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安全养护作业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养护工区规章制度

高速公路养护工区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高速公路养护工区,促进高速公路的安全运营,确保行车人员和车辆的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工区是指为保障高速公路运营安全、进行路面维护和设施维修而设置的专门区域。
第三条养护工区内的所有人员和车辆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服从管理单位的指挥和调度,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自身安全。
第四条养护工区内禁止吸烟、乱扔垃圾、大声喧哗或者进行其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在养护工区内进行维护作业的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应证书,在进行作业时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
第六条进入养护工区的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经过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禁止无证、无牌、无保险的车辆进入。
第七条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养护工区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第八条在养护工区内所有人员都应当保护环境,做到资源节约、非法采石、破坏植被等行为均属违规,应当严肃处理。
第二章养护工区的管理第九条养护工区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责任人员和管理流程,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工作的顺畅进行。
第十条养护工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每一名工作人员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培训,及时更新规章制度和操作程序。
第十一条养护工区内应当设置标志、警示标志以及相关设施,保障工作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养护工区内应当设立指挥中心,负责协调各项工作,及时响应突发事件。
第十三条养护工区内应当配备紧急救援车辆和急救设备,保障工作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四条养护工区内应当每天定时进行安全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养护工区内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服从管理指挥,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十六条养护工区的管理单位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和处理。
第三章养护工区的作业第十七条养护工区内的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计划进行工作,确保作业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八条养护工区内的作业人员应当配备必要的工具和设备,保证作业的顺利进行。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规定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秩序,规范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行为,确保高速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境内从事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大中修工程和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及建筑控制区进行养护、维修、挖掘、安装、架设及其他作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应当遵循严格管理、文明施工、保障安全的原则,做到计划周密、方案科学、手续完备、标志规范。
第四条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工作.其职责是:(一)审查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并负责监督实施;(二)与养护(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三)检查、指导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的设置;(四)保护养护(施工)作业区域高速公路附属设施完好;(五)对养护(施工)单位违反作业现场管理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实施作业前,养护(施工)单位必须向路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提交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经路政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发放(养护)施工作业许可证后见,方可进行养护(施工)作业。
未经批准的不得施工。
第六条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养护(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工程总造价的1%交纳保证金,保证金自批准(养护)施工作业之日起5日内交至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
第七条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管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作业现场管理责任人和现场执勤人员配备;(二)工程批准文件(或者养护计划)、工程总造价、施工期限;(三)作业路段的交通流量、作业路段车辆通行能力;(四)涉及分流的,提供分流线路名称、技术等级等公路概括资料;(五)作业现场管理措施,包括交通、通讯、施工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等;(六)故障车、大型车辆、超限运输车辆通过的措施;(七)材料堆放、机械停放的场地位置及占用道路情况;(八)编制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维护、通讯装备、交通标志等经费预算.第八条养护(施工)单位应当在作业路段设置明显的施工标志和安全标志,需要车辆绕行的,应当在绕行路口设置标志.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与抢险作业的作业控制区和安全设施的布置,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程》的相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养护(施工)作业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和作业规程训练;(二)必须穿着安全标志服;(三)不得在作业区外活动或将任何施工机具和物料置于作业隔离区以外;(四)不准擅自变更控制标志和区域或扩大作业范围;(五)不准随意横穿高速公路,确因施工作业需要穿越高速公路的,必须在保证安全和不妨碍车辆正常行驶的前提下通过;(六)不得有其他违反高速公路管理的行为;第十一条养护(施工)作业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一)施工车辆进出施工区域,应注意观察并主动避让正常行驶的车辆;(二)不得在施工区域外随意停放;(三)不得将物料、泥土带出施工作业区域污染路面;(四)严禁穿越中央分隔带;第十二条养护(施工)作业完成后,养护施工单位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扫隔离区域路面,撤除交通管制标志,恢复高速公路的正常通行状态。
