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内政发[2013]55号•【施行日期】2013.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内政发〔2013〕55号2013年5月2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精神,进一步扶持和促进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党中央、国务院一直以来高度重视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
2009年,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出台了《若干意见》,对促进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蒙医药中医药作为中华民族的瑰宝,特别是蒙医药作为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有着十分重要的医疗、预防保健和学术价值。
长期以来,蒙医药、中医药和西医药事业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共同担负着维护和增进各民族群众健康的重要任务。
蒙医药事业作为我国民族医药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我区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特征和显著优势。
“十一五”以来,我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主要包括:部分扶持政策和法规落实不到位;蒙中医药管理体系、医疗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经费投入和政策性亏损补偿不足;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服务条件与国家相应等级医院要求仍有较大差距;一些名老蒙中医药专家的学术经验及特色诊疗技术、方法濒临失传;蒙药中药产业化相对滞后,野生药材资源保护有待进一步加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特别是各级蒙医中医医院的蒙医中医人才紧缺问题突出,蒙中医药人才培养速度与医疗事业发展不相适应。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蒙医药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蒙医药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2.22•【字号】内卫计蒙中字〔2016〕79号•【施行日期】2016.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蒙医药中医药工作要点的通知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蒙医药中医药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切实加强组织实施,制定方案,扎实推进各项工作落实。
2016年2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2016年蒙医药中医药工作要点 2016年全区蒙医药中医药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促进中医药民族医药发展的政策措施和全国中医药工作会议、自治区卫生计生暨蒙中医药工作会议的决策部署,把握改革发展的良好机遇,充分发挥蒙医药中医药资源在各领域的优势作用,全面推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振兴发展,向“人人享有蒙医药中医药服务”目标迈进。
一、落实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措施(一)开展蒙医药中医药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
在《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颁布实施6周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决定》印发3周年之际,协同自治区人大、政府对蒙医药中医药扶持法律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调研,推动蒙医药中医药倾斜政策落到实处,并为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供依据。
(二)健全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政策机制。
在改革大局中做好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顶层设计和协同创新,科学谋划“十三五”期间蒙医药中医药工作,编制并实施《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健全有利于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优势发挥的激励机制和鼓励蒙医药中医药服务提供和利用的政策机制。
二、完善覆盖城乡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三)促进蒙医药中医药资源合理配置。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法规类别】中医管理【发文字号】内卫计蒙中发[2016]206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12.22【实施日期】2016.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卫计蒙中发〔2016〕206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委直属蒙医中医医院:为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推进蒙医药中医药法制化建设,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国中医药法监发〔2016〕8号),为进一步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蒙医药中医药服务和市场秩序,完善蒙医药中医药监管与执法机制,严格蒙医药中医药监管与执法责任,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制定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纲领,按照简政放权、依法监管、公正透明、社会共治的原则和政府监管、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新思路,以完善蒙医药中医药监管体系,健全蒙医药中医药监管长效机制,提高蒙医药中医药监管能力和水平为抓手,进一步规范蒙医药中医药服务和市场秩序,遏制非法行医等违法现象,净化蒙医中医医疗保健服务信息市场,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坚持职权法定,执法有据。
落实政府监管责任,规范监管与执法行为,确保蒙医药中医药监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坚持以人为本,优化服务。
提供政策咨询、业务指导、人员培训,以监督促建设,以监督促发展,促进蒙医药中医药服务提供机构实现良性发展。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推进政务公开,明确检查事项,实行“双随机”抽查机制,保障蒙医药中医药服务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坚持遵循特色,统筹兼顾。
在法律法规制度范围内,以有利于蒙医药中医药原创思维,有利于发挥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优势,有利于蒙医药中医药充分利用人类文明成果和现代科学技术创新发展,有利于提升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能力为目标,对蒙医药中医药实行差别化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1.13•【字号】内政办发〔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中医药(蒙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21〕3号),发挥好中医药(蒙医药)独特的卫生资源、潜力巨大的经济资源、具有原创优势的科技资源、优秀的文化资源和重要的生态资源优势,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中医药(蒙医药)人才培养(一)提高中医药(蒙医药)教育整体水平。
