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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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一、前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法律纠纷的频率和复杂程度日益加剧,企业需制定完善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依法经营意识和法制素质,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建设诚信企业形象。

二、管理原则1.预防为主不论是在公司经营中,还是在处理法律纠纷时,预防为主始终是企业避免风险的最有效方法。

公司应加强内部管理,培训员工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的法务部门,遵守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预防法律风险。

2、主动化解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企业应该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主动与对方联系,采取积极的态度尝试化解纠纷,以降低纠纷事态的恶化,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

3、诚信经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该具有诚信的原则,不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树立诚信企业形象,遵守法律,不违反法律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

三、管理流程1.风险评估在公司运营的每个环节,应及时评估法律风险,识别潜在的法律风险,提出减少或缓解风险的建议。

特别是在涉及合同、诉讼、知识产权、劳动关系等方面,要更加重视法律风险评估。

2.案件登记任何法律纠纷都应该及时登记和记录,包括纠纷来源、事由、时间、地点、主要当事人、诉讼环节和处理结果等。

登记记录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以备公司内部管理参考,并作为法律纠纷处置的依据。

3.调解办理对于一些涉及金额不大、情节较为简单的案件,公司应考虑采用调解方式解决。

调解应事先做好准备工作,及时联系对方,阐述公司立场,争取达成双方共同愿意遵守的调解协议。

4.诉讼程序在必要时,公司可以选取合适的法律渠道起诉维权,但必须履行提供充分证据、委托合格律师、遵守法律程序等要求。

公司也应该做好胜诉和败诉的两手准备,避免因受到判决影响而影响整个公司形象和声誉。

四、管理要点1.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体系,细化法律纠纷处理流程,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法律纠纷。

2.培训员工法律意识和法制素质,增强员工遵守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和主动性,降低纠纷发生的概率。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明确案件管理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集团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集团公司及各下属单位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的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诉诸法律解决的各类民事、行政及刑事案件。

第三条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

集团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一指导、协调;各下属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具体负责。

(二)及时性原则。

发生法律纠纷案件后,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时限要求及时处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及时备案、及时总结,实现法律纠纷案件管理的高效性。

(三)依法维权原则。

对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应采取协商等方式积极处理,必要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公司权益;案件处理后应当总结分析,发现和堵塞制度漏洞,改进工作,增强法律意识和应对能力,避免或减少同类法律纠纷案件的重复发生。

(四)与绩效考评挂钩原则。

集团公司将各下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实绩,作为各下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的指标之一,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发生率、案件发生原因、处理结果、责任等进行综合评定,并与主要负责人的奖惩挂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单位。

第二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集团公司综合管理部是法律纠纷案件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完善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二)处理集团公司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或根据案件情况,办理授权下属单位代理集团公司参与具体法律纠纷案件的委托手续;(三)对各下属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进行指导、协调;(四)负责选聘和管理集团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代理律师,协调相关中介机构;(五)负责法律纠纷案件的汇总、统计、总结和备案等工作;(六)整理、分析典型法律纠纷案例,建立健全典型案例库;(七)负责组织法律纠纷业务培训和交流;(八)采取巡查或抽查的方式对下属单位贯彻、落实本办法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九)根据集团的相关规定,配合上级部门对集团公司所辖范围内发生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工作;(十)其他相关法律纠纷管理职责。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化解纠纷,减少或消除因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需要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的纠纷。

第三条公司内各类法律纠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分管法律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分工负责,法律事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并具体实施,各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或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律师作为长期法律顾问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即:公司本部聘请社会律师的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批,其他各子公司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类型及范围第五条法律纠纷主要分三大类: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

其类型及范围如下:(一)经济纠纷经济纠纷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与公司外部其他法人、公民、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经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及涉外纠纷,其范围如下:1、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页脚内容1(3)租赁、融资租赁合同;(4)借款合同;(5)承揽合同;(6)建设工程合同;(7)运输合同;(8)技术合同;(9)保管合同;(10)仓储合同;(11)委托合同;(12)居间合同等其他合同。

2、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3、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保护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4、投资、融资、担保过程中发生的纠纷;5、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6、因产品质量及产品营销发生的纠纷;7、因安全事故发生的纠纷;8、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纠纷;9、因土地权属发生的纠纷;10、因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商业竞争发生的纠纷;11、因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发生的纠纷;页脚内容212、因股权、股东管理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13、公司涉外经济纠纷;14、其他经济纠纷。

