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复连云港综合保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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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5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正文:----------------------------------------------------------------------------------------------------------------------------------------------------海关总署令第2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2022年1月1日海关总署令第256号公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的管理,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综合保税区的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物品以及综合保税区内(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综合保税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除安全保卫人员外,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第四条综合保税区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应当符合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设置规范,并经海关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第五条区内企业可以依法开展以下业务:(一)研发、加工、制造、再制造;(二)检测、维修;(三)货物存储;(四)物流分拨;(五)融资租赁;(六)跨境电商;(七)商品展示;(八)国际转口贸易;(九)国际中转;(十)港口作业;(十一)期货保税交割;(十二)国家规定可以在区内开展的其他业务。

第六条海关对区内企业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提升综合保税区信息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第二章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第七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国家禁止进口、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

第八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关税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3、由总署或委托直属海关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证 请示》文件完成 9 部委会签后,正式上报国务院。
书并颁发标牌。
5、国务院批复请示。国务院研究同意后作出《关于同意设立××综合保税区的批复》。
6、综合保税区获批设立后,进入规划与建设方案实施阶段。
7、综合保税区建成后,由海关总署会同国家有关部委组成国务院联合验收组对综合保
8、 供瞧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
8、经海关批准的其她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9、 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设立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 10 万平方米, 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件。基本同出口加工区,在申
中西部地区不低于 5 万平方米;
请面积上有所区别,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面积为 3-10 平方公里,出口加工区面积不
3、外商暂存货物;
4、 外商暂存货物;
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5、 供应国际航行船舶与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与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6、 进口寄售货物;
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
7、 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
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 B 型的区别
税区的隔离设施、卡口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8、联合验收组与省政府签署验收纪要,海关总署将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颁发验收合格 证书。
综合综合保保税税区区保税与港区保与税保税物物流流中心中B 心型的的区别区别
项目
保税物流中心(B 型)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
依据 《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 型)的暂行 《中华人民共与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 2007 年 10 月起施行。

综合保税区申报审批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综合保税区申报审批和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综合保税区申报、审批和验收前旳准备工作
2023年03月
目录
综合保税区概念及设置条件 设置综合保税区申报程序 综合保税区批复和验收前旳准备工作
2023/12/28
2
综合保税区概念及设置条件
2023/12/28
3
什么是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
➢ 根据中国海关总署第164/191号令,设置在内陆地域具有保税港区 功能旳区域称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同意,设置 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旳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 物流、加工等功能旳海关特殊监管区
设计
围网验收设施设计,是指根据海关总署有关署令(143号、2023【10 】号、【29】号)要求,满足国务院有关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合验收 必备设施旳设计
隔离围墙(围网),卡口、进出通道设施,监管查验设施,巡查道路,监 控系统,报警系统,信息平台,申报、办公、休息用房及配套设施
2023/12/28
9
设置综合保税区申报程序
2023/12/28
10
省政府向国务院申报
所在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交请示报告,再由省人民政府 向国务院提交请示报告,请示报告需要附下列附件:
设置综合保税区可行性研究报告 规划选址范围示意图 规划选址四至范围界址点坐标表 国土部门有关规划选址范围符合国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旳阐明 规划部门有关规划选址范围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旳阐明 意向入区项目旳清单
应检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非综合保税区(不含港澳台地域,下列简称非综合保 税区)进入综合保税区时,不需要办理海关通关手续旳,检验检疫机构不实施检验 检疫;
从综合保税区输往非综合保税区旳应检物,除法律法规另有要求旳,不实施检疫; 对于属于实施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和商品检验范围旳,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

连云港综合保税区(区块一)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连云港综合保税区(区块一)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

连云港综合保税区(区块一)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工程设计任务书一、综保区基本情况连云港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为2.97平方公里,分为三个片区。

其中,区块一为徐圩新区片区,主要为炼化一体化项目和徐圩新区产业发展服务,将建设大宗商品集散中心、新亚欧大陆桥国际物流分拨配送中心等重点项目,提供保税仓储、保税加工、国际采购、国际贸易、国际配送、集装箱物流等服务。

连云港综合保税区(区块一)(下称综保区)位于连云港徐圩新区,东至复堆河,南至规划用地边界,西至港前大道,北至纳潮河南预留交通用地,规划总用地面积0.5332平方公里。

项目依托后方徐圩新区进行建设,随着徐圩新区水、电、通信等设施的不断完善,集疏运通道的相继开通,建筑材料运输方便,施工条件成熟,为本工程建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建设内容及规模1.接线道路及停车场工程。

