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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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

肖像权侵犯案例分析肖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自身形象的控制和保护权利。

肖像权的侵犯是指未经被摄影者或被拍摄者的许可,擅自使用、复制、传播或展示他人的肖像。

在现代社会,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兴起,肖像权的侵犯案例也逐渐增多。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分析一些肖像权侵犯案例,来深入了解肖像权保护的重要性以及现代社会中面临的挑战。

1. 李女士的肖像被恶意利用李女士是一位知名的时尚博主,在社交媒体上有大量的粉丝和追随者。

然而,最近她发现自己的肖像被一家公司用于广告宣传,而她并没有得到任何通知或报酬。

这明显违反了她的肖像权。

李女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最终获得了赔偿,但这也给她带来了一定的心理困扰和公众形象的负面影响。

2. 张先生的肖像被出售张先生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他的朋友无意间发现了一家公司在网上出售了一套摄影作品,其中包括张先生的肖像照片。

这些照片是在一次社交聚会上拍摄的,而张先生从未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商业目的。

他立即向公司提出了投诉并起诉了侵权方。

经过一段时间的辩论和调解,公司最终同意赔偿张先生并从网站上下架了这些照片。

3. 王先生的肖像被恶搞王先生是一位著名的政治人物,他的肖像在网络上广泛传播。

然而,一些人将他的肖像恶搞,制作了一些恶搞图片和视频,并通过社交媒体传播,严重影响了王先生的公众形象和声誉。

虽然王先生曾经试图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肖像权,但这些恶搞图片和视频的传播速度过快,他很难完全控制和阻止这种侵犯行为。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肖像权的侵犯不仅给个人带来了经济损失,还会对其声誉和个人形象造成长期影响。

在互联网时代,肖像权的保护变得更加困难,因为信息的传播速度之快。

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肖像权,个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慎重选择合作伙伴:当个人与摄影师、广告公司或其他合作伙伴合作时,应该明确约定使用肖像的范围、用途和期限,并要求签署合同。

这样可以在出现纠纷时有据可依。

2. 加强个人信息安全意识:防止个人肖像被非法获取和使用,个人应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安全意识,避免将个人照片轻易上传到公共平台。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侵犯肖像权的案例侵犯肖像权是指在未得到被摄者同意的情况下,以公开的形式使用其肖像,侵犯了被摄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一个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某日,某公司在举办一场盛大的产品发布会,并且邀请了众多媒体和新闻机构参加报道。

在发布会上,该公司邀请了一位知名明星作为代言人,并特意安排了拍摄团队记录整个活动。

发布会活动顺利进行,而后发布会的照片和视频被广泛传播,用于各种媒体渠道的报道。

然而,这个发布会却因为侵犯了肖像权而引起了争议。

其中一位媒体机构在报道中使用了一张明星代言人的近照,而未经明星本人的同意。

明星得知后,迅速向媒体机构提出了侵权投诉。

明星的代言合同是与该公司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使用肖像的具体范围和限制。

虽然明星同意了在发布会上拍摄照片和视频,但并未同意将其近照用于媒体报道。

媒体机构没有联系明星或者明星的经纪人,而是未经授权地使用了其照片。

明星提出的侵权投诉将面临几个关键问题。

首先,明星是否拥有肖像权,以及该权益是否受到了侵犯。

在中国,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

肖像权是公民对其肖像享有的人格权益,包括授权有关的使用和阻止未经授权的使用。

在这个案例中,明星作为公民,享有肖像权。

其次,明星是否授权了该公司将其肖像用于媒体报道。

明星与该公司签订的代言合同中,并未明确授权将肖像用于媒体报道。

发布会活动本身是授权范围内的使用,但未经授权地将其近照用于媒体报道,已经超出了明星的事先同意范围。

最后,媒体机构是否存在侵权行为。

根据《著作权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事先同意,以公开方式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构成侵权行为。

在此案中,媒体机构未经明星的同意,以公开方式使用了其肖像,已经侵犯了其肖像权。

综上所述,该案件可以认定为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

明星有权要求媒体机构停止使用其近照,并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艺人常见法律问题案例(3篇)

