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安全管理制度罚款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单位的生产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罚款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单位的全体员工、临时工、实习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三条本条例的目的是通过罚款手段,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促使员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定,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章罚款种类及标准第四条罚款种类:1. 警告;2. 记过;3. 罚款;4. 暂停工作;5. 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罚款标准:1. 警告: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2. 记过: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并责令其改正。
3. 罚款:(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人民币100元至500元;(2)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定后果的,罚款人民币500元至1000元;(3)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人民币1000元至2000元。
4. 暂停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节严重,可能对他人或单位造成重大危害的,暂停工作3至10天。
5. 解除劳动合同: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情节严重,造成重大事故或严重后果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罚款程序第六条发现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应立即制止,并报告上级领导。
第七条上级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组织调查核实,确定违法事实。
第八条确定违法事实后,根据本罚款条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九条罚款决定应书面通知违法行为人,并告知其不服处罚有权申请复核。
第十条违法行为人对罚款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十一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第四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条例由本单位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本条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安全健康,预防和减少事故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规定受到惩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所称处罚,是指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警告、罚款、停产整顿、吊销资质等行政处罚。
第四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涉及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公司领导为最高责任人。
第二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及其处罚第六条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未经许可擅自改变、停用重大危险源设备的;(二)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检修、验收重大危险源设备的;(三)未设置、配备、使用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四)未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的;(五)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六)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将按照以下规定给予处罚:(一)轻微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口头警告;(二)一般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书面警告,并责令整改;(三)严重违规,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并依法予以罚款;(四)造成重大事故,给予停产整顿,并吊销相关资质。
第八条对于再次违规的单位和个人,将加重处罚力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处罚程序及其申诉第九条对于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实施处罚:(一)事发后立即调查取证,查清事实;(二)开展听证调查,听取相关责任人的解释和申辩;(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领导审批;(四)对处罚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申诉;(五)公司领导将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处罚决定。
第十条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相关责任人保持中立、公正,并按照程序执行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处罚决定不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诉,由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裁决。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处罚条例

一、总则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及处罚条例。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 全体员工必须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意识。
2. 新员工入职前必须接受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3. 特殊工种(如电工、焊工、叉车驾驶员等)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4. 定期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三、安全生产检查1.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2. 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3. 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相关责任人立即整改,并跟踪复查。
四、安全生产责任1.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 各部门、车间负责人对本部门、车间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3. 员工对本岗位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五、安全生产处罚1. 违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
2. 违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并暂停岗位工作。
