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例
家暴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女方):张某,女,30岁,某市居民。
被告(男方):李某,男,32岁,张某丈夫。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
婚后,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
张某不堪忍受,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被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二、法院审理(一)法院审理过程1. 法院受理张某向法院提交了离婚诉讼状及相关证据,法院依法受理。
2. 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某及李某均出庭参加诉讼。
3. 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
(2)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判决被告李某支付原告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000元。
(5)判决离婚后,双方子女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人民币1000元。
(二)判决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法律思考(一)家暴问题的严重性本案中,被告李某对原告张某实施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还严重影响了张某及其子女的正常生活。
这反映出家庭暴力问题的严重性,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重视。
(二)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制裁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并判决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家暴行为的制裁力度。
息息陈棚乡刁静离婚案例

息息陈棚乡刁静离婚案例
摘要:
1.离婚案例背景
2.离婚原因及过程
3.离婚后的生活
4.社会反响与启示
正文:
1.离婚案例背景
息息陈棚乡刁静离婚案例,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河南省南阳市淅川县的离婚事件。
事件的主人公刁静,与其丈夫陈棚乡因为性格不合、家庭暴力等原因,最终选择离婚。
这个案例在当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不仅揭示了当代农村家庭生活中存在的问题,还让人们更加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的重要性。
2.离婚原因及过程
刁静与陈棚乡的婚姻原本就存在诸多问题。
两人性格迥异,沟通困难,经常发生矛盾。
陈棚乡脾气暴躁,有时会对刁静实施家庭暴力。
在长期忍受痛苦之后,刁静终于下定决心提出离婚。
然而,在当地农村,离婚对于女性来说是一件非常丢人的事情,很容易受到周围人的指责和不理解。
为了争取自己的幸福,刁静勇敢地走上了离婚的道路。
3.离婚后的生活
离婚后,刁静摆脱了陈棚乡的家庭暴力,开始过上了新的生活。
她积极参加各种技能培训,提高自己的能力,增加收入来源。
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帮助
下,刁静的生活逐渐走上了正轨。
与此同时,她也积极参与妇女权益保护工作,希望通过自己的经历,帮助更多像她一样的女性走出困境。
4.社会反响与启示
息息陈棚乡刁静离婚案例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很多人对刁静的勇敢表示敬意。
这个案例也引起了有关部门对农村家庭暴力、妇女权益保护等问题的高度重视。
政府加大了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提高了妇女权益保护的力度。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

3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1.案例一:家暴导致婚姻破裂李某和王某结婚七年,他们育有一子。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李某开始经常对王某进行家庭暴力行为。
王某在婚后多次向亲友倾诉,并且报警寻求帮助。
最终,王某一次被李某殴打后选择了离婚,提起了家庭暴力诉讼。
2.案例二: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离婚张某和陈某已婚五年,两人之间日益增加的经济压力导致了他们之间的矛盾。
张某事业上的失败让他变得沮丧不堪,陈某也因此承担起了家庭的经济责任,这引发了两人之间的种种争吵。
最终,张某提起了离婚诉讼,希望解除婚姻关系。
3.案例三:婚外情导致家庭破裂刘某和赵某婚后不久,刘某因工作的原因与他人发生了婚外情。
起初,赵某对此并不知情,但后来通过酒店账单等证据,她发现了丈夫的不忠行为。
赵某提出了离婚,要求刘某承担婚姻不忠的责任,并分割财产。
4.案例四:家务分配不公引发矛盾王某和杨某结婚十年,两人一直都在忙于自己的工作,家务大多由杨某一个人承担。
渐渐地,杨某开始感到心理不平衡,他觉得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
最终,他们爆发了激烈的争吵,杨某选择了提出离婚。
5.案例五:婆媳关系恶劣导致离婚赵某和王某的婚姻在最初两年内非常美满,但是当赵某的母亲搬入同住后,婆媳关系恶化到了无法调和的地步。
赵某的母亲不断干涉他们夫妻的生活,随之而来的是双方之间的长时间争吵。
最终,赵某选择了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6.案例六:双方对子女教育观念不合导致矛盾李某和赵某在教育孩子的观念上存在巨大分歧,李某更注重学业成绩,而赵某更看重孩子的兴趣发展。
两人为此频繁争吵,并试图逼迫对方接受自己的观念。
最终,这种矛盾导致两人决定走上离婚的道路。
7.案例七:婚前财产纠纷引发离婚王某和张某在结婚前将自己的财产进行了明确的分割,双方签订了婚前财产协议。
然而,在婚后,王某发现张某暗中转移了一部分财产给自己的家人,并开始质疑婚姻的诚信。
最终,双方对财产纠纷无法达成共识,决定离婚。
8.案例八:职业发展阻碍婚姻稳定刘某和李某在事业上都非常有野心,他们为了追求自己的职业发展忽略了彼此之间的相互支持。
