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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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教外留[2007]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高等学校,有关科研机构,有关留学人员创业园,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加快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加大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引进力度,促进我国技术创新和学科发展,建设适应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队伍,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留学人员创业园等国内用人单位(下称“国内用人单位”)引进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海外优秀留学人才”的界定“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包括以下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着眼于吸引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

第二层次:着眼于吸引一大批学术基础扎实、具有突出的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学术带头人,促进技术创新和学科发展。

第三层次:着眼于吸引大量青年骨干教师和科研骨干人员,带动教师队伍和科研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

上传者知盟网 二、编制海外优秀留学人才需求目录,建立和完善海外优秀留学人才信息库我部根据教育发展、科技发展、产业发展、区域发展等对人才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海外留学人才需求预测和需求信息发布制度,全面掌握国内各类用人单位的人才需求信息,构建和完善国内用人单位对海外优秀留学人才的需求信息库,汇制国家和地方吸引留学人才的政策和措施信息库,为海外优秀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提供方便、快捷、准确、及时的国内人才需求信息查询和咨询服务。

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留学人员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在此基础上建立有回国意向海外优秀留学人才信息库,加强我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对海外留学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了解、联系、推荐国内急需的学科带头人、学术带头人和学术骨干。

国内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学科发展的特点和规划,建立有针对性的人才引进计划,制定人才引进的措施和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宁政办发[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0)7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10〕6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宁委〔2010〕43号),设立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市公务员局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承担人才管理、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

一、职责调整(一)调整的职责1、将原市人事局、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职责整合,划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将公共培训的事务性工作交给事业单位;将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审批管理职责划给市商务局。

3、取消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制定企业惩处职工基本准则的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公务员职位分类管理职责,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

2、加强统筹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3、加强统筹全市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职责,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

4、加强统筹全市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整合职责,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5、加强统筹全市各项社会保险职责,逐步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6、加强促进就业创业职责,健全全市就业创业服务体系。

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长江禁渔期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等部门《关于启动人居森林试点工程建设的 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委《关于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属地管理和登记考 核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稳定和扶持我市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林局《关于贯彻实施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 案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开展审计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公布审计结果试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切实做好全市统计抽样调查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改革统计管理制度实行在地统计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郊县统计工作的通知 市政府批转市统计局等部门关于《南京市以区县为总体的规模以下工业 抽样调查制度及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计委等部门《关于在全市全面安装燃油加油机税控 装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 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南京市企业、事业单位应 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农贸市场规划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南京市农贸市场 加快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合作和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物价局等部门《关于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意见》 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 4 页
宁政办发[2003]20号 2003年3月11日 宁政发[2004]124号 2004年5月26日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

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以多种形式为国服务的若干意见海外留学人员关心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民族的振兴,具有强烈的爱国热情和为国服务的愿望。

建国以来,一批批学有成就的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成为我国科教文卫等各条战线的骨干力量和学术技术带头人;同时在海外学习和工作的留学人员以他们掌握的先进科技和管理知识,通过多种方式为国服务,为我国经济建设作出了贡献。

随着科教兴国和人才战略的实施,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科技创新的加快和国内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给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和为国服务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领域。

近年来,国家和地方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关于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的政策措施,吸引了大批留学人员回国工作,促进了我国经济、科技等各项事业的发展。

为充分开发海外留学人才资源,鼓励在海外学习和工作的留学人员以多种方式为祖国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一、海外留学人员为国服务是指我在海外学习或完成学业后在国外工作的留学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专业团体,以自己的专业和专业团体的优势,通过在国内兼职,接受委托在国内外开展合作研究,回国讲学、进行学术技术交流,在国内创办企业,从事考察咨询活动,开展中介服务等形式,为促进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而开展的各种活动。

二、国家鼓励海外留学人员采取多种方式为国服务。

(1)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内高校、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开放)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受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顾问或名誉职务。

取得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可以到国内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做博士后。

(2)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利用先进科学技术、设备和资金等条件,与国内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单位进行合作研究。

合作研究可以采取个人与单位、个人与个人或单位与单位的合作形式进行。

研究工作可以在国外,也可长期或短期回国内进行,国家鼓励留学人员与国内企事业单位合作,在国内或国外建立合作研究开发基地。

(3)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接受国内委托的科研项目,在国外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也可委托国内有关研究单位、团体,开展接受国外科研项目的研究开发工作。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暂行办法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暂行办法

