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汛工作管理办法(新版)
防汛工作管理办法范文

防汛工作管理办法范文《防汛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提高抗洪抢险能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各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在防汛工作中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三条防汛工作是指采取科学的防洪防汛措施,加强抗洪抢险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工作。
第四条防汛工作应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充分发挥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决策、综合防范、统一指挥、协调推进,形成各级政府主责、有关单位协作、广大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切实增强防汛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将防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防汛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明确防汛责任,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工作机构,明确职责、权责、任务和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预测预警,建立健全防汛信息监测和发布机制,及时发布灾情信息,提供科学、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建立健全防汛工作指挥体系,明确指挥关系,加强指挥部的组成和职责。
第三章防汛工作的动态管理第九条防汛工作应当根据水文、气象等科学预测数据和历史洪水经验,制定防汛预案,明确防汛预案的组成和编制程序。
第十条防汛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了解流域水文气象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的洪水和汛情;(二)进行洪水及汛情预测,确定防洪水位和最大泄洪能力;(三)分析可能出现的危险点和灾害点,制定相应的处置措施;(四)制定疏散方案,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转移和撤离;(五)明确各有关单位的职责,做好协调和沟通工作;(六)制定指挥系统和指挥流程,确保指挥体系的快速响应和高效运作。
第十一条防汛预案应当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气象条件和水文特点进行细化,确保实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防汛管理办法

防汛管理办法防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汛工作,有效预防、减轻和消除洪涝灾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防汛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二条防汛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安全生产、生命安全为首要任务,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加强防汛力量建设,科学合理布局防汛措施,做好信息发布与应急处置,抓好各项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和评估总结。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将防汛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加以抓紧,并将其纳入政府重点工作计划和预算安排。
第四条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成立防汛抗洪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防汛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开展防汛工作的组织机构,将防汛工作纳入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加强对全镇、全乡、全村防汛责任人的管理与考核,确保责任到人、有人负责。
第三章防汛措施第六条建立完善的防汛机制,齐抓共管。
(一)各相关部门应与后勤和社会各类力量紧密协调,机动灵活地做好抗洪救灾准备工作;(二)建立健全的信息发布机制,加强防汛信息共享,确保信息第一时间发布和传递。
(三)前期加固堤坝、河堤、排涝工程,做好排涝设施的检修、维护和备用配件储备;(四)打造防汛物资仓库,确保应急处置物资储备充足,确保应急备用器材配备完备。
第七条对危险区进行全面排查,确定易水漫灌区域,发现隐患及时排查解决。
第八条加强抗洪抢险队伍的管理与建设。
(一)加强抗洪抢险队伍的组织建设、培训和装备配备。
(二)制定完善的抢险预案及处置方案,加强对抢险队伍的督导和管理。
第四章应急处置第九条对受灾地区进行快速评估,及时组织人员和物资,采取有效措施抢险救灾。
第十条加强应急解决方案的研究制定与应急预案的完善,做好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防汛工作机制的评估调整第十一条防汛工作由政府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多措并举,努力提高防汛工作的建设水平。
防汛安全管理办法

防汛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汛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防汛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防汛安全管理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综合施策”的原则。
第四条防汛安全管理应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协作、群众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管理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汛安全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明确各级责任,并将防汛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和问责范围。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防汛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健全防汛安全管理工作机构,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组织开展防汛安全管理培训,提高防汛安全管理水平。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掌握河流、湖泊、水库、堤防、排水设施等水利设施的运行状况和防汛安全隐患,及时发布防汛安全信息,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八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的沟通协作,共同推动防汛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警和监测第九条防汛安全管理应当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应对”。
