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瓦斯抽放管理规定

瓦斯抽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瓦斯抽放工作,确保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依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瓦斯抽放是指对煤矿、石油、天然气等工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瓦斯进行抽放、重新利用或排放的过程。
第三条瓦斯抽放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加强监管,做到科学规划、有效管理、严格执行。
第四条瓦斯抽放工作由工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政府应加强对瓦斯抽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
第五条经营瓦斯抽放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保障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经营和管理。
第二章瓦斯抽放的管理第六条瓦斯抽放工作应当从源头控制,采取减少瓦斯产生、提高瓦斯利用效率等技术手段,降低瓦斯的产生。
同时,应当推行精细化管理,确保瓦斯抽放达到标准。
第七条对于通过瓦斯抽放设备进行瓦斯重新利用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检测和监测系统,确保瓦斯的重新利用符合国家标准。
第八条对于不能进行瓦斯重新利用的矿井或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瓦斯排放系统,确保瓦斯排放不会对周边环境造成重大影响。
第九条瓦斯抽放设备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要求,必须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
若设备出现故障或损坏,必须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十条瓦斯抽放施工人员必须接受相关培训,掌握瓦斯抽放的技术要领和安全操作规程。
同时,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第三章瓦斯抽放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瓦斯抽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操作,禁止进行非法操作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第十二条瓦斯抽放施工现场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要求,必须设置瓦斯检测设备,对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
若瓦斯浓度超标,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瓦斯抽放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掌握相关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必须配备相应的防护设备,进行个人防护。
第十四条对于瓦斯抽放设备及相关设施的检测和维修工作,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人员进行,确保工作的质量和安全。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发布单位:煤炭部文号:煤安字(1997)第189号发布日期:1997年04月17日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1日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公司):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瓦斯的各项规定,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198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
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的有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5条抽放瓦斯的局、矿必须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经济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第6条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局、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放瓦斯工作做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必要的表彰奖励。
第7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第8条要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的研究工作,并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
