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土地制度改革对城市发展的影响

土地制度改革对城市发展的影响在现代化进程中,城市是经济社会活动的重要场所,也是吸引人才、创新和投资的重要区域。
土地是城市的基础要素,土地制度改革是城市发展的重要一环。
土地制度改革对城市地位、城市结构、城市管理、城市生态、城市经济、社会等影响巨大。
一、提高城市地位土地制度改革提高了城市在国土利用中的地位。
新中国成立后,土地实行公有制,实行集体所有制、国有经济开发土地、管理个人私有土地等制度。
这些制度体现了土地居于国家、集体和公民个人的权利之下。
随着城市建设加速,土地制度改革也得以推进。
通过土地征收、土地出租、土地让价、土地承包等方式增强了国家、集体对土地的管辖和掌控,提高了城市在土地上的权益。
二、调整城市结构土地制度改革调整了城市的结构。
城市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利用方式等决定了城市的结构类型。
土地规划、土地整治、土地重建等改革措施不仅优化了城市的布局和规模,而且促进了城市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形成了市中心、商业区、住宅区、工业园区、旅游区等多样化的城市空间形态。
三、加强城市管理土地制度改革增强了城市的管理能力。
在过去,土地使用权的管理和控制比较复杂,土地征收处理、土地承包和使用权覆盖面不够广泛、土地服务质量低等问题阻碍了城市的发展。
土地制度改革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监管机制、信息化平台等,加强了市场激励、国家干预和社会监督的力度,有效提升了城市的管理效率和效果。
四、保护城市生态土地制度改革保护了城市的生态环境。
城市是多元化的生态系统,城市土地利用对环境、气候、资源等环境因素产生深远影响。
受到人造影响的生态系统受到威胁,也影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制度改革通过控制土地污染、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加强生态维护和土地资源保护等措施,实现了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
五、推动城市经济土地制度改革推动了城市经济的发展。
土地利用与城市发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城市土地在人和物的流动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发展土地使城市的吸引力更强。
改革开放后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土地政策的变化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土地政策经历了重大变化。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变化:
1. 农村土地改革: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实行了农村土地集体经营的政策,允许农民租赁土地并承包经营。
这一政策激发了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产品的产量和质量,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后,中国开始逐步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允许农民有相对的自主权,可以选择自己的居住地和宅基地的使用方式。
这一改革使农民在土地使用上更加灵活,有利于他们的居住条件和经济发展。
3. 城市土地制度改革:改革开放后,中国逐步建立了城市土地市场,并实行了土地出让制度。
这一改革使得土地资源能够更加有效地配置,吸引了大量的投资和发展。
同时,也给城市居民提供了个人产权保护的环境。
4. 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为了稳定农民的积极性,中国政府多次延长了农村土地承包的期限。
这使得农民在土地上可以长期稳定地进行经营,提高了他们的投入积极性。
5. 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政策调整:改革开放后,中国经历了大规模的城市化进程。
为了应对城市土地供应不足和高房价问题,中国政府通过推行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土地增量使用计划等措施,调整了城市土地政策,提高了土地利用效率。
总的来说,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土地政策经历了多次调整和改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土地资源的作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这些变化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中国的农村和城市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

30年前,百废待兴的中国选择了改革开放,选择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土地作为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焕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
地财涌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由此打下坚实的基础。
我国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30年历程,是一部成功启用经济杠杆的历史,是一部成功引入竞争机制的历史,并正在继续谱写向纵深推进、切实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臵中基础性作用的历史。
回顾过去,可以更好地展望未来。
启用经济杠杆,土地由无偿、无期限、无流动向有偿、有期限、有流动转变30年前,刚刚从10年“文革”中走出来的中国,经济濒临崩溃,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严重束缚着生产力的发展,也束缚着土地资源的合理配臵和利用。
农村土地由集体统一经营,国有土地按计划配臵,实行行政划拨,土地资源处于一种无偿、无期限、无流动使用的状态。
