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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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字[1999]139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年4月17日财预字[1999]139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人大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政府采购工作。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附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预算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采购,不适用本办法:(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二)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采购的;(三)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紧急采购的;(四)我国驻境外机构在境外采购的;(五)财政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益及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安徽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店铺下面为大家整理了实施细则的全文,欢迎阅读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省级财政支出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行为,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的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各单位)的政府采购。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单位为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从事工程(劳务、材料、设备,下同)项目建设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采购预算管理制度、公开招标采购制度、询价采购备案制度、供应商资格审查登记制度。

第五条省级政府采购遵循公开性、效益性、竞争性和前瞻性原则。

省级政府采购具体执行部门应遵循市场经济规则,在降低政府行政成本的同时,努力降低采购工作成本,保证采购的商品和服务在有效使用期限内,不因其技术性能造成不必要的浪费。

第六条安徽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事务;(二)编制省直政府采购预算;(三)组织省直单位的集中采购;(四)指导省直单位的分散采购;(五)对省级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六)完成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级政府采购管理职能由预算管理部门行使,具体采购事务由安徽政府采购中心负责。

第七条省级各单位是省级政府采购的主体,对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享有使用权或享用权。

第八条政府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为供应商。

供应商应按照市场经济规则通过竞争方式产生。

第九条省级政府采购应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采购范围第十条省级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工程及有关服务。

第十一条对采购范围内的采购项目实行目录管理。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8.08.25•【字号】皖卫计[2008]64号•【施行日期】2008.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皖卫计[2008]64号)各市卫生局,厅直(管)医疗机构: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疗器械采购行为,保障医疗器械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我厅制定了《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现经厅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五日安徽省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医用设备、物资采购行为,保障医用设备、物资质量,降低采购价格,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用设备、物资的采购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杜绝商业贿赂,防止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医疗器械的质量要求。

第三条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依法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医疗机构使用自行筹措的各种资金进行采购,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医用设备、物资的,应委托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

第四条大型医用设备管理品目中的甲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心脏起搏器、心脏介入类等高值医用耗材应纳入由卫生部统一组织的集中采购范围。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07月30日 15时36分 119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教科文体“自主创新”“政府采购”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购[2007]599号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式、县(区)财政局,省政府采购中心,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现将《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反馈。

二○○七年七月二日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意见》(皖发[2006]8号)和《财政部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文件精神,实施政府采购政策促进自主创新产品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经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以及安徽省财政厅公布的《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中的货物和服务。

《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等部门,在已获得认定的列入《安徽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范围内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安徽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以下统称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协调机制。

由省财政厅牵头,科技、发展改革、经济等部门参加组成省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协调机构,制定和落实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协调解决相关问题。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政府采购预算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中,要明确提出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要求,并在政府采购预算表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04.01•【字号】财购〔2016〕205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县(区)财政局:现将《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质量和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采购人应当加强本单位政府采购业务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归口管理政府采购活动,分设不相容岗位,规范内部审核和记录控制。

第五条集中采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采购价格监测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实现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且不得将采购项目采购代理业务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网上登记,完成网上登记相关手续后,方可接受采购人委托并在委托范围内依法开展采购代理业务。

第六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财〔2018〕35号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财〔2018〕35号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卫财〔2018〕35号委直属及预算管理单位,委机关各处室:现将《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2018年9月18日安徽省卫生计生委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卫生计生委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及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及预算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与财政性资金相配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实施的各类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招标与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省级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当年省财政厅颁布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采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的各类招标采购活动,除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实行。

第五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各单位采购及相关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二)不准参加投标人及任何形式组织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准接收投标人任何形式的馈赠;(三)不得提前透露采购信息或采购意向、采购方式;(四)不得制作带有个人倾向性的标书,严禁串通投标;(五)不得透露定标过程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

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4年版)-、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注: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②以上集中采购目录,各市、县(区)遵照执行;③表中所列品目及编码主要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22〕31号)的有关内容;④表中备注“电子卖场"、"框架协议采购”不能满足采购需求的,应当委托集采机构代理采购;⑤表中"驻肥单位”均指省级驻肥单位。

