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1.25•【字号】浙发改价格〔2024〕21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4〕21号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为更好发挥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作用,引导用户削峰填谷和提高电力系统运行效率,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促进能源绿色低碳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要求,结合我省电力供需形势变化,现就调整我省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大工业电价用户需全年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不包括国家有专门规定的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等)。
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12个月内保持不变。
二、峰谷时段及电价浮动比例(一)统一大工业电价用户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峰谷时段。
具体时段划分见表1。
表1 峰谷时段划分(二)试行重大节假日深谷电价。
春节、劳动节、国庆节10:00-14:00设置为深谷时段,三个节假日具体时间以国家公布为准。
(三)调整峰谷电价浮动比例,具体见表2。
浮动比例以平段电价为基础,平段电价包含上网电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系统运行费用、输配电价(不含容(需)电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表2 峰谷电价浮动比例三、执行时间大工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3月1日起执行;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分阶段执行,其中1-10(20)千伏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6月1日起执行,不满1千伏的一般工商业电价用户于2024年9月1日起执行。
浙江电力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工商业峰谷分时电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供电营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关于供电营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济价格字[2009]52号
济南供电公司:
你公司《关于供电营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济电营[2008]235号)收悉。
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规范供电经营收费,完善供电服务,现就你公司供电营业服务收费批复如下:
一、为用户提供有偿服务前,应向用户事先告知有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本着用户自愿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乱收费。
对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活动期间的保电,应免收发电车租赁费。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一)带电作业接(卡)火工程费每次7400元。
(二)发电车租赁费
1、额定发电容量为300—400KW的收费标准=台班费2700元+300元/小时;空载备用运行时收费标准=台班费2700元+100元/小时;冷备时只收取台班费2700元(一个台班为8小时);
2、额定发电容量为600KW的收费标准=台班费5700元+600元/小时;空载备用运行时收费标准=台班费5700元+200元/小时;冷备时只收取台班费5700元(一个台班为8小时)。
(三)电缆沟占用费在租赁期内按照单根电缆30万元/千米收取。
(四)箱变租赁
三、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各项收费标准要在营业场所公示。
对不向用户公示收费标准、超标准收费或乱收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四、上述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原济价格字[2005]18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供电营业收费批复
济南市物价局办公室2009年4月27日印发。
供电企业服务收费标准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试行)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物价办,重庆市电力公司,市水电局: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及原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电安生[1994]381号)文件精神(国家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除外),结合我市供电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区内所有从事电力供应的企业(含国家电网和地方电网)。
二、鉴于收费标准与各地的物价水平、劳动生产率有关,因此,本办法所定的收费标准为重庆市国家电网供电企业收费标准,各地方电网的收费标准可由当地物价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标准并报市局备案。
三、电力企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管理权限在省级及其以上有权部门。
今后凡与电力有关的收费项目,国家已规定有标准的,按国家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标准的,由我局制定统一收费标准。
国家立有收费项目尚无收费标准的,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供电部门提出方案,报我局批准后执行。