调整优化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中医学(蒙医学)学科专业布局,逐步建立以中医药(蒙医药)课程为主、先中(蒙)后西的专业课程体系,增设中医(蒙医)疫病课程。
加强中医药(蒙医药)领军人才选拔培养。
将中医(蒙医)思维培养和临床技能培训作为学生学业评价主要内容。
支持中医药(蒙医药)院校“双一流”建设,打造国家级和自治区级中医药(蒙医药)一流本科专业。
布局建设中医(蒙医)养生学、骨伤学、康复学、疗术学、心理学、中(蒙)西医结合等本科专业。
改革职业院校招生机制和培养内容,支持中医药(蒙医药)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群)建设。
开展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加强高职院校中医药(蒙医药)专业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医(蒙医)医院建成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培育一批临床教学示范基地。
允许符合条件的综合医院中医(蒙医)科、中医(蒙医)门诊部及诊所等纳入临床教学体系。
组织开展中医药(蒙医药)类技能大赛。
(自治区教育厅、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负责,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坚持发展中医药(蒙医药)师承教育。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3.20•【字号】•【施行日期】2023.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做好2023年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院: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推进基层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实施方案(2022-2025年)》(内卫中(蒙)管理字〔2022〕334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区常见病多发病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提升基层中医药(蒙医药)服务能力,现组织全区开展适宜技术推广工作,具体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开展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荐遴选(一)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各级中医(蒙医)医疗机构深入研究、挖掘、整理本地区常见病、多发病的中医药(蒙医药)特色诊疗适宜技术,对其安全性、有效性、适用性进行综合评估,对符合推荐要求的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进行遴选推荐,各盟市、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年度推荐项目不少于六类10项(六类包括针法类、灸法类、手法类、外治法、内服法、炮制法)。
推荐单位于2023年3月30日前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项目申报书》(附件1)报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质控中心(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中蒙医药研究院科研管理科)。
(二)自治区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内蒙古自治区中医医院)从国家《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系统丛书中筛选适宜在自治区推广使用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每类筛选8-10项,一并推荐到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推广质控中心。
二、开展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评审和质控自治区中医药(蒙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质控中心组织专家对推荐上报的适宜技术进行评审,开展安全性、有效性、适用性评价和质量控制。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内卫计蒙中字〔2017〕733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工作的通知内卫计蒙中字〔2017〕733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卫生计生局,自治区国际蒙医医院、自治区中医医院,内蒙古民族大学附属医院: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22号,以下简称《规划》),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对全区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情况进行了调查。
为推广各地在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工作中取得的先进经验,解决存在的问题,提高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水平,推动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向实现《规划》总体目标迈进,现就推进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顶层设计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是运用蒙医药中医药理念、方法、技术维护和增进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活动,主要包括蒙医药中医药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服务,涉及健康养老、蒙医药中医药文化、健康旅游等相关服务。
自治区人民政府2016年出台了《规划》,各盟市高度重视,认真落实,部分盟市出台了相应的实施方案或意见,强化了责任、明确了任务、提出了具体措施,为工作落实提供了抓手,奠定了基础。
未出台配套措施的盟市要提高认识,加快进度,做好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方案或意见,推动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注重特色发挥针对各盟市蒙医药中医药健康服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强化全区各级各类蒙医中医医院的资源和特色优势发挥,顺应医疗卫生服务从以疾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的转变,主动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健康服务的多样化需求,创新服务模式,重点加强特色服务提供、人才队伍建设、服务支援基层以及加大宣传等方面的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方便用蒙医中医放心用蒙药中药活动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方便用蒙医中医放心用蒙药中药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30•【字号】内卫蒙中管理字〔2020〕522号•【施行日期】2020.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推进方便用蒙医中医放心用蒙药中药活动的通知各盟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蒙医中医医院: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方便群众看中医进一步改善中医医院服务的通知》精神,为更好地方便群众应用中医药(蒙医药),在继续深入实施《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基础上,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组织开展“方便用蒙医中医、放心用蒙药中药”活动,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进一步放大医改惠民效果。