旧的体制,带来土地资源的极大浪费。
1985年以前,我国耕地每年净减少最高达1500多万亩。
国家从土地上得不到收益,城市建设只得再从别的地方筹集资金,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导致经济发展越快,城市建设欠账越多,财政越困难。
房地产成了国家只有投入而无产出的包袱,宽地窄用、好地劣用等现象十分突出。
改革开放首先冲破的是土地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禁区。
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和颁布施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可以出租批租土地给外商使用。
同年12月31日,成立不久的广东省深圳市,签订了第一个吸引外资开发经营房地产项目合同,由深方提供土地,香港妙丽集团投入资金,合作兴建和经营住宅楼,规定税后纯利深方、港方按85∶15分成。
由于合作经营很成功,妙丽集团进而申请独资开发经营。
1981年2月,双方签订合同,深圳市提供6000平方米“地皮使用权”,由妙丽集团“独资兴建和经营商住大厦”,土地使用年期30年,使用费每平方米5000港元。
至1981年12月的两年间,深圳房地产公司单在罗湖小区就“引进外商独资经营房地产项目10个,订租(出租)土地4.54万平方米,土地使用费21360万港元;另有8.1万平方米土地作为4亿多港元的物化资本,在10个项目中与外商6亿多港元的投资合作建造商品楼宇”,“使昔日杂草丛生的罗湖小区,很快变成了高楼林立的商业、金融中心”。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与发展

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与发展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与发展2023年,作为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国家,中国的土地制度已经经历了漫长的演变和发展。
从封建社会到现代化社会,中国的土地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深刻地影响了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
中国的土地制度在封建社会时期开始形成。
在这个时期,土地被封建主义贵族掌控着,农民们只能为其耕种土地,而无法拥有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这种土地制度导致了土地的集中化和部分地区的土地荒芜,阻碍了农业的发展。
随着中国进入现代化社会,土地制度开始进行改革。
在1950年代,中国共产党实行了土地改革,将土地归还给农民,并实行了集体化的经营方式。
这一改革使得土地得到了合理的利用,农民的劳动积极性得到了调动,农业生产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在改革开放以后,中国的土地制度发生了重大的变革。
1980年代,中国实行了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即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承包土地,并保有土地的属地权、耕地权和收益权。
这一制度使得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生产效率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国的土地制度又面临了新的挑战与变革。
为了保证城市的建设和土地的供应,中国政府开始实行土地征收制度,即向合法所有人征收土地,并以合理的补偿为代价,将土地用于建设公共事业和经济发展。
这一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但也存在着征收赔偿不公、违法强征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总之,中国土地制度的演变与发展展示了中国历史的辉煌和变革。
在未来,中国政府和社会将持续努力,推进土地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为农民和城市居民提供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土地使用机制,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回顾与展望

改革开放三十年是我 国城市快速发
展 的 三 十年 ,也 是 城 市 土 地 制 度 不 断 优 化 和调 整 的j 十 年 。对 城 市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历 程 的 回顾 和 分 析 将 有 助 于 理 解 我 国 城 市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的逻 辑 ,也 有 助 于 理 解 土 地 制 度 与 城 市 发 展 的 相 互 关 系 ,更 有 助 于 对 未 来 城 市 发 展 的 预 期 和 土 地 制 度 改 革 方 向 的展 望 。
p e e t r a n se a d t e i et eo e v e o er f r ai nd r c i no eu b n ln y t m tr . r s n b n l d s t m n ng v v r iw f h e o m t i t f r a d s se i f u e u a y h h t o e o h t a nu Ke r s u b ne o o ; a d e o o ; e o fln se y wo d : r a c n my ln c n my r f r o d s t m m a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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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建立初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

