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国家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加快推进企业技术改造,根据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依托现有企业,围绕提高经济效益、改进产品质量、增加产品种类、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能环保、加强资源综合利用、改善劳动安全条件等目标,采用国内外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落实国家鼓励通过技术改造走内涵式发展道路的政策、支持本市产业发展而设立的政府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条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协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制定技术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行使职能项目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为本市依法设立、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
第七条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上海产业发展重点支持目录(2008)》以及国家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有利于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提高工艺装备水平。
应当选择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的在建项目和具备开工条件的拟建项目,以尽快取得成效。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一)国家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并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资金计划的,由市级专项资金按1∶1给予地方配套。
(二)地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
对列入本市年度市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或项目资助。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2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21年7月16日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作用,提高政府投资效益,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是指使用市级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市级政府投资机构投资,且由市级政府资金平衡的项目,纳入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第三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
第四条市级政府投资资金按照项目安排,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为主;也可以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市级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推进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履行市级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市级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六条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市发展改革委和其他有关部门通过上海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11.30•【字号】沪规土资综规〔2015〕852号•【施行日期】2015.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规土资综规〔2015〕852号浦东新区、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松江区、青浦区、奉贤区、崇明县规土局、财政局,市土地整理中心,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财政局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加强本市土地整治工作,规范市级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7号)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市级土地整治项目是指使用市财政专项资金,对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土地整治项目,包括基本农田建设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和滩涂成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等。
本办法所称的市财政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收入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第三条(适用范围)市级土地整治项目应按照本规定做好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预算、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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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沪财预[2011]52号)各预算主管部门、各预算单位,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现将《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二O一一年五月十一日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的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聘请、管理及执业行为,提高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质量,依据《上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沪财预〔2010〕1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从事和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加入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评审专家资格由市财政局委托上海市财政专项资金评审中心(以下简称“评审中心”)管理,采取公开征集、单位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审核确定。
市财政局负责对评审专家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专家库。
评审中心根据市财政局的授权负责本市评审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评审中心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规范专家执业行为。
第二章评审专家资格管理第五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开展评审等工作中,能遵守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的行为准则;(二)具备一定的学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特殊情况可以适当放宽;(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财政专项资金评审工作,并接受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市财政局及评审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8.01.10•【字号】沪经信规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经信规范〔2018〕1号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促进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2018年1月10日上海市技术改造专项支持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工业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实施意见》、《关于创新驱动发展巩固提升实体经济能级的若干意见》等文件,进一步发挥财政政策的作用,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经信规〔2015〕10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定义本实施细则的技术改造是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使用原则专项支持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发展的政策导向,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聚焦重大项目,创新支持方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条管理职责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编制专项支持资金预算,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和重点技术改造支持目录,组织项目评审,编制资金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并负责项目的验收。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专项支持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23•【字号】沪府规〔2018〕5号•【施行日期】201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规〔2018〕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23日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本市加快建设“五个中心”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巩固发挥服务经济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主体作用,全面提升服务业的整体质量和能级水平,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本市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投入,进一步完善规范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引导资金是由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全市服务业发展的补助性资金。
第三条支持对象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设立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分支机构除外)。
项目单位应具有合理的经济规模,信用记录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管理推进部门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引导资金的申报受理、评估管理、审核批复、监督稽查等工作。
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
各区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引导资金项目库管理,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负责引导资金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具体项目的实施、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市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评审小组推荐本行业领域内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重大服务业项目,并配合各区做好引导资金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围和支持方式第五条使用范围引导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服务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关键领域、重点区域和新兴行业的项目建设、业务开展、重大问题研究等,培育服务业“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新产业”,促进服务业的国际化、市场化、社会化和规模化。
全国各地标准化补贴
2022 年全国各市各地区标准化补贴奖励整理,具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河北省、山西省、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海南省、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等地,详情如下。
(如有不足,欢迎补充)北京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征集2022年实施首都标准化战略补助资金项目的通知》1.各级标准补助额度原则如下:(1)国际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100万元;(2)国家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30万元;(3)行业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4)本市地方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5)团体标准补助金额不高于20万元。
2.修订标准补助额度不高于各级标准补助最高额度的半数。
3.每项标准的补助额度不超过该项标准制修订、宣贯培训、实施效果评价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
4.同一单位年度标准制修订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制定国际标准的不超过100万元)。
山东省《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省财政对每个区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领域型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200万元、100万元;对每个国家级标准化推广应用平台(示范推广平台)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对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1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资金50万元、3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国际标准和小麦、玉米、蔬菜等优势农业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以及乡村振兴、海洋强省、新旧动能转换领域具有重大创新引领作用的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50万元,对主导制定的其他领域的重点国家标准每项给予一次性资助资金20万元。