公司法律纠纷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规范纠纷处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公司及各所属部门、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公司对成员单位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对非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统计管理。

第四条公司法务部是公司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成员单位法律事务职责所在的部门为本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指导、监督、考核成员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直接处理或指派成员单位处理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六条成员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处理本单位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及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交办的法律纠纷案件。

第七条同一单位的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积极协助配合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各成员单位之间应在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工作中密切配合,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第九条公司及成员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本单位的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

第十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职,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挽回法律纠纷案件造成的损失或影响,有义务防止法律纠纷案件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第十一条公司及成员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人员应当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发现经营管理薄弱环节,排查诉讼风险,避免同类纠纷重复发生。

第二章公司为当事人的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第十二条公司首先收到应诉法律纠纷案件材料的,由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部门根据法律纠纷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法律纠纷案件承办单位,承办单位应在收到法律纠纷案件材料当日报公司法务部。

第十三条成员单位首先收到应诉法律纠纷案件材料的,应在收案当日报公司法务部。

第十四条公司或成员单位欲以公司名义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报公司有审批权限的机构或领导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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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公司在经营过程中, 会面临各种风险, 其中就包括法律风险。

如果公司因为法律问题和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 处理起来比较麻烦。

因此, 作为一个管理有序的公司, 必须要建立各种制度, 包括法律纠纷管理。

那么,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的内容是什么?下面我们跟随小编做个了解。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诉讼与非诉讼管理工作, 使法律纠纷得到正确、及时处理, 有效维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事务, 包括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本办法所称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 通过人民法院, 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这些诉讼活动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 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或由第三方主持, 采取协商、调解、咨询、谈判、仲裁、复议、申请、公证、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具体受委托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实行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单位)开展初始工作并逐级汇报的制度, 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诉讼与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第一负责人的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章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办理权限第六条公司对所属单位发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的任何诉讼和重大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都应上报公司, 公司可以授权所属单位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公司所属单位应按公司意见处理;涉及财产性非诉讼可计算额在1万元以下和其他影响不大的非诉讼(涉及企业重大权益和声誉的除外), 公司所属单位可以依职权处理。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法律纠纷处理流程,保障公司合法权益,提高公司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类法律纠纷。

第三条公司法律纠纷处理遵循以下原则:1.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2. 及时处理,高效应对;3. 依法维权,合理解决;4. 内部协作,外部合作。

二、纠纷处理流程第四条法律纠纷发现1. 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法律纠纷,应及时向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报告;2. 法律事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了解情况,必要时可组织内部调查。

第五条纠纷评估1. 法律事务部门对法律纠纷进行评估,包括纠纷的性质、影响、法律依据等;2. 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纠纷处理方式。

第六条纠纷处理1. 内部调解:对于轻微纠纷,可由法律事务部门组织内部调解;2. 外部协商:对于重大或复杂纠纷,可由法律事务部门代表公司与其他当事人进行协商;3. 诉讼或仲裁: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第七条纠纷跟踪1. 法律事务部门对已处理的法律纠纷进行跟踪,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2. 对于可能引发新纠纷的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范。

三、责任追究第八条公司内部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因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将依法予以追究责任。

第九条公司员工在处理法律纠纷过程中,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四、附则第十条本制度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五、具体措施1. 建立法律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对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进行法律风险排查;2. 加强员工法律培训,提高员工法律意识;3. 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为公司提供专业法律意见;4. 加强内部沟通协调,确保法律纠纷处理及时、高效;5. 对法律纠纷处理情况进行定期总结,不断完善法律纠纷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法律纠纷的管理,维护出资人和公司合法权益,化解纠纷,减少或消除因法律纠纷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法律纠纷是指公司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各类需要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解决的纠纷.第三条公司内各类法律纠纷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分管法律业务的公司负责人分工负责,法律事务主管机构归口管理并具体实施,各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第四条公司各子公司发生重大法律纠纷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代理,或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社会律师作为长期法律顾问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即:公司本部聘请社会律师的由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审批,其他各子公司聘请社会律师的应当报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备案。

