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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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一、前言地质灾害的发生威胁着人类的生活安全与环境的平衡,因此防治地质灾害是面临本国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该管理办法根据政府设定的政策、法律规定,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作出明确要求,加强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损失防止损失低于可接受的水平,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管理要求(一)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总体思路是积极防范、综合治理,以预防为主,多措并举、分步实施;(二)要完善地质灾害管理体制,健全分级负责制,明确各级地质灾害管理职能,其中地方政府要明确立法责任,准确地认识影响预测、防治规划等措施;(三)要制定相应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的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意识,对地质灾害的预防、减少损失有效性;(四)要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的地质灾害数据库,不断更新地质灾害数据,分析各种类型地质灾害,根据情况进行及时处理;(五)要开展定期的宣传活动,并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的培训机制,针对灾区居民,实施专业的教育指导;(六)要加大科学研究力度,针对特定地质条件,研发出有效的灾害防治手段,确保灾害防治的安全有效性;(七)要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通过公益性建设和非公益性建设,促进全民参与灾害防治;(八)要按照规定认真登记地质灾害,建立活动性灾害监测系统,为制定防灾预案提供可控的信息资料;(九)要完善灾害赔偿制度,在灾害处理过程中,给予合理有效的财产补偿,并明确其政策保障。

三、总结地质灾害对于人类的生活安全及环境稳定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地质灾害预防及治理,拟定从管理体制、法律法规、信息管理、宣传教育、科技研发、参与及财产补偿等方面作出具体要求,有效地防治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是指对于对各种地质灾害的防范、减灾、救援和恢复等方面,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制度,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制度建设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保障,其质量和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效果和成效。

1.法律法规的建立地质灾害防治必须要得到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

建立完善、有序的法律体系,对防治工作进行有力的保障。

我国地质灾害防治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如《地质灾害防治法》、《地质灾害预警法》、《城市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政府在实践中还应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地质灾害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或行业性地质灾害防治法规,制定切实可行的政策,将法律制度框架贯穿到整个防治过程中。

2.灾害预警体系建立地质灾害的预防、化解需要及时宣传信息、预警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信息提供机制,完善定时采集灾害信息的网络、设备等装备,及时获取、收集、预测灾害情况,开展科学灾情分析和评估,确保预测信息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及早出现灾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3.灾后监测方案制定地质灾害灾后监测方案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方案前,必需充分了解地质灾害的类型和性质,研究影响因素,实际上是在对地域进行全面排查。

充分考虑地形、地质情况、环境因素以及本地或者近地地质灾害的遭遇等因素,制定出精准的灾后监测方案,并能够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实现灾后监测的连续性,以便能够在地质灾害发生后快速做出相应的应对和处置措施,保障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4.地质灾害防治计划的制定和实施针对不同的地质灾害,制定相应的灾害防治计划,包括研究防治工作的目标、任务、各防治工作项目及其实施步骤、所需经费和时间、责任部门、配合部门以及防治工作的考核等内容,制定完善的地质灾害防治计划。

要注重规划的全面性,紧贴灾害的发生情况,以及满足日益变化的防治要求,更新修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根据要求逐步实施,确保整个防治工作能够得到有效落实。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地灾中心)20200517

