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394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合集下载

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394号)

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令第394号)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类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公告-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类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公告-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类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公告正文:----------------------------------------------------------------------------------------------------------------------------------------------------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申报四川省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类专家库专家资格的公告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我厅于2006年建立了四川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技术专家库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 2013年成立了四川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省国土资源专家库,规范地质环境类专家资格管理,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川国土资发[2014]49号)的相关要求,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一、专业分类省国土资源地质环境类专家库包括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及开发利用等四个专业。

二、申报要求(一)符合《四川省国土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第六条的有关规定。

(二)申请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及开发利用专业的专家,除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通过相关专业资格注册认证外,还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

申请地质遗迹保护专业的专家,除应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古生物学、地学旅游、环境保护等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通过相关专业资格注册认证外,还应从事地质遗迹保护及地质公园建设领域等相关工作满8年。

三、申报程序(一)初始入库原四川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技术专家库、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技术专家库和四川省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成员可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专家库管理办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直接填写四川省国土资源专家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毕业证、工作证、专业技术职称证、专业资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及技术业绩证明材料至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地质环境处。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3年11月19日国务院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令第394号公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质灾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第三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和全面规划、突出重点的原则。

第四条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一)特大型: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二)大型: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三)中型: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四)小型: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第五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的防治经费,在划分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基础上,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有关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治理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地质灾害防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义在于通过对评估区地质灾害调查和资料的综合研究,以及现状评估和预测评估,可以查清当地的地质环境条件及地质灾害类型、分布、规模:分析评价工程建设和运营对地质环境的影响,预测可能诱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对场地适宜性进行评价,并提出防治措施,为工程建没项目的规范和决策提供依据。

一、法律法规依据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法规条款内容: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23年第29号)法规条款内容: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一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二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市(地)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三级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各级评估报告不再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查。

涉及国务院法规和部门规章的管理制度按相关程序办理。

3、《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对印发地质灾害防治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通知》(鄂土资发〔2023〕12号)法规条款内容:一、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取消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制度的公告》(2023年第29号),评估报告不再报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的有关规定,建设单位自主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并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

二、报告编制(一)、报告编制内容1、评估工作分级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0286-2023)等有关规定,一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二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三级评估由获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察甲级、乙级、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

地质灾害防治与治理管理条例(2024)

地质灾害防治与治理管理条例(2024)

地质灾害防治与治理管理条例(20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地质灾害的预防、防范和治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治理,涉及地质灾害的预测、预警、防御、紧急救援、恢复重建等方面。

第二章地质灾害的分类和监测预报第三条地质灾害的分类地质灾害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岩溶塌陷等。

第四条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应当建立科学、完整的监测预报体系,包括观测、数据采集、分析、预测和预警等环节。

第五条地质灾害预测和预警地质灾害预测和预警应当依据科学的研究和观测数据,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风险预测和紧急预警。

第三章地质灾害的防御与应急救援第六条地质灾害防御地质灾害防御包括但不限于防御工程建设、灾害隐患治理、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

第七条应急救援一旦发生地质灾害,相关部门应及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和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八条地质灾害预警信号体系建立地质灾害预警信号体系,明确预警等级和响应措施,提高应急救援效率和科学性。

第四章地质灾害的恢复重建第九条地质灾害的恢复重建发生地质灾害后,相关部门应组织恢复重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受损基础设施、重建受灾区社会经济等方面。

第十条地质灾害的遗留问题地质灾害发生后可能留下一些遗留问题,应及时进行后续监测和治理。

第五章地质灾害的管理与责任第十一条地质灾害的管理机构地质灾害的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涉及多个部门的需建立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的责任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治理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法行为的处理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公众参与公众有权参与地质灾害的防治与治理工作,相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公众的参与。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

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版)广东省地质灾害防治协会二〇一六年五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与工作程序 (2)第一节基本规定 (2)第二节评估工作程序 (4)第三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与等级 (6)第一节评估范围 (6)第二节评估等级 (6)第四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1)第一节一般技术要求 (11)第二节评估指标及分级 (12)第五章地质环境条件调查与分析 (14)第六章地质灾害调查与分析 (16)第七章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1)第八章成果编制与提交 (30)第九章评审登记 (30)第十章附则 (32)附录A地质灾害评估调查表 (33)附录B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编写参考提纲 (34)附录C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图件的编制要求 (4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发[2011]20号)、《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号公告)以及行业标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DZ/T 0286-2015)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及多年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实际情况,对《广东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实施细则》进行修订,以期提高全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水平及报告质量,增强评估结果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满足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镇化进程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要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规定了不同级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基本规定、工作程序、基本内容、技术要求和工作方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广东省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能替代建设工程和规划各阶段工程地质勘察或有关的评价工作。

第五条有关术语和定义(一)地质灾害:不良地质作用引起人类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的损失。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地质灾害应急防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预防和治理地质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第394号令),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专项资金来源:县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万元。

若各乡镇申报的项目总金额超过每年专项资金数,县人民政府另行研究解决。

第三条县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自然因素引发或难以确定引发责任人、应由县级立项治理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主要包括应急调查、搬迁避让工程、工程治理及应急治理工程、监测预警工程、治理规划、地质灾害防治科学知识宣传教育、购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必需的设备等。