四、为了维护广大用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市物价检查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检查所要加强对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价格管理权限擅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的,按《价格法》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重庆市供电企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标准一、编制说明(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端正行业作风的要求,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为,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电力部电安生[1994]581号文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收费项目,结合近年来我市电力系统实际情况,制定了本收费标准。
浙江省家用电收费标准

浙江省家用电收费标准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家用电的需求也越来越大。
浙江省作为中国东部沿海地区的一个经济发达省份,对家用电的收费标准也做出了一些规定。
下面将介绍浙江省家用电收费的相关内容。
1.电价分类根据用电性质的不同,浙江省将家用电分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用电和非居民用电三个类别。
-居民生活用电:指住户居民使用电力从事生活活动的电能消费行为。
主要包括室内照明、电视、冰箱、洗衣机等家用电器。
居民生活用电的收费标准比较低,以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
-农业用电:指农业生产、农村居民和农村特殊生产使用的电能消费行为。
主要包括农田灌溉、养殖等用电。
农业用电的收费标准相对较低,以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
-非居民用电:指非居民单位使用的电能消费行为。
主要包括工业、商业、服务业等用电。
非居民用电收费标准相对较高,因为这些单位的用电需求通常较大,对电网的负荷造成一定的压力。
2.按阶梯电价收费浙江省对于居民生活用电和农业用电采取阶梯电价收费模式,即根据月度用电量的不同,分为几个阶梯来计算电费。
-对于居民生活用电,电价分为4个阶梯。
第一阶梯的电价最低,当用电量达到第一阶梯的上限时,其余部分按第二阶梯电价计算,以此类推。
这种收费模式能够鼓励节约用电,减少浪费。
-对于农业用电,电价也分为4个阶梯。
第一阶梯电价比居民生活用电略低,以支持农村农业生产的发展。
3.公益附加费为了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和保障电网运行安全,浙江省对家用电收取公益附加费。
公益附加费的收费标准根据用电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即用多少缴多少。
公益附加费将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建设和电网的运营维护。
4.其他费用除了基本的电费外,还有一些可能会产生的其他费用。
-电网使用费:用于电网的建设和维护费用,主要由电网运营商收取。
-电表租赁费:如果居民没有购买自己的电表,会按月支付电表租赁费。
浙江省电力公司营业厅标准化礼仪服务规范

浙江省电力公司营业厅标准化礼仪服务规范附件2:浙江省电力公司营业厅标准化礼仪服务规范浙江省电力公司营业厅标准化礼仪服务规范目录1.范围 (3)2.规范性引用文件 (3)3.营业服务 (3)3.1.服务内容 (3)3.2.服务流程 (3)3.3.服务规范 (4)3.3.1.工作前准备 (4)3.3.2.引导 (4)3.3.3.柜台接待 (5)3.3.4.柜台办理 (6)3.3.5.送客 (7)4.保安、保洁服务 (8)5.应急服务 (8)5.1.个人电脑故障 (8)5.2.营销系统故障 (8)5.3.营业中突发停电 (8)5.4.客户表现出激动情绪 (9)5.5.客户在营业厅突发疾病或发生意外 (9)5.6.客户排队数量激增 (9)5.7.发生抢劫犯罪事件 (10)5.8.发生火灾、爆炸事件 (10)5.9.律师、媒体来访 (11)5.10.营业厅部分施工 (11)浙江省电力公司营业厅标准化礼仪服务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系统各级供电营业厅服务人员为客户提供服务的礼仪服务规范。
本标准适用浙江省电力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供电监管办法》(电监会27号令)《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8号令)《国家电网公司员工道德行为规范》(国家电网政工[2003]257号)《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规范》(国家电网生[2003]477号)《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品质评价办法》(国家电网营销[2007]35号)《国家电网公司供电客户服务提供标准》(国家电网科[2011]56号)3.营业服务3.1.服务内容3.1.1.受理各类用电业务的申请。
3.1.2.提供电费及各类营业费用的收取及账单服务。
3.1.3.提供各种服务信息的咨询、查询等服务。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公布日期】2004.10.29•【字号】浙价商〔2004〕281号•【施行日期】200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浙价商〔2004〕281号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电力(供电)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电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东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039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我省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企业自备电厂的自发自用电量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征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0.015元/千瓦时、农网还贷基金(电价)0.02元/千瓦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0.005元/千瓦时等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征收适用范围为: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煤矸石发电)、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之外的自备电厂。
