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三篇)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电力生产发包工程(以下简称发包工程)的安全生产,保护参与发包工程的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规定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组织和管理,确保发包工程的安全生产。
第三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度,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素质。
第五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保证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设备和工具,并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第七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完整记录和保存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情况。
第八条本规定所称的发包单位,指从事电力生产发包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的承包单位,指接受发包单位委托从事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安全管理制度第十条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的目标、任务、责任和措施。
第十一条发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发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明确各项施工活动的安全要求和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发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提前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的准备工作。
第十四条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执行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五条承包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监督制度,确保发包工程的合法施工和安全施工。
第十六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加强与相关监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及时汇报和解决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十七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会议,交流经验,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落实。
第三章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八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的内容和方法。
第十九条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素质。
电力集团公司: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12页)

电力集团公司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安全管理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对承、发包工程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规范承、发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关系和安全工作行为,明确有关单位应承担的安全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集团公司所属发供电企业的电力生产工程(含小型基建工程)承、发包管理和临时工的安全管理工作。
2 承、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1 发供电企业安全监督部门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单位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
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承包单位,不得录用。
2.1.1 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原件;建筑施工企业需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和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及有效业绩证明。
2.1.2 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施工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有关部门核发的上岗资格证书。
2.1.3 满足安全施工需要的机械设备(大型起重机械必须持有安全准用证并经有关部门鉴定合格)、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2.1.4 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单位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设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设兼职安全员。
2.2 发供电企业对外承、发包工程项目必须依法签订合同。
合同中应具体规定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承包单位承揽的工程项目必须在其资质范围之内,发包单位不得超资质发包。
承、发包合同签订前,工程发包部门应将拟订的合同及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提前送安全监督部门审查。
审查内容有:合同中安全责任条款是否符合规定,安全、技术、组织措施是否完善,人员组成和负责人是否符合要求等。
经审查同意后始可正式签订合同。
承包合同(含附件)的副本于开工前送安全监督部门备查。
发供电企业的车间(工区)、班组禁止作为工程发包单位向外承、发包工程项目。
2.3 承、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2.3.1 发包单位的安全责任2.3.1.1 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本规定第2.1条所列条件。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生产,维护参与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行业和企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
第四条电力生产发包工程涉及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项目前期的安全评估、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施工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施工质量的安全监控等。
第二章项目前期安全管理第五条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项目前期安全管理包括对工程的安全评估、施工方案的编制和施工组织的设立。
第六条项目前期安全评估应当由专业的安全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施工方案应当根据项目前期安全评估的结果编制,包括工程施工的顺序、方法和要求,防止不安全因素对施工造成影响。
第八条施工组织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明确工程责任、人员配置和安全管理措施等。
第三章施工过程安全管理第九条施工过程安全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安全管理制度进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监督,确保施工人员操作规范,遵守施工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识,明确危险区域,并采取措施限制未授权人员进入。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齐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救护器材,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和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核实施工人员的操作证件和资质,对不合格人员进行培训教育或调整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四章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进行分类,并定期进行培训。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
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
集团公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包括项目计划、设备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行等各个阶段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及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和运行,并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确保安全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第二章项目计划阶段第四条在项目计划阶段,电力生产发包方应进行安全评估,确定合理的工程安全措施,并编制工程安全管理方案。
第五条工程安全管理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概况及相关法规法规定;(二)安全评估结果及建议;(三)工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四)安全责任与管理组织;(五)安全培训及教育计划;(六)事故应急预案。
第六条安全评估应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并及时向相关负责人提供评估报告。
第七条工程风险分析应包括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源、可能造成的事故后果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制定相应的防范与控制措施。
第八条工程安全管理人员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总监和安全员,负责项目综合安全管理。