第二章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标准及抽放瓦斯工程设计第9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的(即回采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的,采用通风方式解决不合理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4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6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10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15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立方米/min。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煤矿瓦斯抽放管理制度为了切实弄好瓦斯抽放工作,提高瓦斯抽放效率,保证瓦斯抽放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1.井下测试人员必需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对各类参数及时、认真地测试,出现谎报者,每次对责任人罚款50元。
出现两次者,调离工作职位。
2.井下测试人员要保护好测试仪器,致使仪器丢失或严重损坏的,照价补偿。
光学仪器要按时升井维修(三天一次),每推延一班,对抽放队主管抽放的副队长罚款10元。
3.井下测试人员和管路保护人员,在钻孔正常抽放期间,要别离检查钻场管路连接处和工作区域抽放管路的气密性,发现问题及时处置,不然,每处对当班责任人罚款10元,对抽放队主管抽放的副队长罚款5元/处。
每次测试后要对测量孔进行封堵,发现漏气对测试工罚5元/次。
4.井下测试人员若是随意倾倒水银,一经发现或取得确切举报时,对抽放队长罚款30元,相关人员罚款100元。
5.因测压人员携带或操作“u”型管不妥,致使水银丢失的,给予有关人员50元/次的罚款。
6.封孔人员必需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封孔,钻孔开口处用黄泥封填严实,以确保其气密性,不然每处对施工人员罚款5元。
连接抽放软管时,要捆扎牢固,每出现一处漏气,对施工人员罚款5元。
7.回采或掘进工作面抽放钻场,施工队必需按时间和设计要求进行施工,若是钻场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对施工队每一个钻场罚款1000元,对施工队现场负责人罚款100元,对队长罚款50元;钻场施工完毕后,里面堆积有杂物或闭子打设不合格的,对施工队每一个钻场罚款200元,存在问题限期内仍不处置的,每一个钻场加罚100元,对队长加罚100元。
8.抽放钻场内除抽放队保护及检查人员外,其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更不准寄存物料,钻场卫生由抽放队负责,卫生不合格的对抽放队一惩罚20元,不经通防科同意寄存物料的,每惩罚责任单位50元。
9.需要安装抽放管路的,由通防科提出设计,机电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设计要求进行安装,每推延一天,对机电队罚款100元,对机电队队长罚款20元。
矿井瓦斯抽放规范

矿井瓦斯抽放系统标准1 建立瓦斯抽放系统的标准1.1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或井下临时瓦斯抽放系统:1.1.1 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
1.1.2 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以下条件的;—大于或等于40m3/min;—年产量1.0~1.5Mt的矿井,大于30 m3/min;—年产量0.6~1.0Mt的矿井,大于25 m3/min;—年产量0.4~0.6Mt的矿井,大于20 m3/min;—年产量小于或等于0.4Mt的矿井,大于15 m3/min。
1.1.3 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
1.2 凡符合1.1条件,并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的矿井,应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系统:—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 m3/min以上;—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5年以上。
1.3 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企业技术负责人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
1.4 新建或改扩建扩建,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临近扩建参数而达到第1.1条条件时,必须将瓦斯抽放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
2 瓦斯抽放工程设计标准2.1瓦斯抽放工程设计内容—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瓦斯基础数据:瓦斯等级鉴定、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涌出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抽放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泵站建筑:泵房、供电系统、电控设备、供水系统及软化水装置、采暖、避雷系统;—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资金概算;—设计文件: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相关图纸。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办法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矿井瓦斯的防治工作,防止和减少矿井瓦斯事故,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矿井的正常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煤矿的瓦斯抽放管理工作。
第三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科学规范、安全高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瓦斯抽放管理制度,提高瓦斯抽放技术水平,确保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安全、高效进行。