新中国建立初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演变及其原因作者:曾阳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24期摘要:中国现行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变传统的无偿、无流转、无限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为有偿、有流转、有期限使用制度,新中国建立初期不仅是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奠基时期,而且当时城市土地使用制度与今天城市土地使用制度存在惊人的相似之处,力求通过回顾该时期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形成,为今日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找到根源。
关键词:新中国建立初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演变中图分类号:F293.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4-0166-02一、新中国建立初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演变土地使用制指人们在使用土地所形成的制度性的经济关系,是对土地使用的程序、条件和形式的规定,是土地制度中仅次于土地所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1]。
(一)有流转→有限制的流转→无流转新中国成立至1956年,城市私有土地基本上可以买卖、出租、入股、典当、赠与或交换等。
这可以从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中可以看出,“为了保证人民土地房屋所有权,并便利其移转变动,制定本条例。
”“各机关与人民相互间有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应完纳契税。
”[2]1956年对城市资本主义性质的地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时,对私人土地所有权作了严格限制,只准使用,不得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进行转让[2]。
至于城市国有土地,解放之初国家就明确规定是不允许买卖的,如1950年11月政务院发布《城市郊区土地改革条例》[3]规定,“经营人不得以国有土地出租、出卖或荒废”。
(二)有偿→无偿新中国建立初期,只有国家机关、部队、学校是无偿使用城市国有土地。
然而,政务院1954年2月24日颁发的政财习字15号文件和内务部在同年3月8日颁布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国营性质的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时,应一律由当地政府无偿拨给使用,均不须再交纳租金[2]。
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

严 重 等 。 应 通 过 构 建 多元 化 的 土 地 产 权 制 度 、 健 全 土地 产 权 和 土 地 法律 责 任 约 束 制 度 、 完 善 城 乡土 地 市 场
论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土地制度改革二城市土地制度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政府在土地市场中的干涉越位与缺位并行现阶段政府调控职能越位集中体现在以高度行政性计划性的政策手段进行土地供给管理压缩了市场参与土地资源配置的空间主要表现为政府以划拨协议方式供地的比例仍然偏高指令性控制性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过硬以及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等缺乏弹性的动态的市场化的实施管理手段很难适应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千差万别土地需求千变万化的情况
分土地利用 区, 明确 区域 土地 利用方 向, 分别 对不 同地 区不 同性质的土地进行 了方 向性 的规定 , 实施差别化 的土地利 用 政策 , 加强 对省 、 自治 区 、 直辖 市土地 利用 的调 控 , 促 进 国家
年, 国务院 颁 布《 城 市 国有 土地 使 用权 出让 和 转让 暂 行 条 例》 , 其 中规定 : “ 按照所有权分离 的原则 , 实行城市 国有 土地
是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对土地审批和清 理进 行控制 , 而下半 年
国家宏观 土地 调 控 逐步 转 换 为 经济 手 段 和法 律 手 段 调 控
为 主。
权有偿转让办法》、 《 深圳 特 区土 地管理条 例》 。这 些地方 法
规 的制 定和实施 , 标志着我国土地使用制度 改革在理论 和实
践 上都 取得 了重 大的进展 , 其影响意义深远。 1 9 8 8年 , 全国人大通过宪法修正 案 , 将《 宪法》中不 得出
中国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一、土地的功能与基本特性
(三)土地在社会物质生产中的地位和作用 土地是人类社会物质生产活动中不可缺少的生产资
料。它与劳动、资本一起被称为生产三要素,其中,尤 以土地与劳动为最基本的生产要素,正如威廉·配第所 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
土地在非农业部门只起一般生产资料的作用。而在 农业生产中,土地是主要生产资料。
土地具有资源和资产的双重内涵,前者是指土地,作为自 然资源,是人类生产和生活的根本源泉;后者是指土地,作为 财产,具有经济(价值)和法律(独占权)意义。
一、土地的功能与基本特性
(二)土地的功能 1、土地有负载的功能。 2、土地有养育的功能。 3、土地有仓储的功能。 4、土地有提供景观的功能。 5、土地有储蓄和增值的功能。
配第认为,劳动者从他的收获之中,“扣除了自己的种子, 并扣除了自己食用及为换取衣服和其他必需而给与别人的部分 之后,剩下的谷物就是这块土地一年的自然的真正的地租”。
魁奈提出了“纯产品”理论,指出地租来自于农业生产产 品在补偿生产过程中所消耗掉的生产资料以及劳动者与农业资 本家的生活资料外的剩余,他的扣除项实际是对生产费用的扣 除。
1950年4月3日政务院公布的《契税暂行条例》第8条指出:“各机 关与人民相互间有土地房屋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行为者,均应 缴纳契税。”1956年,城市私有土地基本上可以买卖、出租、入股、 典当、赠与或交换等。
