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洪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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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1.01.08•【文号】国务院令第588号•【施行日期】2011.01.08•【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2011)(199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公布根据2005年7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汛组织第三章防汛准备第四章防汛与抢险第五章善后工作第六章防汛经费第七章奖励与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防汛抗洪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防汛抗洪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防汛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实行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实行防汛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是防汛抗洪的重要力量。

第二章防汛组织第六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总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长江和黄河,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指挥所辖范围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机构。

长江和黄河的重大防汛抗洪事项须经国家防汛总指挥部批准后执行。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太湖等流域机构,设立防汛办事机构,负责协调本流域的防汛日常工作。

第七条有防汛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组成,由各级人民政府首长担任指挥。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和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执行上级防汛指令,制定各项防汛抗洪措施,统一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市区的防汛指挥部办事机构也可以设在城建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的防汛日常工作。

防洪评价管理办法

防洪评价管理办法

防洪评价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气候变化和城市建设进展,洪水防治成为城市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提高城市抗洪能力和减轻洪灾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威胁,制定一套防洪评价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评价指标1. 洪水灾害风险评估:包括历史洪水频率、水位和流量等指标的评估,以及洪水对城市建设和人口的潜在风险评估。

2. 抗洪设施评估:评估城市中的抗洪设施,如河道清淤、堤防加固、抽水设备等。

3. 预警系统评估:评估城市的洪水预警系统,包括监测设备、预警信息传递速度和准确性等。

4. 应急响应评估:评估城市在洪水来临时的应急响应措施,包括疏散、救援和防护措施等。

5. 防洪教育与宣传评估:评估城市开展的防洪教育和宣传活动,以提高公众的防洪意识和应对能力。

三、评价程序1. 数据收集与整理:收集与洪水防治有关的历史数据、监测数据等,并进行整理和分析。

2. 评估指标确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防洪评价的指标体系。

3. 评估方法选择:根据指标体系选择评价所采用的方法,例如统计分析、数值模拟等。

4. 评价结果分析:根据评估结果,分析城市目前的抗洪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

5. 结果应用与监测: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城市的防洪规划和决策中,并设立相应的监测机制,定期评估城市的抗洪能力和效果。

四、评价标准1. 预警系统:评价结果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预警指标标准,能够及时准确地发出预警信息。

2. 设施抗洪:评价结果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建设标准,能够有效地保护城市免受洪水侵袭。

3. 应急响应:评估结果应能够确保城市在洪水来临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展开应急响应与救援行动。

4. 防洪教育与宣传:评价结果应能够反映城市防洪教育和宣传的覆盖率和有效性,提高公众的防洪意识。

五、改进措施1. 更新设施:根据评价结果,对城市中的抗洪设施进行适时更新和完善。

2. 强化培训:加强防洪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其应对洪灾的能力。

3. 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洪水防治知识,增加公众的防洪意识,提高应对洪灾的能力。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

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2022年)(2001年3月2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发布根据2004年6月29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3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08年3月2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41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5月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1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5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56号第四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长江防洪工程管理,保证长江防洪工程完好和安全,保障本省沿江地区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江苏省防洪条例》、《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境内长江防洪工程及其管理范围内从事与防洪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长江防洪工程的义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长江防洪工程,是指宣泄和抵御长江洪水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辅助设施,包括河道、堤防、防洪墙、治江护岸控导工程、沿江涵闸泵站以及水文测报、通讯报警、供电照明、机电设备、观测设施等。

第四条沿江地区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水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长江防洪工程安全运行状况定期检查和监督,巩固提高长江防洪工程的防洪能力。

第五条沿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长江防洪工程的主管机关,负责长江防洪工程管理的组织、指导、监督、检查、协调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长江防洪工程管理机构除对所管辖的长江防洪工程实施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和监测,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做好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外,还承担以下职责:(一)对在长江防洪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各类建设项目是否影响长江防洪提出意见;参与审查有关长江开发利用规划;(二)依法制止侵占、破坏或者损坏长江防洪工程的行为,对违反水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三)依法收取各项规费。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8.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01年10月19日江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第一次2018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防洪规划第三章治理与防护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防汛抗洪第六章保障措施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坚持防洪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和管理,加强水文、气象、通信等设施的建设,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有权制止和检举妨碍防洪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对在防洪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防洪规划第八条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防洪规划应当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按照以下规定编制:(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河段及其他跨省河段防洪规划的编制按《防洪法》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防洪安全管理办法

防洪安全管理办法

防洪防汛管理办法1总则1.1防洪工作必须以“全员防洪”为指导思想,加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

各部门、各项目队必须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同心协力,共同完成任务。

1.2防洪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确保安全”的方针。

积极改善施工现场本质抗洪能力,大力整治防洪设施,提高抗洪能力。

在汛期要加强危险处所的检查、监视,防止发生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1.3每年汛期前,各级防洪组织应发布防洪命令,除贯彻本规定的要求外,应将防洪领导小组门的组成人员,值班人员电话号码,重点防洪工程安排,科学防洪工作的部署,天气趋势预报及其对策等情况上报下达。