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除上述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各单位自行采购或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5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50万元;市县级单位货物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或批量30万元,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3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单项6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由采购人按照相关预算支出管理规定和本单位内控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三、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货物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服务项目单项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如变更为非公开招标方式,须履行相关手续。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四、电子卖场限额标准集中采购目录表中备注“电子卖场"的品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不含)以下的,应当在电子卖场采用直接购买、议价、单品牌竞价或多品牌竞价等方式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含)一100万元(不含)的,应当在电子卖场进行多品牌竞价采购或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达到100万元(含)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202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2021)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的通知(2021)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市财政局,广德市、宿松县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深入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健全采购监管机制,提高采购工作效率,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安徽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现就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一、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全省各级预算单位要编全编实政府采购预算,凡是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全部列入政府采购预算,并细化到具体采购品目。

分年度安排资金的采购项目,按当年安排的预算资金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各主管预算部门应对本部门及所属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项目进行评估,按要求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采购预算中进行标识。

二、规范政府采购预算调剂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严禁无预算、超预算以及擅自变更已批复的预算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严禁随意调整政府采购预算或将采购预算化整为零以规避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

省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中,中央下达资金、年初待细化等年中分配到预算单位的资金需要增加实施政府采购的,可直接调增政府采购预算;其他原因需调剂政府采购预算的,需主管预算部门向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列明调剂的理由、金额和明确的采购品目,经同意后,在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调剂。

调剂增加政府采购预算的一律按规定统筹预留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份额,确保达到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

三、全面推行采购意向公开除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网上商城采购,以及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外,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全部公开采购意向,未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不得开展采购活动。

采购项目名称变更或采购预算金额变动达到30%以上的,应当重新公开采购意向。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应当在采购意向备注中予以说明。

服务类续签项目首次公开采购意向时已经明确采购期限的,续签年度无需再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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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省各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
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政府采购应当公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在同等质量情况下,优先购买价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费用低的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领导,监督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有序地运转,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二)组织部分政府采购;
(三)协调和管理政府采购事务;
(四)对政府采购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
(五)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政府采购形式与范围
第六条政府采购采取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形式。

集中采购是指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采购。

一般适用于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以及单位价值在1万元以下、但是当年需要批量购买累计价值超过10万元的同类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分散采购是指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自行组织的采购。

一般适用于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七条政府采购范围主要包括办公、教学、科研、医疗、体育、广播电视等设施、设备以及有关的服务,具体商品目录和服务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

第三章政府采购方法与程序
第八条财政部门以及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可以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政府采购公司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第九条政府采购的方法包括公开招标采购、议标采购、协商采购。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吸引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量较大、质量不易确定或者采购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议标采购是指直接邀请3个以上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采购方法。

一般适用于质量、价格等容易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协商采购是指直接到市场了解、比较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价格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程序择优选定供应商的方法。

一般适用于采购数额较小、质量与价格易于确定的商品或者接受等值的服务。

第十条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属于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拟定本单位年度采购计划,并附拟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规格、供货时间等有关材料,按照规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审核各单位拟定的年度采购计划,
汇总编制本级政府年度采购计划,并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确定采购形式。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应当依法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名称、数量、规格、质量、性能、价格(酬金)以及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
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政府采购经费
第十二条政府采购经费的来源包括:
(一)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三)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
(四)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经费由财政预算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将采购经费直接拨付给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供应商;由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或者国内外贷款、捐款、赠款等
安排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采购合同的规定将采购
经费自行支付给其委托的代理人或者供应商。

第五章政府采购监督
第十四条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实施政府采购,并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

第十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向有关单位通报集中采购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接受监督。

第十六条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加强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依法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级政府采购管理的具体规定。

各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3日
制度说明
制度是以执行力为保障的。

“制度”之所以可以对个人行为起到约束的作用,是以有效的执行力为前提的,即有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和实施,否则制度的约束力将无从实现,对人们的行为也将起不到任何的规范作用。

只有通过执行的过程制度才成为现实的制度,就像是一把标尺,如果没有被用来划线、测量,它将无异于普通的木条或钢板,只能是可能性的标尺,而不是现实的标尺。

制度亦并非单纯的规则条文,规则条文是死板的,静态的,而制度是对人们的行为发生作用的,动态的,而且是操作灵活,时常变化的。

是执行力将规则条文由静态转变为了动态,赋予了其能动性,使其在执行中得以实现其约束作用,证明了自己的规范、调节能力,从而得以被人们遵守,才真正成为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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