家暴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市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家庭暴力引发的离婚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不久,李某开始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辱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王某不堪忍受,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
2. 2012年起,李某开始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包括言语侮辱、殴打身体、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
3. 王某曾多次向李某道歉、忍让,但李某的行为并未停止。
4. 2017年,王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对李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5. 2018年,王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李某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问题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 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法律责任2.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3.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四、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对王某实施的家庭暴力行为包括言语侮辱、殴打身体、限制人身自由等,符合《反家庭暴力法》中家庭暴力的定义。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人,公安机关应当给予警告、罚款或者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离婚案件的管辖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的住所地为某市A区,而王某的住所地为某市B区。
因此,本案的管辖权应由某市A区人民法院行使。
经典离婚案例

经典离婚案例离婚,是一种婚姻关系的终结,是夫妻双方在感情、经济、家庭等方面出现严重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情况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
离婚案例层出不穷,每一个离婚案例都有其独特的原因和经过。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经典的离婚案例,了解一下背后的故事。
案例一,婚姻中的虐待。
小玲和小明是一对年轻夫妻,他们结婚不久就陷入了婚姻危机。
小玲在婚后不久发现,小明有着严重的暴力倾向,经常对她进行言语和身体上的虐待。
小玲忍受了很长时间,但最终还是选择了离婚。
她提出离婚的理由是小明的虐待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支持了小玲的离婚请求。
案例二,婚姻中的第三者。
小李和小张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的婚姻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生了变化。
小李在外面认识了一个新的朋友,两人感情迅速升温,最终发展成了婚外情。
小张发现后非常愤怒,提出了离婚诉讼。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张的离婚请求。
案例三,婚姻中的经济矛盾。
小刘和小陈是一对已婚夫妻,两人在婚后因为经济问题产生了矛盾。
小刘工作不顺利,家庭负担较重,而小陈则希望过更好的生活。
双方在经济上的矛盾越来越激烈,最终选择了离婚。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刘的离婚请求。
案例四,婚姻中的沟通障碍。
小王和小杨是一对已婚夫妻,他们在婚后发现彼此在沟通上存在很大的障碍。
小王喜欢安静,不善于表达,而小杨则喜欢交流,希望得到更多的关注。
双方在沟通上的障碍导致了婚姻的破裂,最终选择了离婚。
法院审理后,判决支持了小王的离婚请求。
这些经典的离婚案例告诉我们,婚姻是需要双方共同维护的,但在现实生活中,婚姻中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最终的离婚。
离婚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它会给双方带来很大的伤害和影响。
因此,在婚姻中,双方都应该用心经营,尽量避免出现矛盾和问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理解,共同创造幸福的婚姻。
从法律角度分析包丽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家庭暴力问题逐渐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2020年,包丽案的发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该案不仅暴露了家庭暴力的残酷性,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保护弱者权益的深思。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包丽案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及对策。
二、案件概述包丽案是指发生在2019年的一起家庭暴力案件。
案发时,包丽与丈夫李某结婚不久,李某因家庭矛盾对包丽实施暴力。
在长达数年的婚姻生活中,李某多次对包丽进行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导致包丽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2019年11月,包丽不堪忍受李某的暴力行为,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在诉讼过程中,李某再次对包丽实施暴力,导致包丽死亡。
该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引发了人们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关注。
三、法律分析1. 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在包丽案中,李某对包丽实施的殴打、辱骂、限制人身自由等行为均符合家庭暴力的定义。