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资助项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海外高层次人才来我市创新创业的扶持力度,按照中共西安市委、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市发〔20XX〕4号)和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试验打造一带一路创新中心实施细则的通知》(市政发〔20XX〕2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项目主要围绕我市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等发展需要,重点引进并培养一批掌握国际尖端技术、引领新兴科学突破、带动产业集群发展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引智项目坚持“以智力促产业、以人才谋创新”的工作主线,按照“聚焦重大战略,紧盯国际前沿,突出高精尖缺,加快创新发展”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紧密围绕推动我市经济社会追赶超越,促进科技进步、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来组织实施,以达到提高生产和管理水平、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能力的目的。

第二章海外高层次人才的认定第四条海外高层次人才是指企业技术与创新创业、科研学术与教育卫生、文化艺术与体育等领域的外籍人才和留学回国人员及创新创业团队。

外籍人才:来我市工作的外籍专家和紧缺人才,包括:知名奖项获得者或高层次人才计划入选者;知名专家、学者、杰出人才、专业人才;企业杰出人才、专业人才;其他具有特殊专长或本市紧缺急需的特殊人才。

留学回国人员: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1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研修人员;或者在国外知名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管理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团队:由外籍人才、留学回国人员及有丰富海外工作经历人员组成,团队包括1名技术创新带头人和2名以上核心成员,具备较高的科技创新能力,学术水平在本领域内具有明显优势,已取得突出成绩或具有明显的创新潜力。

第三章引进外籍人才资助项目第五条市级引进境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发布若干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管理细则的通知(〔87〕教外综字679号)现将根据国务院批转的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国发〔1986〕107号)制定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身份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申请延长留学期限的管理细则》、《公派出国研究生留学年限及在国外期间国内工资(或生活补助费)待遇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工龄计算的管理细则》、《从事国外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管理细则》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人员选派工作和经费的管理细则》等五个细则(以下统称“细则”)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凡在上述“细则”发布前的有关留学人员的身份、留学年限、延期、从事“博士后”研究或实习以及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等问题,按下述规定办理:1.凡经批准已改变留学人员身份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而擅自改变身份者,一律不予承认,也不再补办手续。

2.凡经批准延长的期限,一律予以承认。

3.凡公派研究生在国外学习期限超过“细则”规定年限一年以内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补办延期手续。

延长留学期限的,从超期之日起计算,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4.凡经批准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应予承认;未经批准已在国外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者,若做博士后研究或实习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半,应按“细则”规定补办手续。

其中,国家公派研究生,包括代招研究生和一些专业项目研究生,向原代招或原所在学校(单位)申请。

5.凡在“细则”发布前派出的单位公派留学人员的经费待遇,仍按原商定办法办理。

倾情栽梧桐 助凤翔九天——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十五年

倾情栽梧桐  助凤翔九天——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十五年

1年的探索和奋进 , 5 中国南京 ( ) 金陵 留学人 员创业园以 为
在国内外有专长、有专利、有发明成果 .符合高新技术产业的留 元 .对高层次留学人员来宁科研 、发展和创新给予重点扶持 .将
学 人员提 供 孵化服 务 ”为 己任 , 从无 到有 、 小到 大 , 成 了 一 传统扶持做法中对企业注册 、税收优惠 、厂房租用等方面的扶持 从 形
梧 桐 树 之 一— — 政 策 引 导 。 根 据 南 京 市 先 后 出 台 的 《 南
现产业布局多样化、品牌宣传统一化、后续服务专业化的设想:
20 年 实现 由市政 府与 国家 人事部 、教 育部 共 建 ,设 有高 新技术 京 市 引 进 海 外 留学 人 员 和 智 力 的 若 干 规 定 》 高 层 次 留学 人 04 、

4
职 称 评 聘优 先 ;


资待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从

也 是 因 为这 种 感觉 j 南 京 的 科教 文 化很 发达


政 府 服 务意

6
科 研 资助 匹 配

7
进 园 创业 扶 持
8
选 拔 奖励 配 套
识 和服 务能 力也 非 常 强
合作大会的召开,海内外目光再一次聚焦在 “ 十朝都会”古城金 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机电一体等处于世界前沿的技术和专业领 陵。在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科技部和国家外专 域 ,留学人 员高 新技术 企 业总投 资额 已达 到 2 O多亿元 , 工贸 总 技
局等 的 支持 下 南 京在 吸纳 和扶持 留学 人 员回 国创 业 方面创 造 了 收 入超过 5 亿 元 ,实现 利税 8 多元 。 0 亿 1 年 的开 拓和创 新 ,中国南 京 ( 陵 )留学人 员创业 园充分 5 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的通知宁政办发〔2019〕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5日南京市人才安居精准服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宁委发〔2018〕1号文件第八条、宁委发〔2019〕1号文件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区政府、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市投促局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政策和措施第三条加大对人才的支持力度,在企业工作的博士安居租赁补贴标准提升至每月2000元。