第四条县级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地质灾害防治项目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县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统筹安排,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

1、特大型地质灾害治理上报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立项,其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2、大型地质灾害治理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经费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5%:35%:30%比例分担;3、中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批准后,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4、小型地质灾害的治理经费由县级财政出资解决。

第六条县财政局根据批准的项目及经费申请及时将资金拨付到各乡镇设立的专项资金账户,各乡镇财政部门在收到县级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根据项目的实施进度,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的账户,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建立专账,单独核算,支出按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七条凡经批准立项的地质灾害治理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县人民政府及时解决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并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第八条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项目要预留质量保证金。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 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的职责负责有关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地质灾害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地质灾害 防治技术,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的违法行为都有权检举和控 告。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地质灾害前兆信息。 第十六条 国家保护地质灾害监测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 损坏地质灾害监测设施。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 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 地质灾害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 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 交通等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 府批准后公布。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灾害点的分布; (二)地质灾害的威胁对象、范围; (三)重点防范期; (四)地质灾害防治措施; (五)地质灾害的监测、预防责任人。 第十九条 对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 域和地段,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 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 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采取工程治理或者搬迁避让措施,
因自然因素造成的跨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所跨行政区域的 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组织治理。
第三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 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2007 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
(一)2007 年降雨趋势预测 根据福州市气象台《福州市 2007 年重要季节短期气候趋势展望》,本 市雨季始于 4 月下旬中后期,属偏早,结束于 6 月下旬中后期,属正常。 雨季强度沿海南部正常略强,其余正常。5 月雨量全市略多;6 月雨量内陆 和沿海北部略少;沿海南部正常略多。5—6 月总雨量正常略少。雨季相对 集中期出现在 5 月下旬中后期(5 月 25—31 日)和 6 月中旬中前期(6 月 11—16 日)。 预计 2007 年台风季节影响我市的台风(含热带风暴,下同)为 5—6 个,分布如下: 7 月以前 1 个、8 月 1—2 个、9 月 1 个、10 月 1 日以后 1 个。预计 7—9 月总雨量以偏少为主。各月雨量分布:7 月沿海南部略多, 其余正常;8 月偏少为主;9 月分布极其不均,以正常为主。
点防范期为汛期,即 4 月 1 日—10 月 15 日,5 月上旬到 6 月中旬可能大雨
时段、7—9 月份的台风暴雨期是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中的重中之重。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前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及时进入重点防范期工
作状态,确保安全渡汛。
五、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顺利进行,避免地质灾害发生造成人员
福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福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 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其一,会同市建设、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 及时将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发给防灾 负责单位、责任人和受灾威胁的群众手中,把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至具体 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其二,要做好地质灾害防灾减 灾知识宣传,协助市政府建立县(市、区)、乡镇、村、灾点四级群测群防 网络,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值班制度,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速报制度, 与防汛、气象等有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在汛期特别是台风暴雨、异常降 雨时段要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其三,每年汛前要组织力量, 会同建设、水利、交通、教育等部门对辖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进行现场调 查,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对所辖行政区本年度可能发生的地质灾 害作出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同时建立和完善 地质灾害数据库。
104
120
地质灾害点类型
不稳定斜坡点 泥石流 侵蚀塌 塌陷
(处)
(处) 岸(处) (处)
30
7
1
闽候县 152
37
107Leabharlann 5罗源县 9427
28
21
连江县 48
27
18
3
永泰县 77
19
47
10
1
1
1
18
1
马尾区 16
10
5
1
晋安区 48
13
33
2
琅岐区 13
7
6
仓山区 31
18
12
台江区
1
1
鼓楼区 10
