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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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内政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3〕55号2013年5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2009年,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出台了《若干意见》,对促进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蒙医药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特别是蒙医药作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十分重要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学术价值。

长期以来,蒙医药、中医药和西医药事业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各民族群众健康的重要任务。

蒙医药事业作为我国民族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我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

“十一五”以来,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包括:部分扶持政策和法规落实不到位;蒙中医药管理体系、医疗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经费投入和政策性亏损补偿不足;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与国家相应等级医院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一些名老蒙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及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蒙药中药产业化相对滞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各级蒙医中医医院的蒙医中医人才紧缺问题突出,蒙中医药人才培养速度与医疗事业发展不相适应。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蒙医药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蒙医药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蒙医药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内卫计蒙中字〔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蒙医药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蒙医药中医药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制定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2016年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蒙医药中医药工作要点 2016年全区蒙医药中医药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自治区卫生计生暨蒙中医药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把握改革发展的良好机遇,充分发挥蒙医药中医药资源在各领域的优势作用,全面推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向“人人享有蒙医药中医药服务”目标迈进。

一、落实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措施(一)开展蒙医药中医药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

在《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颁布实施6周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印发3周年之际,协同自治区人大、政府对蒙医药中医药扶持法律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调研,推动蒙医药中医药倾斜政策落到实处,并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二)健全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机制。

在改革大局中做好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和协同创新,科学谋划“十三五”期间蒙医药中医药工作,编制并实施《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健全有利于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激励机制和鼓励蒙医药中医药服务提供和利用的政策机制。

二、完善覆盖城乡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三)促进蒙医药中医药资源合理配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内卫计蒙中发[2016]20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22【实施日期】2016.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卫计蒙中发〔2016〕206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蒙医中医医院:为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推进蒙医药中医药法制化建设,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法监发〔2016〕8号),为进一步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蒙医药中医药服务和市场秩序,完善蒙医药中医药监管与执法机制,严格蒙医药中医药监管与执法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制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纲领,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和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思路,以完善蒙医药中医药监管体系,健全蒙医药中医药监管长效机制,提高蒙医药中医药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抓手,进一步规范蒙医药中医药服务和市场秩序,遏制非法行医等违法现象,净化蒙医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信息市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职权法定,执法有据。

落实政府监管责任,规范监管与执法行为,确保蒙医药中医药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优化服务。

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以监督促建设,以监督促发展,促进蒙医药中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实现良性发展。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推进政务公开,明确检查事项,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保障蒙医药中医药服务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遵循特色,统筹兼顾。

在法律法规制度范围内,以有利于蒙医药中医药原创思维,有利于发挥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优势,有利于蒙医药中医药充分利用人类文明成果和现代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有利于提升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为目标,对蒙医药中医药实行差别化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内政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发挥好中医药(蒙医药)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一)提高中医药(蒙医药)教育整体水平。

调整优化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中医学(蒙医学)学科专业布局,逐步建立以中医药(蒙医药)课程为主、先中(蒙)后西的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中医(蒙医)疫病课程。

加强中医药(蒙医药)领军人才选拔培养。

将中医(蒙医)思维培养和临床技能培训作为学生学业评价主要内容。

支持中医药(蒙医药)院校“双一流”建设,打造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中医药(蒙医药)一流本科专业。

布局建设中医(蒙医)养生学、骨伤学、康复学、疗术学、心理学、中(蒙)西医结合等本科专业。

改革职业院校招生机制和培养内容,支持中医药(蒙医药)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建设。

开展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加强高职院校中医药(蒙医药)专业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蒙医)医院建成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培育一批临床教学示范基地。

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医院中医(蒙医)科、中医(蒙医)门诊部及诊所等纳入临床教学体系。

组织开展中医药(蒙医药)类技能大赛。

(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坚持发展中医药(蒙医药)师承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基层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2022-2025年)》(内卫中(蒙)管理字〔2022〕334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现组织全区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荐遴选(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各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深入研究、挖掘、整理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蒙医药)特色诊疗适宜技术,对其安全性、有效性、适用性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推荐要求的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进行遴选推荐,各盟市、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年度推荐项目不少于六类10项(六类包括针法类、灸法类、手法类、外治法、内服法、炮制法)。