第三章设备采购阶段第九条在设备采购阶段,电力生产发包方应制定设备采购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采购程序。
第十条设备采购安全管理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备安全评估及技术要求;(二)供应商审核及评估;(三)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四)设备试运行与保养。
第十一条设备安全评估应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结果应纳入评估报告,并及时向相关负责人通报。
第十二条供应商应具备相应的资质、经验和质量管理体系,并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进行供货。
第十三条设备安装、调试及验收应严格按照设备技术要求进行,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四章施工安装阶段第十四条在施工安装阶段,电力生产发包方应制定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第十五条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施工组织与安全生产计划;(二)施工现场及设备安全管理;(三)施工材料及工艺的安全评估;(四)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五)安全督查与检查。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5篇)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内发包工程安全管理,依据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定》(A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大方发电有限公司对外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监察部是公司负责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
参与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负责签订发包工程安全协议书,参与承包方安全技术措施审查,组织施工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第四条计划营销部负责签订外包工程合同前组织审查承包方的资质和条件。
第五条党群工作部在审计承包工程合同时一并审查发包工程安全协议,审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条件。
第六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发包工程中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查和相关的技术监督工作。
第七条项目责任部门负责落实承包工程安全协议书中应由发包方采取的安全措施,对工程进行相应的安全、质量监督。
负责组织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在工程开工前对承包方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章管理内容与方法第八条对承包方的安全资质审查(一)本公司在招用承包单位时,须严格审查承包方的安全资质,未经安全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禁止录用。
(二)安全资质审查在工程发包前进行。
(三)对于发生人身死亡及重大设备事故的承包单位,一年内不得向其发包工程,连续发生两次的,不得继续录用。
(四)安全资质审查的内容:1、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
2、有关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或“安全资格认可证”或相应的证书。
3、有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能否胜任承包工程,有无熟悉承包工程及施工现场有关安全技术要求的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相应许可证、特殊工种作业证上岗。
5、有满足工程需要、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
6、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____人的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____人以下的必须设有兼职安全员。
第九条签订承包工程合同:(一)不论采取哪一种承包形式,发包方和承包方都必须有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人签订的承包合同。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保包工程的施工过程安全,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包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营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规定。
第二条包工程安全管理的目标是: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控制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确保施工过程安全,保障工人和公众的安全。
第三条包工程安全管理的原则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范综合,全员参与,法律依据。
第四条包工程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为: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专业设计单位等各方责任主体。
第五条包工程安全管理应基于风险管控理念,采取科学的管理方法,强化监管和服务,确保安全目标的实现。
第六条包工程安全管理应与工程项目的管理相结合,相互配合,确保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包工程安全管理体系,明确安全管理的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安全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确保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九条包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工程施工过程的安全。
第十条专业设计单位应根据包工程的特点,提出科学合理的施工方案,预防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
第三章安全风险评估与控制第十一条包工程在施工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明确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危险源,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予以控制。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和方案,包括安全措施和风险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委托专业的安全评估机构对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安全培训与教育第十五条包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专业设计单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和教育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施工现场安全技术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知识。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施工安全和顺利进行,防止事故发生,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以下是该规定的详细内容:一、总则1.1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包括承包商、供应商、租赁商等相关人员。
1.2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以及本公司特定的安全要求,对电力生产发包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二、组织机构和责任2.1 项目部设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和监督。
2.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人和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指导和监督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
2.3 项目负责人是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最高安全管理责任人,负责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的执行。
2.4 各部门负责人要积极配合项目负责人,自觉履行安全管理责任,严格执行安全措施。
三、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3.1 根据电力生产发包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并及时修订。
3.2 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应包括施工现场安全、道路交通安全、火灾防控、电气安全、高处作业安全等方面的内容。
3.3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参加安全教育和培训,掌握基本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4.1 施工现场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划定安全区域,禁止非施工人员进入。
4.2 施工现场应设置相应的警告标识和安全提示,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安全。
4.3 建立并执行紧急救援预案,保证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采取应急措施。
五、道路交通安全管理5.1 道路交通安全是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法规。
5.2 严禁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保持车辆和驾驶员在良好状态。
5.3 临时交通标志和指示牌必须正确设置,确保交通秩序和安全通行。
六、火灾防控管理6.1 施工现场应具备灭火器材和设施,以及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等防火设施。
6.2 每天开始工作前,必须进行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清除隐患。