第四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应当纳入矿山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行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五条矿山企业是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设立瓦斯抽放管理机构,配备专业人员,保证瓦斯抽放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瓦斯抽放工作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瓦斯抽放组织与管理第六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瓦斯状况、生产规模、工作面布置等因素,制定矿井瓦斯抽放计划,并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责任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职责,确保瓦斯抽放工作有序进行。
第八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瓦斯抽放培训,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确保瓦斯抽放作业的安全性。
第九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抽放设施的检查、维护和更新制度,保证瓦斯抽放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实时监测瓦斯浓度、流量等参数,确保瓦斯抽放效果的可靠性。
第三章瓦斯抽放技术与管理第十一条矿山企业应当根据矿井的瓦斯特性、地质条件等因素,选择适宜的瓦斯抽放方法,并制定具体的瓦斯抽放技术方案。
第十二条瓦斯抽放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技术方案进行,确保瓦斯抽放过程中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矿山企业应当定期对瓦斯抽放效果进行评价,对不适宜的瓦斯抽放方法进行调整,确保瓦斯抽放效果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四条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瓦斯抽放设施的验收制度,对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瓦斯抽放设施进行验收,确保设施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瓦斯抽放工作管理制度

瓦斯抽放工作管理制度瓦斯抽放工作管理制度是为了确保煤矿瓦斯抽放工作的安全和高效进行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本文档将详细介绍瓦斯抽放工作管理制度的内容和要求,以确保瓦斯抽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1. 背景1.1 瓦斯抽放工作的重要性瓦斯是煤矿中常见的有害气体,它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性质。
因此,为了确保矿井的安全运营,瓦斯抽放工作就显得尤为关键。
通过瓦斯抽放,可以有效地降低矿井中的瓦斯浓度,减少瓦斯事故的风险。
1.2 编制目的为了规范煤矿瓦斯抽放工作的管理,提高瓦斯抽放工作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抽放对象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煤矿瓦斯抽放的相关人员,包括瓦斯抽放工人、瓦斯监测人员、管理人员等。
3. 瓦斯抽放工作流程3.1 目标和要求在瓦斯抽放工作过程中,应始终遵循以下目标和要求:•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提供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规范。
•提高抽放效率:通过合理的抽放方案、优质的设备和技术手段,提高瓦斯抽放的效率。
•控制瓦斯浓度:根据矿井实际情况,控制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防止瓦斯超限事故的发生。
•环境保护:抽放瓦斯要求进行合理处理,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3.2 工作责任瓦斯抽放工作需要明确各个岗位的责任和职责,以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体责任划分如下:•抽放工人:负责具体的抽放作业,按照抽放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抽放作业。
•瓦斯监测人员:负责瓦斯浓度的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管理人员:负责瓦斯抽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确保工作的安全和高效进行。
3.3 抽放方案和技术措施•制定抽放方案:根据矿井的具体情况,制定合理的抽放方案,包括抽放位置、抽放时间、抽放量等。
•选用合适的设备:选择适合矿井特点的抽放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严格操作规程:抽放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安全。
4.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4.1 安全培训和教育•瓦斯抽放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概述瓦斯抽放是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要工作之一,其目的是消除矿井内积存的瓦斯,减少瓦斯爆炸事故的发生。
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瓦斯抽放管理制度,规范瓦斯抽放的操作流程,确保瓦斯抽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瓦斯抽放管理制度一、瓦斯抽放的职责和义务1.矿井负责人应加强对瓦斯抽放工作的领导,落实瓦斯抽放的职责和义务;2.瓦斯抽放人员应按照瓦斯抽放方案进行作业,遵守矿井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二、瓦斯抽放的操作流程1.瓦斯抽放方案的编制在矿井的开发和生产过程中,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工作面、不同时间和不同情况,编制不同的瓦斯抽放方案。