3. 因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导致事故发生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 故意隐瞒事故、谎报事故或者事故调查处理中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5. 违反安全生产检查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及处罚条例由单位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及处罚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本单位各部门、车间应严格执行本制度及处罚条例,确保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为了确保企业生产经营安全,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执行,是企业必须认真贯彻的重要任务。
为此,我们制定了以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罚条例:第一条处罚适用范围本处罚条例适用于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的各项条款违反情况下的处罚。
第二条适用对象适用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的职工、管理人员、外来人员、访客等。
第三条处罚类型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反情况下的处罚类型包括警告、罚款、调离岗位、撤销资格等,并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处理方式。
3.1 警告发生轻微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可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规定在一段时间内必须改正行为。
3.2 罚款发生较为严重的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可给予罚款处罚,罚款金额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对于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应按照事故造成的损失大小来决定罚款金额。
3.3 调离岗位对于因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造成安全隐患或生产安全事故的,可给予调离岗位、职务等的处罚,并在岗位或职务方面做出必要的调整。
3.4 撤销资格对于涉及到特定职业资格或证书的违法行为,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予以撤销或吊销证书等资格。
同时,在企业内部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重、危及他人安全或生命的情况下,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处罚程序发现违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行为时,应及时记录影响因素、具体时间、地点、有关人员和情况等,并进行综合评估,鉴别所涉及问题的严重性。
在判断问题严重性的基础上,应依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处罚措施。
对于涉及到员工的处罚,应当通过相关内部程序进行通报、告知和讨论,并在处理程序中反映出员工的意愿和观点。
第五条处罚记录在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违法行为时,应详细记录处理记录和效果,并将处理结果通报给相关部门和人员。
对于重大安全事件,应将记录保存至相关人员档案中。
第六条处罚权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处理权归属企业的主管领导或企业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包括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
第三条安全生产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安全生产责任不可推卸。
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护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二章违法行为与处罚第四条以下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一)未经审批、许可或者未备案擅自开展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三)未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四)未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设备,或者安全生产设施设备不符合要求的;(五)未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六)未按照规定购买和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及时维护标志的;(八)未配备相应资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未设立安全管理机构的;(九)未进行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的;(十)未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的;(十一)未按照规定保存安全生产记录和相关资料的;(十二)故意隐瞒、谎报事故信息或者拒绝提供事故调查需要的资料的;(十三)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违法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第六条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可以给予停产、停工整顿的处罚:(一)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二)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较大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三)多次发生安全事故,未能及时整改的;(四)有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
第七条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人,有关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吊销或者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的;(二)限制其从事或者继续从事相关行业的经营活动的;(三)责令停业、停产整顿的;(四)进行公开曝光的;(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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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处罚条例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在工业生产和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基石。
为了强化安全意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提供一个安全生产处罚条例的范本,以便企业和组织能够更好地理解和遵守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
安全生产处罚条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3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5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安全生产条件第6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生产设备、设施和工艺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和行业安全生产要求。
第7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其正确使用。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第8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9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减少事故损失,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10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单位和个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11条对于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12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语:。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惩罚条例一、总则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订立本惩罚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内全部员工和外部承包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执行该条例。