第十条防汛安全管理应当按照“规划先行、技术先导、风险可控”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防汛安全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监测和评估河流、湖泊、水库、堤防、排水设施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状况。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汛安全监测设备和技术的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各级政府应当及时发布防汛安全预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降雨量、水位上涨等相关信息,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提醒相关人员做好防范工作。
第十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汛安全预警机制,明确预警等级和相应的应对措施,做好备灾准备工作。
第三章工程措施第十四条防汛安全管理应当依据地理、气象、水文等自然条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水利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五条各类水利设施应当按照规划和设计要求建设,确保其防汛安全标准符合规定。
第十六条河流、湖泊、水库、堤防等水利设施应当坚固耐用,定期检修维护,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防汛工作管理办法

防汛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防汛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防汛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重于抢”的方针,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上级项目有关制度和文件开展防汛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项目总经理对防汛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上级项目防汛制度及工作要求。
(二)建立健全防汛组织机构和队伍、落实相关人员防汛责任。
(三)组织编制年度防洪度汛工作方案,落实各项工作防洪度汛工作要求和措施;(四)负责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及管理,定期开展汛期巡视及检查,并及时完成汛期隐患整改。
组织防汛安全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五)组织编制并实施防汛应急预案;负责做好汛期预警及防汛应急预案演练。
(六)负责防汛应急准备和抢险应对工作,以及灾后生产恢复工作。
(七)及时、如实报告突发防汛事件等。
第四条项目成立以总经理为组长的防汛领导小组,下设防汛应急办公室。
防汛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处防汛工作,负责指挥突发防汛事件应急救援。
防汛办公室负责防汛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项目应做好防汛准备和汛前检查,做好汛中重点巡查工作,落实汛后整改。
(一)汛前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防汛组织机构是否健全、指挥调度是否顺畅;2、防汛制度、措施、防汛应急预案是否制定;3、有关建筑物是否满足度汛要求;4、动力、通信、交通、供水、排水、消防等设施是否可靠;抢险物资是否准备到位;5、对有可能诱发山体滑坡、泥石流、雷击等灾害的作业点,是否撤退人员、是否制定应急措施;6、对受洪水影响的营地和大型设备是否采取措施;7、对受洪水危害的施工道路是否有警示标志;8、对行洪道进行汛前检查、宣传、通告,确保安全行洪。
(二)汛中重点巡查包括以下内容:1、交通道路排水设施,遇异常及时处理;2、对可能诱发灾害作业点加强巡查,及时采取措施;3、巡查电站防洪沟等防洪设施是否异常,确保电站安全。
防汛工作管理办法

防汛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防汛工作。
第三条防汛工作应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防汛工作各项任务。
第四条防汛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是国家防总,负责统一协调全国范围内的防汛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防汛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防汛工作机制,提高防汛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防汛工作组织体系第六条国家防总是防汛工作的最高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全国范围内的防汛工作。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负责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第八条各县级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部或防汛办公室,负责本地区的防汛工作。
第九条各地区的防汛指挥部或防汛办公室应组织编制防汛工作预案,并及时更新完善。
第十条各级防汛指挥部或防汛办公室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形成合力,提高防汛工作效率。
第三章防汛工作任务第十一条防汛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加强预警预报系统的建设,提高防汛能力。
(二)加强堤坝巡查和抢险救援力量的建设,确保堤坝的安全性。
(三)加强河道和水库的管理,保障水流畅通。
(四)加强农田排水体系的建设,确保农田的安全。
(五)加强应急指挥系统的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加强对易发洪涝地区的防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章防汛工作措施第十二条在预警预报方面,应建立完善的监测系统,及时发现险情,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十三条在堤坝巡查和抢险救援方面,应建立完善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漏堤隐患,及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在河道和水库管理方面,应建立完善的考核制度,提高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
第十五条在农田排水体系建设方面,应加强与农业部门的合作,采取措施改善排水情况。
第十六条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方面,应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各级应急指挥人员的应对能力。
第十七条在易发洪涝地区的防治方面,应加强防汛工作组织,组织群众参与防汛工作。
防汛应急管理办法全文内容