艺人常见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随着娱乐产业的蓬勃发展,艺人作为公众人物,其职业活动涉及的法律问题日益复杂。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艺人常见法律问题的案例进行解析,帮助读者了解艺人在法律方面的风险和应对策略。

案例一:肖像权侵权案例背景:某知名艺人甲在一次活动中被未经授权的商家用于商业宣传,商家未经甲同意,将其肖像用于广告海报,并从中获利。

法律问题:商家是否侵犯了甲的肖像权?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

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的,构成侵权。

本案中,商家未经甲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甲的肖像,显然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法律后果:商家需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甲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案例二:名誉权侵权案例背景:某艺人乙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媒体报道,虽然报道未提及乙的真实姓名,但公众通过报道内容能够轻易识别出乙。

报道中存在大量失实内容,严重损害了乙的名誉。

法律问题:媒体是否侵犯了乙的名誉权?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名誉权是公民、法人的人格权。

媒体未经核实,发布失实报道,导致乙的名誉受到损害,侵犯了乙的名誉权。

法律后果:媒体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乙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三: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艺人丙与一家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经纪合同。

合同约定,经纪公司负责丙的演艺事业,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纪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导致丙的演艺事业受到严重影响。

法律问题:经纪公司是否违反了合同约定?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条、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经纪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律后果:经纪公司需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支付相应的佣金,并赔偿丙因此遭受的损失。

案例四:知识产权侵权案例背景:某艺人丁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取得了著作权。

某音乐平台未经丁同意,在其平台上播放丁的歌曲,并从中获利。

法律案例肖像权(3篇)

法律案例肖像权(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某是一位知名演员,因某广告商乙某未经其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其肖像,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某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乙某是否侵犯了甲某的肖像权?若侵犯了,乙某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甲某作为知名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受我国《民法典》第1020条关于肖像权的规定保护。

2. 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甲某的肖像,属于侵犯甲某肖像权的行为。

3. 乙某的侵权行为给甲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1. 乙某立即停止使用甲某的肖像;2. 乙某赔偿甲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xx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肖像权的法律问题,以下是针对本案的详细分析:1. 肖像权的法律性质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具有财产性和人身性双重属性。

在本案中,甲某的肖像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属于其财产权益的体现。

2. 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包括:(1)侵权行为人实施了未经本人同意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2)侵权行为具有营利性;(3)侵权行为给被侵权人造成了损失。

本案中,乙某未经甲某同意,在其广告中使用甲某的肖像,且具有营利性,符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要件。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我国《民法典》第1021条的规定,侵犯肖像权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乙某停止使用甲某的肖像,并赔偿甲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法律规定。

五、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肖像权是公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应当得到充分尊重和保护。

以下是针对本案的启示:1. 公民应当增强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肖像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 未经他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3. 广告商等市场主体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尊重他人的肖像权,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侵犯肖像权案例

侵犯肖像权案例

侵犯肖像权案例
在当今社会,随着互联网和社交媒体的发展,侵犯肖像权的案例时有发生。


像权是指个人对其肖像享有的权利,包括对肖像的拍摄、使用、公开等权利。

然而,一些人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他人肖像,给他人造成了侵权行为。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侵犯肖像权的案例。

案例一,某明星在一家餐厅用餐时被偷拍,并未经允许的情况下被发布在了某
个社交媒体平台上。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权,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明星因此向侵权者提起了诉讼,最终侵权者被判赔偿了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并公开道歉。

案例二,一位普通市民的照片被某家公司用于广告宣传,而该市民并未同意。

该市民因此起诉了该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侵犯了该市民的肖像权,需要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并停止使用该市民的肖像。

案例三,一家媒体机构在报道某事件时使用了一名未成年人的照片,但未经过
其父母的同意。

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未成年人的肖像权保护规定,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最终,该媒体机构被要求赔偿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并公开道歉。