1956年1月18日实现了城市土地的全面国有化。至于城市国有土地 的使用,形成了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无偿、无限期、无流动的城市 土地使用制度。
是人类按统一标准制作的。 5、土地利用的永续性。土地是可更新资源。
二、土地资源配置的基本理论
土地资源配置面临的基本问题是如何使土地利用结 构和空间分布合理有效,从而达到某种均衡状态。 (一)西方古典经济学派的地租理论 (二)马克思的地租理论 (三)新古典经济学派的地租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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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我国传统城市土地使用制度是一种对土地实行行政划拨,无偿无期限使用,禁止土地使用者转让土地的制度。
其基本特征就在于:一是行政划拨,二是无偿无限便用,三是禁止转让。
行政划拨是指土地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调拨使用,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土地使用者如果需要土地,不是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获得,而是按照一定的建设用地程度,首先申请建设项目,待有关部门批准后,再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无偿拨给。
二是国家因经济、文化、国防建设或举办社会公共事业.如果斋要土地使用者其时正在使用的土地,不是通过购买或租赁方式取得,而是运用政府行政手段无偿调拨。
无偿无期限使用是指土地使用者从政府得到用地时不支付地价,在使用土地过程中也不缴纳地租或土地使用费。
同时国家在将土地划拨给土地使用者时,也没有具体规定明确的土地使用期限。
除非基于国家利益需要由新的使用者使用该土地,否则原来的使用者可以无限期地占用。
禁止转让是指原有土地使用制度下禁止土地使用者以买卖、出租、抵押、赠与、交换、典当等交易方式将土地转移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经过建国以后长期的实践,上述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弊端日益明显,主要表现在,一是不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里和高效率使用,二是不利于城市经济发展和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三是不利于准确评价企业的实际经营效果,由于无需考虑用地成本,企业和事业单位土地浪费严重。
改革开放以后,这种土地使用制度更加显得不适应,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逐渐对城市土地使用制度进行改革。
大致经过如下几个阶段:
(一)征收土地使用费
1982年,深圳开始按城市土地的不同等级向其使用者征收不同标准的使用费,全国不少城市从1984年开始也陆续采取这种做法。
例如,上海市政府根据1979年全国人大通过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以后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中外合作、合资和外资企业法律、法规对三资企业征收场地使用费或土地使用费的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对土地有偿使用的收费形式、方法和土地用途、等级标准进行了专题调查研究。
在此基础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上海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土地使用管理办法》,规定凡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中方原有的房屋土地,新征用(使用)、划拨的土地,租赞的房屋场地举办合资、独资企业,均必须缴纳土地使用费,并对土地使用费收取标准、适用范围、操作程序、调整方式等作了一系列规定。
该办法将全市土地按用途和位置分为6类10级,土地使用费按不同的土地用途和等级收取,每年每平方米最高为人民币100元,最低为人民币0.5元;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调整间隔期不少于3年,每次调整幅度不超过标准的30%。
依据这一办法,上海从1986年11月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费,在土地有偿使用方面跨出了历史性的第一步。
土地使用费系指使用土地资源的费用,不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基础设施建设费用。
随着上海城市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大规模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石用地性质的分类设置和地段等级的定位与实际情况不尽一致的矛盾日益突出,并且与物价指数的升幅不相协调,表现在土地使用费偏低,同土地出让价格的差距拉大。
为了保护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适时、合理地调整土地使用的征收标准,有利于优化城市土地使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真正体现土地
资产的使用价值,因此,经上海市政府批准先后于1991年7月和1995年7月两次对土地使用费标准、用地性质和土地等级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的用地性质,分为商业、金融、旅馆、综合、办公、娱乐,工业、仓储、交通、居住(商品房)、教育、科技、卫生、体育、文化,种植、养殖等几类,土地等级分为10级。
每年每平方米最高收费标准调整至人民币170元,最低收费标准仍保持人民币0.5元不变。
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1月1日起实施,将土地使用费改为征收土地使用税。
(二)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
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征土地使用费以后,不少外商反映,土地使用权不能用来抵押,也不能转让,对资金周转不利,希望政府能将土地卖给他们。
