法就主席达成一致,或者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于各种原因不能胜任主席工作,法院则有权任命一名主席来管理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能:1.主持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的首要职责是主持会议,包括看守会议规程、决策程序以及参会人员间的讨论,保证会议进程顺利。
2.保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会议主席在主持会议的同时,也必须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保债权人的权利得到维护和保护。
他需要尽力使破产事件或重整方案的处理、实施过程中,保证债款不会大幅度减少,或者不会出现不清晰的情况。
3.审核提议债权人会议主席也需要审核提议,包括重整计划的提案,债务金额的讨论以及其他涉及债务重组相关的事项。
他需要通过审核确保提议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诚实而真实地反映出债权人的意愿。
4.积极促进交流另一项债权人会议主席的职责是积极促进交流,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帮助债权人作出理性的决策,同时要保持中立,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他需要积极寻求各方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保证债权人会议的公正性和完整性。
5.制定会议纪律债权人会议主席还需要制定会议纪律,并解决与会者之间的争端,保证会议的严谨、认真和有效。
总之,债权人会议主席担任着确保债务重组和破产案件处理成功的重要职责,他需要积极推进会议进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促进跨越公司、监管者和债权人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合作,以便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会议规则

会议资料02债权人会议规则(一)债权人会议成员。
债权人依法申报债权后,成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凡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都享有参加会议的权利。
债权人会议成员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再参加债权人会议:1、已经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并获得足额清偿的;2、已经由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获得足额清偿的。
(二)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债权人会议成员分为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和无表决权的债权人两种。
1、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这是指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并有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凡是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除了存在法律规定无表决权的情形者外,都享有按相应合法债权金额表决的权利。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对所有的表决事项都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二是对部分表决事项有表决权的债权人。
这是指有财产担保而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对于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和通过破产分配方案的决议,不享有表决权。
2、无表决权的债权人。
这是指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发表意见,但无权对债权人会议决议事项投票表达个人意志的债权人。
主要包括:第一,债权尚未确定,而人民法院未能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的,不得行使表决权;第二,债权附有停止条件,其条件尚有待成就的,或者债权附有解除条件,其解除条件已成就的,不享有表决权;第三,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不享有表决权。
3、表决代理。
债权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代理人参加债权人会议,应当提交债权人的授权委托书。
(三)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主席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四)职工代表参加会议。
职工为企业的内部成员,同时又与企业存在着劳动关系。
职工基于劳动关系在企业享有的工资等请求权,受到破产法的特殊保护。
因此,职工不是债权人会议的成员。
但是,破产程序中,对于职工权益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为此,破产法规定,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债权人委员会如何进行选任程序

债权人委员会如何进行选任程序债权人委员会如何进行选任程序?在债权大会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是什么,作出是否参选的决定,然后制定债权人委员会选举办法,接着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等等。
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任程序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如何进行选任程序?在债权大会告知债权人,债权人委员会是什么,作出是否参选的决定,然后制定债权人委员会选举办法,接着确定候选人,进行投票等等。
债权人委员会的选任程序债权人委员会的设立是新破产法的一大创新与突破。
从条文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债权人委员会是代表债权人会议、为实现债权人的共同利益、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而设立的常设机构。
它的设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其一,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超越各利害关系人之上,在一定的权限内进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处分等活动,但因为其自身的利益或能力等因素,其行为有可能不当或不法,从而伤害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必须接受相应的监督。
其二,人民法院虽然担负着对破产程序各方面实施审判上的日常监督职责,但是因为破产程序中利益关系冲突众多、事务繁复,破产案件的处理耗时又长,人民法院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单单靠法院的监督,难免会有所疏忽。
其三,债权人会议虽然对管理人也享有监督权,但债权人会议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具有时间性,在其闭会期间无法行使权利和履行职责,另外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耗时、耗资,频繁的召开既不经济,又不利于破产程序的迅速进行。
其四,债权人会议主席虽然可以代表债权人利益召开债权人会议,但是其职能主要限于主持和应申请召集债权人会议,也难以胜任代表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管理人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的工作。
因此,有必要设置债权人委员会这样一个机构代表债权人会议履行日常的监督职能。
基于此,破产法在第七章第二节对债权人委员会专门作了规定。
但是,如何产生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呢?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破产法没有详细的规定,仅仅在六十七条笼统地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权人的职工代表或工会代表组成。
债委会工作制度规程