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地灾中心)2020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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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地质灾害防治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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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五条 【验收阶段】调查评价项目验收分为野外验收、成果审查、项目初步验收和 最终验收。
• 专业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及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专项项目验收分为两个阶 段进行,即在项目实施完成之后先进行初步验收,试运行一个水文年后进行竣工最 终验收。
• 第二条 【范围】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是指中央和省级财 政专项资金支持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主要包括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 迁避让、能力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项目等。
• 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从其相关规定。
• 省级以下地方财政支持或其他社会资金开展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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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共7条:第1条至第7条)
• 第三条 【依据】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项目的验收,一般以单独立项的项目 为单位,以审批有效的设计或工作方案、绩效目标、项目任务合同或委托书和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技术标准、管理规定为主要依据。
• 第四条 【条件】验收的项目必须完成规定的任务,项目质量、资料档案达到有关 标准与规定要求,完成了项目竣工决(结)算、专项资金财务审计或投资评审, 实现了项目预期的绩效目标,通过了实施单位或监理单位组织的绩效考核自评和 自验收。
调查评价、监测预警、治理与搬迁避让、能力建设与信息化建设项目
实施细则明确了各类工程的验收阶段、条件、程序等相关要求。 实施细则依据相关法规规范、技术要求和项目验收现行实施细则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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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地质灾害防治是保障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为了提高地质灾害防治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实施细则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从地质灾害的性质与防治目标、管理机构与职责、防治措施与技术支持以及宣传教育与国际合作等方面,探讨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地质灾害的性质与防治目标地质灾害包括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多种类型,其共同特点是具有突发性、破坏性和不可预测性。

地质灾害防治的目标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灾害损失,提高抗灾能力。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为了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科学管理,应当建立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

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2.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提前采取措施减轻损失。

3.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4.加强地质灾害救援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三、防治措施与技术支持为了实现地质灾害的防治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防治措施并提供技术支持:1.加强地质灾害预防与监测,建立完善的监测网络和预警系统。

2.加强地质环境治理,优化土地利用,确保基础设施的安全性。

3.推广应用地质灾害防治技术,提高工程抗震防灾能力。

4.加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四、宣传教育与国际合作1.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2.加强与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的科技合作,共同推进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以上是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这些细则能够规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管理,确保防治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地质灾害的防治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级政府、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才能够更好地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地灾灾害防治工作制度

地灾灾害防治工作制度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保所需经费得到保障。

第四条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责任体系,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防治责任。

二、地质灾害防治组织与管理第五条设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设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七条建立健全地质灾害调查和监测预警体系,定期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风险评估。

第八条制定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明确地质灾害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

三、地质灾害预防与避让第九条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管理,设立警示标志,制定应急预案,确保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条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定期开展巡查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提高居民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

四、地质灾害治理与恢复第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应遵循科学、合理、可行的原则,采取工程治理、生态修复等措施。

第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应纳入年度计划,确保治理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地质灾害治理验收制度,确保治理工程达到预期效果。

五、地质灾害责任与追究第十六条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对未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违法行为的查处,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六、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旨在明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预防与避让、治理与恢复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有序、高效地进行,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

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根据分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施工处项目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地质灾害分类及报告第五条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

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

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地质灾害是指由于地壳运动、地质构造和自然力量等因素导致的地质现象引发的灾害事件。

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规模大、破坏力强等特点,对人类的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造成重大威胁。

为了减轻地质灾害对社会造成的损失,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制度,以提高国家地质灾害防治水平。

一、加强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管理地质灾害具有突发性,因此监测和预警是防治地质灾害的基础工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和预警系统,采用先进的监测技术和设备,及时获取地质灾害发生的信息,并进行科学准确的预警。

1. 加强监测设备的建设和投入为了做好地质灾害监测工作,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监测设备的投入,并通过购买、更新设备的方式不断提升监测能力。

同时,要加强对监测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

2. 加强监测数据的分析和应用监测数据是进行地质灾害预警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建立完善的数据管理和分析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监测数据,并将其应用于地质灾害的预警和防治工作。

3. 加强地质灾害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预警是减轻地质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预警机制,并加强预警信息的发布和传播,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地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二、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和修复1. 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和修复的组织和领导地质灾害治理和修复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有一个统一的组织和领导机构来协调和推动工作。

各级政府和地质灾害治理和修复部门应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作和沟通。

2. 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和修复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地质灾害治理和修复需要依赖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各级政府和科研机构应加大地质灾害治理和修复技术的研发力度,推广应用成熟的技术,并建立技术标准和评估体系,确保治理和修复效果。

3. 加强地质灾害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安全防护工程是预防地质灾害的重要措施之一。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范本(2篇)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范本(2篇)

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目的: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提高防治效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进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

