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时代网络广告监管存三难亟需重视.doc
基层反映:查处网络违法广告存在“五难”困境亟待解决

基层反映:查处网络违法广告存在“五难”困境亟待解决今天,好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查处网络违法广告存在“五难”困境亟待解决》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网络广告行业迅速崛起。
但是,发布虚假、未经有关部门审核的广告和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广告等违法行为也随之增多。
存在问题:一是违法管辖确定难。
虽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了网络广告的管理权限,但互联网不受时间、地点、国界的限制,只要具备上网条件,任何人都可以上网浏览。
二是违法证据认定难。
查处违法广告的关键在于证据的认定,目前主要采取网页直接打印后让当事人当场签字确认的方法固定证据,但这种做法仅限于保存网页上的固定信息,对于采用了FLASH技术、音频视频技术的网页就很难保存相关证据,导致了查处网络广告违法行为的取证困难。
三是法律依据适用难。
由于现行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是在网络广告出现以前制定的,没有把网络广告纳入法律法规调整范围,给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带来困难。
四是违法责任追究难。
在网络中,违法广告经营者往往并未披露真实的经营地址和名称,因而对违法责任人寻找难。
即使有真实地址和名称的,也会出现行政处罚执行难。
五是执法手段到位难。
对网络广告监管的硬件设施不到位,没有专门用于上网的电脑进行监控;查处机构不到位,多数工商局没有专门管理网上交易行为和对网上违法广告进行查处的机构;人员素质不到位,不少工商执法人员不了解网络广告经营者的特征与现状,缺乏对违法网络广告进行鉴别和查处的能力。
对策建议:一是构建广告监管平台。
建议逐步构建网络广告监管信息平台,将网络广告的相关情况在平台上同步录入,实现广告监管的网络化管理。
针对广告发布地、违法行为结果地不同一处的情况,通过网络广告监管平台,构建各方联动的执法网络,打破工商属地管辖权掣肘,实现对网络广告的无缝隙监管。
二是掌握规范取证流程。
对发现的案源企业主页面中构成网络广告违法的相关信息,第一时间进行查阅、复制、下载、打印,并将上述内容详细记入现场笔录中;执法人员在处理网络广告违法证据时,要尽量多地搜集其他证据旁证,同时,取证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在互联网平台广告监管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随着互联网不断发展,互联网广告已迅速成长为中国互联网产业的重要支柱和广告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社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起到了催化、助力的作用。
但互联网广告因其特有的隐蔽性、精准投放、实时发布等特性,易出现虚假违法广告、低俗广告、不正当竞争等各种违法乱象行为,给市场监管部门带来不少监管难题,亟待关注并解决。
一、存在问题一是互联网商业广告界定难。
随着互联网商品交易的日益发达,互联网信息边界相对模糊,在互联网中消费者无法直接接触商品,商家对商品或服务,仅能通过文字或图片进行表达,这类似于传统商店通过橱窗对商品品种、类别等相关信息进行展示,对商业广告和非广告商业信息如何进行有效区分,这在《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都没有作出明确界定。
同时,互联网广告精准投放这一特点也给监管执法带来难题。
比如部分商家在微信朋友圈推出的集赞免门票、集赞送礼品等商业推广活动,因其隐蔽性强,广告内容可以随时随意修改,存在其中的虚假违法问题很难得到有效监管。
二是互联网广告主体认定难。
互联网广告涉及广告主体多种多样,包括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等。
由于互联网的便捷高效,使制作、经营、发布广告的行为极大地简化、合并、重合,因而各主体的界限与定位也变得比较模糊,导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变得复杂化。
同时,在广告联盟这个新经济模式下,消费者所看到的互联网广告宣传也许是基于大数据的分析,来自于不同的经济主体和广告联盟的交叉组合,市场监管部门想通过技术手段确定广告来源,进而锁定主体资格,还存在较大的技术困难。
三是社会监督力量薄弱。
消费者虽然对互联网广告中的虚假广告认识上还存在着不足,但是却足以成为互联网广告监管监督的一股力量。
在制度上如果能够确立公民参与监督的方式方法,可以更为有效的参与到监管中来,比如对于粉丝经济和网红效应的互联网宣传广告行为,网民才是最先能够感知到违法违规的群体。
