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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民办函〔2020〕2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0〕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20年清明节即将来临,为安全有序做好清明节祭扫服务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筹疫情防控与群众祭扫工作当前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湖北和武汉疫情防控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其他地区人员流动和聚集增加带来的疫情传播风险加大,统筹清明节疫情防控与群众祭扫服务管理,事关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各级民政部门要强化统筹意识,既要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切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各项决策部署,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分类指导、分区施策”的要求,继续扎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又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领导下,按照疫情防控指挥机构统一部署安排,根据本省域划分并动态调整的低、中、高风险地区以及当地殡葬服务场所实际情况,加强群众祭扫服务管理工作。

要着眼于增强统筹效果,加强形势预判和风险评估,研究是否开放现场祭扫服务、开放的区域范围及所应具备的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明节祭扫工作方案,报请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批准后向社会公布,让广大居民群众了解、理解并给予配合支持。

要督促各殡葬服务机构特别是各类公墓等安葬服务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根据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及自身设施场地、防控条件等情况,制定详尽具体的方案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和处置流程,既充分考虑群众祭扫需求,又确保疫情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并能及时有效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

二、加强分区分级分类指导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落实分区分级差异化管理要求,指导辖区内殡葬服务机构有序做好清明节祭扫服务管理。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正文:---------------------------------------------------------------------------------------------------------------------------------------------------- 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切实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提升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和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国发〔2012〕29号)和《社会保障“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发〔2012〕17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重要意义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为城乡低收入群众乃至全体社会成员身故后提供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存放等基本殡葬服务,是一项重要的基础性民生工程。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各地陆续出台了一批以面向不同群众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为主要内容的惠民殡葬政策,不同程度地减轻了群众丧葬负担,增强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但是,惠民殡葬政策还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分布不平衡、实施方式单一等问题,特别是城乡之间、不同群体之间殡葬服务救助保障水平差距较大,对于群众主动进行葬式葬法改革的鼓励性措施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制约了殡葬改革的顺利推行和殡葬事业的健康发展。

各地必须深刻认识到,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着力保障群众基本殡葬需求是切实减轻群众殡葬支出负担、实现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民的重要途径,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的应有之义,是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客观要求,是深化殡葬改革、推动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的通知

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02.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江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民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现将《江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民政厅2020年2月25日江西省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管理指引一、基本定义本指引所指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包含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和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

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是指以政府协议出让或划拨方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城市公共殡葬设施。

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是指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或村民承包土地,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公益安置服务的农村集体殡葬设施。

二、日常管理1.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原则,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管理;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或委托村(社区)红白理事会负责管理。

2.支持采取全县(市、区)统一管理、服务外包管理、群众自我管理等多种管理模式。

3.应建立健全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日常管理制度,确保有人管事、有钱管事。

设立专门服务场所,建有人员职责、墓穴登记、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4.应安排专人负责公益性骨灰堂(公墓)日常管理与维护,做好安葬服务、绿化保洁及排水、防火、防盗等工作。

花圈等祭祀物应于骨灰安置后七天予以清除。

5.加强内部安全管理,城市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和有条件的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应配齐人防、物防、技防设施设备,建立消防、值班巡查、隐患排查等管理制度,制定完善重大祭扫日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机构运营安全。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殡葬代理服务的通知-沪民殡发〔2020〕1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殡葬代理服务的通知-沪民殡发〔2020〕1号

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殡葬代理服务的通知正文:----------------------------------------------------------------------------------------------------------------------------------------------------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殡葬代理服务的通知沪民殡发〔2020〕1号各区民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提升服务“公民身故一件事”的能力,进一步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推进殡葬行业协会自律自治,夯实殡葬代理服务单位主体责任,促进殡葬代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一、加强对殡葬代理服务单位的服务管理(一)坚持殡仪馆为民服务公益属性。

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践行“民政爱民、民政为民”的理念,指导各殡仪馆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积极推行白事顾问制度,切实发挥好公益属性,不断减轻群众丧葬负担。

(二)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各级民政部门要综合运用加强联合检查、处理投诉举报、强化信用建设等手段,加强对殡葬代理服务单位遵守殡葬政策法规、提供规范服务、切实履行合同等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规范殡仪馆内的殡殓代理服务。

各级民政部门要督促各殡仪馆通过签订合作协议、承诺书等方式,规范与殡葬代理服务单位的合作关系,重点解决殡葬代理服务单位违规经营、以次充好、乱收费等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度验审内容,切实维护群众殡葬权益。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自治作用(一)引导和规范殡葬代理服务单位诚信经营。