3.原则:本管理制度遵循科学防治、综合治理、重点突破、按需管理的原则。

二、地质灾害预警管理1.预警指标:制定科学合理的地质灾害预警指标,包括地质环境监测数据、地震预测数据和气象气候数据等。

2.预警系统:建立完善的地质灾害预警系统,包括监测设备、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数据处理与分析系统等。

3.预警发布: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传递预警信息,包括媒体发布、手机短信、网络平台等。

三、地质灾害监测管理1.监测站点选择:根据地质灾害的类型和分布特点,科学选择监测站点,确保覆盖全局。

2.监测设备维护:定期进行监测设备的维护与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行,数据准确可靠。

3.数据分析与应用:对监测数据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建立地质灾害预警模型和预测模型,为防治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四、地质灾害治理管理1.综合治理原则:根据地质灾害的类型和程度,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进行防治工作,包括土地整治、植被恢复、工程修建等。

2.工程建设规范:制定严格的地质灾害工程建设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性。

3.治理成果评估:对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的成果进行综合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方法。

五、地质灾害应急管理1.应急预案编制:制定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责任人和应急措施。

2.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响应能力和协调能力。

3.应急指挥中心: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应对地质灾害事件。

六、地质灾害宣传教育管理1.宣传教育内容:开展地质灾害宣传教育活动,包括地质灾害知识普及、预防措施宣传等。

2.宣传工具与渠道:多种形式和渠道进行地质灾害宣传,包括宣传手册、展板、宣传车辆等。

3.宣传教育力度:加大地质灾害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应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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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止或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

根据分公司《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方针,按照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四条分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施工处项目部和各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自上而下逐级监管的原则。

第二章地质灾害分类及报告第五条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本条所述数值,“以上”含本数值,“以下”不含。

第六条报告程序(一)中、小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立即上报到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二)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受灾项目部应立即向灾害发生地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分局报告,分局接到报告后速报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三)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受灾项目执行24小时抢险救援日报制度;(四)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防治联系电话机制。

项目部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分局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公司突发性地质灾害联系电话:第七条速报内容(一)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详细地址、直接受灾单位及有关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二)地质灾害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及所属单位; 地质灾害的潜在危险程度、危害程度估计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三)地质灾害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态初步控制情况;(四)下一步计划采取的措施(包括需请求支援的事项)。

第三章保障责任体系第八条项目部成立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安全环保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部负责所属项目的地质灾害预防、治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条项目部是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明确归口管理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规定,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项目部安全生产的全过程管理。

第十一条项目部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本项目部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五同时”。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条例、规章和标准;(二)负责组织编制本单位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及《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开展应急演练活动,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三)负责本单位地质灾害防治的排查、评估、监测、预警、培训及应急响应工作;(四)负责预警联动机制的建设及信息报送工作;(五)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和公司启动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六)积极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提高员工地质灾害防治的基本知识,增强防灾、抗灾、救灾、避险意识。

第十三条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除应履行第十二条职责外,还应履行以下责任:(一)主动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参建工程责任项目部)建立联系,接受其指导,根据其发布的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施工、生活区域内项目地质安全评估,提出分析评估报告;(二)落实监测人员,做好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工作,及时传递预警预防信息;(三)组织开展本项目地质灾害排查、巡查、核查,并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四)按照上级命令,及时组织员工转移避灾;危急时,直接组织员工迅速避灾自救;(五)监督检查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演练执行情况。

第四章管理制度体系第十四条项目部依据国家、行业的相关要求,制定本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度化、流程化、信息化。

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施细则;(二)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值班制度;(三)灾情险情速报制度;(四)汛期险情地质灾害巡查制度;(五)应急调查评估制度。

第十五条项目部结合所处地域及场所的地质、气候等情况,按年度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并依据本项目的实际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应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并认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一)所处地域及场所易发地质灾害概况;(二)防治目标及原则;(三)重点防范区域、场所及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四)工程建设遭遇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五)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六)地质灾害的重点防范期;(七)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领导;(八)排查、监测防治原则与职责;(九)具体要求及保障措施;(十)预期效果。