现就活动相关举措通知如下:一、让信息多跑路,让患者少跑腿(一)各级蒙医中医医院要在医院大厅明显位置或在医院网站公示蒙医中医医师和蒙医中医特色优势重点专科相关信息,方便群众获取看病就医信息。
(二)三级蒙医中医医院要配置智能导诊系统,利用现代医疗信息化手段,让广大患者有序、轻松就医,改善患者的就医体验,提高医院服务水平。
(三)自治区级蒙医中医医院要开通微信公众号、手机APP、网站、电话自助机、诊间、现场预约等至少3种以上预约方式,并逐步增加网上预约号源比例。
力争预约诊疗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个百分点,预约时段精准到30分钟以内。
其他三级蒙医中医医院也要积极改进预约方式。
(四)在三级蒙医中医医疗机构推广“一站式服务”,把印章、票据、医保政策咨询等功能窗口前移整合,让群众“少排队”“少跑路”“少等待”。
二、让技术下沉,让群众受惠(一)二级以上蒙医中医医院要负责免费培训乡村医生中医药(蒙医药)知识和技能,提升乡村医生运用中医药(蒙医药)防病治病能力,方便基层群众就近享受中医药(蒙医药)服务。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实现中蒙医工作法制化管理
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实现中蒙医工作法制化管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19•【字号】•【施行日期】2002.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实现中蒙医工作法制化管理(2002年9月19月)《内蒙古自治区蒙医中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立足内蒙实际,在充分借鉴兄弟省市经验,深入调研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第一部中蒙医地方性法规。
《条例》全面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中医及民族医政策,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是自治区中蒙医事业走上法制化管理轨道的标志,必将对进一步推进新世纪中蒙医事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一、提高对中蒙医行业法制建设的认识,是发展中蒙医事业的基础中蒙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蒙医药学更是内蒙古卫生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独有的特色与优势。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对中蒙医事业十分重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中蒙医政策,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促进、保护中蒙医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自治区在《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中将中蒙医作为全区卫生三项重点工作之一,并在经费投入等方面给予了倾斜政策,极大地促进了中蒙医事业的发展。
但是,自治区的中蒙医事业发展仍然存在着一些矛盾和问题,还不能更好地适应社会经济建设和广大群众的需要。
这些问题的产生和存在,有着诸多的复杂因素,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中蒙医事业的发展缺乏法律的规范和保证。
《条例》的颁布实施,必将使全区中蒙医事业的发展进入法制化轨道,使中蒙医工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对全区中蒙医事业的可持续发展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二、中蒙医立法,是发展中蒙医事业的重要保证《条例》是自治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今后做好中蒙医工作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内政办发[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贯彻《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9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新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表决通过,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条例》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坚持中西医并重,扶持和促进中医药和民族医药事业发展”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22号)精神,着重从各级政府及政府职能部门进一步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职责和任务、加强蒙医药中医药全行业管理、完善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体系、鼓励使用蒙医药中医药、规范蒙药中药管理和使用、强化蒙医药中医药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促进蒙医药中医药继承和发展、加强民族医药文化保护和传承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使修订后的《条例》更具有实用性、时代性、创新性和可操作性。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学习贯彻《条例》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蒙医药学、中医药学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文化软实力的重要体现。
蒙医药中医药临床疗效确切、预防保健作用独特、治疗方式灵活、费用比较低廉,特别是随着健康观念变化和医学模式转变,蒙医药中医药越来越显示出其独特优势,为实现“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标发挥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不仅是继承和发展民族文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和促进各民族团结、社会和谐、边疆稳定的重要举措。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30•【字号】内卫计蒙中字〔2017〕679号•【施行日期】2017.10.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的通知内卫计蒙中字〔2017〕679号各盟市卫生计生委,有关医疗机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高度重视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工作,制定了医疗机构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各环节的规章制度,并结合中医民族医医院评审、大型中医民族医医院巡查等活动持续加强中医民族医医院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中药民族药饮片管理的相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不断提高蒙药中药服务水平,保障医疗安全和临床疗效,现就进一步加强蒙药中药饮片管理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医疗机构蒙药中药饮片管理蒙药中药饮片是蒙药材中药材按蒙医药中医药理论、蒙药中药炮制方法,经过加工炮制后的、可直接用于蒙医中医临床的蒙药中药,是蒙医中医临床辨证施治、灵活用药的重要载体,也是蒙成药中成药的重要原料,其独特的炮制理论和方法,使蒙医中医在常见病、多发病和重大疑难疾病的防治方面具有独特疗效,体现了蒙医中医的精深智慧。