浅谈中国网络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毕业论文

浅谈中国网络广告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绪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的促销手段,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弱到强的急速发展过程。
网络广告的研究日益被人们所重视。
那么什么叫做网络广告?网络广告的特点有哪些?监管方面有哪些问题?又应该如何加强监管?本文在这些方面做详细论述。
一、网络广告的特点(一)网络广告的定义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与传统的广告有许多的不同之处。
网络广告是指以数字代码为主体,采用先进的电子多媒体技术设计制作,通过因特网广泛传播,具有良好交互功能的广告形式。
(二)网络广告的特点1.网络广告传播时空广、信息量大网络广告运用了现代卫星通讯技术、光缆通讯技术、把电话、无线电通讯、有线网和商业网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全方位立体化的全球网络,把信息24小时不间断的传播到世界各地。
与传统广告相比,网络广告不受时间、版面的限制约束,它能够以图文并茂的方式,加上良好的音响效果,将企业的基本情况、产品外观、价格性能、技术指标等对客户有用的信息反映出来;还可以采用多重超链接进行细致描述。
网络广告能全天候为网民服务。
网络广告容量之大,是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
2.网络广告传播技术先进,形式多样化网络广告建筑在高速信息通信和多媒体技术基础上,使用多媒体、超文本格式文件、java语言制作出图文声像等多种形式,将产品的形状、用途、使用方法、价格等信息展现在用户面前。
网络广告的受众还可以通过交互式界面的多重链接对某种感兴趣的产品进行详细的了解。
利用网上的导航器、搜索引擎使全球用户都可以在网上浩瀚的信息海洋找到相关的广告内容。
网络广告先进的技术手段和多样化的表现形式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吸引消费者注意力。
激发他们购买欲奠定了基础。
3.网络广告具有指向性和互动性网路广告的互动性改变了传统广告的单向性弊端,使广告信息发布者和接受者之间可以及时沟通。
在互动过程中,广告受众可以自主选择和访问广告站点,向广告主询问广告内容提出自己的意见,说出未满足需求;广告主可以按照受众的要求对广告产品服务进行补充调整。
网络广告监管的难点与对策

网络广告监管的难点与对策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网络广告成为网络公司主要营收来源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违法行为。
严重影响了网络市场秩序。
工商部门作为广告监管部门,必须从网络广告发展现状出发,分析其存在的问题,进行积极探索,提出相关对策。
一、网络广告概述网络广告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从直观理解,就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在互联网上制作和发布的广告(/)。
目前,网络广告形式有以下几种:1、通过网络出版物发布广告。
这种方式与传统广告的发布方式非常相似,只是载体由纸面媒体转变为电子版本;2、开设网址直接发布商业电子信息。
一些著名的企业。
依靠其知名度吸引社会公众来访问自己的站点,从而实现广告宣传的目的;3、电子邮件广告。
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散发广告,实现广告宣传的目的,比传统的信函广告在操作和发送上要简便得多;4、通过ISP(互联网服务提供商)服务发布广告。
这种方式主要是在ISP的主页上发布广告,公众在访问ISP主页寻求服务时,就必须要接触主页上的广告内容;5、通过个人主页发布广告。
此种方式目前较为少见(计算机/计算机网络论文/)。
二、目前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相较之于传统的电视、报纸等媒体广告而言,我国网络广告仍处于不成熟阶段,缺乏规范性,存在多方面问题。
(一)行业发展无序,社会认可度不高当前我国网络广告规模持续迅速增长,但很大程度上受益于外生性需求,经营理念、创意等尚处初级阶段,行业的整体状态也尚属自发无序阶段。
据调查,11.3%的网民表示网络广告亟须加强内容质量建设,44.35%的网民对网络广告不接收,仅8.8%的网民经常点击网络广告。
广大用户对网络广告的认可度不高,很大程度上与我同网络广告的形式、创意落后密切相关。
(二)网络广告骚扰现象严重1、插播广告多。
在下载或浏览的过程中,突然出现弹出式等带有强迫性阅读特征的网络广告,甚至不点击还无法关闭,严重影响用户浏览和阅读网页。