方案编制应综合分析瓦斯含量、煤层赋存及矿井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瓦斯抽放的方式、时间、线路和设备等。
2.瓦斯抽放的设备和管线的安装瓦斯抽放部门应按照瓦斯抽放方案的要求,对设备和管线进行安装。
设备和管线的选用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煤矿生产需要,保证其安全可靠性。
3.瓦斯抽放的操作瓦斯抽放的操作应按照瓦斯抽放方案进行,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在作业过程中,严禁随意改动操作方案,确保作业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4.瓦斯抽放的监测和检查瓦斯抽放部门应加强对瓦斯抽放工作的监测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对于瓦斯抽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报告上级,落实防范措施,确保瓦斯抽放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5.瓦斯抽放的记录和报表瓦斯抽放部门应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地填写瓦斯抽放的记录和报表。
将瓦斯抽放的工作情况及时上报领导,反映瓦斯抽放的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确保瓦斯抽放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瓦斯抽放的安全注意事项1.瓦斯抽放设备和管线应按照设计、验收和监理要求进行安装,确保其安全可靠;2.瓦斯抽放人员应熟练掌握瓦斯抽放的操作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3.瓦斯抽放人员应认真履行安全职责,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上级,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4.瓦斯抽放部门应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瓦斯抽放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制度(一)、瓦斯抽放是防治矿井瓦斯的根本性措施,坚决做到“两不准”、“四同时”、“四优先”。
(二)、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回采工作面必须进行瓦斯抽放,并在切眼贯通后保证至少有六个月的预抽期,否则不准生产,违反规定的按平煤(95)25号文第18条罚责任单位30000元。
1、煤层瓦斯含量大于10m3/t;2、回采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3、开采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突出危险工作面。
(三)、进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面必须由防突分管技术员编制瓦斯抽放专门设计,通风科长审核签字,经总工程师批准后,下达执行,并报通风管理中心备案。
(四)、抽放钻孔的施工严格按抽放设计执行,个别地点需要修改钻孔参数,应经通风科长批准。
(五)、建立抽放钻孔施工及验收制度,每个钻孔施工完毕必须填写终孔报告单,由打钻班长、验收员及跟班干部签字;钻孔施工必须编制操作规程和防瓦斯、防煤尘等的安全技术措施。
(六)、抽放钻孔打完后要实行挂牌管理,并注明钻孔编号、孔深及成孔时间等。
抽放钻孔要及时并网抽放。
(七)、抽放工程施工结束后,由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人员按质量标准和抽放设计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提出抽放工程竣工及验收报告,报集团公司通风管理中心备案。
(八)、抽放过程中,安检科设专职人员进行抽放系统巡检,确保抽放系统的正常抽放。
(九)、抽放泵站必须安设监测探头,具有报警断电功能,泵房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
(十)、抽放司机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抽放司机不得随意停开抽放泵,因停电、故障等原因临时停运,要立即向通风调度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十一)、地面抽放泵站必须安设避雷装置,抽放泵出气侧必须加装防爆炸、防回气、防回火装置。
(十二)、抽放司机按要求观测记录抽放参数,同时观察泵的运转情况和供水情况,认真填写抽放记录。
每班抽放参数交通风调度,通风调度按记录计算抽放量,并填写抽放日报,报通风管理中心。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一、引言矿井瓦斯抽放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对矿井瓦斯的抽放要根据煤层赋存条件、矿井工作面开采方式等因素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管理,以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减少矿井瓦斯事故的发生。
本文档旨在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明确瓦斯抽放的各项要求,保障矿井安全生产。
二、瓦斯抽放设备瓦斯抽放设备是矿井瓦斯抽放的重要工具,包括瓦斯抽放管道、瓦斯抽放泵、瓦斯抽放井等设备。
以下是对各项设备的要求:瓦斯抽放管道应符合以下要求: - 材质坚固,抗压能力强; - 耐腐蚀,能适应矿井内多变的环境条件; - 管道直径和布局应根据瓦斯分布情况和抽放量进行合理设计。
2.2 瓦斯抽放泵瓦斯抽放泵是矿井瓦斯抽放的核心设备,应具备以下特点: - 抽放能力强,能快速有效地抽取瓦斯; - 运行稳定,故障率低; - 电气安全性能良好,能适应矿井内的爆炸危险环境; - 方便维修和保养。
