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了规范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提高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程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节约投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投资者、境外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和投标的行为。
第三条建设项目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系指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利用自然资源进行工程建设的范畴内规定的有关工程和设施。
第二章招标第四条招标范围所有工程建设项目都应经过招标。
以下情况除外:1.由上级政府投资或安排控制的工程建设项目;2.国家规定的临时性工程建设项目;3.军队、公安等部门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4.单位自行建设、修缮办公内部行政、生活设施等非工程建设项目。
第五条招标方式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第六条招标人招标人是指需在招标中选择承包商的实体或单位。
第七条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合同模板等。
第八条投标人投标人是指根据招标人发布的招标文件,符合资格条件并参加投标的实体或单位。
第九条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函、投标保证金、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方案、工期进度计划及价格等。
第十条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部门规定的标准缴纳,缴纳期限为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日期。
第十一条投标人资格审查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投标人的技术、经济及管理优劣状况等。
第十二条投标评审招标人应当组成一个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审,制定评审报告。
第四章中标第十三条中标原则中标应当依据评标结果确定,按照评标标准和指标、招标文件的要求,由招标人确认中标人。
第十四条中标与合同签订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十五条不中标未中标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提出投诉,由招标人组织调查并给出答复。
第十六条版权及工程验收1.中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及合同的约定,保证所承揽的工程设计、施工、设备、材料、质量和实施方案等能够保证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标准;2.工程竣工后,应当经过规定的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将工程交付使用并给予保修、质保。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ﻫ【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ﻫ【生效日期】1992—12-30ﻫ【失效日期】——--—-————ﻫ【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ﻫ(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ﻫ(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ﻫ(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ﻫ(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渝化医司(2006)112号、(2007)168号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市政、及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引进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包括抢险、救灾项目)。
第四条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责任、权利对等,奖惩分明的责任追究制度.第六条坚持宏观管住、微观放活的原则,充分发挥各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决策参谋作用.第七条坚持按程序开展招标工作,保证招标工作全过程受控。
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基建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
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招标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规定,成立工作组织机构,确定工作程序。
(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三)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并对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研究决策。
第九条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的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管理部部长兼任.(一)招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标的日常具体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
3.指导、协调项目招标工作的开展。
4.负责招标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备案工作。
5.按规定代表集团公司联系协调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标工作的计划、实施方案、请示报告及招标备案资料等。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引言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的操作指导。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1.2.1 工程建设项目:指各类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
1.2.2 招标:指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向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发布申请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活动。
1.2.3 投标:指供应商向招标方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书面报价和技术方案。
1.2.4 招标人:指委托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1.2.5 投标人:指有意愿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
1.3 招标投标原则1.3.1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遵循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1.3.2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排斥或偏袒行为。
1.3.3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进行,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2.1 招标准备2.1.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等,确保招标公告内容完整、准确。
2.1.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规和规定,将招标公告及相关信息发布在指定媒体上,并设定合理的公告期限。
2.1.3 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售卖给有意愿投标的供应商,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2.2 投标准备2.2.1 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提交资格审查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资质、工程业绩、财务状况等。
2.2.2 技术方案准备: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质量管理措施等。
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类建筑企业、建设单位和中介机构。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投标主体第五条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组织招标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投标人是指具备投标资格,愿意参加投标的企业或者个人。
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八条招标投标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招标人:具备法人资格,有明确的招标项目,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二)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完成招标项目的条件。
