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2018年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和评估第三条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划分出的相互独立的工作内容。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较高的安全风险的工作内容。

第五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结合工程特点和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确定。

第六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章施工安全管理责任第七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负总责。

第八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方案。

第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应明确责任分工,明确责任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第四章施工安全管理措施第十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应遵守相关的安全规范和施工操作规程。

第十一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立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工人和外来人员能够清晰了解施工区域的安全状况。

第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围栏、安全网、护栏等,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六条所涉及的附件如下:附件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风险评估表附件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预防措施附件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应急预案第十七条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工程项目整体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2. 安全风险评估:对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建质办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质办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质办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2018新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保护工人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易发生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工程。

第二章设计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设计阶段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第五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综合考虑各种安全因素,采取相应的安全设计措施。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编制安全技术措施书,并在设计方案中明确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章施工阶段的安全管理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单位提供的安全管理要求,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明确各个工序的安全措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现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每位施工人员了解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监督岗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四章竣工验收阶段的安全管理第十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安全回顾。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组织验收人员进行安全验收,确保工程达到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施工记录、安全技术措施书等相关材料,配合验收工作。

第五章外部困难及解决办法1. 施工期间突发天气变化,如遇大风、雷雨等不利于施工的天气,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工,待天气恶化情况解除后再进行施工。

2. 施工场地周边存在不良施工影响工程施工的情况,施工单位应当与周边单位协商解决,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3. 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设备出现故障,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联系维修部门进行维修,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所涉及附件如下:1. 安全技术措施书范本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范本3. 安全回顾报告模板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基本劳动法律。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完整资料).doc

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完整资料).doc

此文档下载后即可编辑住建部【2018】37号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危大工程施工安全。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其安全管理措施等资料。

第三章专项施工方案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文)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办质[2018]31号文)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危大工程范围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1。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详见附件2。

二、关于专项施工方案内容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

三、关于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会的参会人员应当包括:(一)专家;(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三)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四)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或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五)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四、关于专家论证内容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安全。

建质办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建质办2018-31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
(三)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三)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
三、起重吊装及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一)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二)起重量300kN及以上,或搭设总高度200m及以上,或搭设基础标高在200m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
四、脚手架工程
(一)搭设高度50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二)提升高度在150m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或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一、基坑工程
(一)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二、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一)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隧道模等工程。
(二)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5m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荷载效应基本组合的设计值,以下简称设计值)10kN/m2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15kN/m及以上,或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三)人工挖孔桩工程。
(四)水下作业工程。
(五)装配式建筑混凝土预制构件安装工程。
(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可能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尚无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2018 31号文

发文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 2018年03月08日文件名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效期: 2018年06月01日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2月12日第37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2018年3月8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大工程及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补充本地区危大工程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危大工程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前期保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

第六条勘察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必要时进行专项设计。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位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在投标时补充完善危大工程清单并明确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编制、论证、审核、审批、发布、实施、修改等安全技术措施管理工作,确保施工方案顺利实施,防范和遏制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三条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四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按行业分类先于综合分类的原则进行管理(即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执行,无行业标准的,按综合或相邻行业标准执行),项目部承建的水利水电工程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导则》(SL721-2015)执行。

对于下列工程项目,原则必须编制专项方案,并根据规模标准按相应的风险等级进行管理:
⑴土石方明挖工程、地下工程、斜井工程、竖井工程;
⑵爆破工程;
⑶高处临空,高边坡施工工程;
⑷大型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运输、大型施工设备安装与拆除工程;
⑸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设备使用;
⑹预防自然灾害(防泥石流、防台风、防雷击、防地震、防暑降温、防冻、防寒、防滑等)的措施;
⑺其它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工程项目。

第五条项目经理为专项方案管理有效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新开工项目在工程开工后三个月内,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认真研究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在风险辨识和评价的基础上,确定本项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告清单”,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项目部每年第一个季度末,在风险辨识和评价的基础上,修订和填写“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报告清单”,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第七条专项方案编制完成后报送公司工程管理部(上报时间应在方案实施的30个工作日以前)进行审批,项目部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审批实施。

第八条专项方案编制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施工环境资料、设计文件、合同、招标投标文件、安全防护设施标准、
施工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企业的装备能力、技术素质、资金储备、劳力资源、物资储备等综合实力及类似或相似工程项目的施工经验资料等。

第九条专项方案由项目部工程技术部门负责编制、评审、修订及交底,安全管理部门应参与专项方案的编制、评审和修订,并督促专项方案有效实施。

第十条专项方案按行业规范进行编写,应当包含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⑴工程概况:工程概述、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等;
⑵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⑶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⑷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⑸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⑹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⑺有关安全的结构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⑻注意事项:实施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⑼检查标准。

第十一条经审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不得擅自修改。

专项施工方
案的修改,按照谁编制谁修改的原则,由原编制部门负责修改,其他部门、作业队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修改。

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后,应报经原审批单位审批后方可组织实施。

遇有下列情况,应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
⑴工期、质量、安全、环保等目标值发生改变时;
⑵施工设计图纸发生重大变更时;
⑶现场施工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
⑷施工队伍、机械设备等因素发生重大调整时;
⑸其它需要进行修改的情形。

第十二条专项方案应遵循“三同步”的原则,即:专项方案应与施工技术措施同步编制、同步交底、同步实施。

第十三条专项方案编制后,由项目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培训并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技术交底,填写专项方案交底记录。

第十四条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理人员应按专项方案要求、流程组织实施,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并记录。

第十五条专项方案实施后,应由专职安全员经常检查,保持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在专项方案实施中,如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七条对专项方案实施后的结果,应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第十八条报请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审批的专项方案措施的验收,
应同时邀请监理单位人员参加验收。

第十九条专项方案文件、检查、验收及其它相关记录应妥善保存。

第二十条安全管理部门对专项方案进行督察、检查时,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作业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违背本办法规定,造成事故和损失的,依据公司、分局及项目部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附件一:水利水电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水利水电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附件一:
水利水电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5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5m的基坑(槽)的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大模板等工具式模板工程;
2)集中线荷载15(含)-20kN/m;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含)-10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含)-50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7、围堰工程。

8、水上作业工程。

9、沉井工程。

10、临时用电工程。

11、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附件二:
水利水电工程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1 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 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 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 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 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3)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 其它。

1)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2)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3)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单项工程。

中国水利水电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
批准审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