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范本

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保障养护作业人员的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的完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公路养护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公路养护作业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养护作业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安全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公路养护安全。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制定养护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并定期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教育。
第七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养护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八条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作业现场管理制度,明确现场负责人,负责现场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第九条公路养护作业前,养护单位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养护作业方案,明确养护作业的内容、范围、安全措施等。
第十条公路养护作业过程中,养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养护作业区域,并进行警示、提示;(二)按照养护作业方案进行作业,确保作业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三)配备必要的养护作业设备、设施,保证其安全性能良好;(四)确保养护作业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得到落实;(五)及时清理养护作业现场,确保道路畅通。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作业中,养护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统一的安全标志服,佩戴安全帽、安全带等个人防护用品;(二)养护作业车辆、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三)养护作业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当设置警示灯;(四)养护作业过程中,不得随意穿越高速公路或者在高速公路上行走;(五)养护作业过程中,不得占用或者封锁高速公路,确需占用或者封锁的,应当提前向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相应的交通疏导措施。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制度范本

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生产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体由省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第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养护作业安全。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与管理第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养护作业安全生产的日常管理。
第六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制定养护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组织定期安全生产培训和应急演练。
第七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确保养护作业人员了解作业内容、掌握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养护作业安全防护第八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在养护作业现场设置警示标志、交通锥等安全防护设施,并根据养护作业特点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九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为养护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个人防护装备,并监督养护作业人员正确佩戴。
第十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养护作业现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章养护作业安全管理第十一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养护作业特点,制定养护作业计划,合理安排养护作业时间和人员。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在养护作业前,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养护作业的安全要求和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作业现场监督机制,确保养护作业按照规程进行。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应急预案第十四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养护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并按照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高速公路养护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四篇)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和范围- 目的:确保高速公路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范围:适用于所有高速公路养护施工相关的管理和操作。
2. 责任和权力- 确保公司和管理层对养护施工安全承担最终责任;- 分配清晰的责任和权限,并沟通到相应的人员。
3. 安全管理组织- 设立养护施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执行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 指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监督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的执行。
4. 安全培训和教育- 确保所有参与养护施工的工作人员都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和教育;-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规章制度、紧急预案、安全操作程序等。
5. 风险评估和控制- 在每项养护施工前进行风险评估,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高风险工作应设置专项安全操作程序和工作许可系统。