(三)招标代理机构: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具备组织招标活动的条件。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九条招标投标程序包括以下步骤:(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布;(二)投标文件接收;(三)投标文件的审查;(四)开标;(五)评标;(六)中标通知书发出;(七)合同签订。
第十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地点、工期;(二)招标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三)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投标文件的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五)投标保证金的要求;(六)评标办法、评标标准;(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授权委托书;(三)投标报价;(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五)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六)相关业绩证明;(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二)投标人是否符合投标资格条件;(三)投标报价是否合理;(四)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是否可行。
工程招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工程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第六条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工程招标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能力;(三)具有招标所需资金和条件;(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的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合同条款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选择合适的招标代理机构,协助其完成招标工作。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档案,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受招标人委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与招标代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力量;(三)具备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施和设备;(四)具备依法进行招标代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按照招标人的委托,独立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确保招标文件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协助招标人组织招标活动,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提出评标意见。
第四章招标投标第十六条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七条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八条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合理确定招标方式。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公正性,保障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工程建设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并及时发布招标公告;2.公正、透明、公开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招标活动,杜绝非法、不公正、不透明的行为;3.接受投标人的咨询,及时回答疑问,明确投标要求,保证公平、公正、公开;4.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5.依据招标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定金和工程款项,保证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在招标截止前,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交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2.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不得擅自修改、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3.签署保证书,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如有质询或疑问,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但不得影响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5.如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中标人逾期不签署合同或未履行约定义务,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返还定金。
四、中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依据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交付验收;2.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招标人的款项,若逾期支付,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4.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招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2.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文件的组成和要求、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投标文件的评审方法、招标合同的主要条款、保证金和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内容;3.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通过国家或地方级财政部门的官方网站发布,同时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发布日期】1992-12-30【生效日期】1992-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2年12月30日建设部令第2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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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正确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渝化医司(2006)112号、(2007)168号文件精神和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和控股公司。
第三条凡总投资5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市政、及维修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技术引进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主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环节,必须进行招标,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包括抢险、救灾项目).第四条坚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责任、权利对等,奖惩分明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坚持宏观管住、微观放活的原则,充分发挥各专业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和决策参谋作用.第七条坚持按程序开展招标工作,保证招标工作全过程受控。
第二章招标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八条集团公司成立由集团公司总经理任主任、主管基建副总经理任副主任的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成员由集团公司相关专业管理部门组成,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
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招标建设工程招标的管理规定,成立工作组织机构,确定工作程序.(二)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
(三)负责建设工程招标的全过程管理和监督,并对重大招标项目进行研究决策。
第九条招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招标工作的日常事务。
办公室设在工程管理部,办公室主任由工程管理部部长兼任.(一)招标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负责集团公司项目建设招标的日常具体工作。
2.负责组织制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制度.3.指导、协调项目招标工作的开展。
4.负责招标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及备案工作。