6.3 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或使用明火,确保施工现场无火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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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正式版
电力生产发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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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发、承包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集团公司系统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工作应充分挖掘、利用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来完成。
确需要利用系统外人力资源的,必须采用对外发包工程的方式,严禁雇佣临时工。
集团公
司系统各对外发、承包工程单位要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规范企业的电力生产、多种产业发、承包工程和用工管理。
“电力生产工作”是指发电、输变电、供电、电力调度、电力检修、电力试验、电力建设等有关的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业扩、用户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输煤、除灰等工作。
“多种产业工作”是指非电力生产为主业的工作。
“集团公司系统自身的人力和设备资源”包括集团公司系统主业、多种经营等,隶属各企业管理的检修公司、燃料公
司、实业公司等二级公司。
“临时工”指与企业的雇佣合同期2年以下(不含2年)或无固定工作岗位的外来用工人员。
第三条集团公司系统对外发、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严禁以车间、班组、部门或个人名义发、承包工程。
发包工程必须承包给有相关资质和施工能力的单位;外出承包工程必须由企业统一管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
第四条发、承包工程必须依法签订合同,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各自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第五条发、承包工程严禁“以包代管”。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外出承包工
程,在执行集团公司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同时,还应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第六条本规定中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各基层企业。
第二章发包方的职责
第七条发包方在工程项目发包前必须对承包方以下资质和条件进行审查,并复印有关见证性材料备案:
(一)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安全资质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
(二)人员年龄、工种、健康状况等是否符合要求;工作负责人、工程技术人
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有合格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三)承包方保证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
涉及定期试验的工器具、绝缘用具、施工机具、安全防护用品,是否有具有检验、试验资质部门出具的合格的检验报告。
(四)承包方施工队伍超过300人的是否设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安全管理机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是否持有资质证书。
第八条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
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必要时,在承包方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试,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要求。
第九条在有危险性的生产区域内作业,有可能造成火灾、爆炸、触电、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烫伤、坠落、溺水等有可能造成人身伤害、设备损坏、环境污染、电网破坏事故的,发包方应事先要求承包方做好危险点分析,并制订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监督承包方实施。
承包方应按有关行业安全管理法规、条例、规程的要求设监护人。
第十条发包方与承包方的工程合同
中,必须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签订安全协议作为附件。
安全协议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发包方提出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要求;
(二)承包方制定的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
(三)承包方应遵照执行的有关安全文明生产、治安、防火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四)发包方对现场实施奖惩的有关规定;
(五)有关事故报告、调查、统计、责任划分的规定;
(六)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
试及办理施工人员准入手续等要求。
第三章承包方的职责
第十一条必须按照发包方的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接受发包方的资质和条件审查。
第十二条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发包方做好技术交底工作,了解所承包工程的生产和工艺流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可能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认真学习,学习要有签字。
第十三条开工前应按照与发包方签订的安全协议的要求,认真制定确保施工安全的组织措施、安全措施和技术措施,经发包方审核批准后贯彻落实。
第十四条承包方不得擅自将工程转
包、分包和返包。
施工单位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确实需要由发包方配合完成的工作,需书面提出申请,经发包方厂级领导批准后,指派有关车间、班组配合完成。
第十五条承包方施工队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擅自更换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工作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关系到施工安全及质量的特殊工种人员,特殊情况需要换人时须征得发包方的同意,并对新参加工作人员履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六条现场施工中,必须严格执行发包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规程、制度和安全协议明确要求的安全、消防、治安及文明生产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承包方必须自觉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指导,对发包方提出的技术和安全方面的意见必须及时整改;发生人身事故或危及设备的不安全情况,除按规定逐级上报外还必须立即报告发包方。
第十八条承包方在开工前要向发包方交纳工程总造价的5%作为安全风险抵押金。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承包系统外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交纳。
承包方因违章作业造成设备停运、损坏、火灾及人身伤亡等影响安全生产的,按规定接受发包方的考核。
第十九条承包方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工作人员的名册,注明所有工作人员的年
龄、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等,并提供身份证等相关见证材料以供验证;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用品登记表。
第二十条承包方不得使用童工;非特殊技术性的工作,工作人员年龄不得超过55岁;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所承包工程的职业禁忌症。
焊工、起重机械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在有效期内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第四章发、承包工程的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在承包方队伍进入作业现场前,发包方要对其进行消防安全、电力设施保护及社会治安方面的教育。
所有教育培训和考试完成后,办理准入手续后,凭证件出入现场。
证件上应有本人近期免冠照片、姓名、承包方名称、准入的现场区域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发包方要积极做好发包工程的工作票、动火票办理等事宜,除长期外委队伍外,发包工程应实行工作票双负责人制。
发包企业工作负责人对现场作业安全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施工人员是否在指定时间、区域内工作负责,外包队伍工作负责人对施工作业的现场组织、协调和施工作业人员安全行为负责。
第二十三条发、承包方安全监察部门应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指导安全施工,要随时对施工安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安全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并按规定
给予惩处。
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的安全监督部门,对本企业外出承包工程的现场,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第二十四条承包方队伍严重违章作业,导致设备停运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的后果,发包方有权要求承包方进行停工整顿,有权决定终止合同的执行。
第二十五条遇有工程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方施工的,发包方应与承包方签定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发包方对各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集团公司系统各企业发、
承包工程中发生生产事故,不论事故原因,必须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报告。
第二十七条各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订本企业发、承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