2.3 瓦斯抽放井瓦斯抽放井是瓦斯抽放的重要手段,应具备以下要求: - 井筒直径和深度应根据瓦斯赋存条件和抽放量进行合理设计; - 井筒结构牢固,能承受瓦斯抽放泵的工作负荷; - 底部应设置瓦斯抽放孔,保证抽放效果; - 井口设置密封装置,以防止瓦斯泄漏。
3.1 瓦斯抽放计划矿井应制定详细的瓦斯抽放计划,包括瓦斯抽放设备的布置、使用方案、维护保养计划等。
计划要求: - 根据矿井覆岩条件和瓦斯赋存情况,确定瓦斯抽放井的位置和数量; - 根据矿井工作面开采进度和瓦斯产量,确定瓦斯抽放泵的安装位置和数量; - 确定瓦斯抽放管道的布置方案和截面尺寸。
3.2 瓦斯抽放监测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瓦斯抽放监测系统,对矿井内的瓦斯浓度进行实时监测和记录,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监测要求: - 监测系统应包括瓦斯抽放井的监测、瓦斯抽放管道的监测和矿井内的瓦斯浓度监测; - 监测数据应及时传输和反馈,方便对瓦斯抽放进行调整和优化。
3.3 瓦斯抽放调整和优化根据瓦斯抽放监测数据,对瓦斯抽放设备和管理方案进行调整和优化,以提高瓦斯抽放效果。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细则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细则矿井瓦斯抽放管理细则矿井瓦斯抽放是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之一。
为了确保矿井瓦斯抽放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细则。
本文将从矿井瓦斯抽放管理的基本要求、流程、措施和监测评价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矿井瓦斯抽放管理的基本要求1. 确立责任制度:矿井瓦斯抽放是矿井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必须确立责任制度。
矿长是矿井瓦斯抽放的主管,应对矿井瓦斯抽放决策负责,同时要求设立专门的瓦斯抽放岗位。
2. 安全预防:在瓦斯抽放作业前,必须进行预防安全措施,确保瓦斯抽放人员的安全。
瓦斯抽放人员应定期接受相关培训,必须了解瓦斯抽放的工作原理,同时必须了解矿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3. 严格操作规程:瓦斯抽放人员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瓦斯抽放,不得随意自行决定。
在瓦斯抽放作业期间,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瓦斯抽放作业的稳定和安全。
4. 建立信息系统:为了确保瓦斯抽放管理信息化,必须建立信息系统,及时收集和发布瓦斯抽放相关的信息。
同时要加强信息的交流与共享,确保管理效果的及时反馈和调整。
二、矿井瓦斯抽放管理的流程1. 监测预警:对于矿井瓦斯抽放的现场情况需要进行实时的监测,以确定瓦斯抽放的作业区域和具体位置。
当瓦斯浓度超过安全标准时,系统会自动发出警报信号,在接收到信号之时,需要抽调专业人员前往现场处理。
2. 制定方案:对于瓦斯抽放现场情况的制定,应根据矿井瓦斯浓度和作业情况采取专业技术人员的方案制定。
在制定方案时,需要考虑到不同作业区域的瓦斯抽放情况并制定不同的方案。
3. 实施方案:在制定方案后,就要根据安排任务,人员分配和配备设备进行具体的实施。
在实施方案时,要特别留意周边环境和瓦斯抽放监测指标。
4. 监管检查:在实施方案之后最后还要进行监管检查,对瓦斯抽放管理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监测考核和跟踪,确保瓦斯抽放管理细节的完整性。
如果问题发现在再次实施之前必须解决。
三、矿井瓦斯抽放管理的措施1. 逐层递减:对于不同层次的矿井瓦斯抽放需要采取不同的瓦斯抽放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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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工业部关于发布《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的通知发布单位:煤炭部文号:煤安字(1997)第189号发布日期:1997年04月17日生效日期:1997年07月01日各煤管局、省(区)煤炭厅(局、公司),各直管矿务局(公司),北京矿务局,神华集团公司、华晋焦煤公司、伊敏煤电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局,各直属矿务局(公司):为认真贯彻《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防治瓦斯的各项规定,原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在1989年制定和发布了《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
该规范在生产实践中对瓦斯抽放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指导作用,使瓦斯抽放管理水平有了很大提高。
但随着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的发展,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已不适应需要。
为此,部组织有关专家,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进行了修改。
现将修改后的《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认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本《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从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原《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切实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中有关瓦斯抽放的各项规定,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管理,提高抽放瓦斯效果,防止瓦斯事故,保证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生产力、保护环境和开发资源,特制定《矿井瓦斯抽放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2条本《规范》适用于全国煤矿企业、管理部门及有关事业单位。
