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2009年职工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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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过快,在岗职工工资水平也不宜超出当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过高。企业工资增长率达到工资增长上线是一种危险信号:既可能违背工资增长“两个低于”的国家宏观调控要求,又可能致使企业人工成本过高,削弱企业市场竞争能力。

3.以职工平均货币工资增长4%作为企业工资增长下线。考虑预计的居民消费价格上涨等因素,经济效益较差的企业原则上应保持职工的实际工资水平不下降,将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率确定在4%左右,保证职工实际工资水平随经济和社会发展适度增长,激励职工劳动积极性,使企业尽快提高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持续经营亏损的企业或因地震灾害处于重建、恢复生产经营及开展生产自救阶段的企业,其工资可以是零增长,但企业支付给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2009年对企业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的要求

1.各类企业都应按照2009年成都市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自身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等实际状况,合理确定本企业2009年职工工资增长幅度及工资水平。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提高的企业,其工资增长比例不应低于企业工资增长下线。

企业工资增长应建立在经济效益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的基础上,按照企业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依据实现利税计算的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依据增加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两个低于”的要求,加强工资分配的自我约束。

国有、国有控股企业应严格按照“工资同经济效益挂钩”的调控办法,在相应提取的工资总额内确定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国有垄断行业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超过全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职工工资水平今年不宜再增长。市级有关部门应将此项工作纳入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范围,加强监督和检查。

非国有企业应积极通过与工会协商或者其他集体协商方式,根据企业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年度职工工资增长比例。

2.企业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通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依法自主决定工资分配,进一步调动职工劳动积极性,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各类企业应严格遵守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同时重视本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增长问题。要适应生产经营发展和市场竞争的需要,建立健全职工工资正常调节机制和重实绩、重贡献的分配激励机制,充分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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