以上案例反映了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也体现了我国对
肖像权的保护力度。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更应该加强对肖像权的保护意识,不仅要尊重他人的肖像权,也要保护好自己的肖像权。

希望通过这些案例的分享,能够引起更多人对肖像权保护的重视,共同营造一个尊重肖像权的社会环境。

经典侵权案例

经典侵权案例

经典侵权案例
以下是几个经典的侵权案例:
1. 肖像权侵权案:某明星起诉某公司侵犯其肖像权,认为该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网站上使用其照片构成侵权行为。

该案件最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人民币50万元。

2. 著作权侵权案:某出版社起诉某图书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认为该公司出版发行的书籍《红楼梦》涉嫌抄袭了其享有著作权的文字作品。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

3. 商标权侵权案:某公司起诉某贸易公司侵犯其商标权,认为对方在商品包装和宣传中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侵权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50万元。

4. 专利权侵权案:某科技公司起诉某电子设备厂侵犯其专利权,认为对方生产销售的电子产品涉嫌侵犯其外观设计和发明专利权。

经过审理,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判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万元。

这些案例都表明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也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普通人侵犯肖像权赔偿案例

普通人侵犯肖像权赔偿案例

普通人侵犯肖像权赔偿案例问题提示:利用计算机技术分割有他人肖像的合影照片是否构成肖像侵权行为?(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要点提示】未经本人同意,利用计算机技术分割有他人肖像的合影照片,破坏了他人肖像的完整性,虽不以营利为目的,但仍应认定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构成肖像侵权行为。

【案例索引】一审:(200)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澄民一初字第2131号(200年11月21日)二审:(2009)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锡民终字第016号(2009年4月2日)【案情】原告:陆永兴。

被告:薛仲良。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江阴市暨阳名贤研究院为宣传需要策划出版了《与江阴》一书,该书由薛仲良主编。

在该书插图第三页的印有与薛仲良的合影照片,该照片系薛仲良利用陆永兴与的合成照片,经电脑技术将合影照片上陆永兴躯体部分影像保留,头部影像更换成薛仲良的头部影像,形成了薛仲良与的合影照片。

200年4月1日,陆永兴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薛仲良立即停止侵害他的肖像权的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判令薛仲良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审判】江阴人民法院认为,肖像是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摄影、录像、塑像、绘画等造型技术在客观上形成的作品,具有人身特征的物化性、社会影响性和可利用性。

肖像主要的和基本的内容就是面部容貌为中心的面部特征,反映的是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他人可以通过肖像将肖像权人与其他人进行辨别。

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除权利人外,任何他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

本案中,薛仲良在主编《与江阴》一书时,利用电脑技术合成自己与的合影照片,虽然只使用了陆永兴与合影照片中陆永兴的躯干影像,但是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不宜只局限于五官,人的躯体也应在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之列。

薛仲良使用陆永兴的躯干影像行为侵犯了陆永兴的肖像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综合上述情节,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2000元。

肖像权侵权法律赔偿案例(3篇)

肖像权侵权法律赔偿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女,30岁,某公司职员。

被告:某摄影工作室,法定代表人:李某某。

2019年10月,原告张某某为庆祝结婚纪念日,决定拍摄一组婚纱照。

经朋友介绍,原告选择了被告某摄影工作室。

双方约定,由被告提供拍摄场地、化妆师和摄影师,原告提供服装和首饰。

拍摄完成后,被告向原告提供了拍摄的照片,并要求原告支付照片费用。

原告在支付费用后,发现照片中存在多处瑕疵,且被告未经其同意,将照片用于商业宣传。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万元。

二、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1.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拍摄协议中,未明确约定照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

2.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包括在工作室的橱窗、网站和宣传册上展示。

3.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的商业宣传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将拍摄的照片用于商业宣传,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

三、判决结果法院判决:1. 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使用原告的肖像。

2. 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工作室橱窗、网站和宣传册上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3. 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人民币3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肖像权侵权案件。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关键点:1. 肖像权的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的肖像,其行为构成侵权。

2. 侵权责任的承担: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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