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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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皖财购[2021]672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如财政部制定的《地方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2020年版)》无变化,以后年度均按2022年版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

执行过程中相关品目、采购执行方式、限额标准等因政策制度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省财政厅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2020年1月22日印发的《安徽省2020-2021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皖财购〔2020〕64号)同时废止。

附件: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安徽省财政厅2021年7月26日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②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各市、县(区)遵照执行;③表中所列品目及编码主要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 号)的有关内容;④表中备注网上商城、定点采购、协议供货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当委托集采机构办理采购事宜。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7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本目录所称的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省发展改革委。

企业投资本目录以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财购〔2016〕20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

第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不得将采购项目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完成网上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受采购人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

第六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

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操作实务
修改为“(二)对于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但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 购限额标准为: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
2019年5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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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2. (三)为提高采购效率,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品目,“徽采商城”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 单位应当在“徽采商城”实施采购;“徽采商城”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采购单位可自行采购。”
根据调查情况、资产配置标准等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进行价格测算。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
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 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 遇。
政府采购当事人
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 质疑、投诉
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 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 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 机构等。
(一)公开招标; (二)邀请招标; (三)竞争性谈判; (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竞争性磋商; (七)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 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1.3 政府采购基本程 序
1.4 政府采购政策趋势及发展方向
1.5 《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 依据
1.6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 额标准1》.7 政府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的区 别依据
2019年5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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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政府采购的基本概念
政府采购
财政性资金
政府集中采购 目录和限额标准
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 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 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 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 和服务的行为。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第六条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1.18•【文号】财库[2016]19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采购中心、国家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海关总署物资装备采购中心、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中心、公安部警用装备采购中心:现将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1月18日附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

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建设管理国家评审专家库。

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建设本地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第五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202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202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2021)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广德市、宿松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健全采购监管机制,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安徽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一、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要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

分年度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按当年安排的预算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估,按要求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进行标识。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剂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以及擅自变更已批复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严禁随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将采购预算化整为零以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中,中央下达资金、年初待细化等年中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需要增加实施政府采购的,可直接调增政府采购预算;其他原因需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需主管预算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调剂的理由、金额和明确的采购品目,经同意后,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调剂。

调剂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按规定统筹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确保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

三、全面推行采购意向公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意向备注中予以说明。

服务类续签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

安徽级2015-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安徽级2015-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车辆加油服务
定点采购
展览服务
包括会展招商和节庆等活动
商务服务
法律服务
审计服务
资产及其他评估服务
广告服务
印刷和出版服务
印刷服务
出版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工程咨询管理服务
工程设计服务
装修设计服务
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工程监理服务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规划服务
房屋租赁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
金融服务
银行代理服务
保险服务
其中机动车保险定点采购
协议供货
多功能一体机
协议供货
摄像机
协议供货
照相机及器材
协议供货
LED显示屏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车辆
乘用车(轿车)
包括9座以下的轿车、越野车、商务车等
客车
专用车辆
包括消防车、警车、医疗车等
图书档案设备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机械设备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包括锅炉、电梯、空调机组等
电气设备
制冷电器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医疗设备
环境污染防治设备
政法、检测专用设备
专用仪器仪表
文艺设备
体育设备
文物和陈列品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5万元
图书和档案
包括中小学免费教课书、馆藏图书等,不含邮局订阅的报纸、期刊
家具用具
包括办公家具、厨卫用具等
被服装具
办公消耗用品
复印纸
定点采购
建筑建材
单项或批量采购满10万元
医药品
农林牧渔业产品
救灾物资
防汛物资
速递服务
二、采购限额标准
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5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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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文字号】财购[2016]75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6.01.22
【实施日期】2016.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
(财购[2016]75号)
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做好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及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财库〔2013〕189号)等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安徽省财政厅制定了《安徽省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必须执行政府
采购制度。

二、采购人应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后的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三、采购人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的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目录内的项目,凡适合实行政府采购的,原则上都要纳入政府采购,实行集中或分散采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四、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依法实行集中采购,由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但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应当依法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五、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

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要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实行审核管理。

政府采购应当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目标。

六、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安徽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如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安徽省财政厅另行通知。

七、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2015-2016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财购〔2014〕1172号)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安徽省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2016年1月22日
附件:
安徽省省级2016-2017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一、集中采购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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