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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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1、为强化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进、存、调配使用行,根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

包括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第一类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3、购用麻醉药品应取得《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4、特殊管理药品必须从具有应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购进。

5、业务购进部门负责审核特殊药品供货单位的合法资质,并索取相关证明资料,建立档案。

6、业务购进部门应按需做好购进计划,合理调配库存,不得超过规定储存量。

7、对购进的麻醉药品必须实行“五专”管理,第一类、第二类精神药品实行专柜加锁专人保管。

8、购进的特殊管理药品包装的标签或说明书上必须印有规定的标识。

9、应加强特殊管理药品的账货管理,做到账、货、票相符,发现差错应认真查找原因,并按规定及时间向药监、公安部门报告。

10、调配特殊管理药品应按类别分别记录,并按规定将处方留存备查。

11、不合格品各应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告、确认、报损、销毁,需报损、销毁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监督销毁,并做好销毁记录。

卫生和人员健康管理制度1、为保证药品规范管理,确保药品经营质量,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场所卫生全面责任,并明确各岗位的卫生管理责任。

3、应保持药房、药库的环境整洁、卫生、有序,每天早晚各做一次清洁,无污染物及污染源。

4、货架及陈列的药品应保持无灰尘、无污损,窗台洁净明亮,药品陈列规范有序。

5、药房、药库门窗严密牢固,并有防虫、防鼠、防污染、防尘、防潮及调节温湿度设施。

6、仓库要每周一大扫,每天一小扫,做到“四无”,即无积水、无垃圾、无烟头、无痰迹,保持环境卫生清洁。

7、保持药房、药库内外清洁卫生,严禁把生活用品和其他物品带入库房,放入货架。

个人生活用品应统一集中存放于专门位置,不得放在药品化架或柜台中。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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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优秀范文五篇]》第一篇: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有效遏制此类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

三、定义。

本制度所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

四、制度内容:1、本公司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业务经营部、质量管理部应当按照药品gsp和本公司《药品销售程序》的要求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实记录等;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签订买卖合同等,本公司上述人员的分工应报质量管理部备案。

3、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的,应立即报公司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认为确实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核实;发现采购人员身份可疑的,质量管理部应立即报请槐荫区或济南市公安机关协助核实。

4、业务经营部购进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向供货方索要税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

供货方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包括清单,下同)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5、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到货后,由质量管理部指定的专门验收人员依据税票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程序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程序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程序
是指针对特殊类别的药品制定的管理规定和操作程序。

特殊药品通常是指具有较高危险性、专门用途或受法律法规限制的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

以下是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程序的主要内容:
1. 相关法规、规定和政策: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应明确特殊药品的相关法规、规定和政策,包括国家药品监管局和卫生健康部门的管理要求,以确保特殊药品的合规生产、销售和使用。

2. 药品分类和登记:特殊药品应根据其特性进行分类,制定不同的管理办法。

同时,特殊药品也需要进行登记备案,包括药品的名称、剂型、规格、生产厂家、销售商等信息。

3. 生产和销售管理:特殊药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包括生产企业需要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销售企业需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或相关许可证件。

4. 货物追溯管理: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流通环节需要建立货物追溯管理制度,追溯产品的生产和流通信息,确保特殊药品的可追溯性。

5. 药品配送和使用管理:特殊药品的配送和使用需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配送企业需要保证药品的安全运输和储存,使用单位需要按照规定进行药品的使用和记录。

6. 报告和监管:特殊药品使用过程中的不良反应和药品事件需要及时报告,并进行监管。

相关部门需要建立监管机制,加强特殊药品的监督和管理。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及程序的目的是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保障公众健康和药品安全。

同时,通过合理管理和监管,防止特殊药品的非法使用和滥用。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制度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制度

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制度1、目的:加强企业内经营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的管理,有效遏制国家专管药品的滥用和流入非法渠道。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360 号)、《药品流通管理办法》(局令第 26 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药化监【2016】160号)、《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和复方地芬诺酯片购销管理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3]3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含麻醉药品和曲马多口服复方制剂购销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4]1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食药监办药通[2016]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3、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经营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药品的管理。