网站经营者通过网站访问者人数、广告点击率等获得商业利益,网民的浏览行为与网站的商业利益有着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二者之间的关系,也应看做是一种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
自媒体短视频广告的监管与治理

自媒体短视频广告的监管与治理自媒体短视频平台近年来的快速发展,给用户带来了丰富多样的内容享受,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之一便是自媒体短视频广告的监管与治理。
自媒体短视频广告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存在着不少违规和不良内容,需要加强监管和治理。
本文将就自媒体短视频广告的监管与治理进行探讨,以及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一、自媒体短视频广告存在的问题1. 违规广告内容自媒体短视频广告内容丰富多样,其中不乏一些违规内容,比如涉黄、暴力、欺诈等内容。
这些违规广告内容可能会对观众产生恶劣的心理影响,对社会产生不好的影响。
2. 广告不实在自媒体短视频广告中,有些广告内容存在夸大宣传,或者不实内容的情况,这种情况也会使广告的观众受到误导,对消费者产生不良的影响。
3. 缺乏监管自媒体短视频平台广告内容管理有待加强,一些不良内容难以得到有效的监管。
一些自媒体从业者缺乏自律意识,随意发布广告内容。
自媒体短视频平台对广告内容的监管主要采取了以下几种方式:1. 用户举报自媒体短视频平台设立了举报渠道,让用户可以自行举报违规广告内容。
2. 平台审核自媒体短视频平台会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一些不符合规定的广告会被删除或屏蔽。
3. 数据监控自媒体短视频平台会通过数据监控系统来监测广告内容的发布情况,及时发现不良内容并进行处理。
以上的监管方式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加强。
1. 完善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完善,为自媒体短视频广告的监管提供明确的依据。
2. 加强自媒体从业者的自律意识3. 增加人工审核自媒体短视频平台可以增加人工审核的力度,提高审核的精准度和效率,对不良广告内容进行更及时的处理。
4. 加强技术手段自媒体短视频平台可以借助技术手段,比如人工智能技术,对广告内容进行筛查和监控,及时发现不良内容。
5. 增加对广告主的审核自媒体短视频广告的监管与治理是一个需要不断加强和改进的过程,需要平台方、广告主、自媒体从业者以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
自媒体短视频广告的监管与治理

自媒体短视频广告的监管与治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短视频已经成为了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各种短视频平台上涌现出了大量的自媒体创作者,他们通过自己的创作和内容吸引了大量的粉丝和观众。
而在广告也成为了很多自媒体创作者盈利的重要方式。
随着短视频广告的泛滥和乱象,相关的监管与治理显得尤为重要。
自媒体短视频广告的泛滥与乱象在现今的互联网时代,短视频广告已经成为了一种主流的广告形式。
相比传统的文字、图片广告,短视频广告更能够引起观众的注意,传达更多的信息,同时也更容易引起共鸣和情感共鸣。
很多企业和品牌选择在短视频平台投放广告,以吸引更多的目标受众。
随着自媒体短视频创作者和平台的数量不断增加,短视频广告的泛滥现象也愈发严重。
很多自媒体创作者为了获得更多的广告收益,而采取了各种不正当手段,比如频繁插播广告、虚假宣传、引导性营销等。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观众的权益,也让整个短视频广告市场显得混乱不堪。
面对自媒体短视频广告的泛滥与乱象,相关部门和平台已经开始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来进行监管与治理。
各大短视频平台纷纷加强了对自媒体创作者的内容审核和管理。
他们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审核制度,对自媒体创作者发布的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平台也对自媒体创作者的广告收入和数据进行监控和管理,杜绝了恶意刷单等行为。
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自媒体短视频广告的监管力度。
他们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规范了自媒体短视频广告的发布和管理。
相关部门也加大了对自媒体创作者的监督检查和处罚力度,对于违规发布广告的自媒体创作者进行了严厉的处罚。
一些行业协会和组织也开展了一系列相关活动,推动自媒体短视频广告的行业自律和规范发展。
