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中国地质灾害分布与防治(李铁锋)

1.中国地质灾害基本特征
1.中国地质灾害基本特征
1.中国地质灾害基本特征
平均每年造成近千人死亡和失踪,约占自然灾害死亡和失踪 人数的三分之一(地震灾害除外)。
2001-2013年因地灾死亡失踪人数(2013年数据截至5月底)
1.中国地质灾害基本特征
因地质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亿元人民币)
1.中国地质灾害基本特征
2010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30670多起, 其中滑坡22329起、崩塌5575起、泥石流1988起、 地面塌陷499起、地裂缝238起、地面沉降41起, 造成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382起,共造成2915人 死亡、失踪。全年地质灾害共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63.9亿元。
2010年中国重大地质灾害事件一览表
警示三:必须提高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设防标准。有效防
范百年一遇、甚至几百年一遇的特大山洪泥石流巨大冲击力和 破坏力。
1.中国地质灾害基本特征
2009年,台湾高
雄县小林村遭泥 石流“灭村”, 398人遭活埋。
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
1.中国地质灾害基本特征
泥石流源头
高速、远程
无征兆
1.中国地质灾害基本特征
陕西榆林市子洲县双峪镇
江西东乡县孝岗镇 广西玉林市容六王镇 四川康定县捧塔乡 贵州安顺市关岭乡乌镇 陕西岚皋县四季乡 陕西安康市汉滨区大竹园镇 陕西山阳县高坝镇 甘肃华亭县东华镇 云南怒江州贡山县普拉底乡 四川汉源县万工乡 甘肃舟曲县三眼峪、罗家峪 四川省绵竹市清平乡
27
19 12 23 99 20 29 24 13 11 20 1765 12
1.中国地质灾害基本特征
2010年6月28日,贵州省关岭县 岗乌镇大寨村特大滑坡,造成42 人死亡、57人失踪(据杨胜元)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已经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它的制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关于灾害防治、应急以及救助的法律制度,标志着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新轨道。
它的施行,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的发生、最大限度地避免和减少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供了法律保障,对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章共九条,是整个条例的纲领性规定,明确了为什么立法、立法要管什么以及由谁管理等重大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条例的立法目的、地质灾害的概念和范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地质灾害灾情等级划分及其划分标准、地质灾害防治经费承担责任的划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增强公众对地质灾害防治意识以及救助能力等方面的领导责任、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的划分、对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的鼓励、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以及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贡献者的奖励等。
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我国是地质灾害多发的国家,地质灾害种类多、分布广、活动频繁、危害重,是世界上地质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每年因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造成的死亡人数占自然灾害死亡人数比例较大,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达数百亿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和下达文件强调防治地质灾害是强国富民安天下的大事,并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从1988年起地质环境监测评价、监督管理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已被列为地质灾害行政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1999年国土资源部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全国已有19个省、市、自治区颁布实施地质灾害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立了防灾预案、灾害速报等一系列制度,同时也加强了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单位的资质管理,适合国情的群测、群防体系正在建立,汛期预报、检查和应急工作也初见成效,通过预测、预报、及时避让和有效防治,大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4.19•【文号】国土资发[2012]73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做好组织实施,确保实现各项目标和任务。
附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土资源部2012年4月19日附件:全国地质灾害防治“十二五”规划目录前言一、地质灾害防治现状与需求(一)地质灾害现状(二)“十一五”期间地质灾害防治状况(三)“十二五”期间地质灾害防治面临的挑战或形势二、指导思想与规划目标(一)指导思想(二)规划原则(三)规划目标(四)工作任务三、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重点防治区(一)地质灾害易发区(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一)调查评价工程(二)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三)搬迁避让与治理工程(四)应急体系建设(五)科学技术研究支撑五、资金筹措和实施安排(一)资金筹措(二)实施安排六、环境影响与效益评估(一)环境影响分析(二)生态恢复措施(三)实施效益评估七、保障措施(一)继续完善分级领导目标责任制,推进社会化减灾体系建设(二)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体系(三)健全完善法规规范(四)加快做实前期工作(五)制定相关政策,建立防治经费投入良性机制(六)依靠科技进步,全面提高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七)加强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八)实施严格的奖惩制度前言为积极主动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2011)精神,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个环节,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2011)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等,制定本规划。
国土资源部文件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发[2004]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减少因不合理工程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失,简化有关审批环节,现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要求如下,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为加大监督力度,切实做好此项规定的落实工作,在用地审批和规划审查中应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分级进行。
评估工作级别按建设项目的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的复杂程度分为三级。
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技术要求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附件1)。
三、对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正式颁布之前,一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暂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甲、乙、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四、评估单位应自行组织具有资格的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对拟提交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并由专家组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具有水文、工程、环境地质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从事相关工作10年以上,同时主持过中型以上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编制工作或参与过大型地质灾害勘查报告的审查。
地灾治理标准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05年5月1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通过,2005年5月2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地质灾害导致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有关措施、履行有关义务的;(二)在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未按照规定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三)批准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四)隐瞒、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地质灾害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五)给不符合条件的单位颁发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证书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监理资质证书的;(六)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渎职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
三、条文释义: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渎职、违法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未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这是指编制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编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统一体,包括拟订和批准两个重要环节,并且所编制的应急预案有着明确的内容要求。
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行为包括:(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拟订应急预案,而不能单独或者任意进行拟订工作;(2)拟订的应急预案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而不能不报批;(3)本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批准而不能无正当理由不予批准;(4)所编制的应急预案应当明确下列内容:应急机构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抢险救援人员的组织和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地质灾害的等级与影响分析准备,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和处理程序,发生地质灾害时的预警信号、应急通信保障,人员财产撤离、转移路线、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行动方案等。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新立、延续、变更、遗失补证、注销)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一)项目名称: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二)子项名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甲级资质审批(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四)项目编码:12009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六条:承担专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一定数量的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工程地质等相应专业的技术人员;(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四)有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2.《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30号)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一)甲级资质: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