4、责任:购进、销售、仓储和质量管理环节负责人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5.1、术语和定义: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复方地芬诺酯片、复方甘草片、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等。

)所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中成药。

5.2、采购该类药品应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药品批发企业购进,即从可以将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销售给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医疗机构的企业购进。

5.3、经营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时,应当按照药品GSP的要求建立供货企业档案,核实并留存供货方加盖单位原印章的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等;5.4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签订购销合同等。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

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规范特殊药品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根据《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特殊药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特殊药品的定义特殊药品是指治疗罕见病、慢性病等需求相对较少但疗效重要的药品,具有疗效确切、用途明确的特点。

第四条特殊药品的调查研究生产特殊药品的企业应当对其产品进行调查研究,确保其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第五条特殊药品的生产生产特殊药品的企业应当具有相关生产资质,严格按照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生产,确保产品的质量。

第六条特殊药品的流通特殊药品的流通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按照批准文号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销售或变相销售。

第七条特殊药品的配送特殊药品的配送应当由有资质的配送企业进行,确保产品的安全性,不得私自配送或变相配送。

第八条特殊药品的使用特殊药品的使用应当按照医师的处方进行,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医嘱进行使用,不得擅自增减剂量或更换药品。

第九条特殊药品的监测特殊药品的使用过程应当进行监测,及时发现并解决药品使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确保患者的用药安全。

第十条特殊药品的储存特殊药品的储存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不得过期使用或受潮霉变。

第十一条特殊药品的回收特殊药品的回收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确保废弃药品的安全处理,不得私自处理或倒卖。

第十二条特殊药品的处置特殊药品的处置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任意焚烧或倾倒,确保环境和公共安全。

第十三条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药品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确保特殊药品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特殊药品的处罚对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严重者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附则本规章制度解释权归XX机构所有,如有修改,应当经XX机构批准。

以上为特殊药品管理规章制度,凡违反规定者,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以确保特殊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正式版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正式版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管理制度正式版一、引言特殊管理的药品是指具有一定风险、需特殊管理的药品,包括但不限于精神药品、麻醉类药品、毒性药品等。

这些药品的管理要求需要与普通药品有所区别,以保障公众健康和社会安全。

本制度旨在规范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流通和使用,确保其安全有效,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管理责任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监督检查等。

2.特殊管理药品生产企业需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药品生产管理规范。

3.药品流通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药品经营资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溯源可追溯。

4.医疗机构使用特殊管理药品时,应按照药品的特殊属性和使用要求,科学合理使用,并制定相应的临床使用准则。

三、生产管理1.特殊管理药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药品生产资质,并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

2.生产过程中应遵守药品生产管理规范,确保药品的质量标准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要求。

3.针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应加强药品质量控制和质量监督,确保药品的稳定性和一致性。

4.特殊管理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实行严格的进货验收制度,确保进货药品符合质量标准和规定。

四、流通管理1.药品流通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药品经营资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药品流通管理制度。

3.药品流通企业应加强药品质量控制,确保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4.特殊管理药品在流通过程中应加强冷链运输和储存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不受影响。

五、使用管理1.医疗机构应按照药品的特殊属性和使用要求,严格控制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配给。

2.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应按照临床使用准则和规范,确保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3.医疗机构应建立用药管理制度,加强药品使用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用药中的问题和风险。

4.医疗机构应对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过程进行记录和追溯,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

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
药品的管理制度
目的:
规范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管理。

依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第28号令)
适用范围: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请调到销售的所有环节。

内容:
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

氨酚羟考酮片按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管理。

麻黄碱类包括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请调管理:只能从公司总部请调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

3.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有效期管理:该类药品的有效期管理,应严格执行药品效期管理的各项规定。

4.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销售管理。

4.1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不开架销售并建立存放的专柜,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属于处方药时同时按处方药管理制度的有关要求执行。

4.2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由营业员会同质量管理人员核实购买人实际使用情况、身份证等情况,并即时登记有顾客身份证号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记录
4.3单笔销售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