第3条矿井瓦斯抽放工作由各级总工程师负全面技术责任。
应定期检查、平衡抽放瓦斯工作、解决所需设备、器材和资金;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抽放瓦斯工作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保证抽放瓦斯工作面的衔接,做到“掘、抽、采”平衡;局、矿行政正、副职负责落实和检查所分管的有关抽放瓦斯工作;局、矿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对本职范围内的抽放瓦斯工作负责;抽放瓦斯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局、矿财务、供应计划和生产环节计划。
第4条应进行瓦斯抽放的矿井必须把矿井瓦斯抽放纳入到采掘工作面、采区、矿井设计中,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对瓦斯抽放工程验收,不合格不得投产。
第5条抽放瓦斯的局、矿必须将上级管理部门下达的抽放瓦斯指标列入经济承包指标进行考核。
第6条为促进矿井瓦斯抽放和利用工作,各局、矿要制定相应的奖励办法,对抽放瓦斯工作做出成绩的个人和单位进行必要的表彰奖励。
第7条各级安全监察部门对本《规范》的贯彻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第8条要加强瓦斯抽放技术的研究工作,并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装备。
第二章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标准及抽放瓦斯工程设计第9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开展瓦斯抽放工作:1.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150条的(即回采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立方米/min,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立方米/min的,采用通风方式解决不合理的);2.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15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4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6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25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10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0立方米/min,年产量等于或小于150万t;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40立方米/min。
3.开采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
第10条凡符合第9条条件,应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且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1.瓦斯抽放系统的抽放量可稳定在2立方米/min以上。
2.瓦斯资源可靠、储量丰富,预计瓦斯抽放服务年限在10年以上。
第11条新建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必须经煤炭部授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由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瓦斯抽放工程设计,经省厅(局、公司)批准报煤炭部备案。
经审批的设计如有重大修改,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12条新建或改扩建矿井,根据地质报告提供的瓦斯资源或参照邻近矿井参数而达到第9条条件时,必须将抽放瓦斯工程纳入矿井设计中,但设计所依据的瓦斯参数必须经煤炭部授权的专业科研机构进行可行性论证而定。
第13条矿井抽放瓦斯工程设计内容应包括: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煤炭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2.瓦斯基础数据:瓦斯鉴定参数,矿井瓦斯涌出量,煤层瓦斯压力、含量,矿井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与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3.抽放方法:钻孔(巷道)布置与抽放工艺参数;4.抽放设备:抽放泵、管路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5.泵站建筑:泵房、供水、供电、采暖、避雷及其它;6.瓦斯利用:利用方式和利用量、利用方案、资金概算;7.技术经济指标:投资概算及工期;8.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备与器材清册、资金概算、图纸。
第三章移动泵站抽放瓦斯第14条根据第9条、第10条规定,不具备建立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条件的,应建立移动式抽放系统。
第15条建立局部瓦斯抽放系统时,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报矿务局批准后,报省厅(局、公司)备案。
第16条移动泵站应安装在抽放瓦斯地点附近的新鲜风流中。
抽出的瓦斯必须引排到地面、总回风道或分区回风道;已建永久抽放系统的矿井,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可送至矿井抽放系统的管道内,但必须使矿井抽放系统的瓦斯浓度符合有关规定。
第17条移动泵站抽出的瓦斯排至回风道时,抽放管路出口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栅栏、悬挂警戒牌。