6. 安全设施和装备- 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安全帽、防护眼镜、安全鞋等;- 确保设备设施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定期检查和维护。
7. 安全监督和检查- 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建立安全事故报告和分析的机制,总结经验教训并加以改进。
8. 事故应急预案- 制定养护施工事故应急预案,包括事故处理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 进行应急演练,确保人员能够正确应对紧急情况。
9. 安全文化建设- 建立和培育安全文化,强调每个员工对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行为培养。
10. 变更管理- 养护施工计划和作业程序的变更需要经过审批和管理;- 确保变更不会增加安全风险,并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以上是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定和执行。
高速公路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二)是为了保障养护施工人员的安全,确保养护工作的顺利进行而制定的一套具体管理措施和规定。
以下是一份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一、施工前的准备工作:1. 进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人员了解相关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范文

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范文公路养护作业安全制度篇11 目的为加强高速公路养护维修施工安全管理,预防施工事故及其引发的交通事故的发生,保障从事公路养护维修施工人员和过往司乘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处高速公路施工安全管理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2 适用范围凡在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施工作业和其它有碍交通安全的施工作业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管理范围包括管理处管辖高速公路主线、匝道、隔离栅以及公路设施等。
3 职责3.1 河北省高速公路路政总队宣大支队负责养护工程施工过程对行车安全的影响等方面的安全监督。
3.2 工程养护科及宣化、阳原养护工区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4 管理规定4.1 管理处组织工程路政部门应以合同、文件、会议等形式对施工单位提出以下方面的明确要求:4.1.1 养护工区、养护项目经理部和施工单位要加强养护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成立养护施工安全领导小组,设置施工现场安全员,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安全教育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4.1.2 日常养护维修作业必须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
4.1.3 施工单位要在施工前,持下列材料和项目经理部公章到路政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养护计划或施工委托书);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安全防范措施。
4.1.4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
施工现场应有明确的安全负责人,改道分流时,应设专门的交通疏导人员。
4.1.5 上路施工前,需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作业知识培训,相关教育记录须报安全管理部备案。
没有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的施工单位,不得上路施工。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如车辆驾驶、电气施工、起重等)必须持证上岗。
4.1.6 进入高速公路的施工作业人员和现场检查、指导工作等其他人员(包括保洁、绿化人员)必须穿着反光安全标志衣帽,注意观察来往行驶车辆,不准在行车道上停留。
4.1.7 不得随意在非封闭区域坐、卧、行走或嬉戏玩耍,需要跨越行车道时,应观察车辆行驶情况,在确保安全情况下迅速通过。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高速养护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安全管理,保障养护作业人员和车辆的安全,确保高速公路畅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高速公路养护作业的管理。
第三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本规章。
第二章养护作业人员管理第四条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书,严格遵守养护安全规定。
第五条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着装整洁,佩戴安全帽和防护服,并配备必要的安全装备。
第六条养护作业人员应按照作业规程进行作业,禁止违章操作。
第七条养护作业人员应当保持思想专一,严禁酗酒、吸毒及其他不良行为。
第八条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对养护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考核。
第三章车辆管理第九条养护单位应当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专业车辆,定期进行检查和保养。
第十条养护作业车辆应当悬挂明显的标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备。
第十一条养护作业车辆应当定期进行技术检测,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养护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养护作业人员的驾驶行为,禁止超速、疲劳驾驶等不安全行为。
第四章安全防护措施第十三条养护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作业人员和车辆的安全。
第十四条养护作业人员应当做好防护措施,避免发生事故。
第十五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养护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保障现场的火灾安全。
第十七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安全责任。
第五章安全检查与督导第十八条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及时处理问题。
第十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护单位的安全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处理。
第二十条养护单位应当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加强安全交流与合作。
第六章处罚与奖励第二十一条对于违反规章的养护作业人员和单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于安全生产工作积极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章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经养护单位及监管部门共同签订。