第二章法律纠纷类型及范围第五条法律纠纷主要分三大类:经济纠纷、劳动纠纷、行政纠纷.其类型及范围如下:(一)经济纠纷经济纠纷是指公司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与公司外部其他法人、公民、经济组织及社会团体等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的争议,主要涉及经济合同纠纷、财产权益纠纷及涉外纠纷,其范围如下:1、合同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气、水、热力合同;(3)租赁、融资租赁合同;(4)借款合同;(5)承揽合同;(6)建设工程合同;(7)运输合同;(8)技术合同;(9)保管合同;(10)仓储合同;(11)委托合同;(12)居间合同等其他合同.2、公司设立、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清算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3、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保护等过程中发生的纠纷;4、投资、融资、担保过程中发生的纠纷;5、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的纠纷;6、因产品质量及产品营销发生的纠纷;7、因安全事故发生的纠纷;8、因环境污染事故发生的纠纷;9、因土地权属发生的纠纷;10、因虚假广告、倾销等不正当商业竞争发生的纠纷;11、因投资入股、合资合作、联营等发生的纠纷;12、因股权、股东管理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13、公司涉外经济纠纷;14、其他经济纠纷。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规范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法律纠纷管理工作,有效维护集团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法律纠纷,是指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争议(以下简称“争议”)或与本企业有关的诉讼、仲裁案件(以下简称“案件”),包括下列情形:(一)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民事、行政争议或案件;(二)企业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有关知识产权争议或案件;(三)其他与企业有关的、可能导致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争议。

第三条(适用范围)集团公司及其直属单位法律纠纷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劳动法律纠纷管理遵照劳动人事管理规定执行,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因授权执法而引起的行政法律纠纷管理遵照集团公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管理部门及职责)集团公司各级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是法律纠纷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开展法律纠纷的管理和具体办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具体职责包括:(一)拟订或审核法律纠纷管理规章制度;(二)负责组织、协调案件的办理工作,对相关业务部门争议的办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提出法律建议;(三)组织实施法律纠纷的统计、报备、总结反馈等工作。

集团公司各级法律纠纷相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单位争议的办理工作,配合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做好案件办理工作.— 2 —集团公司除子公司以外其他直属单位有下列案件的,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办理或指定有关单位办理:(一)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含)人民币或等值外汇、资产的;(二)被境外司法部门采取司法措施的;(三)严重影响企业经营发展、社会和职工稳定,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四)涉及集团公司下属多家单位和部门的;(五)其他情况复杂或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二章法律纠纷预警第五条(预警报告)企业员工或业务部门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企业合法权益正在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或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可能导致法律纠纷的,应当即时将有关情况向业务部门或法律事务管理部门报告或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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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诉讼与非诉讼管理工作,使法律纠纷得到正确、及时处理,有效维护公司及所属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事务,包括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本办法所称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这些诉讼活动包括:民事诉讼(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本办法所称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是指以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为一方当事人,仅在当事人之间进行或由第三方主持,采取协商、调解、咨询、谈判、仲裁、复议、申请、公证、发送律师函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

第三条公司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法律事务部门归口管理、法定代表人授权和具体受委托人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单位)开展初始工作并逐级汇报的制度,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诉讼与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第一负责人的制度。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

第二章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办理权限第六条公司对所属单位发生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实行统一管理。

公司所属单位发生的任何诉讼和重大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都应上报公司,公司可以授权所属单位处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公司所属单位应按公司意见处理;涉及财产性非诉讼可计算额在1万元以下和其他影响不大的非诉讼(涉及企业重大权益和声誉的除外),公司所属单位可以依职权处理。

第三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为公司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归口管理部门。

公司下属的单位的法律事务部门为本单位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部门。

未设立法律事务部门的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管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

第八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部门在各自权限内对本级与下级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协调。

第九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制度;(二)归口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接受公司及所属单位委托,代理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三)对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进行登录、统计、整卷、归档;(四)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协调。

第四章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第十条公司及所属单位所有职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应当采取诉讼或其他维权方式来解决时,有义务向其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有关情况,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及时告知法律事务部门,并呈报公司领导。

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在企业的经营、商务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的,当事人、有关负责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律事务部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保证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及所属单位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律事务部门处理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第十三条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向公司负责人及相关领导请示,依批示处理;非诉讼案件可在授权范围内由公司法律事务部门牵头协调安排,相关业务部门、单位通力协作。

第十四条法律事务部门接受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后,应根据待处理的法律纠纷事务的具体情况指定经办人。

经办人负责对该法律纠纷事务的处理。

属于公司管理总部的法律纠纷事务,相应办理费用由公司承担;属于公司所属单位的法律纠纷事务,相应办理费用由公司所属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指定经办人代理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时,应制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领取营业执照复印件,在授权范围内从事代理诉讼活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案情,并负责向有关部门通报案件进展和办理情况。