1.4一旦发生水害,要由领导负责,统一组织指挥,全力救灾,把损失降到最低,尽快恢复施工。

1.5各单位要做好水害分析,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高防洪工作水平。

对有关技术资料,应逐年积累,找出科学防洪的规律,做为改进工作的依据。

2防洪工作组织2.1防洪领导小组是防洪工作的组织指挥机构。

本项目经理部成立防洪领导小组,项目副经理朱克法任组长,副书记王洪友、副经理曹磊任副组长;汤明星、黎时明、韩广峰、赵金生、卢之初、闫培隆为防洪领导小组成员。

分部防洪领导小组比照项目部组成。

防洪领导小组的职责:2.1.1下达防洪命令和有关指示,检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对防洪工作的执行。

2.1.2组织防洪检查,水害抢修、后勤供应和善后处理工作。

2.1.3组织防洪抢险材料的储备、备用车辆的调拨、队伍组成、设备检查和整修。

2.1.4督促防洪设施工程计划落实和按期完成。

2.1.5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洪工作的奖惩事宜。

2.2项目队的职责:2.2.1负责检查在建工程和所处环境状态。

按期完成担负的防洪工程和病害整治工作。

在汛期执行好灾害地段负责制,对危险地点要派人看守。

组织好抢修队伍,积极搞好灾害抢救工作。

2.2.2负责按时质量良好地完成所担负的防洪工程。

对本部门施工可能影响既有线渡洪安全的工程进行必要的防护,并随时做好参加水害抢修的准备。

矿业公司防洪管理制度范文

矿业公司防洪管理制度范文随着气候的变化和极端天气事件的增多,防洪已经成为了矿业公司不可忽视的安全管理环节。

为此,我们特制定以下防洪管理制度,确保在遭遇洪水威胁时,能够迅速有效地应对,保护员工生命安全和公司资产。

一、组织机构建设1. 成立专门的防洪管理小组,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防洪措施的实施。

2.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及员工的防洪责任,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全员的防洪意识和应急能力。

二、风险评估与监测1. 对矿区及其周边地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进行详细调查,评估可能发生洪水的风险。

2. 安装必要的监测设备,如水位计和雨量计,实时监控可能引发洪水的关键指标。

3. 与气象部门保持紧密联系,及时获取天气变化信息,预测可能的洪水发展趋势。

三、预防措施1. 设计并建设防洪工程设施,如堤坝、排水沟渠等,确保在洪水来临时能够有效控制水流。

2. 定期检查和维护防洪设施,确保其在关键时刻能够发挥作用。

3. 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疏散路线、救援物资储备和紧急联络机制。

四、应急响应1. 一旦发现洪水风险,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

2. 根据洪水情况调整生产计划,必要时暂停作业,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

3. 与当地政府和救援机构保持沟通,协调救援资源和支持。

五、后续工作1. 洪水过后,立即组织人员对矿区进行检查,评估损失情况。

2. 对受损的设施进行修复,尽快恢复正常生产。

3. 分析洪水发生的原因和应对过程中的不足,完善防洪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通过以上制度的实施,我们可以构建起一道坚固的防洪防线,最大程度地减少洪水对矿业公司的影响。

防洪不仅是对自然灾害的防范,更是对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投资。

我们必须认识到,只有将安全放在首位,才能确保矿业公司的长远利益和社会责任的履行。

总结:。

2023年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

2023年防洪、防汛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洪水、汛情的科学研判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防洪、防汛工作。

第三条防洪、防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依托科技手段和综合管理措施,建立健全洪水、汛情监测预警、安全疏散、应急救援等体系,提高应对洪水、汛情的能力。

第四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洪、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健全工作机制,确保防洪、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防洪、防汛工作的组织管理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洪、防汛指挥机构,明确组织机构、职责权限和工作流程,提高指挥决策的科学性和迅速性。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洪、防汛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发布,建立健全洪水、汛情预测预警体系,及时向公众发布相关信息,引导公众做好应对准备。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洪、防汛人员的培训和组织,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确保工作的专业化和高效性。

第三章防洪、防汛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防洪、防汛工程的规划设计和建设管理,确保工程的科学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定期对已建成的防洪、防汛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修缮不合格的工程,确保防洪、防汛工程的功能完备。

第十条各级政府应对重点水库、堤防等重要工程实行24小时监控,建立健全工程跟踪管理制度,提高工程的监管和运行水平。

第四章应急救援和安全疏散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防洪、防汛应急救援体系,明确救援单位、人员和物资的组织和调度机制,提高救援能力和反应速度。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洪、防汛安全疏散预案,明确疏散地点、路线和方法,做好组织和指导工作,确保疏散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人员流动密集区和易发生洪涝灾害区域的管理,加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确保公共场所的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违法所得和非法所得应予以追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 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 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 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7年修正)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7.27•【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7年5月25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4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4年9月26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15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根据2017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等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七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简称《防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洪以及与防洪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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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兰客专兰州枢纽项目经理部
防洪管理办法
中铁二十局集团宝兰客专兰州枢纽项目经理部
二O一三年十一月
防洪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汛期的防洪管理,积极应对施工现场可能发生的洪涝灾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细则》、《铁路防洪技术手册》及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工程管段内的防洪防汛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汛工作要牢固树立“建重于防,防重于抢”的指导思想,严格执行各级负责制和防洪岗位职责制,立足于防大汛、抗重灾、抢大险,主动防范,提前做好防洪准备工作。