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内容

公路养护安全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养护工作的管理,保障公路设施的安全运行,预防维护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所有行驶于公路上的机动车辆和行人。
第三条养护单位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养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保持高度警惕,严格执行养护作业规程,确保养护作业安全。
第四条养护单位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护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和整改养护作业中存在的安全隐患。
第五条公路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工作技能和职业素养,服从管理,严守工作纪律,严禁违规操作。
第二章养护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养护人员在进行养护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工作区域内交通畅通,安全放行。
第七条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公路的不同情况,制定详细的养护工作方案,确保养护作业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养护单位应当配备适量、高效的养护设备和器材,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可靠性。
第九条养护人员在进行机械化养护作业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设备,避免发生设备故障和安全事故。
第十条养护人员在进行手工养护作业时,应当穿戴好防护装备,避免因作业中的碎片、化学品等造成伤害。
第十一条养护单位应当针对养护作业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情况制定应急预案,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迅速处理并及时报警。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养护作业的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工作安全管理,确保养护作业的安全性。
第十三条养护单位应当对养护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档案,记录养护作业中发生的各类安全事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经验教训。
第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养护单位进行定期的安全督导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公路养护作业的安全性。
第四章处罚与奖励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章的养护单位和养护人员,公路管理机构有权依法进行处罚,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止承包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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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安全养护作业规程一、术语1、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为公路养护维修作业所设置的交通管理区域,分为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和终止等六个区域。
2、警告区:从作业控制区起点设臵施工标志到上游过渡区之间的路段,用以警告车辆驾驶员已经进入养护维修作业路段,按交通调整行车状态。
3、警告区最小长度:保证驶入警告区的车辆减速至工作区规定的限速所需要的警告区路段的最短长度。
4、上游过渡区: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封闭车道的上游横向过渡到缓冲区旁边非封闭车道的路段。
5、缓冲区: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之间的路段。
6、工作区:养护维修作业的施工操作区域。
7、下游过渡区:保证车辆平稳地从工作区旁边的车道横向过渡到正常车道的路段。
8、终止区:设臵于工作区下游调整车辆行车状态的路段。
9、养护安全设施: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域,保护养护维修作业人员和设备安全的设施。
10、渠化装置:警告、提醒和引导车辆和行人通过养护维修作业控制区域,隔离车流、人流与工作区的设施。
11、临时性交通标志:为了满足养护维修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设臵的交通标志。
12、临时性路面标线:为满足养护维修作业安全需要而临时施划的交通标线。
二、基本规定1、公路养护作业可分为长期养护作业、短期养护作业、临时养护作业和移动养护作业,因根据养护作业类型制定相应的安全保通方案。
2、长期养护作业应加强交通组织,必要时修建便道,宜采用稳固式安全设施并及时检查维护,加强现场养护安全作业管理;短期养护作业应按要求不止作业控制区,可采用易于安装拆除的安全设施;临时和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期和短期作业控制区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简化。
3、公路养护作业应在保障养护作业人员、设备和车辆运行安全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养护作业对交通安全保通状况的影响,保障交通通行。
4、公路养护作业应利用可变信息标志、交通广播、网络媒体、临时性交通标志等沿线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区域路网内的养护作业信息。
5、公路长期养护作业应组织制定养护安全作业应急预案。
当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6、养护作业前应了解埋设或架设在公路沿线、桥梁上和隧道内的各种设施,并与有关设施管理部门取得联系,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
7、公路养护作业前应覆盖与养护安全作业设施相冲突的既有公路设施,结束后应及时恢复被覆盖的既有公路设施。
8、公路养护作业未完成前,不得擅自改变作业控制区的范围和安全设施的布设位置。
9、养护作业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穿着反光服,佩戴安全帽、交通引导人员还应符合以下规定:(1)交通引导人员应面向来车方向,站在可视性良好的非行车区域内;(2)高速公路交通引导人员宜站在警告区非行车区域内。
10、公路养护作业人员必须在作业控制区内进行养护作业。
人员上下作业车辆或装卸物资必须在工作区内进行。
11、过渡区内不得堆放材料、设备或停放车辆。
摆放的作业机械、车辆和堆放的施工材料不得侵占作业控制区外的空间,也不得危及桥梁、隧道等结构物的安全。
12、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在使用期间应定期检查维护,保持设施完好并能正常使用。
用于夜间的安全设施必须具有反光性或发光性。
13、夜间进行养护作业应布设照明设施和警示频闪灯,并应加强养护作业的现场管理。
14、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安全设施的布设与移除,应按移动养护作业要求进行。
安全设施布设顺序应从警告区开始,向终止区推进,确保已摆放的安全设施清晰可见;移除顺序应与布设顺序相反,但警告区标志的移除应与布设顺序相同。