正在享受政策的从2019年1月起直接提高补贴标准,不需要另行申请。

新申请的按新标准执行。

第四条经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工信局、市投促局等部门认定,符合“4+4+1”主导产业方向,新引进投资额超25亿元的重大产业项目等条件的企业和园区,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房产局等部门的配合指导下,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向市政府提出申请,适当增加其配套建设人才公寓等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比例。

第五条重点把控好产业发展方向,着重增量、兼顾存量,拓宽人才安居办法适用企业范围。

将高新技术企业、规上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等重点领域的企业,全部纳入政策覆盖范围。

突出“重点企业重点支持,特殊项目特殊安排”,根据企业(人才)对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住房、市场化租赁住房、商品住房的总量、户型、位置等需求,由市房产局会同招商部门、相关区政府或企业主管部门,为企业量身定制人才安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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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8.01•【字号】宁政发[2001]133号•【施行日期】2001.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的若干规定(宁政发[2001]133号2001年8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积极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充分发挥其智力优势,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海外留学人员为:在国外学习并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工作一年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工作。

第四条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

其所属的南京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负责海外留学人员的引进、服务、管理等日常工作。

市科技、经济、教育、外经贸、外事、侨务、财政、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共同做好海外留学人员工作。

第五条海外留学人员引进工作应当遵循“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体现“引才与引智、所学与所用、贡献与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引进对象与服务方式第六条引进海外留学人员和智力工作的重点以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为主,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资格需经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小组评议确认并发给资格证书。

第七条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公派或自费留学,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从事博士后研究后,且有在国外工作两年以上并在专业研究领域有所建树的中青年人才;(二)在国外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国际组织等从事金融、工程技术、管理等工作,担任重要职务或取得显著业绩,为本市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和技术中介,咨询和评估等科技服务业及其他新的经济增长点所需的中青年高级工程技术和高级经营管理人才;(三)在国外著名高校、科研院所(实验室)工作,掌握国际尖端科技技术,为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重点学科或科技创新领域所急需的学术带头人;(四)拥有产业开发前景并能带来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发明或专有技术的人才。

第八条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可由南京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推荐安排,也可通过人才市场选择工作单位。

可在本市长期定居工作,也可定期聘用、短期服务或兼职服务。

第九条海外留学人员可在本市从事下列服务:(一)在机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任职、兼职或应聘担任顾问、咨询专家;(二)创办、承包、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三)以自己的专利、专有技术、资金等形式向各类企业入股或创办独资、合资企业;(四)担任高新技术产业、支柱产业、重点工程、新兴产业等单位或者项目的高级职务、技术顾问;(五)在高新技术领域和新兴产、学、研领域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技术开发项目;(六)进入本市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七)受聘于本市单位,在海外从事营销、资讯、联络等工作。

第三章经费资助与创业扶持第十条市政府设立海外留学人员专项资金。

每年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具体项目,由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海外留学人员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一)对海外留学人员短期来本市服务、讲学、技术支持、成果推荐、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等活动给予资助;(二)为归国海外留学人员科研项目提供资助;(三)奖励在本市有突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四)为归国海外留学人员再度出国学习交流提供资助;(五)改善归国海外留学人员的生活条件和工作环境;(六)购置海外留学人员周转公寓。

第十二条来本市工作的海外留学人员从事科研活动。

国际学术会议和国际学术交流,可申请海外留学人员科研项目资助经费的支持。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应为其优先提供和配备相应的科研、办公设备和助手,并给予科研经费上的优先支持。

第十四条积极鼓励和支持海外留学人员以自己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在本市创办企业或以其他方式进行技术合作,依法保护海外留学人员的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海外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除可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外,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条件的,还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待遇。

海外留学人员拥有具有发展潜质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经市科技部门推荐,优先获得市科技风险资金的支持。