防汛应急管理办法全文内容防汛应急管理办法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防汛应急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防汛应急工作。
第三条防汛应急工作是指在防汛抗洪工作过程中,预防和应对灾害、组织救援和救助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预警是防汛应急工作的基础,各级政府应与气象、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联动机制,及时获取相关信息,进行预警发布。
第五条防汛应急工作应遵循科学、统筹、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防汛应急预案第六条各级政府应根据所辖区域的自然环境特点和历史灾情,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第七条防汛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方面内容:(一)灾害风险评估和分级预警的制定;(二)防汛抗洪工作组织机构、任务分工和工作流程;(三)抢险救援力量的组织、调度和协调;(四)人员转移和撤离的措施与方法;(五)灾情统计和救援物资保障的措施与方法;(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决策流程;(七)防汛抗洪工作和救援救助工作的评估与总结。
第三章预警与监测第八条各级政府应与气象、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建立有效沟通机制,及时获取气象、水位、降水等信息,进行预警发布。
第九条各级政府应建立防汛监测系统,对易涝区、堤防、山洪、滑坡等易发区域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和预警灾害。
第四章抢险救援第十条在抢险救援工作中,各级政府应按照任务分工,调派相应的救援队伍和装备,并协调相关部门的支援。
第十一条各级政府应加强抢险救援队伍的组织和培训,提高救援力量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抢险救援工作应遵循适度回避、科学救援的原则,确保救援人员和受灾群众的人身安全。
第五章民众疏散与转移第十三条在发生洪水、地质灾害等灾害时,按照防汛应急预案的规定,政府应组织对受灾地区的民众进行疏散和转移。
第十四条民众疏散和转移的范围、方式和时间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确保民众的生命安全。
第六章救援与救助第十五条在抢险救援工作中,应依法组织救助活动,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防汛应急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

防汛应急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防汛应急管理办法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国的防汛工作,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防止洪涝灾害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防汛应急工作。
第三条防汛应急工作是指在洪涝灾害发生时,为了减轻灾害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采取各种应急措施,组织协调社会各方力量,有效应对洪涝灾害的工作。
第四条防汛应急管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范围内防汛应急工作的专业机构。
第五条防汛应急管理机构在防汛期间负责以下工作:(一)协调各级政府、军队、公安、消防、交通、气象、水利等部门的防汛工作;(二)制定、发布、调整防汛应急预案;(三)组织防汛应急演练;(四)指导、监督和评估地方防汛工作;(五)提供防汛应急物资与装备的调配和使用;(六)开展防汛宣传教育工作;(七)开展防汛技术培训与科研工作;(八)与国际机构和外国合作开展防汛交流与合作;(九)其他与防汛应急工作相关的任务。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在防汛期间负责以下工作:(一)建立健全本地区的防汛应急机构和工作体系;(二)制定、发布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防汛应急预案;(三)组织开展本地区的防汛应急演练;(四)实施防汛应急措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五)保障防汛应急物资与装备的储备与调配;(六)加强防汛宣传教育工作;(七)加强防汛技术培训与科研工作;(八)与国内外有关单位和机构开展防汛交流与合作;(九)向上级防汛应急管理机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十)组织其他与防汛应急工作相关的任务。
第二章防汛应急预案第七条防汛应急预案是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的,用于指导和组织防汛应急工作的文件。
第八条防汛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灾害风险评估与预测;(二)防汛应急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和任务;(四)防汛应急资源和物资的储备与调配;(五)防汛应急演练的组织与实施;(六)防汛技术和装备的使用与操作;(七)防汛宣传教育的内容和方法;(八)防汛应急与救援的程序和措施;(九)国内外合作与援助的机制和方法;(十)其他与防汛应急工作相关的内容。
防汛度汛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防汛度汛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为了加强防汛度汛安全管理,防范洪涝等灾害,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地区、各单位在防汛度汛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防汛度汛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预防洪涝灾害,减少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条防汛度汛安全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预防、综合、协调的原则,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防汛度汛安全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二章防汛度汛安全管理措施第六条各地区、各单位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防汛度汛安全管理规定,并进行全面的安全责任划分。
第七条各地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汛度汛安全管理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做到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第八条各地区、各单位应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源进行综合评估,制定防范措施,保证洪涝灾害发生前的防范准备工作。
第九条各地区、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防汛度汛应急预案,明确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和调度指挥机构。