第十六条经办人对法律纠纷事务进行初步分析后,对法律纠纷事务的有关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收集资料。

收集的资料应该包括下列内容:(一)原经办人详细书面陈述(或笔录),我方当事单位关于有关该事务的报告和公司领导的批示;(二)当事各方主体情况资料;(三)有关事实的证据材料;(四)其他与法律纠纷事务处理有关的资料。

第十七条经办人在进行调查、收集资料后,应对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详细分析,向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报告初步处理意见。

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在收到该意见后,应组织集体讨论,形成集体讨论意见。

第十八条法律事务部门经集体讨论并形成集体意见后,经办人应将该意见及时反馈给当事单位(部门),并可要求当事单位进一步说明情况、提供证据,同时应依据法律纠纷事务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调查。

第十九条经办人在全面掌握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的同时,着手处理法律纠纷事务。

处理过程中,可随时要求当事单位(部门)配合。

第二十条经办人对法律纠纷事务进行处理的同时,应就法律纠纷事务的事实和法律适用形成书面文件,如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法律意见书、报告、律师函等。

第二十一条所有书面文件在正式上报或提交有关第三方(包括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部门)以前,必须经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审阅,并由经办人和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名后上报或提交。

第二十二条坚持保密原则,案件知情人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

如果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完结后重要信息也不宜对外披露的,知情人具有同样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完结后,依据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调解文书,法律事务部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裁决、调解文书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由法律事务部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法律纠纷事务处理完毕后,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法律纠纷事务进行总结,提出书面结案报告,分析发生原因及责任分担,并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行。

条件允许时可作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

第二十五条法律事务部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第六章罚则与奖励第二十六条公司法律事务部门为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工作责任的认定部门。

法律事务部门在形成初步责任认定意见后,应上报公司,根据公司的决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相关责任人包括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以及其他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相关人员有以下违反本办法的情况,造成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损失或者名誉受损等其他不良影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及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一)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过错,引发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二)对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不及时上报、隐瞒不报或超越职权不当办理,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三)不能及时提供与法律纠纷事务相关的原始证据或因保管不善造成原始证据毁损、灭失,造成经济损失的;(四)泄露案件秘密,造成法律纠纷事务处理的被动不利,直接引发败诉等严重后果的;(五)发案单位、承办单位及相关的业务人员严重失职造成法律纠纷事务处理的直接不利后果,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六)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活动中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七)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公司及所属单位遭受经济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在进行责任追究时,应主要考虑责任人的主观过错(故意和过失)、造成损失的数额,同时应结合其行为对公司声誉、经营运行等方面产生的不良影响程度确定责任承担形式以及责任幅度。

第二十九条责任追究的主要方式包括: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赔偿损失和承担刑事责任等。

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包括: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内部待岗等。

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同时处以经济处罚。

不够行政处分的,可以单处经济处罚或者单独适用责任追究的其他方式。

经济处罚与损失赔偿不应同时适用。

第三十条经济处罚标准为:根据情节轻重,每次罚款100-5000元;经济损失赔偿标准为:根据情节轻重,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1%-10%,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第三十一条单处或者并处经济处罚的,除被处罚人能以现金一次性支付罚款的以外,应从其工资中扣除,但每次扣除总额不得超过被处罚人当月应发工资的20%。

第三十二条相关责任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须由相关责任人按过错大小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进行。

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除其能以现金一次性支付损失赔偿金或与公司达成其他约定的以外,公司在以自有资金承担赔偿金后,可以采用每月从该责任人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中直接扣除一定数额的方式,使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每次扣除总额不得超过责任人当月应发工资的20%。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关责任人未全部支付其赔偿金的,在解除其与公司的劳动合同之前,未支付的赔偿金应与劳动合同解除时其个人帐户上的其他费用一起结算,未能支付的,应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就其应该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与其签订赔偿协议书或由其本人提供合法的担保。

第三十三条相关人员在诉讼和非诉讼法律纠纷事务工作中出现刑法规定情节,涉嫌构成犯罪的,由法律事务部门配合,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责任追究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应当送交被追究责任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

该书面决定还应及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公司鼓励职工检举、举报和揭发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对查证属实的检举、举报和揭发,公司将根据涉案标的大小,对检举、举报和揭发人员给予精神奖励和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在法律纠纷事务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公司给予表彰或奖励:(一)认真负责、忠于职守、成绩突出者;(二)发现重大缺陷,避免重大经济损失者;(三)挽回重大经济损失者。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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