广东省《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1.每主导制定(修订)一项地方标准或有较大影响的联盟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公布日期】2024.07.12•【字号】嘉市监规〔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嘉市监规〔2024〕2号嘉定区各相关单位:为支持本区标准化战略实施工作,促进标准化事业发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区财政局制定了《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2024年7月12日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实施办法为规范并加强嘉定区标准化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的管理,发挥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和引领作用,促进嘉定区标准化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上海市标准化条例》和《上海市标准化发展行动计划》等相关内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对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在嘉定区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并符合区域产业导向的单位或个人。
二、扶持内容及标准(一)承担标准制修订项目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经申报并获得上海市标准化专项资金审核通过(以下简称“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给与30万元资助;对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制定并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给与15万元资助。
对主导制定国外先进标准并经审核通过的单位,给与15万元资助。
对参与制定国家标准且排名前五名的单位,分别给与15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1万元资助。
对参与制定行业标准且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对参与制定上海市地方标准且排名前三名的单位,分别给与10万元、5万元、3万元资助。
对制定并发布团体标准且被政府采信的社会团体,给与8万元资助。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市财政设立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上海市关于财政科技经费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结合《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和《上海市重点实验室评估实施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经费主要用于支持按照《上海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办法》设立的上海市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开放运行、自主创新研究和仪器设备更新改造等。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原则:(一)稳定支持,长效机制。
按照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的规律,加大对重点实验室稳定支持力度,为其正常运转提供保障,推动建立有利于重点实验室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
(二)分类管理,追踪问效。
按照专项经费用途分类实行预算管理方式,建立相应的绩效评价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动态调整,择优委托。
对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进行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被评估结果为“较差”或“不合格”或撤消的重点实验室不纳入专项经费支持范围。
各级科技计划专项经费、基金等应当按照项目、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四)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当纳入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监督。
第二章经费额度和开支范围第四条重点实验室根据评估结果,在评估后的三年内(含当年)将获得专项经费资助。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80万元的专项经费。
评估结果为“良好”或“一般”的重点实验室每年获得不低于50万元的专项经费。
第五条依托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经费中提取管理费。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公布日期】2022.03.03•【字号】沪发改规范〔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制定了《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第1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审计局2022年3月3日上海市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三章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安排第四章项目财务和资金管理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事中事后监管第七章竣工验收和资产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市级建设财力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上海市市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内基本建设支出(以下称“市级建设财力”)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建设财力主要用于需要市级公共财政保障的城市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社会事业发展和民生保障、城市公共安全、科技创新等领域。
第四条市级建设财力投资,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市主管部门(单位)应当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和条件,拟定重要领域的专项规划、专项发展建设规划,明确指导思想、战略目标、总体布局、主要建设项目、建设内容、资金需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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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质监局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落实《上海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促进本市标准化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财政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来源及适用范围)
市财政每年在预算内安排4000万元财政资金建立上海市标准化推进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资助在本市注册或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本市标准化推进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技术标准科研项目、标准制修订项目、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采用国际标准项目等。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技术标准科研项目按国科发技字(2007)24号文《科技计划支持重要技术标准研究与应用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条(管理职责)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中技术标准科研项目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资助方式与额度、编制专项资金中技术标准科研项目的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中除技术标准科研项目以外的标准化推进项目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确定项目资助方式与额度、编制专项资金中除技术标准科研项目以外的标准化推进项目的年度资金使用预算,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科研成果转化为标准的快速工作机制,定期交流有关信息。
科研成果可形成国家、行业和地方重要技术标准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优先纳入标准制定工作程序。
第二章支持方式与额度
第五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包括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以任选一种支持方式,但不得同时享受。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六条(资助额度)
除承担技术标准科研项目的非盈利组织外,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其中:承担重要标准制修订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承担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采用国际标准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资助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
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七条(申请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企业经济效益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第八条(申请材料)
申请技术标准科研项目资金的单位须按年度指南要求,填报提交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可行性方案及相关材料;申请除技术标准科研项目以外的标准化推进项目资金的单位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上海市标准化推进项目资金申请及审核表;
(二)单位注册或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技术等;
(四)根据申报项目情况选择提供下列资料之一:
1、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发布的标准立项计划或标准发布公告(复印件),或技术标准文本正本;
2、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关于组建标准化技术组织的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关于批准创建标准化示范试点的批文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4、有关标准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采用国际标准证书等证明材料等。
(五)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已落实或已投入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有效凭证(复印件)。
申请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除提供本条第一款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及拨付
第九条(项目申请)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从事本办法第二条所述的标准化推进项目,并作为主要承担单位的,可以依照本办法,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条(申请审核)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标准化推进项目申请指南,公开组织项目资金的申请工作,并对申请单位的资格条件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建立专家评审制度,组织相关技术、管理、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和当年度项目申请指南,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项目审核)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核确定资助的项目,提出资助项目计划,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涉密项目除外)。
第十三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的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审核上报的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计划的用款申请,按照财政资金支持管理的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
资金拨付按照项目进度进行。
第五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项目管理)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根据审定资助的项目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明确规定项目完成的目标、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支持额度和拨付的程序。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完成项目;因特殊原因逾期未完成的,可以申请延期1年。
经批准延期后仍未完成的,视情况停止资助或追回已经支付的资助资金。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每年对企事业单位的项目完成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资金管理)
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执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经费开支和范围应与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相一致,严禁超范围开支。
第十六条(监督检查)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财政局及市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无故中止项目的单位,应当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七条(绩效评估)
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对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结果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市科委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可按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操作流程。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