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考研笔记《法理学》最新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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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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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

.........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是一种社会规范(1)可为模式

(2)勿为模式

(3)应为模式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1)明示认可

(2)默示认可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历史上法的本质学说派别代表人物

神意说托马斯.阿奎

理性说西塞罗(古罗马思想家)

主权命令说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思想家)

意志说让.卢梭(法国思想家)

自由说康德(德国哲学家)

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法国学者)

民族精神说卡尔.冯.萨维尼(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

利益说鲁道夫.冯.耶林(德国法学家)

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1)法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②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③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⑤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

如何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重要性(1)是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2)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

(3)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

2.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2)法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3)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

第二节法律规范

................

法律规则的构成(三要素说) 1.假定条件(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1)可为模式

(2)应为模式

(3)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1)合法后果

(2)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内容规定的不同(1)授权性规则(2)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1)确定性规则

(2)委任性规则

(3)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1)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

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3.在作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甚至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法律原则的种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1)公理性原则(2)政策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1)基本原则

(2)具体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1)实体性原则

(2)程序性原则

关于权利的学说 1.自由说

2.范围说

3.意思说

4.利益说

5.折衷说

6.法力说

7.资格说

8.主张说

9.可能说

10.选择说

法律权利的特点 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组成完整的法律权利结构的三要素 1.自由权

2.请求权

3.诉权

义务的概念 1.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

2.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3.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

2.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1)绝对权利义务

(2)相对权利义务

3.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1)个人权利义务

(2)集体权利义务

(3)国家权利义务

权利和义务的相互联系 1.从结构上看两者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

2.从数量上看两者的总量是相等的

3.从产生的发展看两者经历了一个从浑然一体到分立对裂再到相对一致的过程

4.从价值上看权利和义务代表了不同的法律精神,它们在历史上受到重视的程度不同,因而两者在不同的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是有主、次之分的

第三节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原则 1.粗细恰当

2.多寡合适

3.主题定类

4.逻辑与实用兼顾

当代中国法律部门 1.宪法

2.行政法

3.民法

4.商法

5.经济法

6.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

7.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

8.刑法

9.诉讼法

第四节法的渊源与分类.......................

法的渊源的分类 1.根据法的渊源的载体形式的不同(1)成文法渊源

(2)不成文法渊源

2.从法的渊源与法规范关系的角度(1)直接渊源

(2)间接渊源

3.根据是否经过国家制定程序(1)制定法渊源

(2)非制定法渊源

4.根据法的渊源的相对地位(1)正式渊源

(2)非正式渊源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1.宪法

2.法律(1)基本法律

(2)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5.规章

6.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7.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政策

此外,在法学上一般也认为,习惯应视为我国法的非正式渊源

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两种基本方法 1.法律汇编不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

2.法律编纂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之一,只能由国家的立法机关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

另外,有些学者还认为法律清理也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一种方法

法的分类 1.法的一般分类(1)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的不同①国内法

②国际法

(2)按照法的效力、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①根本法

②普通法

(3)按照法的效力范围的不同①一般法②特别法

(4)按照法规定的具体内容的不同①实体法

②程序法

(5)按照法的创制和表达形式的不同①成文法

②不成文法

2.法的特殊分类(1)按照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主体的范围不同①公法

②私法

(2)按照普通法法系国家主要的法的分类①普通法

②衡平法

(3)按照联邦制国家所独有的分类①联邦法

②联邦成员法

第五节法的效力

.................

法的效力 1.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2.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

我国法的效力层次 1.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

2.在同一位阶的法律之间,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法的效力范围 1.对人的效力(1)属人主义

(2)属地主义

(3)保护主义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2)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

2.对事的效力(1)告诉人们什么行为应当做、什么行为不应当做、什么行为可以做

(2)指明法律对什么事项有效,确定不同法律之间调整范围的界限

3.空间效力适用该国主权范围所及的全部领域

4.时间效力(1)法律的生效时间①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②由法律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③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

(2)法律终止生效的时间①明示废止

②默示废止

(3)法的溯及力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情况是不同的

第六节法律关系

.................

法律关系的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法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种类 1.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1)调整性法律关系

(2)保护法法律关系

2.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1)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①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地位

②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转让,也不能随便放弃

(2)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3.根据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1)单向(单务)法律关系

(2)双向(双边)法律关系

(3)多向(多边)法律关系

4.根据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1)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

(2)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中国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1)中国公民

(2)在中国境内或在境内活动的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1)各种国家机关

(2)各种企事业组织和在中国领域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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