2. 家庭暴力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包丽案中,李某对包丽实施的暴力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 离婚诉讼中的家庭暴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在包丽案中,包丽因遭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
4. 法律保护弱者权益的不足尽管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展开全文来源:江苏高院婚内实施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案情】赵某(女)与孙某某(男)于1994年相识并同居。
1997年生育一女,1999年又生育一子。
双方于2005年5月办理结婚登记。
因孙某某存在家庭暴力,2012年7月赵某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孙某某当庭承诺,并写下保证书:“我保证从今以后要好好对待赵某,我保证不论发生什么事再也不会动手打赵某,不许打孩子,不许威胁赵某及同事、还有孩子”,双方调解和好。
事后,孙某某并未信守承诺,反而限制赵某人身自由,予以威胁,赵某自2012年11月离家,远走北京打工,双方分居至今,一双儿女跟随孙某某生活。
2014年8月12日,赵某以孙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孙某某离婚,由孙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子女由赵某抚养。
诉讼过程中,赵某和孙某某的子女均出庭作证,证明孙某某长期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姐弟二人也经常遭受孙某某的殴打,希望赵某与孙某某离婚,姐弟二人随赵某生活。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孙某某对赵某实施限制自由、精神压迫等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导致赵某离家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已经缺乏共同生活的基础,赵某要求与孙某某离婚,予以准许。
孙某某存在家暴行为,事实确凿,应支付赵某离婚损害赔偿金。
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需要家长提供生活必须的吃、住,还需要感情的付出和正确思想理念的灌输。
孙某某抚养子女的方式过于简单、粗暴,随意打骂子女行为不当,长此以往,将滋长子女负面情绪,不利于健康成长,故子女跟随赵某共同生活为宜。
遂判决准予赵某与孙某某离婚,子女随赵某共同生活,孙某某每月支付生活费8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各半负担,孙某某支付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点评】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我国家庭暴力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其中妇女、儿童是家庭暴力主要受害群体。
经典离婚案例

经典离婚案例在法律的世界里,离婚案例是司空见惯的。
每一起离婚案件背后都隐藏着一段曲折的人生故事,有的离婚案例让人唏嘘不已,有的离婚案例则让人深思不已。
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一些经典的离婚案例,希望能够从中找到一些启示和教训。
案例一,财产纠纷。
小张和小王是一对夫妻,他们结婚多年,感情一直很好。
然而,随着小王事业的成功,家庭中的财产问题开始浮出水面。
小王开始变得小心眼,对小张的花销进行了严格的管控,甚至开始怀疑小张对他的忠诚。
最终,两人为了财产问题大吵一架,最终导致离婚。
案例二,家暴问题。
小李和小刘是一对夫妻,他们的婚姻一直都很不幸福。
小刘性格暴躁,经常对小李进行家暴,导致小李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尽管小李多次试图和小刘沟通解决问题,但小刘并不愿意改变自己的行为。
最终,小李选择了离婚,结束了这段不健康的婚姻。
案例三,第三者介入。
小赵和小孙是一对恩爱夫妻,他们的婚姻一直都很幸福。
然而,突如其来的第三者介入打破了这份幸福。
小孙对小赵的不信任和埋怨导致了两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最终不得不选择离婚。
以上这些案例,虽然情况各不相同,但都反映了婚姻中可能出现的一些问题。
财产纠纷、家暴问题、第三者介入,这些都是导致离婚的常见原因。
在面对这些问题时,夫妻双方都需要理性沟通,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
如果问题无法得到解决,离婚也许是一种不得已的选择。
在离婚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些成功的案例。
有的夫妻在经历了一段困难后,通过理性的沟通和妥协,最终重新走到了一起。
这些案例告诉我们,婚姻中的问题并非不可逾越,只要双方都愿意为之努力,总是有解决的办法。
总之,离婚案例是婚姻中的一个缩影,每一起案例背后都蕴含着丰富的人生故事。
我们可以从中学到很多东西,也可以在别人的故事中找到一些启示和教训。
希望每一对夫妻都能够珍惜彼此,理性沟通,共同面对婚姻中的问题,让自己的婚姻走得更加坚实和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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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导致离婚案例
原告:杨召亮,男。
被告:何照娟,女。
委托代理人:胡孝林、叶妆。
1996年11月份,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相互认识。
1999年11月11日,双方登记结婚。
2000年10月9日生育女儿杨只只。
婚后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没有共同财产。
被告生育小孩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不断,有几次原告杨召亮还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照娟。
2003年7月6日起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双方分居生活。
原告杨召亮诉称:双方结婚以来经常因一些家庭琐事多次争吵,也多次调和未果,以致矛盾日趋激烈,造成夫妻感情严重破裂,无法在一起继续生活。
自2003年8月分居,至今已有1年多。
现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女儿杨××由原告抚养,女儿满18岁前的抚养费及其他费用由双方负责承担,其承担比例由法院裁定;双方没有共同财产,双方所有的债权债务由各方自行解决。
