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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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诉讼与非诉讼管理工作,使法律纠纷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有效维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事务,包括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本办法所称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活动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或由第三方主持,采取协商、调解、咨询、谈判、仲裁、复议、申请、公证、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具体受委托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单位)开展初始工作并逐级汇报的制度,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诉讼与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第一负责人的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章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办理权限第六条公司对所属单位发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的任何诉讼和重大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都应上报公司,公司可以授权所属单位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公司所属单位应按公司意见处理;涉及财产性非诉讼可计算额在1万元以下和其他影响不大的非诉讼(涉及企业重大权益和声誉的除外),公司所属单位可以依职权处理。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为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司下属的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为本单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部门。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第八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部门在各自权限内对本级与下级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协调。

第九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制度;

(二)归口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接受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三)对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进行登录、统计、整卷、归档;

(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

第四章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职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应当采取诉讼或其他维权方式来解决时,有义务向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有关情况,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及时告知法律事务部门,并呈报公司领导。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在企业的经营、商务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当事人、有关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保证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门处理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十三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向公司负责人及相关领导请示,依批示处理;非诉讼案件可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牵头协调安排,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通力协作。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部门接受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后,应根据待处理的法律纠纷事务的具体情况指定经办人。经办人负责对该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属于公司管理总部的法律纠纷事务,相应办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属于公司所属单位的法律纠纷事务,相应办理费用由公司所属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指定经办人代理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时,应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领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活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案情,并负责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经办人对法律纠纷事务进行初步分析后,对法律纠纷事务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资料。收集的资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

(一)原经办人详细书面陈述(或笔录),我方当事单位关于有关该事务的报告和公司领导的批示;

(二)当事各方主体情况资料;

(三)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

(四)其他与法律纠纷事务处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经办人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对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向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初步处理意见。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在收到该意见后,应组织集体讨论,形成集体讨论意见。

第十八条法律事务部门经集体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经办人应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单位(部门),并可要求当事单位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同时应依据法律纠纷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第十九条经办人在全面掌握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同时,着手处理法律纠纷事务。处理过程中,可随时要求当事单位(部门)配合。

第二十条经办人对法律纠纷事务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就法律纠纷事务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形成书面文件,如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法律意见书、报告、律师函等。

第二十一条所有书面文件在正式上报或提交有关第三方(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以前,必须经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审阅,并由经办人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名后上报或提交。

第二十二条坚持保密原则,案件知情人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如果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完结后重要信息也不宜对外披露的,知情人具有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完结后,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调解文书,法律事务部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调解文书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由法律事务部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法律纠纷事务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法律纠纷事务进行总结,提出书面结案报告,分析发生原因及责任分担,并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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