推荐单位于2023年3月30日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报书》(附件1)报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质控中心(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院科研管理科)。

(二)自治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从国家《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系统丛书中筛选适宜在自治区推广使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每类筛选8-10项,一并推荐到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推广质控中心。

二、开展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评审和质控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质控中心组织专家对推荐上报的适宜技术进行评审,开展安全性、有效性、适用性评价和质量控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方便用蒙医中医放心用蒙药中药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方便用蒙医中医放心用蒙药中药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方便用蒙医中医放心用蒙药中药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内卫蒙中管理字〔2020〕522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方便用蒙医中医放心用蒙药中药活动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蒙医中医医院: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方便群众看中医进一步改善中医医院服务的通知》精神,为更好地方便群众应用中医药(蒙医药),在继续深入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基础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方便用蒙医中医、放心用蒙药中药”活动,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进一步放大医改惠民效果。

现就活动相关举措通知如下:一、让信息多跑路,让患者少跑腿(一)各级蒙医中医医院要在医院大厅明显位置或在医院网站公示蒙医中医医师和蒙医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相关信息,方便群众获取看病就医信息。

(二)三级蒙医中医医院要配置智能导诊系统,利用现代医疗信息化手段,让广大患者有序、轻松就医,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提高医院服务水平。

(三)自治区级蒙医中医医院要开通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电话自助机、诊间、现场预约等至少3种以上预约方式,并逐步增加网上预约号源比例。

力争预约诊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预约时段精准到30分钟以内。

其他三级蒙医中医医院也要积极改进预约方式。

(四)在三级蒙医中医医疗机构推广“一站式服务”,把印章、票据、医保政策咨询等功能窗口前移整合,让群众“少排队”“少跑路”“少等待”。

二、让技术下沉,让群众受惠(一)二级以上蒙医中医医院要负责免费培训乡村医生中医药(蒙医药)知识和技能,提升乡村医生运用中医药(蒙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方便基层群众就近享受中医药(蒙医药)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内卫计蒙中字〔2017〕67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内卫计蒙中字〔2017〕679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医疗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工作,制定了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并结合中医民族医医院评审、大型中医民族医医院巡查等活动持续加强中医民族医医院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的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不断提高蒙药中药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和临床疗效,现就进一步加强蒙药中药饮片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蒙药中药饮片是蒙药材中药材按蒙医药中医药理论、蒙药中药炮制方法,经过加工炮制后的、可直接用于蒙医中医临床的蒙药中药,是蒙医中医临床辨证施治、灵活用药的重要载体,也是蒙成药中成药的重要原料,其独特的炮制理论和方法,使蒙医中医在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疑难疾病的防治方面具有独特疗效,体现了蒙医中医的精深智慧。

随着蒙药中药炮制理论和工艺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蒙药中药饮片、制剂已成为蒙医中医临床防病、治病的重要手段。

医疗机构提供的各项蒙药中药饮片服务,是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直接体现,是影响蒙医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因素,是人民群众蒙医药中医药服务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有效、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蒙药中药饮片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的规定,强化蒙药中药饮片使用管理,保证蒙药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安全。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24•【字号】内卫办中(蒙)综合字〔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推进“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十四五”中医药发展规划》及《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规划》,推进国家和自治区“十四五”期间中医药(蒙医药)重点任务、重大项目和重大改革举措落实落地,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进一步推进“十四五”中医药(蒙医药)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进一步健全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特色人才建设,持续增强传承创新能力,大力弘扬传统文化,进一步提升治理水平,推进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和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中医药(蒙医药)振兴发展取得积极成效,在健康中国、健康内蒙古建设中的独特优势得到充分发挥。

二、工作任务(一)推进中医药(蒙医药)资源均衡布局。

1.强化中医(蒙医)医院资源配置。

依法保障公立中医(蒙医)医院稳步发展,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中医(蒙医)专科医院、门诊部,鼓励中医(蒙医)专长医师备案中医(蒙医)传统诊所,保持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增长率平均每年不低于10%。