被告何照娟辩称:一、被告于1999年11月与原告结婚以来,经常因家庭琐事遭原告暴力殴打,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分居至今。
被告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但要求原告依法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二、双方婚生子女杨××依法应随被告生活。
被告有许多便利条件抚养孩子长大成人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三、原告应承担分居期间被告及其女儿杨××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和被告的个人债务。
【审判】
法院认为,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在庭审时均表示自愿离婚,且原告杨召亮多次使用暴力殴打被告何照娟,导致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且双方从2003年7月6日起分居至今。
对原告杨召亮要求解除与被告何照娟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
在庭审时,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经法庭调解,同意双方离婚后由被告何照娟抚养女孩杨××,且原告杨召亮每月支付女孩抚养费人民币300元直至杨××年满18周岁独立生活为止,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另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女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伙食费、保育费共3805元人民币及其生病期间的医药费共407元人民币,在法庭调解时,原告杨召亮均愿意负担,对此本院予以支持。
至于被告何照娟认为是其向原告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却无证据证明,而原告杨召亮有证据证明是其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原告向其单位缴纳了保证金人民币2000元一事,本院予以确认。
至于被告何照娟认为原告杨召亮多次无故对其使用暴力殴打,造成其受到伤害,要求原告对其进行损害赔偿一事,在庭审时,被告有证据证明此事,原告对此事也予以承认,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何照娟提出的由原告杨召亮进行损害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的婚姻关系;
二、原告杨召亮与被告何照娟婚生小孩杨××归被告何照娟抚养,原告杨召亮应从2004年12月1日起每月支付人民币300元给被告何照娟抚养小孩杨××,直至小孩杨××年满18周岁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原告杨召亮和被告何照娟无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原、被告双方生育的小孩杨××在上幼儿园期间的报名费等费用及被告治病期间的医药费共计人民币4142元由原告杨召亮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何照娟;
五、原告杨召亮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告何照娟损害赔偿费人民币8000元。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提起上诉。
【评析】
因实施家庭暴力殴打配偶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本案的原告对被告实施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一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即不论无过错方是离婚诉讼中的原告或者是被告,均可在提出离婚诉讼时或应诉时提出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的请求,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也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
本案被告在应诉答辩中提出了要求原告承担过错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受诉法院根据被告受伤害的后果等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令原告支付给被告损害赔偿费8000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家庭暴力新形式触目惊心:重男轻女也算暴力
今天(25日)是第9个“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反家暴日”。
中国社科院有关专家提出了一项“家庭暴力”新形式更令人触目惊心:剥夺女婴的出生权和生命权。
浙江省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心理咨询部部长万红则把它认定为家暴最极端的做法。
前段时间,万红家里装修,包工头央求她为自己的女儿在杭州找户人家收养。
原来包工头已经有3个女儿了,为了生个儿子又添了丁,可惜还是女孩子。
包工头再三表示,女儿是白送给别人的,一分钱都不要。
“家庭暴力不再只是单纯地对妇女的身体和心理进行伤害,很多正在施加家庭暴力的人,自己可能都没有意识到。
”
万红老师表示,中国人传统的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现象依然存在;现代技术中的B超,可以检查出胎儿是男性还是女性,不少夫妻就会选择生男孩;部分农村生产力水平还比较低,社会保障制度不够完善,养儿防老的思想比较重。
多方面原因造成亲身父母在不知不觉中实施了“家庭暴力”——剥夺女婴的出生权和生命权,导致的恶劣结果就是男女性别比例失调。
这一新形“家庭暴力”还将带来一系列的后遗症,承受这一恶果的却是下一代的男性。
如果出生性别比升高得不到纠正,男女性别比例继续失调,男性过剩的婚姻挤压会越来越严重,男人打光棍的危险与日俱增,也会更多滋生一些不道德和丑恶社会现象,家庭和社会不稳定风险系数便会不断增大。
●新闻链接:“反家暴日”的由来
1999年11月3日,由多米尼加共和国提议、60多个国家支持,联合国大会将每年的11月25日定为“国际消除对妇女的暴力日”。
它将从11月25日持续到12月10日,又名为“16天运动”。
这是为了纪念在1960年的这天被独裁者暗杀的3位多米尼加女性,她们被称为“米拉贝尔姐妹”。
米拉贝尔姐妹是追求民主公正、反对独裁的知名人士,曾屡遭监禁。
她们被谋杀的消息使全国震惊,并推动了反独裁运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