第十条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对防汛设施的巡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防汛度汛安全管理措施的具体实施第十一条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气象监测预警工作,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群众得到有效的预警。
第十二条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对易涝点、危险区域的监测和巡查,及时排查隐患,确保及早采取措施防范。
第十三条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对河道水位、堤防状况的监测和评估,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对汛期交通运输的管理,确保畅通无阻,及时疏散群众。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单位应加强对防汛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灾害的能力。
第四章相关责任和处罚第十六条对于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防汛度汛安全管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故意破坏防汛设施、发布虚假灾情信息等行为,应追究相关责任,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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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安全管理)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防汛工作管理办法(新版)防汛工作管理办法(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
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
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
"安全第一"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促进防汛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系统安全和生产、生活设备设施的安全度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专业、区域公司和各直属直管基层企业。
大坝、水库管理权限不在本公司系统企业的,防汛工作遵照管理方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防汛工作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唐国际公司系统防汛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负责所管理的水工建筑物,发电、化工、冶金、煤矿、航运等企业的设备、设施安全度汛;坚持防汛、抗旱并举,确保防洪安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抗洪抢险,做好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四条系统的防汛工作实行各级行政正职负责制,各企业的行政正职全面负责本企业的防汛工作,并按属地原则接受地方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门的调度和指挥。
第二章防汛工作职责第五条大唐国际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防汛工作及大坝安全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落实集团公司关于防汛工作的规定,并监督其在系统内实施;(二)负责系统发电企业、基建企业和化工、冶金、煤矿、航运等企业防汛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公司防汛工作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三)及时掌握、发布汛情,接受国务院、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和集团公司关于防汛工作的统一部署和指令,完成交办的防洪抢险救灾任务,并按要求组织报送防汛工作开展情况;(四)负责组织系统的防汛工作,参与重大防汛事故的处理工作,组织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五)对系统防汛工作进行总结、交流、检查和考核。
第六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牵头防汛工作,防汛工作日常管理办公室设在安全环保部。
办公室职责如下:(一)负责制定和修订公司防汛减灾工作规章制度;(二)监督检查基层企业的防汛减灾工作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防汛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到位;(三)组织防汛安全检查,监督重大防汛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四)负责编制和修订公司重大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发生突发事件时,负责向公司防汛领导小组汇报,请示启动或终止公司应急预案。
监督基层企业的防汛应急管理情况,包括预案管理和组织开展演练情况;(五)收集基层企业的防汛信息,负责公司防汛减灾工作总结。
对基层企业防汛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六)负责收集基层企业每周的防汛工作开展情况,编制防汛工作简报。
第七条生产部归口生产运行单位防汛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公司系统生产运行单位防汛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二)审核各生产运行单位的防汛工作方案以及向所在地区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的重要防汛信息;(三)组织对各生产运行单位的防汛安全检查,监督重大防汛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四)负责对各生产运行单位防汛工作的监督和考核;(五)负责将各生产运行单位的当年防汛物资、报汛和防汛管理经费列入财务预算;(六)负责组织生产运行单位防汛事故的调查。
第八条工程建设部归口工程建设单位防汛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公司系统工程建设单位防汛工作的相关规章制度;(二)审核各工程建设单位的防汛工作方案;(三)组织对各工程建设单位的防汛安全检查,监督重大防汛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四)负责对各工程建设单位防汛工作的监督和考核;(五)负责组织工程建设单位防汛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各专业、区域公司的职责(一)在有关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领导下,做好基层企业的防汛组织工作;(二)组织制定防汛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并对所管理的基层企业的防汛工作进行检查;(三)负责对所管理企业的建筑物、设备、设施的重大缺陷和异常情况组织鉴定,落实处理措施,及时向和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四)审查所管理水电站年度洪水调度方案和工程度汛措施,按照有关规定报批或审批;(五)按照总体部署,汛前组织对所管理基层企业的防汛检查;汛期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所管理基层企业抗洪、抗台风、抗暴雨的抢险救灾工作和损失情况;汛后组织防汛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六)组织对所管理基层企业的防汛抢险工作和事故后的生产恢复工作;(七)对所管理基层企业的防汛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条基层企业的主要职责(一)建立健全本企业的防汛组织机构。