栅栏设置的位置,上风侧为管路出口外推5米,上下风侧栅栏间距不小于35米。
移动式抽放泵站排到巷道内的瓦斯,必须在30米以内将其浓度混合到规程允许的限度以内。
栅栏处必须设警戒牌和监测装置,巷道内瓦斯浓度超限时能报警并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监测传感器的位置在栅栏外5米以内。
两栅栏间禁止人员通行和任何作业。
第四章抽放瓦斯方法第18条矿井瓦斯抽放方法要根据矿井瓦斯来源、煤层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以及瓦斯基础参数来确定第19条对未卸压的原始煤层,瓦斯抽放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三类,见表1。
第20条“多钻孔、严封闭、综合抽”是加强瓦斯抽放工作的方向,抽放瓦斯矿井要增加抽放瓦斯钻孔量;提高瓦斯管路敷设质量,严封孔及采用综合抽放方法,以提高抽放效果。
第21条为提高抽放效果,可采用人为的卸压措施,如水力割缝、水力压裂、松动爆破和深孔控制卸压爆破等。
第22条在有自然发火危险煤层的采空区抽放瓦斯时,必须经常检测CO浓度和气体温度等有关参数的变化。
发现有自燃发火征兆时,要采取措施。
抽出瓦斯的浓度不得低于25%。
同时要逐步采用自动监控装置,以保证抽放工作的安全。
第五章抽放瓦斯管理第23条局、矿的通风部门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瓦斯抽放日常管理,总结分析抽放瓦斯效果,研究和改进抽放技术方案,组织新技术推广等。
第24条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建立专门的瓦斯抽放队伍,负责打钻、管路安装等工程的施工和瓦斯参数测定等。
第25条抽放矿井必须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如:岗位责任制、钻孔钻场检查管理制度、抽放工程质量验收制度。
第26条抽放瓦斯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和技术资料:一、图纸1.抽放瓦斯系统图;2.泵站平面与管网(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布置图;3.抽放钻场及钻孔布置图;4.泵站供电系统图。
二、记录1.抽放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2.抽放参数测定记录;3.泵房值班记录。
三、报表1.抽放工程年、季、月报表;2.抽放量年、季、月、旬报表。
四、台账1.抽放设备台账;2.抽放工程台账;3.抽放量台账。
五、报告1.矿井和采区抽放工程设计文件及竣工报告;2.瓦斯抽放总结与分析报告。
第27条加强瓦斯抽放参数(抽放量、瓦斯浓度、负压、正压、大气压、温度)测定,有条件的矿井可安装自动检测系统,人工测定时,泵房内每小时测定一次;井下干管、支管每周测定一次。
抽放量的计算要统一用大气压为101.325KPa、温度为20℃标准状态下的数值。
第28条抽放瓦斯管理指标一、永久抽放系统的年抽放量不小于100万立方米,移动泵站不小于10万立方米。
二、瓦斯抽出率预抽煤层瓦斯的矿井:矿井抽出率不小于20%,回采工作面抽出率不小于25%。
邻近层卸压抽放的矿井:矿井抽出率不小于35%,回采工作面抽出率不小于45%。
三、预抽煤层瓦斯的钻孔量1.当采用顺层孔抽放时钻孔量见表2。
表2吨煤钻孔量(m/t)表2.当采用穿层钻孔抽放时,钻孔见煤点的间距可参照下列数据:容易抽放煤层15~20m;可以抽放煤层10~15m;较难抽放煤层8~10m。
四、钻机台月效率岩石f>8,不小于600m/月•台f=6~8,不小于1200m/月•台f<6(包括煤),不小于1600m/月•台五、钻孔密封深度岩石孔不小于3m;煤孔不小于5m。
第29条严格瓦斯工程施工质量,所有抽放瓦斯工程都须按质量标准进行验收,不合设计标准的要重新施工直到合格为止。
第30条瓦斯管路必须进行防腐处理,外部涂红色以示区别。
第31条矿务局每季度、省局(厅)每半年应组织一次抽放工作检查和评定。
第32条瓦斯抽放量的计量器具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
第六章瓦斯利用第33条抽放瓦斯的矿井必须加强瓦斯抽放利用工作,变害为利,保护环境,开发资源,以用促抽,以抽保用。
年抽放量在100立方米的矿井,应开展瓦斯利用工作。
第34条凡进行瓦斯抽放论证和设计时,同时要对瓦斯利用进行论证和设计。
第35条瓦斯利用设计内容包括:根据瓦斯抽放系统,设计确定瓦斯利用量和利用方式、储气装置及容积、输送气方法、输气管路系统、安全及检测装置、利用工艺,绘制瓦斯利用工程系统布置图,编制设备材料清册、土建工程计划、资金概算、劳动组织及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
第36条为使企业抽放和利用瓦斯所消耗的材料设备能及时得到补偿,保证矿井抽放瓦斯工作正常进行,矿井出售瓦斯所得的收入要全部用于瓦斯治理工作,不得挪为它用。
第七章奖惩第37条凡从事抽放瓦斯工作的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成绩之一的,按贡献大小给予表彰或物质奖励。
1.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量计划指标的;2.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完成或超额完成抽放瓦斯工程计划指标的;3.对抽放瓦斯技术和工艺有所创新的;4.抽放瓦斯效果有显著提高的。
奖励办法:矿务局每年、矿每一季度评选一次,并实施奖励。
第38条凡负责和从事抽放瓦斯工作的部门和个人,违反本《规范》有关规定都要追究责任;1.已建成瓦斯抽放系统的矿井,不抽或不能坚持正常抽,而威胁安全生产,甚至造成严重后果的;2.凡未完成年度、季度抽放瓦斯工程计划和抽放指标的,要扣罚局、矿领导、总工程师和主管部门的安全奖金。
第八章瓦斯抽放系统的报废第39条矿井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报废申请报告,由局、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必须经煤炭部授权的科研机构论证后,报省厅(局、公司)批准报告并报煤炭部备案。
第40条矿井永久瓦斯抽放系统报废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矿井概况:煤层赋存条件、矿井保有储量、生产能力、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2.瓦斯基础资料:历年瓦斯抽放数据、瓦斯鉴定数据、主要煤层瓦斯含量等值线图、瓦斯涌出量等值线图、矿井瓦斯储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