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李恒发) 201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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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发审委员

创业板发审委员
5
安洪滨

1969.6
研究生/硕士
副主任会计师
会计师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
1991.9
1994.7
2004.4
6
朱子武

1965.12
本科/学士
合伙人
会计师
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1988.7
1993.6
1998.1
7
朱宗瑞

1968.10
本科/硕士
副主任会计师
高级会计师
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1994.3
1996.5
24
丘远良

1964.9
博士
高级合伙人
研究实习员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1994.7
2000.7
2000.4
25
吕崇华

1966.10
本科
合伙人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1986.7
1999.10
1994.1
26
江 华

1963.6
研究生/硕士
合伙人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1993
1993
1993
27
许成宝

1966.4
会计师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
1998.4
2000.7
2004.1
17
钟建兵

1973.2
本科/硕士
合伙人
会计师
众环会计师事务所
1995.7
2000.7
2003
18
康吉言

1971.6
研究生/硕士
高级合伙人
高级会计师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东北证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石少侠) 2010-12-10

东北证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石少侠) 2010-12-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提名人长春长泰热力经营有限公司现就提名石少侠先生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符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四)被提名人不是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包括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张淑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张淑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张淑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3.25
•【字号】吉证监许字[2009]13号
•【施行日期】2009.03.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关于张淑杰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吉证监许字[2009]13号)
吉证监许字[2009]13号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张淑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张淑杰(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及《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张淑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0.05.28
•【字号】豫证监发[2010]207号
•【施行日期】2010.05.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关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豫证监发[2010]207号)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张威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张威拉(身份证号码:******************)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张威拉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自作出任职决定之日起20日内办理证券业务许可证的变更手续。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核准陈巅北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核准陈巅北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核准陈巅北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8.11.26
•【字号】大证监发[2008]315号
•【施行日期】2008.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期货,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大连监管局关于核准陈巅北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大证监发[2008]315号)
北方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书》(北方期货发[2008]8号)及有关申请材料收悉。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9号)、《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我局对你公司拟任董事陈巅(身份证号:******************)的任职资格无异议。

二、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陈巅的任职手续,并自任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备案。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刘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刘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刘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
•【公布日期】2009.04.22
•【字号】黑证监许可字[2009]23号
•【施行日期】2009.04.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刘明证券公司分
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黑证监许可字[2009]23号)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刘明同志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海证字[2009]第149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刘明(身份证号码:232331************)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刘明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手续。

二○○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河北证监局关于核准宋淑艾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冀证监发[2010]149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核准宋淑艾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冀证监发[2010]149号

河北证监局关于核准宋淑艾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河北证监局关于核准宋淑艾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证监发[2010]149号)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宋淑艾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申请及相关文件收悉。

经审核,决定核准宋淑艾(身份证或护照号码:******************)证券公司经理层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请你公司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39号)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宋淑艾证券公司独立董事任职手续。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结束——。

山西证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王瑞琪) 2011-04-16

山西证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王瑞琪)
 2011-04-1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声明人王瑞琪,作为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一、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也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二、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三、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5%以上已发行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的附属企业任职;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七、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或该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八、最近一年内,本人不是在为该公司提供审计、咨询、评估、法律、承销等服务的机构任职的人员,或虽在该等机构任职但并未参与对该公司相关中介服务项目且不是该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或合伙人;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十、本人不是在该公司贷款银行、供货商、经销商单位任职的人员;十一、本人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十二、本人不属于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相关规定;十三、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十四、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五、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十六、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十七、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十八、本人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十九、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二十、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二十一、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履历表等相关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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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现就提名李恒发先生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具备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所要求的独立性:
(一)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也不在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二)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三)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五)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上述四项所列情形;
(六)被提名人不在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或者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等有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四、被提名人不是国家公务员或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五、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
部;
六、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七、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单位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公司内任职的人员;
十、包括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在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任职超过六年;
十一、被提名人已经按照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十二、被提名人当选后,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十三、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第三条规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关情形进行核实。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

提名人:吉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10 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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