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

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及其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经济宪法与经济行政法札记在现代社会,行政给付作为政府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关键意义。
德国在行政给付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其法律保留原则的应用也为各国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通过对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的研究,我们可以从中获得诸多启示,为完善我国的相关制度提供思路。
一、德国行政给付的内涵与发展行政给付,简单来说,是指行政主体在公民年老、疾病、失业等情况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行政行为。
德国的行政给付制度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社会背景。
在工业化进程中,德国社会结构发生了巨大变化,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凸显。
为了缓解社会矛盾,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德国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行政给付体系。
这一体系涵盖了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住房等多个领域,为公民提供了全方位的支持和保障。
二、德国行政给付中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德国行政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思想是某些事项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决定。
在行政给付领域,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德国通过立法明确了行政给付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确保行政给付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例如,在社会保障方面,德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养老金、失业救济、医疗保险等的给付条件、给付标准和给付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使得行政给付有法可依,避免了行政机关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
同时,法律保留原则也保障了公民的参与权和监督权。
在行政给付的决策过程中,公民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德国行政给付与法律保留对我国的启示德国的经验为我国提供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启示:(一)完善行政给付立法我国目前在行政给付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存在着法律规定不明确、不统一等问题。
我们应当借鉴德国的经验,加强行政给付的立法工作,制定系统、全面的行政给付法律法规,明确行政给付的范围、标准、程序和监督机制,为行政给付的实施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德国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约束。
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对德国政府的行政管理方式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对其中的一些特点和优势有了一些感悟。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对我在学习德国行政法后的感受进行阐述。
一、德国行政法的历史背景
1.1 德国行政法的起源和发展
1.2 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和基本原则
1.3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规范和约束
二、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体系
2.1 德国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2.2 德国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
2.3 德国行政法与刑法的关系
三、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
3.1 德国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
3.2 德国行政程序的主要程序环节
3.3 德国行政程序的特点和优势
四、德国行政法的行政责任
4.1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责任的规定
4.2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机关的责任
4.3 德国行政法对行政行为的追究和赔偿
五、德国行政法的发展趋势
5.1 德国行政法的现状和问题
5.2 德国行政法的改革和创新
5.3 德国行政法对其他国家法律体系的借鉴意义
总结: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深刻认识到德国政府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严谨和高效。
德国行政法的法律体系和行政程序的规范性使得德国政府的行政行为更加规范和透明,行政责任的追究和赔偿制度也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德国行政法的发展也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创新。
希望通过学习和借鉴德国行政法的经验,我国的行政管理能够更加完善和健康发展。
德国行政法读书笔记

评于安《德国行政法》姓名:赵思义学号:20110100682012-1-2评于安《德国行政法》我读书前有个习惯,就是必先看目录和序言。
初看目录,第一感觉就是和教科书没区别。
当深入内容后,理性认识立刻就取代了感性认识,感触还是颇多的。
下面是我对读完此书后的一些笔记和感悟,也算作读后感吧。
1、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行政法是动态的宪法。
德国形成了以人的尊严为核心的、追求人格全面康乐的基本权利体系,但基本的内容应该有如下一些:首先,从总的方面看,在德国人之尊严的内涵是指:“每个人都必须一直被作为他或她自身的目的而对待,每个人的最原初尊严包括认知和实现作为有独立人格的人”。