二、安全生产责任1.公司领导层对生产安全有最后责任,对安全生产显现的问题负有最后责任。
领导层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下属部门或个人。
2.部门经理应确保其部门的生产活动和运营管理符合公司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他们有责任引导员工遵守标准操作过程,并通过培训和监督确保员工不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
3.全部员工有责任保障自身及同事的安全。
不得以个人或生产需求为理由,违反公司或国家的安全规定。
三、违反安全规定的惩罚1.未佩戴安全防护用品或使用不当的防护用品,情节细小者,应进行口头警告并督促正确佩戴或使用;情节较重者,应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严重者,应依据工作环境和风险等级,暂时停止生产活动,进行安全培训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
2.违反公司的安全操作规程,造成工作环境不安全的,应予以口头警告并督促正确操作;情节严重者,应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极其严重者,应立刻停止工作,并进行安全培训之后方可重新开展生产活动。
3.发生安全事故后发觉员工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实行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依据事故造成的影响和违规的行为程度,予以相应的惩罚。
细小情况,口头警告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较重情况,必需要进行严格批判,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情节严重者,停职或解雇其职位,需经领导层批准。
4.员工或外部承包商擅自进入不安全地点的,应予以口头警告和劝离;情节严重者,应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改正;情节极其严重者,应立刻停止工作。
5.员工或外部承包商有意损坏或毁坏公司财产的,应依据损坏的程度予以相应惩罚。
细小情况,口头警告并记录在员工档案中;较重情况,必需要进行书面警告,并要求赔偿;情节严重者,应进行记过处理,并要求赔偿全部损失。
6.对于违反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生产安全规定的行为,依据其影响和严重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可以实行相应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解雇和记过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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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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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处罚条例:
1、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10元。
1•1在工作岗位上凉晒衣物或存放其它与工作无关物品者。
1•2运转设备没有防护措施或将防护设施挪作他用者。
1•3运转设备不经盘车随便启动者。
1•4电焊机一次线缔接不牢,包扎不好,有漏电现象未造成事故者。
1•5电焊机一次接线超过5米或最低点架高不足2•5米以上者。
1•6电气焊工工作完毕,没按规定切断电源、气源或工作现场没有熄灭余火者。
1•7氧气瓶、乙炔气瓶不是轻搬轻放者,在地上滚动、撞击其他物品及危害安全者。
1•8氧气瓶、乙炔气瓶无防震圈或防震圈间距小于60公分者。
1•9储存气瓶、拉运气瓶或使用气瓶不符合规定者。
1•10电焊机及其它电动工具没有通过触电保护器而直接接入配电盘者。
1•11电器开关外壳漏电、线头、线体有裸露或室外电器开关或其他电器设备无防雨措施者。
1•12带小孩进入生产区者。
1•13涂抹或随便挪用安全标志者。
1•14损坏安全标志者照价赔偿。
1•15不经允许动用地沟盖板或故意损坏者。
1•16随意在人行道上栓绳放物阻碍通行者。
1•17进入生产区不戴安全帽者(有规定的除外)。
1•18一切可以移动拆卸的物品未移动到安全区随便动火者。
l•19电器设备安全防护设施不全者。
1•20损坏、挪用安全设施者。
1•21进入禁火区带烟火者(电焊工除外)。
1•22非电气焊工随意动用电焊、气割用具者。
1•23生产车间照明设施损坏、丢失或不起作用不处理、不汇报者。
1•24抽查时不会使用消防器材者。
1•25设备基础出现异常未及时处理者。
1•26设备运行申有异常声音不及时消除者。
1•27设备零部件不齐全、不可靠者。
1•28设备管道防腐、保温不完好者。
1•29设备周围有杂物或检修后达不到工完料净场地清者。
1•30设备管道有悬挂物,捆扎物的。
1•31设备存在跑、冒、滴、漏不及时处理者。
1•32机用润滑油不执行“五定”、“三过滤”者。
1•33操作、检修、巡检、记录不真实,不认真者。
1•34设备出现问题不及时通知维修工处理者。
1•35野蛮检修、操作、敲砸设备者。
1•36备件计划提报不及时、不准确而影响生产者。
1•37电气焊工工作过程中擅自离开工作现场而没采取安全措施者。
1•38配电室无档鼠板或门窗关闭不及时,纱网损坏不及时更换者。
1•39安装临时架、架设临时线、临时灯不符合规定者。
1•40不得用本冲洗电器设备和冬季用水冲洗地面者。
1•41打扫卫生不执行安全规定而冒险作业者。
2、违反安全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罚款20元
2•1交接班、记录、巡检不认真和上班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者。
2•2电工、仪表工上班不穿绝缘鞋者。
2•3应戴眼镜上班作业不戴眼镜者。
2•4不因应急消防、随便动用消防设施者。
2•5职工食堂人员上班不穿工作服者。
2•6进入生产区穿高跟鞋(3cm)、拖鞋、裙子、短裤、光背、上身棉衣过膝盖者。
2•7电、气焊工作业时不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8动用酸、碱等危险物品没按规定穿戴保护用品者。
2•9上班胡打乱闹影响工作、玩、打手机者。
2•10生产区内女工发辫过肩而又未采取措施者。
2•11不因工作需要随便动用安全防护用品或因工作需要而未及时复原者。
2•12安全防护用品用时不按要求妥善保管、不齐全、不向安全、消防人员汇报登记者。
2•13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造成事故者。
2•14违反工艺操作规程或检修规程者。
2•15超温、超压、超负荷生产一时,一处、一项者。
2•16生产区未办理动火许可证随意动火者。
2•17所有发证人员(安全作业证)没按规定持证
上岗者。
2•18不按安全整改“通知书”、“指令书”的要求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不及时反馈者。
2•19违反安全整改“通知书”两次以上者(包括两次)。
2•20违反安全整改“指令书”一次以上(包括一次)。
2•21违反以上两项规定,处罚该单位主要负责人。
2•22因不按“通知书”、“指令书”要求进行整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要依法追究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2•23本公司人员因业务关系带外来人员进入厂区违反安全规定者。
2•24氧气表、乙炔表有损坏者。
2•25设备基础未固牢,危及安全生产,不及时处理者。
2•26设备带病运行,不及时处理者。
2•27因设备失修影响生产者。
2•28设备维修质量差,影响生产者。
2•29野蛮检修、操作、损坏机部件者。
2•30虽未影响生产,但备用设备不备用者。
2•31因检修,指挥联络不当设备出现问题而影响生产者。
2•32不严格执行设备管理、防腐、保温规定者。
2•33不服从调度指令者。
2•34未按调度指令按时完成任务者。
2•35因指标执行不严影响生产者。
2•36未按时完成整改项目者。
2•37因操作不当轻微影响生产者。
2•38因原材料、备品配件供应不及时影响生产者。
2•39服务、维修人员未做到随叫随到者。
2.40不按要求和操作规程开停车者。
开停车检修部位没有方案者,有方案未交安全部门审阅批准者,批准后执行不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