2.隔离围网及巡逻道。

隔离围网及巡逻道沿封关边界布置,隔离围网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按永久性围墙要求设置,总长度为 3467.1米;沿隔离围网设有供海关监管、巡逻的专用通道,巡逻通道尽量结合市政道路进行设计和建设,巡逻道中心线总长度 3066.89米,巡逻道宽度不小于 4米,沿巡逻通道安装有照明和监控设施。

3.卡口。

本项目卡口有 2 座,分别为主卡口和内卡口。

主卡口为 4 进 4 出 8 车道,4 条进区车道中含 2 条普通货运车道、1 条超宽超高车道、1 条行政车道,出区车道设置与进区车道设置相同;内卡口为 4 条车道,2条普通货运车道,2条超宽车道。

4.查验区。

查验区为海关、检验检疫实施查验的场所,建设内容包括:验货平台、监管仓库、联检大楼、待检场地、地磅等。

5.检疫处理区。

检疫处理区设置在围网外并靠近围网的位置,为检验检疫实施检疫处理的场所,建设内容包括检疫处理场地和熏蒸房。

三、政策法规根据以下政策进行内容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71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43号)⏹《海关物流监控前端集成系统建设》(海关总署公告2012年第55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58号);⏹《加贸司关于明确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检验检疫设施有关问题的通知》(加贸函〔2013〕57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设立审核办法(试行)》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域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署加发字[2013]273号);⏹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徐圩新区综合保税区应具备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网络环境和计算机管理系统;⏹海关总署令第19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注:综合保税区建设参照191号令管理)第六条明确要求:“综合保税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电子口岸’实现区内企业及相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总署令〔2010〕197号);⏹海关总署科技司在科技传(2011)125号文件《科技司关于下发“身份、认证、授权”三统一平台管理规范的通知》第二十条明确要求:“如无特殊原因,署级及关级科技应用项目的开发工作均需集成‘三统一平台’,并作为验收的主要依据之一”;满足《加贸司关于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及有关数据的通知》中的相关要求,确保辅助系统符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辅助管理系统基本配置》,对相关数据进行规范管理。

综保区名录

综保区名录
44
武汉经开综合保税区
2018.12
规划面积1.26平方公里,由原出口加工区优化整合而成。
45
宜昌综合保税区
2018.6
占地面积1.42平方公里



46
湘潭综合保税区
2013.9
规划总面积为3.12平方公里
47
长沙黄花综合保税区
2016.5
规划面积1.99平方公里
48
衡阳综合保税区
2012.1
面积2.5743平方公里



11
沈阳综合保税区
2011.9
分A、B两个片区。A区规划面积4.1982平方公里,B区规划面积3平方公里。由原沈阳保税物流中心、沈阳出口加工区、沈阳张士出口加工区整合而成。
12
营口综合保税区
2017.12
规划面积1.8526平方公里
黑龙江省
13
绥芬河综合保税区
2009.4
规划控制面积1.8平方公里
省域
序号
名称
批复日期
面积



1
廊坊综合保税区
2018.1
规划面积0.5平方公里
2
曹妃甸综合保税区
2012.7
规划面积4.59平方公里
3
石家庄综合保税区
2014.9
规划面积约5平方公里



4
潍坊综合保税区
2011.1
批复面积5.17平方公里,验收面积4.02平方公里。配套区面积24.83平方公里。
2008.3
规划面积1.956平方公里
广西壮族自治区
87
凭祥综合保税区
2008.12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关于批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商务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6.11.25•【文号】环科技[2016]171号•【施行日期】2016.11.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批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的通知环科技[2016]171号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根据《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环发〔2015〕167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等4个园区创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工作进行了验收。

经审查,上述4个园区完成了规划设定的目标和任务,基本条件和主要指标均达到了《综合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或《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的要求。

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和公示情况,经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学技术部研究,决定批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

请上述4个园区在未来发展和建设中,继续组织区内企业在废物和能量利用方面开展合作,共同构建和完善园区内的生态工业链网,在完成规划设定的阶段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量。

同时积极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凝练先进经验,做好交流与宣传,深入推动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绿色发展。

环境保护部商务部科技部2016年11月25日。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综合保税区与保税物流中心的区别项目保税物流中心 (B 型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 B 型)的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自 2007年 10 月起施行。

行管理办法》,自 2005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概念是由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物流企业进入并从事保设立在内陆地区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区域称为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税仓储物流业务的封闭海关集中监管场所,是若干个 A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型的聚集。