行业协会应发布行业公约,制定行业守信行为、失信行为标准和激励惩戒措施,开展政策宣传、信用培训、信用承诺、信用记录、信用评价等工作。

(二)研究制定殡葬代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行业协会应针对行业突出问题,回应群众关切,组织会员单位制订《代理服务质量评价标准》,以客观、公正的实际数据为依据,实行红黑榜制度,奖优惩劣,定期公布诚信代理服务单位(个人)和失信代理单位(个人)清单。

【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公安厅等九部门联合参与制定的《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将于今年9月起正式实施,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省公墓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加强公墓管理,促进殡葬改革,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墓建设、管理活动和设立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公墓是指为公民有偿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营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设施。

公墓单位是指建设、经营或管理公墓的机构或组织。

公墓业务代办处是指代办经营性公墓墓穴(格位)出售业务的服务机构。

办理人是指在公墓为逝者获取骨灰安葬墓穴或安放格位的逝者亲属,以及与逝者有其他特定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墓管理的主管部门。

发展改革、物价、公安、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公墓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设公墓应当遵循节约土地资源、扩大绿色空间、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基本需求、方便群众和移风易俗的原则。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造公墓:(一)耕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二)距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2000米以内;(三)距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2000米以内;(四)距铁路、公路主干线500米以内;(五)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

第六条公墓建设应当制定规划,实行总量控制。

新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林业等部门,制定本地区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档案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档案局:为了加强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国家档案局共同制定了《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三日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为殡葬事务管理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以下简称殡葬档案),是指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服务单位,在提供遗体火化、遗体安葬、骨灰安放(葬)等殡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载体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殡葬档案工作纳入殡葬管理和民政档案工作中,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

殡葬档案工作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殡葬服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档案工作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殡葬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殡葬档案工作的有序开展;(二)明确负责殡葬档案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殡葬档案;(三)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殡葬档案的安全保管;(四)提供殡葬档案查阅服务,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

第五条遗体火化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二)火化证明存根;(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火化处理表、骨灰领取证明;(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第六条提供土葬服务的公墓在遗体安葬过程中形成的下列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一)死亡证明原件或者复印件;(二)遗体安葬合同;(三)丧事承办人签名的遗体安葬处理表、业务流程单等;(四)丧事承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五)补充签订的合同或者协议;(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仪馆运营和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20200803)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仪馆运营和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20200803)

沈阳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仪馆运营和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2020/08/03)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0.08.03•【字号】沈民发〔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墓殡葬管理正文沈民发〔2020〕11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殡仪馆运营和服务管理的实施意见(2020/08/03)各区、县(市)民政局,市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切实保障殡葬公共服务供给,进一步提高我市殡仪馆运营和服务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全面推动殡葬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规范服务收费管理(一)严格执行收费政策。

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严格执行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选择性殡葬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严格执行市区两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价格审批程序办理价格变动手续,严禁未经审批擅自调整收费标准。

殡葬用品实行市场调节价,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原则,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合理确定定价方法和殡葬用品价格,严禁利用自主定价权谋取高额利润(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依照此项执行)。

(二)完善收费和价格公示体系。

全面落实殡葬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分级公示制度,各级民政部门要在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公示各殡仪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用品价格。

各殡仪馆要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用品价格、文件依据、惠民减免政策、服务规范和举报电话。

服务收费标准公示要明确区分基本服务和选择性服务,准确描述服务内容和产品特征;殡葬用品要实行明码标价。

服务收费标准和殡葬用品价格公示必须全面,收费标准和价格变更必须及时。

(三)规范收费行为。

各殡仪馆要制定并及时向群众出示收费项目(殡葬用品)价格清单,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和明白消费,不得诱导、误导消费,不得捆绑、分拆或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丧属自带骨灰盒等文明殡葬用品,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收费范围。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陕政办发明电〔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意见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侨办、省林业局《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3月31日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意见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侨办省林业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做好2020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意见》(国办发明电〔2020〕11号)的通知要求,为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清明节期间群众祭扫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当前全国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但境外疫情输入风险加剧,特别是人员流动和聚集增加带来的疫情反弹风险依然存在。

各地要充分认识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清明节祭扫工作的特殊重要性,将其纳入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大局。

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退役军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侨务、林业等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加强统筹谋划,统一指挥、明确职责,科学决策、强化落实,共同做好疫情防控、殡葬服务保障和监管执法、宣传引导、秩序维护、交通疏导、烈士祭扫、应急处置、火灾事故防范、华人华侨引导等工作。

要充实工作力量,狠抓工作落实,实现平安清明目标。

二、周密细致谋划,分类精准施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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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8+,2020年殡葬和公墓管理政策解答明白纸宣传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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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8+ 2020年殡葬和公墓管理政策解答明白纸宣传资料 1、殡葬管理的基本方针是什么?答: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坚持文明节俭办丧事。