三、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1、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应按警告区、上游过渡区、纵向缓冲区、工作区、下游过渡区和终止区的顺序依次布置,养护作业控制区示例图见图4.0.1-1和图4.0.1-2。
2、长期和短期养护作业应布置警告、上游过渡、缓冲、工作、下游过渡、终止等区域;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在长、短期养护作业基础上减小区段长度,有移动式标致车时也可不布置上游过渡区;移动养护作业控制区可仅布置警告区和工作区,警告区长度可减小。
3、养护作业控制区限速应符合下列规定:(1)限速过程应在警告区内完成;(2)限速应采取逐级限速或重复提示限速方法。
逐级限速宜每100m降低10km/h。
相邻限速标志间距不宜小于200m。
(3)最终限速值不应大于表4.0.3的规定。
当最终限速值对应的预留行车宽度不符合要求时,应降低最终限速值。
4、警告区最小长度应符合表4.0.4-1的规定,当交通量超出表中范围时,宜采取分流措施。
5、封闭车道养护作业的上游过渡区最小长度值应符合表4.0.5的规定,封闭路肩养护作业的上游过渡区长度不应小于表4.0.5中数值的三分之一。
6、缓冲区可分为纵向缓冲区和横向缓冲区,应符合下列规定:(1)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符合表4.0.6的规定。
当工作区位于下坡路段时,纵向缓冲区的最小长度应适当延长;(2)在保障行车道宽度的前提下,工作区和纵向缓冲区与非封闭车道之间宜布置横向缓冲区,其宽度不宜大于0.5m。
7、工作区长度应符合以下规定:(1)除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外,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4km。
(2)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高速公路养护作业,工作区的长度应根据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和实际养护作业而定,工作区的最大长度不宜超过6km。
当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大于3km时,工作区的最大长度应为一个中央分隔带开口间距。
8、下游过渡区的长度不宜小于30m。
9、终止区的长度不宜小于30m。
四、公路养护安全设施1、公路养护安全设施包括临时标志、临时标线和其他安全设施,各类安全设施应组合使用,典型安全设施示例见附录A。
各类安全设施及交通导引人员示例符号见附录B。
2、临时标志应包括施工标志、限速标志等(附录A表A-1),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起点;(2)限速标志宜布设在警告区的不同断面处;(3)解除限速标志宜布设在终止区末端;(4)“重车靠右停靠区”标志应用于控制大型载重汽车在特大、大桥和特殊结构桥梁上的通行。
3、临时标线应包括渠化交通标线和导向交通标线(附录A表A-2),应用于长期养护作业的渠化交通或导向交通标线,宜为易清除的临时反光标线。
渠化交通标线应为橙色虚、实线;导向交通标线应为醒目的橙色实线。
4、其他安全设施可包括车道渠化设施、夜间照明设施、语音提示设施、闪光设施、临时交通控制信号设施、移动式标志车、移动式护栏和车载式防撞垫等,见附录A表A-3.5、车道渠化设施可包括交通锥、防撞桶、水马、防撞墙、隔离墩、附设警示灯的路栏等(附录A表A-3),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交通锥形状、颜色和尺寸应符合现行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 5768)的有关规定,布设在上游过渡区、缓冲区、工作区和下游过渡区。
布设间距不宜大于10m,其中上游过渡区和工作区布设间距不宜大于4m。
(2)防撞桶颜色应为黄、黑相间,顶部可附设警示灯,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
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
在冰冻季节,可采用灌砂的方法,灌砂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
(3)水马颜色应为橙红色或红色,高度不得小于40cm,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
使用前应灌水,灌水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
在冰冻季节,可采用灌砂的方法,灌砂(4)防撞桶和施工隔离墩颜色应为黄、量不应小于其内部容积的90%。
黑相间,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并宜组合使用。
(5)附设警示灯的路栏颜色应为黄、黑相间,宜布设在工作区或上游过渡区与缓冲区之间。
6、照明设施和语音提示设施(见附录A表A-3)可用于夜间养护作业,其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照明设施应布设在工作区侧面,照明方向应背对非封闭车道;(2)语音提示设施宜根据需要布设在远离居民生活区的养护作业控制区。
7、闪光设施可包括闪光箭头、警示频闪灯和车辆闪光灯(见附录A 表A-3)。
闪光箭头宜布设在上游过渡区;警示频闪灯宜布设在需要加强警示的区域,以为黄蓝相间的警示频闪灯;车辆闪光灯应为360度旋转黄闪灯,可用于养护作业车辆或移动式标志车。
8、临时交通控制信号灯设施灯光颜色应为红绿两种(见附录A表A-3),可交替发光,可用于双向交替通行的养护作业,宜布设在上游过渡区和下游过渡区。
9、移动式标志车颜色应为黄色,顶部应安装黄色警示灯,后部应安装标志灯牌(见附录A表A-3),可用于临时养护作业或移动式作业。
10、移动式护栏(见附录A表A-3)应符合现行《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中的有关防护等级规定,可用于下坡路段养护作业。
11、车载式防撞垫颜色应为黄黑相间(见附录A表A-3),可安装在养护作业车辆或移动式标志车尾部。
五、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一)一般规定1、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考虑养护作业的内容与要求、时间和周期、交通量、经济效益等因素,控制区内交通标志的布设必须合理、前后协调,起到引导车流平稳变化的作用。
2、养护作业控制区两侧应差异化布设安全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1)车道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非封闭车道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并宜布设警示频闪灯。
(2)路肩养护作业时,在封闭路肩一侧的警告区应布设施工标志和限速标志,在另一侧仅在警告区起点布设施工标志。
3、同一行车方向不同断面同时进行养护作业时,相邻两个工作区净距不宜小于5km。
4、封闭车道养护作业控制区与被借用车道上的养护作业控制区净距不宜小于10km。
5、养护作业控制区应设置工程车辆专门的出入口,并宜设在顺行车方向的下游过渡区内。
当工程车辆需经上游过渡区或工作区进入时,应布设警告标志并配备交通引导人员。
(二)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1、四车道公路封闭车道或封闭路肩的养护作业,以设计速度100km/h 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1-1~图6.2.1-3.2、借用对向车道通行的养护作业,应结合中央分隔带开口位置,利用靠近养护作业一侧的车道通行,双向车道都应布置作业控制区。
借用对向车道双向通行分隔宜采用带有链接的车道渠化设施,并应在前一出口布设长大车辆绕行标志。
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3.3、立交出入口匝道附近及匝道上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应根据工作区在匝道上的具体位置而定。
匝道养护作业警告区长度不宜小于300m。
当匝道长度小于警告区最小长度时,作业控制区最前端的交通标志应布设在匝道入口处。
以设计速度100km/h为例,作业控制区布置示例见图6.2.4-1~图6.2.4-5.4、临时养护作业控制区布置可采用单一限速控制,警告区长度宜取长、短期养护作业警告区长度的一般,但应配备交通引导人员,当布设移动式标志车时,可不布设上游过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