资源综合利用电厂、热电联产电厂分别按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电厂(机组)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660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予以认定。
对按国家政策规定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
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征收基金和附加的电量,按自备电厂发电量扣除其厂用电量和上网电量确定;必要时可以安装计量表计,实行抄表制度。
厂用电率原则上按设计厂用电率计算。
浙江省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电力公司业扩报装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的发展目标,全面实践“四个服务”的宗旨,贯彻落实“三个十条”,规范扩报装工作,提高客户服务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业扩报装工作包括从受理客户用电申请到向其正式供电为止的全过程。
第三条业扩报装工作坚持“一口对外、便捷高效、三不指定、办事公开”的原则。
通过集约化、精细化管理和技术进步,以营销技术支持系统对业扩报装实行全过程闭环管理,实现业扩报装工作程序标准化、业务流程规范化,简化用电手续,缩短业扩报装周期,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第四条从事业扩报装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供电服务规范》、《国家电网公司员工服务“十个不准”》和《国家电网公司供电服务十项承诺》等规定。
第五条本细则根据《国家电网公司业扩报装管理规定(试行)》制定。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电力公司系统各级供电企业。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七条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建立有效的业扩报装工作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
客户服务中心负责业扩报装的一口对外,由营销部门组织协调计划、生产、调度、客户服务中心等部门完成业扩报装流程的相应工作。
业扩报装工作推行客户经理制、绿色通道制等有效制度,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快速响应的内部业务处理、协调支持工作机制,保证客户经理为客户提供必要的服务。
第八条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以客户为中心,优化业扩报装流程,整合信息资源和服务资源,做到对内不推诿,对外不搪塞,实现业扩报装流程畅通、信息共享、过程可控、提高时效。
以标准化、扁平化和集约化要求,搭建客户服务、市场管理信息化平台,完成新的营销技术支持系统建设应用,整合信息资源,贯通服务流程,内部实现流程通畅,信息共享,外部实现服务便捷、响应快速。
第九条按照“三不指定”的原则,对客户受电工程的设计、设备订货、工程施工,不得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规范客户工程设计、施工设备采购时限考核,建立客户工程时限承诺制度。
供电局服务费收费标准

浙江省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试
收费项目
一、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能表新装或改装费(元 /户) 二、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 (元/户) 三、用电变更申请手续费(元/次) 不满1千伏的客户 四、供电方案更改费(元/次) 1-10千伏的客户 35千伏的客户 110千伏及以上的客户 不满1千伏的客户 五、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元/次) 1-10千伏的客户 35千伏的客户 110千伏及以上的客户 不满1千伏的客户 六、复电费(元/次) 1-10千伏的客户 35千伏的客户 110千伏及以上的客户 不满1千伏的客户 七、申请验表费(元/次·只) 1-10千伏的客户 35千伏及以上的客户 八、购电CPU智能IC卡补卡费(元/张) 九、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 单相峰谷表 三相峰谷表 单相两线 三相四线
行)
收费标准
50 100 100 200 10 40 100 300 600 50 200 500 900 30 100 300 50后上报 居民用户不收取 居民用户不收取
备
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备
注
二、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表后入户器材新装或改装费(元/户) 三、用电变更申请手续费(元/次)
四、供电方案更改费(元/次)
1-10千伏的客户 35千伏的客户 110千伏及以上的客户 不满1千伏的客户
五、受电装置重复检验费(元/次)
1-10千伏的客户 35千伏的客户 110千伏及以上的客户 不满1千伏的客户
附件
浙江省供电企业营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
(试
收费项目
一、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能表新装或改装费(元/户) 单相峰谷表 三相峰谷表 单相两线 三相四线
行)
收费标准
50 100 100 200 10 不满1千伏的客户 40 100 300 600 50 200 500 900 30 100 300 500 10 30 300 10 省物价局审批 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居民用户不收取 居民用户不收取
六、复电费(元/次)
1-10千伏的客户 35千伏的客户 110千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及以上的客户 不满1千伏的客户
七、申请验表费(元/次·只)
1-10千伏的客户 35千伏及以上的客户
八、购电CPU智能IC卡补卡费(元/张) 九、地下电缆通道有偿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