尊严至少包含如下几点:平等;对身体特征和完整性的尊重;对智力和精神特征与完整性的尊重;对政府权力的限制;保障人作为个体化与社会化共生的存在。
人之尊严是德国基本法的核心价值,还表明尊严不仅仅关注个体,作为宪法的核心价值,尊严辐射到整个宪政秩序,要求国家不仅要保护它还要努力实现它、尤其是要伸展并保护社会中的弱势成员,如再社会化的罪犯或处于各种不利情境中的人。
在此,尊严作为高级法判断并引导着个人与社会。
其次,以人的尊严为基础,基本权利存在着主观和客观两个面向。
德国基本权利的主观面向相当于消极自由,而客观权利在德国意味的则是国家有义务去主动获取的、最为基本的社会价值们。
基本权利的客观面向与德国宪法框架的价值导向本质系结在一起,要求政府在社会中实现基本法所体现的一系列客观价值,要求政府创造出适当的社会条件来使得权利作为基本规范得以实现,这对政府施加了责任,要求它应此而积极作为。
因此,政府成为公民实现正义的合作伙伴,共同追求着对包括基本自由与基本需要在内的尊重。
来源于基本权客观面向理念,德国进一步发展出了基本权的第三者效力理论,它在1958年著名的吕特案件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的阐述。
在该案判词中,宪法院认为:基本权作为支配社会之基础原则的客观秩序的一部分,对于公共之善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因此,基本权必须既影响到公行为、也对私行为产生效力;即便是修宪也不能改变基本权利。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行政合同与行政行为的关系读于安《德国行政法》有感2011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2011010061 赵琴读了于安编著的的这本《德国行政法》,薄薄的的不到200页的篇幅,但是却是德国行政法思想的厚实之作。
带着德国人的一贯严谨的学术传统和思辨的民族特质。
在机构上设置八章,主要内容为:国家行政和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行政法令和规章、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程序和行政执行、法律救济。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行政法》的作者奥托·梅叶,成为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式作品。
我国行政法概念受德国行政法影响,读《德国行政法》可以对我们的法学理论的学习和实践有很多的借鉴意义。
读完《德国行政法》,我获益良多,同时感到新的的疑问。
近代公法和公共行政体制对我们而言基本上是舶来品,我们对西方制度资源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译介,作为法律制度与德国、法国更为靠近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学者翻译和阅读却严重地依赖于英语文献,对欧陆国家同类著述的译介尚少,于安编著的这本就是里面少数。
我们行政法理论直接的学习对象主要是前苏联、日本和台湾,而他们共同的理论渊源在德国。
德国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真正的故乡,对于这个“故乡”的认识,对于我来说,这本书是开始。
对于这本书,我着重看的是第五章和第六章,也就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
同时,我也试着用两者进行比较,以找到其共同点及其相异点,使我们在学习中更容易掌握。
行政合同,是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协议。
行政行为是指当局处理公法领域的具体事务,以发生直接外部法律效力的命令、决定或者其他的高权措施。
行政合同的特点:1、行政合同的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
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它规范了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和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学习德国行政法的过程中,我深深地感受到了它的重要性和复杂性。
下面我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我对德国行政法的读后感。
一、德国行政法的定义与特点1.1 德国行政法的定义德国行政法是指规范政府机关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实体法等方面的规定。
1.2 德国行政法的特点德国行政法具有严密的体系和严格的法律程序,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保障政府机关的合法行政权力,并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
1.3 德国行政法的独立性德国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具有自己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与其他法律学科相互联系又有一定的独立性。
二、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2.1 合法性原则德国行政法强调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必须合法,即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
2.2 公正原则德国行政法要求政府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公正、公平对待公民,不能偏袒特定利益群体,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利。
2.3 保护原则德国行政法注重保护公民的权益,要求政府机关在行政行为中要尊重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基本权利,确保公民享有合法权益。
三、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3.1 行政许可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许可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决定和通知等环节,保障公民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3.2 行政处罚程序德国行政法对行政处罚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听证、处罚决定和申诉等环节,确保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3 行政争议解决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争议解决的程序,包括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等方式,为公民提供了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