这是一个涉及我国土地制度和如何更有利于吸收外资的重要问题。
1987年下半年深圳率先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试点,国家出让土地使用权并允许进行土地使用权抵押。
1987年12月经国务院审定批准,上海市政府颁布了(上海市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办法》,其要点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由市政府将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供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开发经营,由土地受让人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可以按规定将土地使用权再行转让。
1988年3月22日,上海召开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发布会,将一块位于虹桥经济开发区内,面积为12 900平方米,可用于酒店、办公楼、住宅用途的土地,以出让50年使用权的方式首次公开向国内外招标。
试点工作按照国际惯例进行,通过公告、投标指引、投标、决标和评标委员会审定。
来自日本、美国、中国香港的6家企业参与投标,结果日本孙氏企业有限公司以2 805万美元的出让金中标,并于1988年8月8日签约。
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极大地推动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使用权作为特殊商品进人流通领域,探索了一条“以地生财”的新途径。
二是按市场机制配置土地,冲破了旧的用地模式,使社会经济发展凝聚在城市土地上的巨大能量得以释放。
三是完善了各级政府在房地产市场中的主导地位。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政府垄断,政府除了有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外,更多地从土地所有者的经济地位出发,用经济的手段、方法调控房地产经济活动。
四是土地使用权可以按国际惯例流通,如抵押、转让等,不但符合商品经济和房地产市场发展的规律和需要,而且加快了上海房地产市扬的培育和健康发展。
1988年至1991年底,上海共批租土地12幅,面积980方平方米,批租土地上建造的各类商品房只限于外商投资企业自用或向境外的企业和个人销售,初步形成了外销的土地一级市场。
1992年初,邓小平南方重要谈话发表以后,上海扩大开放‘加大对外招商力度,并在城市建设、管理体制上实行“两级政府、两级管理”,调动了市、区(县)两级政府的积极性。
外商看好上海市场并纷至沓来,土地批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好势头。
1992年上海批租地块幅数猛增,全年批租土地205幅,面积2071.5万平方米,分别是前4年的17倍和2.1倍。
其中市区旧区改造地块91幅,面积达90万平方米。
1993年是上海土地批租面积最多的一年。
全年批租土地244幅,面积4 914.93万平方米。
批租用地结构有所调整,花园别墅用地明显下降。
工业用地上升较快。
1994年是上海批租地块幅数最多的一年。
全年批租土地455幅,面积1 568万平方米。
其中郊区县批租土地261幅,面积795.03万平方米,分别占57.4%与50.7%,呈上升趋势。
1995年土地批租势头有所回落,全年批租土地
258幅,面积640.3万平方米,但用地结构趋向合理,工业用地比重明显上升,占到62.4%。
自1988年第一幅土地批租至200(,年底,上海市出让外销地块2 282幅,土地面积12366.74公顷。
1995年I月I日起,上海加大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力度,规定新增的商业、旅游、娱乐、金融、服务业、商品房等内资六类用地、原用地改变为六类用地以及现有建筑物改变为六类用途的,都必须通过土地出让取得土地使用权。
土地出让金按外资内销地块的出让金标准计算,同时规定花园住宅、高标准内销商品房(侨汇房)转让均须补交土地出让金。
内资六类用地的开发只限于内销,转作外销时应按批租地价补交出让金。
把内资六类项目用地纳人土地有偿使用的轨道,标志着土地使用权出让从外资企业扩展到内资企业,扩大了土地有偿使用的顶盖面。
同年,为优化国有工商企业生产要素的配置和中心城区的土地利用结构,上海开展盘活工商企业国有房地产试点。
其思路是把国有工商企业使用的土地以内部转账的方式出让给工商企业集团,将价值显化后的土地资产注人企业集团的总资产,纳人国有资产考核,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促进现代企业制度改革,调动企业集团通过联营、人股、置换、重组等多种形式盘活土地存量的积极性,鼓励市中心区域内的工业企业按规划要求向近郊或郊县工业区转移。
这是上海将内资存量土地纳人土地有偿使用轨道所采取的特殊政策,进一步深化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
(三)修改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制定全国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件
1986年6月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不得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1987年以后,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逐渐深人人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相关内容也出现在各类重要文件中。
1988年4月和12月,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分别进行了修改,将原来不得出租和转让的规定修改为“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了“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对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问题进一步加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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