2.优化中医(蒙医)医院整体布局。

鼓励三级中医(蒙医)医院医疗资源提质扩容,适度开展多院区建设,提升高质量发展水平;支持旗县级中医(蒙医)医院提标扩能,提升综合服务能力,指导和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药(蒙医药)服务;利用一年时间,实现旗县办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蒙医馆)全覆盖。

(二)推进构建优质高效中医药(蒙医药)服务体系。

3.打造中医药(蒙医药)高地。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2•【字号】内药监通告〔2019〕2号•【施行日期】2021.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和促进医疗机构蒙药中药制剂规范有序发展,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以下简称《公告》)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我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配制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应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并取得备案号后方可配制。

二、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包括由蒙药中药饮片经粉碎或仅经水或油提取制成的固体(丸剂、散剂、灰剂、丹剂、锭剂等)、半固体(膏滋、膏药等)和液体(汤剂等)传统剂型、经水提取制成的颗粒剂和经粉碎后制成的胶囊剂以及用传统方法提取制成的酒剂、酊剂。

三、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备案主体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依法开展蒙医中医执业活动的医疗机构,所备案的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应与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备案所载明的诊疗范围一致,并不得有《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但市场供应品种因特殊情况不能满足临床需要的蒙药品种除外。

四、医疗机构配制传统蒙药中药制剂应当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相应制剂剂型的医疗机构可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配制,但须同时向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7.27•【字号】内药监中蒙函〔2023〕33号•【施行日期】2023.07.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蒙药)制剂备案管理的通知各相关医疗机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药科学监管促进中药传承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中药注册管理专门规定》,进一步促进医疗机构中药(蒙药)制剂健康、有序发展,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结合我区目前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蒙药)制剂(以下简称传统制剂)备案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检视整改的有关要求,现将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制剂备案管理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医疗机构对传统制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负责,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从源头上抓好传统制剂备案管理,严厉杜绝数据造假行为。

二、全面自查,确保资料真实准确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医疗机构均需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9号)、《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自治区内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蒙药中药制剂实施备案管理的通告》(内药监通告〔2019〕2号)等相关要求,对已提交的传统制剂备案资料开展全面自查,保证备案资料真实、准确和可溯源。

具体要求如下:(一)自查范围包括品种备案、变更备案和年度报告备案,自查内容主要包括备案信息填报的所有内容与实际开展的研究、配制、检验等情况是否一致,按照“注册转备案”路径办理的备案品种是否与原注册批准的相关内容一致,备案资料是否存在错误,稳定性考察是否按照相关指导原则开展,原始记录是否可以提供,含毒性药材品种安全性是否可控,疗效考察是否按实际评估,与已上市药品是否存在同名异方或同方异名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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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
【法规类别】中医管理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0.07.30
【实施日期】2010.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
(2010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蒙医药学中医药学,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药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蒙医药中医药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蒙医药给予重点扶持,保障和促进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应当按照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保护、扶持、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卫生、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及蒙医药中医药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蒙医药中医药,扩大蒙医药中医药在国内外的影响。

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期间,自治区应当重点开展蒙医药中医药宣传活动。

第二章保障和促进
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蒙医药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督促检查蒙医药中医药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配备蒙医药中医药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扶持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

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蒙医药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同级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实行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并逐年增长;设立蒙医药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蒙医药医疗、教
育、科研和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制定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

第十三条非营利性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以及基本建设有关费用减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价格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价格标准应当体现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体现蒙医药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范围。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确定商业保险、事故伤害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检以及伤残病退鉴定等定点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急救站时,应当根据技术配备的基本要求同等对待蒙医中医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成药、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蒙药中药饮片及其他服务,应当纳入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

在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适当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

确定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及类别时,应当对蒙药给予倾斜。

蒙药医院制剂、蒙药饮片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
疗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技术合作等方式扶持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三章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
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和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
(一)旗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置相应规模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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