7.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要有专人负责,发现丢失及时报告质管人员。

8.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不合格品要退回总部配送中心,统一管理。

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指导

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指导

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指导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特殊管理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培训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

2、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含瘦肉精复方制剂、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肽类激素蛋白同化制剂。

3.企业应当为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的人员接受相应培训提供条件,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4.经营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需专柜专人管理;经营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管理。

5.应依据经营范围,加强对冷藏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及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等专门管理类药品的管理,需建立专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监控、追溯措施。

6.麻醉药品、放射性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终止妊娠药品、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胰岛素除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疫苗?、罂粟壳(中药材)等,不得零售。

罂粟壳(必须是合法生产企业生产的中药饮片,不能是中药材)、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单方制剂和小包装麻黄素不得零售)应专库或专柜存放,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与公安部门联网。

7.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的门店,营业场所应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

8.购买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请出示身份证,一次不得超过二个最小包装。

9.购买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甘草片、复方地芬诺酯片必须凭处方销售。

一次不得超过2个最小包装10.门店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品种和罂粟壳不得陈列。

二类精神药品应为专人验收、签字,建立专用管理账册11.门店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12.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货款应汇到供货单位的银行账户,禁止使用现金交易。

13..销售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严格执行国家哪些规定?①销售特殊管理的药品和国家有专门管理要求的药品,应严格执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反兴奋剂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关于切实加强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管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503号)、《关于加强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2]260号)、《关于对部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实施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84号)等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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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从药用渠道流失和滥用,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经营管理。

三、定义:本制度所称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包括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不包括含麻黄的药品)、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复方地芬诺酯片和复方甘草片。

四、制度内容:
1、本公司可以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照的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企业和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2、经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业务经营部、质量管理部应当按照药品GSP和本公司《药品销售程序》的要求建立客户档案,核实并留存购销方资质证明复印件、采购人员(销售人员)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实记录等;指定专人负责采购(销售)、出(入)库验收、签订买卖合同等,本公司上述人员的分工应报质量管理部备案。

3、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如发现购买方资质可疑的,应立即报公司质量管理部,质量管理部认为确实可疑的,应立即报请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核实;发现采购人员身份可疑的,质量管理部应立即报请槐荫区或济南市公安机关协助核实。

4、业务经营部购进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向供货方索要税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名称、规格、单位、数量、金额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购进药品上述详细内容,应附《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销货清单》,并加盖供货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和注明税票号码。

供货方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称、剂型、规
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税票(包括清单,下同)与销售出库单的相关内容应对应,金额应相符。

5、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到货后,由质量管理部指定的专门验收人员依据税票所列内容,对照供货方销售出库单进行验收,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帐、货相符,无误后由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

随货同行单原件留存复印件加盖公章后及时返回销售方。

对税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或者票、货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

6、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制度第四条的规定向购买方开具销售票据。

销售开票员或送货员应核实购买付款的单位、金额与销售票据载明的单位、金额相一致,如发现异常应向业务经营部、质量管理部报告,并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由质量管理部核实后立即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7、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出库时,物流部应严格执行出库复核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认真核对实物与销售出库单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出库。

8、送货员应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者医疗机构的药库。

9、药品送达后,送货员应要求购买方当场查验货物,通过第三方物流配送的,销售人员应核实药品到货情况,无误后由购买方入库员在随货同行单上签字。

随货同行单原件交由购买方留存,复印件加盖购买方公章后及时返回公司质量管理部存档。

10、质量管理部应查验返回的随货同行单复印件记载内容有无异常,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业务经营部暂停向对方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并立即向济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11、本公司与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之间的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购销业务,不得使用现金进行交易。

二、门店管理
1.特殊药品的验收,应由两人进行并共同在记录上签字,严防收据。

2.特殊药品必须储存在设有必要安全设施的专柜加锁并由专人保管,严禁与其它药品混放。

3.特殊药品的进货与销售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规定。

4.建立特殊药品收支帐目、按月盘点,保证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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