四、德国行政法的司法保护4.1 行政诉讼制度德国行政法通过行政诉讼制度保障公民对政府行政行为的司法保护,公民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违法行政行为。
4.2 行政赔偿制度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行政赔偿的制度,当政府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时,公民可以向政府机关要求赔偿。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

德国行政法读后感、德国行政法是德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内容涵盖了政府机构的组织、职权、程序和责任等方面。
通过学习德国行政法,我们不仅可以了解德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还可以深入了解德国法治建设的特点和优势。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展开对德国行政法的读后感。
一、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1 德国行政法的法治原则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法治原则,即政府机构的一切行为都必须依法行使,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有效地限制了政府的权力行使范围。
1.2 德国行政法的合法性原则在德国行政法中,合法性原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要求政府机构在行使职权时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滥用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
这一原则保证了政府机构的行为合法性和公正性。
1.3 德国行政法的公正原则德国行政法强调公正原则,要求政府机构在处理事务时要客观、公正、公平,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这一原则保障了公民的权利和利益,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二、德国行政法的组织结构2.1 德国行政法的分权制度德国行政法采取了分权制度,即中央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各自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相互之间相互制衡,互相配合。
这种分权制度保障了政府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力平衡。
2.2 德国行政法的审查制度德国行政法建立了严格的审查制度,包括行政机关内部审查、行政法院审查和宪法法院审查等多种形式。
这种审查制度保障了公民对政府行为的监督和申诉权利,维护了法治和社会稳定。
2.3 德国行政法的行政程序德国行政法规定了详细的行政程序,包括行政决策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行政执行程序等。
这些程序规定了政府机构在处理事务时应当遵循的程序和要求,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利益。
三、德国行政法的实践经验3.1 德国行政法的效率和透明度德国行政法强调效率和透明度,要求政府机构在处理事务时要高效、快速、透明,不得拖延或隐瞒信息。
这种做法提高了政府机构的工作效率和公信力,受到了广泛认可。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

论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德国行政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其基本观念、制度原则及实践应用等方面,对于理解国家行政管理和法治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探讨德国行政法的基本观念,进一步阐述其制度原则及实践价值。
德国行政法是伴随着欧洲大陆的法政思潮而产生的,其历史可以追溯到19世纪初。
德国行政法继承了罗马法和日耳曼法的传统,同时又受到法国行政法的影响。
德国行政法的核心价值观是依法行政、公正公平和权力分立。
依法行政意味着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而公正公平则要求行政行为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必须以公正的态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权力分立则强调行政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以避免滥用和腐败。
德国行政法的基本制度包括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和行政救济法。
行政组织法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立、职权、内部结构和行为准则等方面的内容,是德国行政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程序法涉及到行政行为的程序方面,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规定。
行政救济法主要规定了公民在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的法律救济途径,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行政监督等方式。
德国行政法的原则主要包括合法性原则、公正性原则和参与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背法律精神和程序。
公正性原则强调行政行为必须公正、平等、合理,不能有偏见或歧视。
参与性原则则要求行政机关在做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充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在实践方面,德国行政法在保障公民权利、制约行政权力、促进社会公正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例如,德国行政法对于房屋拆迁、土地征收等涉及公民财产权益的领域,制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和补偿标准,有效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德国行政法对于环保、卫生、安全等社会公共问题,也制定了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监管措施,以实现社会公正和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德国行政法以其基本观念、制度原则及实践价值为世界法学界所推崇。