2、殡葬服务收费有哪些政策性规定?答:殡葬服务分为基本服务和延伸服务(选择性服务)。

①基本服务是在遗体处理过程中必须提供的服务,包括遗体接运(含抬尸、消毒)、存放(含冷藏)、火化、骨灰寄存服务。

基本服务收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②延伸服务是在基本服务以外、供群众选择的服务,主要包括遗体整容化妆、遗体防腐、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礼仪乐队服务等。

重要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列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具体延伸服务项目,由各地根据本地区民俗习惯与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遗体特殊处理等特需殡仪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3、哪些对象能够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答:四类对象四免除。

即具有我市常住户籍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镇“三无”人员和享受抚恤补助金的重点优抚对象等四类对象,可以免除普通车辆遗体运送、3日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遗体消毒等四项费用。

4、火化区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有哪些规定?答:凡在火葬区内死亡的人员,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遗体一律实行火葬。

非火葬区人员死于火葬区内的,应就地火化。

禁止将火葬区遗体运到土葬区土葬;禁止将骨灰装入棺木再行土葬。

火葬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遗体土葬提供墓地、墓穴及其他便利条件。

5、群众是否必须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或只能选择某种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答:推行节地生态安葬,不是硬性要求,而是鼓励和引导群众逐步接受节地生态、绿色环保的安葬理念,进而理解、支持和选择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在火葬区,推广倡导骨灰植树、植花、植草立体安葬和选择节地型墓位、撒海、撒散等安葬方式;在土葬区,倡导选择节地型遗体墓位、遗体深埋、不留坟头或以树代碑。

同时,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鼓励和支持选择具有民族地域特色、符合节地生态要求的葬式葬法。

6、哪些地区禁止建造坟墓?答: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①耕地、林地;②城区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③水库、河流堤坝、水源500米以内;④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以及重要建筑物、居民居住区500米以内。

7、公墓如何分类,各有什么不同?答: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由乡(镇)、村兴办和管理,安放
本乡(镇)、村已故村民的遗体或骨灰。

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

经营性公墓是省级 ___门审批,为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

8、公墓是否可以预售?答:原则上不可以预售。

《 ___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严防墓地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不得出售(租)超面积、豪华墓穴,不得炒买炒卖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

9、埋葬骨灰的公墓建设面积有哪些规定?答:公墓建设应坚持节约土地的原则。

埋葬骨灰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

在土葬区内,安葬单人遗体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10、经营性公墓建设和审批有哪些规定?答:建设经营性公墓,经县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州 ___门审核同意后,报省 ___门审批。

严格控制经营性公墓数量,1个县(市、区)范围内,只允许建1处经营性公墓。

11、什么是农村公益性墓地?答: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由村民自治组织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死亡后提供安葬(安放)骨灰或遗体的集体公益设施。

12、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选址有何要求?答: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选址应当符合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布局,优先选择荒山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和林地,不得在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以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500米以内建设。

13、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有哪些要求?答: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因地制宜,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墓地,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10亩。

在人口较为集中、交通便利、土地较少的地区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的行政村联建,一般规划用地不超过20亩。

倡导墓碑平卧或小型化,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式占有一定比例。

在公墓区内建造立式墓碑的,墓碑高不得超过80公分、宽不得超过60公分。

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

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除道路外,禁止用水泥等铺设墓穴以外的地面。

14、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审核、审批有哪些规定?答: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或多个村联名)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 ___门审批。

15、村民委员会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提交哪些材料?答:应当提交下列材料:①申请书;②村民代表会议决议;③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意见;④土(林)地权属及使用审批意见;⑤公墓建设规划方案;⑥经费筹集方案;⑦其他相关资料。

《申请书》的格式,由县级人民政府 ___门统一制定。

县(市、区) ___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后,依据本县(市、区)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规划和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经实地察看后作出是否批准建设的批复。

16、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资金筹集有何规定?答:以村级投资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领导,加大奖励和扶持力度。

上级主管部门可对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17、农村公益性墓地提供服务的对象有哪些?答: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提供安葬(安放)服务。

18、农村公益性墓地是否能够开展对外销售?答: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承包、转让、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

19、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收费有哪些规定?答:农村公益性墓地收费应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向村民公示。

20、农村公益性墓地的管理、经费收支有哪些规定?答:应当建立墓地管理制度和墓位档案登记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墓地的维护、安全、登记等日常管理工作。

经费收支情况要向村民公示,纳入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范围。

建墓材料成本和维护管理费标准,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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