他们对自媒体创作者进行培训和指导,加强了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督促他们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尽管自媒体短视频广告的监管与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自媒体短视频广告的监管和治理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漏洞和不足。
关于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关于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关于网络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网络广告是指以数字代码为载体,采用先进的电子多媒体技术设计制作,通过因特网广泛传播,具有良好的交互功能的广告形式。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Internet已被媒体称为是继报纸、广播、杂志、电视后的第五大媒体,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经济主体进入网络广告市场。
但随着网络广告的发展,网络广告中的虚假、夸大、误导消费者的现象也伴随而生,严重破坏了市场正常秩序,影响了网络广告市场的快速、健康发展。
因此,建立完善的网络广告监管体系,维护网络广告市场秩序,查处网络广告违法行为,对网络广告市场进行有效监管,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也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网络广告的现状2020年随着中国经济完全走出了金融危机的阴霾,而中国网络广告市场也同样在2020年迎来快速上升期,据《2020-2020年中国网络广告行业发展报告》统计,2020年中国网络广告市场规模达到321.2亿元,同比2020年增长54.9%,预计2020年网络广告市场规模将超过450亿元。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中国网民规模达到4.85亿,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6.2%,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网民数量的进一步增加,网络广告将会越来越展示出其无与伦比的魅力。
二、网络广告的特点(一)、网络广告具有强烈的互动性。
传统媒体只能使用户被动接受广告媒介提供的信息,而网络广告访问者在访问广告所在站点时,能够在线填写并提交表单或者发送Email,向商家直接反映客户要求和意见,商家也可以及时做出反馈。
(二)、网络广告具有较强的流动性。
网络广告与传统广告相比,其重要的特点同时也是最重要的优势在于它的流动性。
网络广告具有如水的特性,其流动性强,传播范围极大,传播速度极快。
在互联网络上可以借助一切“ICP”和“BBS”工具为其发布任何广告,其中甚至包括违法广告。
网络违法广告查处的难点及对策

网络违法广告查处的难点及对策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使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巨大变化,网上交易量快速增长,传统商业在互联网平台大力拓展业务,利用互联网媒体投放商业广告,已成为日益普遍的宣传模式。
网络广告主要存在网站页面宣传、链接广告、电子邮件广告、微博广告、论坛广告等形式,网络广告形式的多样性以及其本身的特殊性,给执法机关的监管带来很大的难度。
一、网络广告的查处难点1、发现违法线索难。
互联网世界数据量庞大,且内容时刻处于相对更新中,在目前缺乏统一监测平台的情况下,要全面掌握辖区经营主体的网络广告发布情况较为困难。
2、违法主体确定难。
互联网世界是虚拟的,很多经营主体利用网络平台从事经营时不标明真实的经营地址和名称,工商机关确定违法主体难,导致违法责任追究难。
3、网络广告的形式性质难以确定。
关键字搜索、微博广告等网络广告在形式上与传统媒体广告差别较大,其广告特征不够明显,难以用《广告法》界定。
4、管辖权确定难。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应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
但是,上传广告信息行为地即网络服务器所在地有可能远在国外,如果按此原则管辖,在实践中可能无法处理违法行为。
5、电子证据确认难。
电子证据由于本身的特性所致,其内容极易被当事人修改,且修改痕迹在技术上很难证明。
在办案实践中,笔者经常遇到当事人接受询问前夕网页被修改或删除的情况。
6、行政处罚难。
网络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者往往不通过书面协议而是在网络平台上签订广告协议,约定投放广告。
因此,无法用传统执法手段来取得和固定广告内容、发布次数、发布费用等违法事实。