第十六条海外留学人员拥有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或专有技术投资创办企业。

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认可,投资各方协商认可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鼓励以科技成果为主体的无形资产作价入股,其中高技术成果,按规定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至35%。

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市有关规定,海外留学人员以技术成果与企业合作的,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情况给予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海外留学人员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可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海外留学人员将职务科技成果自行实施转化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3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税后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在研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奖励给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者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

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享受收益。

第十八条海外留学人员以专利发明、专有技术、资金投入和管理技能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分配方式及比例等由收益单位与海外留学人员协商确定。

海外留学人员运用其专利、技术、管理等知识为单位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收益单位3年内可按其新增税后留利的10%至30%提成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选择本市有条件的企业设立海外技术合作基地。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在“基地”进行短期工作,可享受海外留学人员专项资金资助和南京留学回国人员工作站提供特别信息和重点服务。

在“基地”研发工作中做出主要贡献并给企业带来直接经济效益的海外留学人员,由受益企业参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引进海外留学人员的专利、发明和专有技术,在引进中所支付的中介服务费,支付单位可按规定列入成本。

海外留学人员在国外市场为推销本市产品提供服务,由收益单位在售后利润中给予合理报酬,具体比例由收益单位与海外留学人员双方以合同方式确定。

取得外籍的海外留学人员在本市取得的合法收入,在计算个人应纳所得税额时,除减除规定费用外,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和汇出外汇。

第二十一条金陵海外学子科技工业园作为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而设立的创业园区,在本市实行“一区多园”政策。

海外留学人员在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开发区、江宁经济开发区、珠江路科技一条街等创办享受金陵海外学子科技工业园的优惠政策。

海外留学人员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进入金陵海外学子科技工业园,创办企业时按规定享受低资金注册,税收上由所在园区财政根据创业扶持的原则予以补贴,其办公用房和公寓住房按规定享受所在园区的租金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对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海外留学人员,将按照《南京市重奖科技功臣的办法》(宁政发[2000]95号)给予表彰和奖励。

同时可优先推荐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国家、省、市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的评选人选。

对有培养、发展前途的,优先作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省“333人才工程”项目和出国研修的推荐人选。

第四章优惠待遇第二十三条凡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所急需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的,不受户口指标、增人计划、编制计划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旅居国外的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定居或工作一年以上,可由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留学人员《特聘海外专家证》,或经国家人事部认定后,颁发《来华(定居)工作专家证》。

在聘期间,海外留学人员及配偶、子女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

经侨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身份,其权益视同归侨、侨眷,受国家《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保护。

第二十五条海外留学人员出国前办理离职、辞职手续的,来本市工作后可由用人单位到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复职或重新录(聘)用手续。

人事关系可由市人才服务机构代理,原有的身份可在档案中保留,并按国家有关的规定办理定级、档案工资调升,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出国(境)审查和社会保险。

出国前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工龄。

需补交社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费用的,除补交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以外,其余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缴纳。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海外留学人员,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计算为工作年限。

第二十六条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后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可以越级参加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免试外语和计算机。

对其在国外取得的与国内相应的技术职务或执业资格,经验证后,在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确认手续。

第二十七条海外留学人员实行协议工资制、年薪制或补贴制。

报酬与本人的能力水平和贡献挂钩,从优确定,并随本人职务和工作情况作相应调整。

引进单位可为海外留学人员办理各类补充保险。

第二十八条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工资收入可按下列情况确定:(一)在银行、保险、证券业工作的,首次确定工资时,用人单位根据其能力和所任职务,按照国家现行工资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挡次。

以后普升工资,应同国内其他人员一样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津贴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

(二)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首次确定工资时参照本条第一项执行。

并由用人单位每月另支付相当工资5倍的职务(岗位)津贴,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支付不超过本人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

(三)到企业工作的,其工资和津贴可与国际接轨,也可参照在华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海外留学人员来本市工作,在一年内可按照海关现行规定免税购买国产小汽车一辆。

已取得国外长期居住权或者加入外国籍的海外留学人员,以及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应聘来本市长期工作的,其携带进境的图书资料、科研仪器、工具、样品、试剂等教学科研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内,海关免征进口税。

第三十条海外留学人员的随迁配偶、未成年子女和父母,凭市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入户手续。

出国时已经注销户口的本市籍留学人员,可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恢复户口手续。

其配偶、子女属农业户口的,可按规定办理“农转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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