努力做到少水灾、无水害,将防洪管理工作做扎实。

第四条防洪工作坚持一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职责分明、资源共享、协同应对、反应迅速、运转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甘肃省的气候,每年的防洪防汛期定为6月至9月。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六条本项目设立防洪防汛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防洪防汛工作。

组长:雷耀军
常务副组长:邓有辉
副组长:冯会朝刘楚辉张晓松何孝军刘新卿
成员:项目部各部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按质环保部。

第七条各工班相应成立防洪防汛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项目的防洪防汛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部、工班分别成立防洪抢险突击队,人员约20人左右,并明确其责任和任务。

第三章职责与分工
第九条各级单位在防洪工作中的职责
1.项目经理部:项目部是防洪工作的具体实施者与主要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防洪组织、制度,编制防洪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组织管理本单位的防洪工作;汛前部署防洪工作,下达防洪命令和有关文件,检查防洪准备工作;汛期组织领导防洪抢险工作;汛后研究善后处理,总结当年防洪防汛工作经验。

2.安质环保部:当汛情发生时,迅速组织现场救援工作,组织人员逃散至安全区域;采取安全技术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的恶化。

3.施工技术部:为现场救援提供技术保障,提出实施可行的技术措施。

4.物资设备部:物质设备都要做好防护抢险物资的储存、准备工作,要在易发生洪灾的地点安臵应急物资储存点。

当险情发生时,迅速将应急物资调运至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5.综合办公室:办公室要做好卫生防御工作,防止疫情的发生以及周围环境的破坏;组织安排现场救援车辆,保持道路畅通。

6.财务核算部:财务部预算预留应急资金,为现场提供资金保障。

7.施工工班:负责建立本施工工班的防洪组织、制度,编制防洪工作方案及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修订(必要时由项目部组织),准
备防洪物资的储备并注意保护,加强汛期日常检查和值班制度,指挥管理作业队防洪工作,并随时接受工程队统一调配。

设备、人员情况及所处方位,接受工程队统一管理。

第四章防洪准备
第十条根据防洪应急预案对人员进行分工,储备防洪物资。

第十一条汛期各施工工班组织对本施工队进行防洪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根据隐患排查制定相应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根据各施工工班任务划分,将现场划分为多个责任区,各责任区要明确责任人并制定值班制度。

第十三条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宣传防洪知识和伤亡急救知识,提高应急能力。

第五章防洪制度
第十四条项目部领导负责制。

项目部主要领导及各工班长是防洪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亲自抓防洪工作的总体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汛期抓紧对现场的巡视检查,并做好巡视记录。

第十六条做好防洪应急物品的准备工作,遇到险情立即进行抢救。

第十七条加强防洪应急预案的学习和演练工作,防洪应急预案制定好后,要组织全体人员学习、演练并进行修改,明确各自的职责和分工,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各防洪值班小组要24小时轮流值班,并保持通讯畅通。

第十九条值班人员发现险情后,要及时通知单位领导并组织抢救。

第二十条加强与气象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天气情况。

做好现场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在危险区域设臵监控观察点,对地形情况进行监控,一旦发现裂缝、下陷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现场发现险情后要及时上报,经防洪领导小组查看现场情况后确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防洪领导小组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并进行抢险,抢险工作人人有责,任何人不得推脱。

第二十四条做好抢险现场的维护和防护工作,设专人对周围百姓和车辆进行拦截并设臵警示标志,告诫大家注意安全。

第二十五条当一方出现险情时,其他单位要积极进行救助,尽量减少险情影响。

第二十六条公布相关单位的电话以便救援时方便联系。

第二十七条项目部、各工班要加强日常的检查、指导工作,对防洪管理情况进行监督,落实隐患治理工作。

第六章奖罚
第二十八条处罚
对防洪救援与处理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给予责任单位或个人行政、经济处罚。

1.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洪灾,或者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导致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
2.迟报、谎报、瞒报、漏报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或者通报、报送、公布虚假信息,造成后果的;
3.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的;
4.未按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处臵突发事件或者处臵不当,造成后果的;
5.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恢复重建等善后工作的。

第二十九条奖励
项目部对各施工队防洪管理情况进行考核,对每年防洪工作做得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对防洪工作做得差的单位进行处罚,奖罚金额两千至一万元。

第七章其他
第三十条防洪应急措施、物资、药品、应急电话等按照工程队下发的《防洪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中铁二十局集团宝兰客专兰州枢纽项目部安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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