市建设局要严格山地建房的管理,指导住宅、工程建设、学校等关系 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建设,加强对重要设施的防护和巡查工作,禁止在 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建房和从事不合理的工程活动,编制城市、村庄、 集镇和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在汛前编 制所辖范围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水利局要及时向国土资源局通报暴雨、洪水等有关防汛信息,做好
伤亡和把财产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市政府应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
机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见表 3),组织、指挥福州市地质灾害
抢险救灾工作。
表3
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结构表
总指挥 副总指挥
分管副市长 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武警
福州支队支队长、建设局局长
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
方案,本方案对规模大于 30000m3、危害程度较大级以上或学校附近的重要 地质灾害隐患点列为设区市级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各县(市、区)、市级 地质灾害防治点总数 49 处(表 2)。
表1
福州市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分类统计表
县(市区) 名称
灾害点 总数
(处)
闽清县 267
崩塌点 (处)
滑坡点 (处 )
6
水库等水利水电设施地质灾害的巡查、防治、抢险、救灾等工作,在汛前 编制所辖范围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交通局要做好公路沿线地质灾害的防治的检查落实,组织力量抢修 因灾损坏的公路设施,保障交通干线的畅通,并负责公路沿线地质灾害勘 察、设计、治理工作,在汛前编制所辖范围的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市气象局应及时通报气象监测资料和降雨时空分布等信息,会同市国 土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3
(二)2007 年地质灾害态势预测 根据 2007 年降雨趋势预测、人类工程活动及地质环境条件,本年度福 州市的北部、西北部中低山——丘陵地区,包括闽清、罗源、永泰县各乡 镇,闽候县、连江县、福清市部分乡镇、东南部的平潭县为地质灾害主要 发育区,且以滑坡、崩塌为主、其次为泥石流,而山区农村居民的房前屋 后已发生未治理的地灾点复发、削坡建房及道路建设开挖的高陡斜坡、矿 山开采弃渣无序堆放等,是台风暴雨引发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部位;南部、 东南部丘陵台地——滨海平原、岛屿地区,包括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 晋安区、马尾区、琅岐经济区、长乐市及连江县、闽候县、福清市的部分 乡镇,为地质灾害一般发育区,地质灾害主要发育在城镇边缘丘陵台地, 因工程建设开挖坡脚以及已发生未治理的地灾点复发的可能性也较大,地 质灾害的发育类型以崩塌、滑坡为主。
2
(二)2006 年地质灾害概况 2006 年,我市连续遭受了 “碧利斯” 、“格美” 、“桑美”、“格美” 等台风暴雨及 5 月份强降雨的严重影响,全市发生地质灾害多处,我市的 闽清、闽候、罗源、晋安等县(市、区)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频发。据 统计,全市 2006 年共发生地质灾害 200 多起,其中滑坡 130 多起、崩塌 70 起,由于抢险及时,措施得当,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 1000 多万 元。与 2005 年相比,发生灾害数有所减少,灾情有所减轻。地质灾害的发 育特点主要为: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点未治理再次复发,新开挖的人工边坡 造成新的地灾点(主要为农村削坡建房、道路建设等)。全市各级人民政府 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地质灾 害点进行汛期检查、监测预报,避免和减轻人员的伤亡和经济损失。目前, 全市列入市级的 60 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仍处于不稳定状态,威胁着近 6500 人的生命安全,受威胁资产 5000 万元。
前言
根据国务院 394 号令《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 编制 2007 年地质灾害防灾方案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7]1 号)文件精神, 在全市各县(市、区)地质灾害区域调查的基础上,参照有关规范标准, 结合福州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制定本市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本方案经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福州市位于福建省沿海东部、闽江下游,地理位置:东经 118 08′ —120 31′,北纬 25 15′—26 39′之间。行政辖区二市(福清市、长 乐市),六区(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和琅岐经济开发 区),六县(连江县、罗源县、闽侯县、闽清县、永泰县、平潭县)。全市面 积约 1.22 万 km2,其中北部、西北部中低山——丘陵山区,面积 6370.0 km2, 占总面积 52.4%,为戴云山脉北段和鹫峰山脉南段主干,以侵蚀中低山为 主,具山高坡陡、切割深的特点,水系发育,地形地貌复杂,多年平均降 雨量 1519mm,台风暴雨多,人类工程活动较强烈,山区农村削坡建房十分 普遍,地质灾害类型主要为滑坡、崩塌、其次为泥石流。南部、东南部丘 陵台地——滨海平原、岛屿区,面积 5782.5 km2,占 47.6%,多年平均降雨 量 1356mm,包括城市建设、道路建设等人类工程活动强烈,山区及岛屿农 村削坡建房十分普遍,地质灾害主要分布在人类工程活动较为集中的城镇 山边地带、山区农村房前屋后高陡边坡,以崩塌、滑坡为主。
市经委
市农委办
市教育局
市民政局
市贸易发展局
成员单位
市广播电视局 市公安局
福州电业局
市农业局 市卫生局 福州电信分公司
市交通局 市林业局
备注:以上部门第一负责人均为指挥部成员
(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制
地质灾害防治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和
有关部门要“以人为本”、以对国家和人民极端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地质
灾害防治工作,建立以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有关部门领导岗位
责任制为核心的地质灾害防治体制。
5
福州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组织有关部门以及社会的力量,采取措施, 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迅速贯彻省政府、国土资源厅关于地质灾害防灾 救灾的各项指令;批准发布福州市境内地质灾害的预报,宣布进入临灾应 急状态;批准宣布灾区进入灾后应急期,组织救灾工作;领导和部署福州 市境内地质灾害防灾、减灾、临灾应急和救灾工作;并将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治经费列入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认真调查、综合分 析和预测的基础上,列出本行政区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并采取有效措施 进行防治。对危害严重、需重点防范的地质灾害危险点,必须挂牌督办, 限期整治到位。
4
四、重点防范期
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发生和地质灾害隐患的扩大多是强降雨引发的,而
且每年汛期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占全年的 80%以上。我市地质灾害重
一、主要地质灾害点分布
(一)地质灾害现状 根据各县(市)区调查资料统计,福州市全市分布有地质灾害隐患点 共 处,灾害类型以崩塌、滑坡为主,其次是潜在地质灾害隐患的不稳定 斜(边)坡等,地质灾害点分布最多的县(市、区)为闽候县、闽清县等 (表 1)。由于各县(市、区)均对各地质灾害点做有专门的地质灾害防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