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保税港区与综合保税区的主要区别在于:保税港区一般临港而建,可以实施区港一体化;综合保税区一般通过“区港联动”来加强与水港、空港的对接,实现其港口作业功能。

审批机构海关总署国务院主体企业法人政府功能与业1、仓储;1、仓储;2、出口加工;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务2、流通性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4、进出口贸易包括转口贸易;3、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5、国际中转;4、转口贸易;6、检测维修;5、国际中转;7、商品展示;6、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

可存储货1、国内出口货物 ; 1.保税港区企业为开展业务所需的货物及其包装物料;物2、转口货物和国际中转货物 ; 2.加工贸易进口货物;3.转口贸易货物;3、外商暂存货物 ; 4.外商暂存货物;4、加工贸易进出口货物 ; 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燃料、维修用零配件;5、供应国际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的物料、维修用零部件 ; 6.进口寄售货物;6、供维修外国产品所进口寄售的零配件;7.进境检测、维修货物及其零配件;7、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进口货物;8.供看样订货的展览品、样品;8、经海关批准的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

9.未办结海关手续的一般贸易货物。

设立条件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 10万平方米,尚未出台设立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审批标准的相关文件。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六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较自1990年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

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全。

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展改变.2009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

全国15个.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出口加工区全国57个。

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与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区别

6、综合保税区如申请扩大面积,须区内已摆满项目、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发展用地
控系统等监管、办公设施。
己得到充分利用,且扩大的面积为不大于3平方公里。
7、 综合保税区须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建设完毕并申请验收。如1年内未启动建设,
由海关总署商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内仍未
有进展的,由海关总署会冋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销。
8、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3年内仍无投资项目, 或虽有投资项目,但加工贸易年进
出口总值低于100万美元,由海关总署会冋有关部门书面提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
市)予以注意。之后1年仍达不到要求,由海关总署会冋有关部门报请国务院予以撤
销。
货物存储
2年。确有正当理由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以予以延期,
无限制
期限
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年。
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
2000万美兀的;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综合保税区封关运作后加工贸易年进出
口总值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方可申请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增设综合保税
海天在统 平台上与税务、外汇吕理等部门头现数据
交换及信息共享;
区或扩大原有面积。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安全隔离设施、视频监
8、联合验收组与省政府签署验收纪要,海关总署将向综合保税区管委会颁发验收合 格证书。
1、原则上设在国家级开发区内,同一开发区内只能设立1个综合保税区。
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
2、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一般应达到1亿美元以上。
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3、加工贸易年进出口总值低于10亿美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只设立1

保税区的分类

六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比较自1990年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建立起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在不同发展时期,国家设立并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政策功能不尽相同,主要表现在:1、保税区有加工、物流功能,但不享受国内货物入区即可退税政策;2、出口加工区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加工业务,缺少物流功能;3、保税物流园区也有“入区退税”政策,但只能开展仓储物流业务,缺少加工功能。

只有保税港区和综合保税区的功能政策比较齐随着特殊监管区域的发展,这种状况发展改变。

2009年1月,国务院批复同意全国所有出口加工区全面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这使出口加工区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跨境工业园区在政策功能上基本趋于一致。

一、保税区产业功能: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商品展示。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二、出口加工区全国57个。

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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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复连云港综合保税区
作者:杨开林
来源:《大陆桥视野·上》2018年第06期
笔者2018年6月12日从连云港市港口管理局获悉,国务院近日已正式批复连云港出口加工区整合优化为连云港综合保税区。

综合保税区的批复,提升了连云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对于促进连云港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争取建设自由贸易港,打造“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批复意见,连云港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为2.97平方公里,包括原有的连云港出口加工区片区以及徐圩新区片区。

其中,原出口加工区片区将在原有业务基础上,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扩大园区产业规模,向集综合产业、保税加工、商贸会展、服务创新和保税物流等功能于一体的方向发展,打造高科技制造中心、保税货物集散中心、保税展示交易中心和研发设计检测中心。

徐圩新区片区将主要为炼化一体化项目和徐圩新区产业发展服务,将建设大宗商品集散中心、新亚欧大陆桥国际物流分拨配送中心等重点项目,提供保稅仓储、保税加工、国际采购、国际贸易、国际配送、集装箱物流等服务。

根据安排,连云港综合保税区获批后,将加快推进基础建设和招商合作,力争早日通过海关总署验收并尽快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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