随着蒙药中药炮制理论和工艺的不断完善和成熟,蒙药中药饮片、制剂已成为蒙医中医临床防病、治病的重要手段。
医疗机构提供的各项蒙药中药饮片服务,是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优势的直接体现,是影响蒙医中医临床疗效的重要因素,是人民群众蒙医药中医药服务需求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从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和有效、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蒙药中药饮片管理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的规定,强化蒙药中药饮片使用管理,保证蒙药中药饮片质量和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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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障和促进第三章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第四章蒙药中药与制剂第五章教育科研与交流合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2010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继承和发扬蒙医药学中医药学,促进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全面发展,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蒙医药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蒙医药中医药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蒙医药中医药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对蒙医药给予重点扶持,保障和促进自治区蒙医药中医药医疗、保健、教育、科研、产业、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应当按照蒙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保护、扶持、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发展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卫生、教育、文化、科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及蒙医药中医药机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宣传蒙医药中医药,扩大蒙医药中医药在国内外的影响。
每年10月22日世界传统医药日期间,自治区应当重点开展蒙医药中医药宣传活动。
第二章保障和促进第八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中医药工作的领导,建立蒙医药中医药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问题,督促检查蒙医药中医药有关工作落实情况。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中医药管理机构建设,理顺管理体制,配备蒙医药中医药专业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和落实扶持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政策。
有关部门制定涉及蒙医药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同级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蒙医药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经费保障,实行事业费财政预算单列,并逐年增长;设立蒙医药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蒙医药医疗、教育、科研和开发等重点建设项目。
第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制定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特色医疗服务的补偿办法。
第十三条非营利性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减免以及基本建设有关费用减收等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价格标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蒙医药中医药服务价格标准应当体现蒙医药中医药特色,体现蒙医药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
第十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挥蒙医药中医药在疾病预防与控制、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符合条件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定点机构范围。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确定商业保险、事故伤害救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检以及伤残病退鉴定等定点医疗机构和急救中心、急救站时,应当根据技术配备的基本要求同等对待蒙医中医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符合规定的诊疗项目、成药、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蒙药中药饮片及其他服务,应当纳入当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
在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就医,适当提高报销比例、降低报销起付线。
确定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及类别时,应当对蒙药给予倾斜。
蒙药医院制剂、蒙药饮片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药品目录中的中药饮片相关政策。
第十八条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资、投资、技术合作等方式扶持蒙医药中医药事业发展。
第三章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第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区域卫生发展规划,根据国家和自治区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设置标准,按照下列规定建立和完善蒙医中医医疗服务体系:(一)旗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应当设置相应规模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苏木乡镇卫生院应当设置蒙医科蒙药房或者中医科中药房;(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嘎查村卫生室应当提供蒙医药或者中医药服务。
旗县级以上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撤销或者合并,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条自治区级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达到三级甲等、盟市级应当达到三级、旗县级原则上达到二级甲等以上等级医院建设标准。