二、对策与措施1、多种技术途径发现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要提高办案敏锐性,在执法现场留意收集网址等违法线索。
各省级工商机关应当加快建设网络广告监测平台,用技术手段实现对网络广告的全面有效监管。
2、违法广告主体的认定。
对网络经营主体全面推进网上亮照工作,通过电子标志可以确定网站的主体归属,使大量网站经营者主动明示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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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反映:自媒体时代网络广告监管存三
难亟需重视
今天,的我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自媒体时代网络广告监管存三难亟需重视》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
今年9月1日《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对互联网广告发布者的定义进行了细化,将自媒体用户的广告发布行为纳入监管范围。
这对规范自媒体时代迅猛发展的网络广告有着积极意义,但如何立足工商职能“管好”量多面广且形式多样的自媒体网络广告,基层反映三大难题亟需重视。
一是广告发布主体难掌握。
区别于传统的广告发布者,当下自媒体多表现为微信公众号、微博大v、网红等群体,其大都为自然人,既没有像个体工商户、企业、公司等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也未像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等在工商部门进行广告发布登记。
已于今年12月1日施行的《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中规定需进行广告登记的主体也并未囊括自媒体广告发布者。
其次,自媒体广告发布者具有私人化、普泛化特点,更迭速度快,信息变化频繁。
工商部门对自媒体广告发布主体及其广告发布行为开展监管时,存在监管对象信息库空白且难以掌握等问题。
二是广告内容定性存难题。
因自媒体的公众属性与私人属性存在交叉,其内容发布可能包含广告、信息、自由表达等,监管人员甄别广告行为存
在一定主观性和难度。
如目前自媒体广告主要推广手段——软文,因其实质是对利益导向的弱化,本身可不含链接,甚至可以不直接推销商品或者服务。
同时,针对《暂行办法》中的广告标识规定,自媒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在角落标识甚至不予标识,有意隐蔽广告行为。
因此,自媒体用户广告发布行为的定性一定程度上难以从表面进行识别,需要监管人员进一步深入调查加以佐证。
三是广告监管手段有滞后。
《暂行办法》对互联网广告刷单行为进行了禁止性规定。
现实中,自媒体广告刷单行为普遍存在,此前有媒体曝出因刷单工具被黑,有六成微信“大号”的阅读数下降,其中有124个公众号暴跌80%以上。
而与此相对的是,目前基层工商监管人员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管手段还主要依靠人工“浏览式”监测,相关后台数据在日常监管中监管人员无法获取,刷量行为也难以发现。
此外,自媒体网络广告纳入监管之后,工作量将大幅上升,如果继续依靠人工监管,存在“心有余而力不足”等问题。
针对以上难题,基层建议:
一是出台细则,落实操作细节。
自媒体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尚处于探索阶段,对发布广告的自媒体是否需要备案,如何备案;自媒体内容信息发布的广告属性通过哪些标准予以细化判断;互联网广告“标识”的位置要求是否需要进行规范等,都需要在监管实践基础上,对存地的各种问题进一步出台实施细则或指导意见,确保互联网广告监管、执法“有法可依”。
二是“互联网+”,形成智能监管。
针对自媒体广告发布主体信息缺失问题,应当在省级甚至国家级层面,构建自媒体监管信息库,形成大数据
监管,解决监管对象信息难掌握、违法线索难发现等问题。
同时,探索互联网广告智能监测,解决人工监测存在的人手不足、效率不高等局限性,提高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利用率以及可靠性。
三是普法宣传,加强行业自律。
自媒体广告发布出现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很多时候是自媒体广发布者缺乏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
工商部门应通过政务外网、政府公众号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介加强《暂行办法》及《广告法》等相关法律的普法宣传。
将行政指导与案件查处相结合,通过典型案例开展教育与宣传,多渠道多方式加强行业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