防汛组织机构主要有:防汛领导小组、防汛办公室、抢险队伍等;(二)制订、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防汛规章制度。
主要包括:防汛领导小组及防汛办公室工作制度,汛前检查和消缺管理制度,汛期值班制度,汛期巡查、汇报制度,汛后防汛工作总结报告制度;(三)负责组织贯彻落实上级有关部门及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防汛工作的要求;(四)负责做好汛前、汛中、汛后检查等各项例行工作。
各企业按照上级部门确定防汛检查大纲的要求,进行自查;对于存在的隐患汛前及时整改;做好值班、巡查和报告工作;(五)做好防汛和抢险的物资准备,在拟定年度财务计划时必须优先保证防汛经费及相关费用的落实,对上一年度因洪水灾害而发生的抢险费用,应在当年的财务计划中列支;(六)编制调度方案报批后严格执行;完善防汛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演练方案、总结和照片等资料及时报公司。
发生险情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全力抢险,减少损失;(七)负责事故后的生产、生活恢复工作;(八)在建项目负责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防洪度汛技术要求,编制本项目当年的防洪度汛措施和防汛应急预案,并报地方政府批准或备案;(九)在建项目负责建立本项目的水情、雨情测报系统,并向所在地区政府相关部门报送的重要防汛信息。
第三章防汛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第十一条水电企业防汛工作应与大坝安全管理相结合,做到在设计标准内洪水不垮坝、不漫坝,不淹发电厂房;对于超标准洪水应有应急抢险措施,使损失减轻到最小程度;大坝安全监测系统、水情自动测报系统、泄洪闸门、起闭设备及备用电源必须保证功能完好、运行可靠。
第十二条为抵御强降雨等极端天气所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对厂区(尤其是厂房)造成的威胁,水电企业应落实三层防护措施,根据实际情况在厂区外、厂房外和厂房内设置防护挡墙、钢板门、挡水坎、实时监视装置等设备、设施,以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防护等级。
室外靠近高边坡的变电设备,应装设围网加强防护。
第十三条遇极端天气,水电企业应及时调整运行方式和现场值班人员,控制路途交通安全风险。
第十四条水电基本建设工程要明确各级防汛机构、各参建单位的防汛责任,各工程项目必须科学安排、精心组织施工,按确定的度汛标准和方案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各度汛项目(如大坝、厂房、围堰、隧洞进出口、挡水泄洪设施等)按期达到防汛形象进度并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五条在建水电、风电工程项目应按水电风电工程建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有关规定加强汛期隐患排查治理,防范地质灾害,对所有永久营地、临时营地和重大危险源要加强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巡视检查。
第十六条对工程相关区域山体滑坡、塌方、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组织安全评估,进行必要的治理、防护和监测,并落实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库区塌岸、下游护岸的监视、监测和治理,并于汛前疏通河道,确保下游河道的行洪能力;做好存(弃)渣场、料场和高边坡、路边坡、深基础、地下洞室等支护、防护和排水。
工程项目部、材料库、加工厂等各类生活、生产营地建设,应进行山洪、滑坡、泥石流等安全风险预评估,确保建在具有自然防汛、防灾能力的地点,相关建筑物、构筑物应具有防淹没、防冲刷、防倒塌措施。
加强泄洪设施运行和维护管理,优化蓄泄调度方案,有独立、可靠的备用电源,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完好。
第十七条火电企业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灰坝、厂房、供水泵房及变电站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灰坝垮坝,不发生水淹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八条风电和化工、冶金、煤矿、航运等企业的防汛工作的重点是保证生产设施设备和保护生产厂房的安全,要求做到遇设计标准暴雨、洪水时不发生水淹设施设备、厂房、泵房、变电站及生产生活设施。
第十九条风电场应保证照明、通讯、安全防护装置齐全,落实防范山洪、泥石流、边坡坍塌等自然灾害的应对措施,超前控制风险。
在有雷雨天气时,人员不得停留在风电机内或靠近风电机,风电机遭雷击后1小时内不得接近风电机,确保人身安全。
要加强风机、输电杆塔基础的检查巡视,杜绝倒塔等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煤矿应当严格执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8号),建立灾害性天气预警和预防机制。
及时掌握汛情水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应安排专人负责对所辖井田范围内可能波及的周边废弃老窑、地面塌陷坑、采动裂隙以及可能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水库、湖泊、河流、涵闸、提防工程等重点部位进行巡视,当接到暴雨灾害预警信息和警报后,应当24小时不间断巡查。
矿井应当建立暴雨洪水可能引发淹井等事故灾害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的制度,明确启动标准、指挥部门、联络人员、撤人程序等。
在雨季前,应当全面检查防范暴雨洪水引发事故灾难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沿海地区的企业,要密切关注台风、热带风暴,及时接收预警信息,落实各项应急措施。
位于江河附近、地势低洼处的企业,要制定并落实防内涝方案措施,密切关注江河汛情、雨情,提早预防。
山洪、泥石流易发地区,企业应当指定预防监测员及时监测,对险情征兆明显的场所,应当及时组织人员撤离险区。
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改工程在设计阶段,要充分论证,确定科学合理的防汛设防标准,各企业的厂区、重点部位、排水设施,以及水电厂大坝、厂房、主要水工设施等要明确防洪、防汛设计标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各基层企业要保证办公楼和生活设施的防汛安全。
遭遇超过设计防洪能力的强降雨天气时,要确保不发生人员伤亡、建(构)筑物损毁和地下设备设施损坏事件。
第四章防汛工作的管理第二十四条公司成立防汛领导小组,负责防汛组织领导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