债委会工作制度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债务管理,维护企业信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我国境内企业债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三条债委会工作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健全企业债务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债务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处置,确保企业债务安全可控。
第四条企业应设立债委会,作为企业债务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债务管理策略,监督债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处理重大债务风险事件。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第五条企业应设立债委会,债委会成员由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部门负责人、审计部门负责人、法务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聘请外部专家担任债委会成员。
第六条企业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担任债委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债委会会议,组织协调债委会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设立债委会办公室,负责债委会的日常工作,包括债务风险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等工作。
第八条企业应确保债委会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定期对债委会成员进行债务管理知识和技能培训。
第三章工作程序与内容第九条债委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分析企业债务风险状况,制定债务风险防控策略,监督债务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十条债委会会议议题由债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债委会主席审批。
会议议题应包括企业债务风险评估、债务风险预警、债务风险控制和处置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一条债委会会议决策应遵循民主、科学、透明的原则,参会人员应充分发表意见,形成会议决议。
第十二条债委会决议应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债委会决议对企业具有约束力。
第十三条债委会办公室负责落实债委会决议,跟踪监督债务管理工作的实施,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效。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债务风险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及时向债委会办公室提供债务风险信息。
第十五条企业应建立健全债务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债务风险进行评估,为债委会制定债务风险防控策略提供依据。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方法和作用_研究报告.doc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方法和作用_研究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13条规定了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办法和职能,“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1日实施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进一步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若干名债权人会议主席,并设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因此,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破产案件中选择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方法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的,并且只有一个法定标准,即拥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从而排除了债权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异议权。
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职能,无论是法律还是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选择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方法和他的职能是两个密切相关的问题,方法的性质和程序的严密性应与职能的范围和重要性相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议主席通常是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承担促进会议进程、协助维护会议纪律、作出债权人会议决议等程序性职能。
然而,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享有的权利是广泛的。
除了特定债权人享有的声明权、抵销权、排除权和其他权利之外,还有一些权利可以代表其他人行使,例如监督清算小组工作的权利。
在许多情况下,破产案件所涉债权人的住所相对分散,要求所有债权人集中精力履行一些日常不间断的职能是不合理的。
然而,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在破产案件中对其他债权人权利的代表作用目前并不明显。
法律应进一步扩大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职能,并给予他们一定的代表权,如日常监督和代理处置。
此外,作为债权人会议的主席或债权人会议的主席委员会需要多次参加清算组和法院的调查核实,并且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也应该有权依法获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对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选择方法,可以设计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首先选举产生。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

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办法与职能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办法与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13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xx年9月1日施行的《对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咨询题的规定》第39条补充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能够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所以,依照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办法均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指定的法定标准惟独一具,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从而排除了债权人在这一咨询题上的异议权。
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职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办法与其职能是两个紧密关联的咨询题,产生办法的性质与程序的严密程度应与职能的范围及重要程度相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议主席多是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承担推动会议的进程,协助维护会议纪律,制作债权人会议决议书等程序性职能。
但是,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广泛的,除了由特定债权人享有的申报权、抵销权、别除权等权利外,还有一些能够由他人代为行使的权利,如对清算组工作的监督权。
在不少时候,破产案件涉及的债权人的住宅比较分散,要求全部债权人集中和行使一些日常、别间断的职能也别合理,而如今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关于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其他权利的代表作用并别明显,法律应进一步扩大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职能,给予其享有日常监督、代理处分等一定的代表权。
另外,由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需要在不少时候参与清算组、法院的调查、核实等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刻和精力,所以,也应当有依法获得合理经济补偿的权利。
关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办法,能够设计为首先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经过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在两次选举均别能超过人数的一半时,再由法院在得票前三位的人员中指定。
什么叫做债权人会议

什么叫做债权⼈会议企业在经营期间会产⽣很多的债务,企业债务应该进⾏清偿,⽽到期债务不能清偿的,企业就会⾯临破产的风险,企业破产后债权⼈要申报债权并且召开债权⼈会议,那么什么叫做债权⼈会议?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什么叫做债权⼈会议⼀、债权⼈会议是怎样的债权⼈会议是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组成,以保障债权⼈共同利益为⽬的,为实现债权⼈的破产程序参与权,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意志,协调债权⼈⾏为的破产议事机构。
所有债权⼈均为债权⼈会议成员。
债权⼈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
债务⼈的保证⼈,在代替债务⼈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享有表决权。
债权⼈会议主席由⼈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中指定。
债务⼈的法定代表⼈必须列席债权⼈会议,回答债权⼈的询问。
第⼀次债权⼈会议由⼈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后⼗五⽇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会议在⼈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四分之⼀以上的债权⼈要求时召开。
⼆、债权⼈会议的职权有哪些债权⼈会议的职权是:(⼀)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案。
债权⼈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以上。
债权⼈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均有约束⼒。
债权⼈认为债权⼈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会议作出决议后七⽇内提请⼈民法院裁定。
三、债权⼈怎样申报破产债权1、应申报的破产债权的范围。
破产宣告前成⽴的⽆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
如果债权⼈未依法律的规定申报债权,则其程序法与实体法上的权利均归于消灭,即债权不复存在。
我国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