它不仅为德国的法治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也为其他国家提供了借鉴和启示。
行政法读书笔记

关于法律解释的几个问题研究学习行政法已经快要半个学期了,我越来越感受到行政法的魅力所在。
我记得开学时说我对行政法这门课的看法,我现在依然认为学习行政法是一个剥丝抽茧或者说是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
就像是探险,最开始的时候抱着迷茫与无知的态度,不知道学习什么。
后来跟随着朱老师生动有趣的授课,一步步地接近真理,虽然是摸索着前进,但是是个有趣的过程。
我不敢保证结果一定是令人满意的,但是学习行政法的过程本身就是一种享受。
在老师的推荐下读了汉斯•J.沃尔夫的《行政法》,真的受益匪浅。
初读第一卷的时候看到行政法的方法论批判和理论特性,看到法律解释方法,觉得十分有意思,决定写下我关于法律解释的一些了解和认识。
我国正在建设法治国家,公民遵守我国制定的各种各样的法律法规当然是重要的,但是我们还要向外国学习他们的法律,《行政法》就是德国的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等人写的。
了解德国的行政法思想和理论对我们学习行政法有很重要的意义。
这本书的译著也是出于建立法治国家制度的目的。
这本书提供了大量的信息,介绍学理和实践所长期关注的基本知识、法律制度、原则和行政类型。
我国要走自己的有特色的道路,但是学习外国行政法有助于我国的行政法学、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审批的发展。
我所读的第1卷主要研究公共行政的基础理论(包括公共行政在行政法和欧洲共同体法上的地位)、客观行政法、主观行政法以及基础设施行政法。
1法律解释不仅仅作为方法论出现在第一编里,还出现在第三编客观行政法里。
就这个问题,看了书查了资料,我想提出自己的一些认识。
一、法律解释的含义法律解释分为狭义说和广义说。
狭义说是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但是中国一般适用广义说,即进一步明确法律法规的具体含义和补充法律依据以适用法律制定后出现的新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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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与行政行为的关系
读于安《德国行政法》有感
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赵琴
读了于安编著的的这本《德国行政法》,薄薄的的不到页的篇幅,但是却是德国行政法思想的厚实之作。
带着德国人的一贯严谨的学术传统和思辨的民族特质。
在机构上设置八章,主要内容为:国家行政和行政法的基本概念、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组织、行政法令和规章、行政行为、行政合同、行政程序和行政执行、法律救济。
德国是大陆法系的代表国家,《德国行政法》的作者奥托·梅叶,成为德国行政法学的奠基式作品。
我国行政法概念受德国行政法影响,读《德国行政法》可以对我们的法学理论的学习和实践有很多的借鉴意义。
读完《德国行政法》,我获益良多,同时感到新的的疑问。
近代公法和公共行政体制对我们而言基本上是舶来品,我们对西方制度资源的理解在一定程度上依赖于译介,作为法律制度与德国、法国更为靠近的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学者翻译和阅读却严重地依赖于英语文献,对欧陆国家同类著述的译介尚少,于安编著的这本就是里面少数。
我们行政法理论直接的学习对象主要是前苏联、日本和台湾,而他们共同的理论渊源在德国。
德国是我国行政法理论真正的故乡,对于这个“故乡”的认识,对于我来说,这本书是开始。
对于这本书,我着重看的是第五章和第六章,也就是行政行为和行政合同。
同时,我也试着用两者进行比较,以找到其共同点及其相异点,使我们在学习中更容易掌握。
行政合同,是设立、变更和消灭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协议。
行政行为是指当局处理公法领域的具体事务,以发生直接外部法律效力的命令、决定或者其他的高权措施。
行政合同的特点:
、行政合同的的当事人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权力。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签订的,因此,当事人中必有一方主体是行政主体。
没有行政主体的参加,不能称为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必须有行政机关参加并不意味着凡有行政机关的合同都是行政合同。
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行政主体
和民事主体。
当行政机关以民事主体身份签订的合同,如与家具厂签订的购买办公设备合同,该合同是民事合同;只有当行政机关以行政主体身份签订合同时,该合同才是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施行政管理。
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的目的是实现行政管理职能,维护公共利益,而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
如为了修建道路、桥梁、机场等公共设施,行政主体与企业签订的共同投资建设合同等。
、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因为履行行政合同发生争议,受行政法调整,根据行政法的相关原则,通过行政救济方式解决。
、行政主体对于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行政优益权。
与民事合同主体签订合同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同,行政主体签订行政合同是实现行政管理目标,维护公共利益。
因此,行政主体对行政合同的履行享有民事合同主体不享有的行政优益权。
具体体现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和解除权。
当然,行政主体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出现了由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法律政策的重大调整,必须变更或解除时,才能行使单方变更、解除权。
由此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要予以补偿。
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均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际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
当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则应该有偿的,这就是公平负担和利益负担的问题。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
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