第十七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预案(现场处置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一)组织机构和职责;(二)主要地质灾害的类型与特点;(三)主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威胁对象、范围;(四)主要地质灾害险情的应急处置对策,预警信号、人员和财产转移路线、避难场所;(五)主要地质灾害灾情的应急抢险救援实施对策;(六)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应急响应和处置程序;(七)宣传培训和演练;(八)保障措施。

第五章监测、预防与预警第十八条预防评估项目部根据设计提供的地质资料并参考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布的行政区域地质灾害防治规划,进行项目安全评估及安全设计,辩识、分析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地质危险因素,评估划定本项目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提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并形成地质灾害预防分析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监测预警(一)项目部建立与当地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气象部门、业主、参建工程责任单位的灾害预警信息共享联动机制,安排专人负责地质灾害预警的信息沟通及传递,配备相应的信息沟通器材;(二)项目部对评估划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地质灾害危险区,应设置警示标志,落实灾害监测预警负责人,安排监测人员,进行经常性监测,并做好隐患点的监测、记录和资料上报,强化对数据和资料的统计分析。

尤其是在出现异常时要提前做好相关工作,必要时要提前撤离人员、设备;(三)强化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一是汛前组织系统性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及时的治理;二是按照预案要求对临时避灾场地、撤离路线、应急物资和设备进行检查;三是对预警信息系统进行检查,确保预警预防信息传递必须做到及时、准确,落实到每一位员工(包括分包商人员);四是进行必要的演练确保每位员工熟悉预警信号及掌握相应的逃生技能;(四)项目部要建立汛期及异常气候条件下的24小时领导值班制度并严格执行;第六章应急响应与处置程序第二十条突发性地质灾害发生后, 实行分级响应。

在进行救援的同时要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次生灾害造成新的伤害。

第二十一条小型地质灾害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司做出应急响应,并负责处置,在救援力量不能满足需求时请求地方有关部门或相邻单位给予支持;受灾所在区域项目部及施工项目第一责任人应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协调灾害的调查处理,分局工作组亦同时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按规定分级上报。

第二十二条中型、大型和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分局及项目部在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自救。

在进行自救的同时,公司立即向股份公司报告,在股份公司的统一指挥下进行救援,同时立即向地方政府及国家相关部委报告,请求支援。

第二十三条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分局第一责任人或分管负责人及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发生后,由股份公司成立内部调查组开展灾害调查,并协助政府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调查组组长由公司和分局或受灾单位指定,成员应由地质灾害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工会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七章后期处置与通报第二十六条善后处理由公司指定牵头单位或部门,根据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依照相关法规和政策, 对地质灾害伤亡人员给予救治和救济,需要时可请求地方政府参与。

第二十七条调查报告和灾后评估地质灾害调查组在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尽快提交调查报告,明确引发地质灾害原因或责任人, 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地质灾害损失评估和责任认定,中型及以下的由公司报股份公司组织灾后评估,并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中型及以上的由具有相关资质部门组织灾后评估,并于灾后15日向地方政府及相关国家部委报告。

第二十八条情况通报在处置地质灾害灾情中,各项目部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要安排专人负责信息传递,及时报告人员的抢险救援、地质灾害现场的控制等工作情况,并将公司及分局领导的指示迅速传达到有关人员。

第二十九条灾情通报各项目部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组应做好地质灾害现场的调查和取证工作。

(一)中、小型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二)大型及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待政府地质灾害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公司、分局和项目部应如实向调查组汇报地质灾害的有关基本情况,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的调查取证工作。

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三十条通讯与信息保障各项目部应建立突发性地质灾害信息采集、处理制度,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

参与应急处置的成员单位和抢险救援单位,应确定一名负责人和联系人,并保持24小时的通讯畅通。

第三十一条抢险救援力量保障(一)由各项目部有关抢险救援力量组成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援队,负责现场抢险救援具体工作;(二)大型及以上突发性地质灾害,由电建集团和股份公司有关部门组织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三)与地方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在地质灾害发生后积极寻求地方救援力量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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