第二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并配备大型医用设备及现代化诊疗设备。
第二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蒙医中医医疗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其中蒙医药中医药专业人员应当占主体。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等级医院评审制度,定期组织评审。
第二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成立专门的蒙医药中医药评审、鉴定组织或者由蒙医药中医药专家参加评审、鉴定:(一)蒙医药中医药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二)蒙医中医医疗机构的评审、评估;(三)蒙医药中医药科研项目立项、成果、奖励的评审、鉴定;(四)蒙医中医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五)其他需要评审、鉴定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蒙医中医从业人员,在执业范围内可以运用相关的现代医学诊疗技术和药物开展医疗活动。
第二十六条全科医师和乡村医生应当具备蒙医药或者中医药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蒙医药或者中医药诊疗知识、技术,处理常见病和多发病的基本技能。
第二十七条高等蒙医药中医药院校毕业生到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旗县以及苏木乡镇卫生事业单位工作,在转正定级和确定工资、津贴时给予特殊待遇。
第二十八条鼓励旗县级以上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聘用离退休的蒙医药中医药知名专家。
第四章蒙药中药与制剂第二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地方蒙药中药药材资源,禁止掠夺式开采。
促进药用动植物人工饲养和栽培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建设蒙药中药药材生产基地,逐步扩大药材资源。
第三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蒙药材中药材和蒙药中药医院制剂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鼓励研制蒙药中药新药和多样化的蒙药中药临床新制剂。
第三十二条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进药渠道,建立蒙药材中药材质量验收制度,按照规范炮制蒙药材中药材和配制蒙药中药医院制剂。
第三十三条蒙医中医经典处方、蒙药中药协定处方、蒙医中医经验方和蒙医中医科研处方,可以在符合规定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制剂室,按照传统的调配方法配制使用。
第三十四条实施蒙药中药医院制剂品种注册许可,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蒙医中医医疗机构民族用药传统习惯。
蒙药中药医院制剂在医疗机构之间的调剂使用,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公立蒙医中医医疗机构按照自治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或者二级以上蒙医中医医疗机构药事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固定处方,可以预先调配或者集中代煎蒙药中药,在院外进行预防性用药。
第三十六条国家标准收载的蒙成药、蒙药医院制剂和蒙药饮片应当纳入自治区增补的基本药物目录。
第三十七条蒙药饮片参照中药饮片管理与使用,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章教育科研与交流合作第三十八条自治区应当创造条件,独立设置蒙医药中医药高等学校。
自治区高等医学院校应当设立相应的蒙医药中医药教学机构,加强蒙医药中医药学科专业建设,发展本专科教育,重视蒙医药中医药硕士和博士研究生教育,加快蒙医中医学科专业临床型高层次人才的培养。
第三十九条盟市级以上的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改善实习、教学条件,逐步达到临床实习、教学基地的标准。
第四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蒙医药中医药学科带头人和中青年骨干人才的培养,开展蒙医药标准化、产业化体系建设。
鼓励知名蒙医药中医药专家及确有专长人员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师承教育、带徒授业和蒙医药中医药抢救研究。
第四十一条国家和自治区知名蒙医药中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人可以申请高一级师承学位考试。
继承人员取得出师证书后,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可以不受现聘资格取得年限限制。
第四十二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蒙医药中医药继续教育和在职培训机制。
蒙医中医医疗机构应当保证蒙医药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鼓励西医从业人员学习蒙医药中医药专业知识。
第四十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蒙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社区、乡村医生进行蒙医药中医药基础理论和蒙医中医诊疗技术培训。
第四十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蒙医药中医药科研机构、临床研究基地、重点研究室、重点实验室、领先学科和重点学科的建设,支持蒙医药中医药理论研究、临床研究和新技术的开发应用,加快蒙医药中医药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转化,推动蒙医药中医药高科技产业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自治区建立蒙医药中医药秘方、验方和传统诊疗技术的发掘、整理、鉴定、专利申请服务机制,制定相关程序、权利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办法。
蒙医药中医药秘方、验方、专有技术和科技成果等,可以依法转让、合作开发。
第四十六条鼓励蒙医药中医药机构和蒙医药中医药从业人员申请蒙医药中医药专利、地理标志、药用动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支持开发蒙医药中医药专利产品、注册商标及对有关蒙医药中医药著作进行版权登记。
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等,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实施保护。
第四十七条鼓励开展蒙医药中医药人才、信息、学术交流、知识普及、医疗技术服务、科技成果转让以及科研课题研究等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从事蒙医药中医药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蒙医药中医药文化建设纳入自治区文化发展规划。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建设蒙医药中医药科普教育基地。
蒙医药中医药的有关知识应当纳入自治区中小学生卫生教育课程。
第四十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蒙医药中医药文物、古迹保护,开展蒙医药中医药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保护、传承工作。
第五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重视保护和利用有价值的蒙医药中医药古籍文献,加强蒙医药中医药文献的收集、整理、研究、翻译和出版工作,建立蒙医药中医药综合信息数据库。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蒙医药中医药专项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截留,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