我国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和职权一、组成我国债权人会议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债权保护机制之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债权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由债权人组成,包括债权人的代表、债权人委员会等。
1. 债权人代表债权人代表是债权人会议的重要组成成员之一,是代表债权人参加会议、行使权益的人员。
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债权人代表由债权人自行选举产生,代表债权人参与债权人会议的讨论和决策。
2. 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的重要机构,负责协调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债权人的共同利益。
债权人委员会的成员通常由债权人选举产生,代表债权人参与债权人会议的事务管理和决策。
二、职权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保护的重要机制,具有以下职权和功能:1. 决策权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债权人之间的债务重组方案或债务清算方案,包括对债务的还款期限、利率、折让率等进行决策。
债权人会议的决策需要经过多数债权人的同意。
2. 监督权债权人会议有权监督债务人的履约情况,包括还款计划的执行情况、债务人的资金状况等。
债权人会议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以便对债务人的状况进行监督。
3. 协商权债权人会议有权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就债务重组或债务清算方案进行讨论和协商。
债权人会议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推动债务人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债务问题。
4. 申请权债权人会议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的破产清算,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会议可以根据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能力,决定是否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
5. 代表权债权人会议作为债权人的代表,有权参与债务人的重大决策和事项,如企业资产的转让、合并重组等。
债权人会议可以通过表决或讨论的方式,行使债权人的代表权。
我国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包括债权人代表和债权人委员会,其职权涵盖决策权、监督权、协商权、申请权和代表权。
债权人会议的设立和运作,为债权人提供了一种集体行动的机制,有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债务的健康管理和债务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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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试行)》第13条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9条补充解释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多名债权人会议主席,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
”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在破产案件中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均是由法院依职权指定,指定的法定标准只有一个,即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从而排除了债权人在这一问题上的异议权。
对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职能,法律和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
笔者认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产生方法与其职能是两个密切关联的问题,产生方法的性质与程序的严密程度应与职能的范围及重要程度相一致。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会议主席多是作为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人和主持人,承担推动会议的进程,协助维护会议纪律,制作债权人会议决议书等程序性职能。
但是,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是广泛的,除了由特定债权人享有的申报权、抵销权、别除权等权利外,还有一些可以由他人代为行使的权利,如对清算组工作的监督权。
在很多时候,破产案件涉及的债权人的住所比较分散,要求全部债权人集中和行使一些日常、不间断的职能也不合理,而现在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对于债权人在破产案件中其他权利的代表作用并不明显,法律应进一步扩大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职能,赋予其享有日常监督、代理处分等一定的代表权。
另外,由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需要在很多时候参与清算组、法院的调查、核实等工作,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因此,也应当有依法获得合理经济补偿的权利。
对于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产生方法,可以设计为首先由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通过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在两次选举均不能超过人数的一半时,再由法院在得票前三位的人员中指定。
成立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则根据实际需要,按照1:1.5的比例在得票人员中指定。
改变债权人会议主席产生方法的理由主要有:(1)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更多的应当是债权人的代表人,是在其他债权人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不便行使权利时代为行使和有效维护其合法权利的机构,因此,它必须被其他债权人所信任。
仅由法院依职权指定不足以达到这一要求,且其公正性可能会受到不同程度的质疑。
(2)首先由债权人自己通过平等表达意志的方式选举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符合民法自治的一般原则,能够充分体现债权人自己的主张,也有利于产生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顺利开展工作。
(3)先通过债权人自己的选举可以改变法院指定而债权人不满意的被动状况。
在选举不能解决问题时,由法院依职权介入,又可以起到及时的弥补作用,体现出国家公权力对私权自治的合理制约,保证司法效率的实现。
此外,选举产生的或最终由法院指定的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成员必须是自愿的,否则也难以改变债权人会议主席或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工作不积极,无法有效维护债权人共同权利的现象。
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是否愿意担当债权人会议主席或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成员的意愿,可以要求所有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在选举之前公开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