5.按规定代表集团公司联系协调向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招标工作的计划、实施方案、请示报告及招标备案资料等。
(二)招标管理办公室各成员部门根据招标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按分管职能分别负责和参与相应的招标工作,审计监察和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招标的监督工作,全过程对招标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条各在建工程项目组织招标必须成立在招标委员会指导下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组织该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招标领导小组由集团公司领导、项目部负责人、现场负责人、集团公司工程管理、法律、财务、审计监察等部门人员组成.凡在建工程成立了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的,该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即为招标工作领导小组。
各在建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一)审定标底编制单位和审标单位的资格.(二)按《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审定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入围投标,依据权限确定中标单位。
(三)负责投标资料收集归档,审定招投标文件,审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监督信息发布行为。
(四)审定评标办法、评标纪律,确定参与评标的评委成员、监督小组成员和招标办公室成员,对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五)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项目的具体工作:负责编制招标工作计划、方案、总结,承办招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上报。
(六)授权项目管理单位组织估价较小的招标项目的实施,项目管理单位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招标领导小组开展招标工作。
第三章招标工作报批及备案程序第十一条单项合同估价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或符合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零星工程项目,按市场化原则进行比质比价择优选择承揽单位,并统一按招标项目工作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单项合同估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项目招标,由各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按本办法组织实施招标.招标结束后及时报集团公司招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单项合同估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在项目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实施招标前,招标请示由项目管理单位报经招标办公室审核,经招标委员会审批后,以集团公司名义向化医集团公司报送请示,待化医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单项合同估价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招标项目或专业技术、工艺装置复杂的装置、设备招标方案由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主任组织集团公司领导集体研究审定后,按程序上报化医集团审批后执行.并邀请化医集团相关部门领导全过程参加监管。
必要时可进行招标公证。
第十五条招标请示的资料包括:(一)政府部门批准的招标方式(首次)。
(二)经集团公司批准成立的项目建设(招标)领导小组文件(首次)。
(三)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的招标计划及时间安排.(四)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的招标文件。
(五)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的招标组织机构及成员构成。
(六)项目国内外设备、材料采购分交分包情况及主要技术参数及条款。
(七)对潜在投标人的调查报告。
(八)重要技术方案及重大设备专业审查意见及决策意见。
第十六条直接发包工程:限额以上按规定可不进行招标的工程(详见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必须经过政府行政审批和集团公司内部的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签订合同(建设工程直接发包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化医集团备案.第十七条各单位必须于每月20日之前上报下月招标工作计划(计划表见附件2),未上报招标计划的项目不能组织招投标工作。
第十八条所有项目的招标方案应包括:(一)招标计划:内容包括整个项目招标包的划分(尤其是土建及安装标段的划分及依据)、投资概算等。
(二)招标工作的日程安排计划。
(三)招标的组织机构、人员构成及分工职责情况。
(四)拟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用情况及其选择方式、原则及理由。
(五)制定须经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核的招标文件,并附审核意见单,审核意见单须有项目部编制人、部门主管、审核人、项目负责人签字.(六)招标中评标专家的选择方式、人数、专业情况。
(七)定标原则、标准及证明。
第四章标书的制定和发放第十九条对必须依法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其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及重庆市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具体可按规定在有形建筑市场或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
招标人对发布的招标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招标公告的内容应与招标文件的内容原则上一致,招标公告发布前须经招标领导小组审查同意.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招标文件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功能、范围、规模、结构状况、装修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等);(二)工程前期准备工作情况(包括项目批准情况及批复文件的名称和编号、计划、规划、设计、征地、拆迁、资金筹措情况等);(三)4。
3.3 设计图纸和必要的技术资料;(四)工期要求(包括总工期、计划开、竣工日期);(五)质量要求(包括采用的技术规范及标准、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等);(六)投标报价说明(包括采用定额、取费标准、设备及主要材料供应方式、未计价材料价格处理方法、标价浮动范围或者报价要求等);(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的赶工措施费、技术措施费的处理办法;(八)结算办法;(九)合同草本;(十)对合同草本的调整要求;(十一)评标原则、评标实施细则与评标方法;(十二)投标须知(包括投标文件的组成、编制要求、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投标确认书、投标文件份数等);(十三)招投标日程安排;(十四)招标争议处理程序与方法。
第二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采取印刷或打印的形式,内容清晰,字迹工整,并装订成册。
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采用发售方式发放的不应包括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具体发售价格应与制作招标文件支出相当,最高不超过项目招标金额的万分之一且绝对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第二十四条招标文件准备好后,必须提请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查通过后方能发放(详见附件3――招标申请表),在向投标人分发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和有关资料后由招标单位负责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召开答疑会,并形成会议纪要发送所有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
第五章投标第二十五条凡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依法组成的联合体,经集团公司审查、评价委员会审定确认后列入《不受欢迎承包商档案表》的,不得让其参与工程建设的竞标.其它的均可作为参加招标建设项目的投标人,按规定可参加集团公司相应工程的投标。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的确定程序:(一)项目管理单位必须认真对入围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并严格按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规定执行。
(二)公开招标工程应在工程所在地,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施工单位的资质、业绩,近期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管理成效,项目经理,项目的管理班子,工人的技术熟练程度以及该企业近期资金运作的情况等,进行资格预审。
在资质复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个的投标人。
(三)经政府批准的邀请招标工程,由项目管理单位根据《建设工程承包商资格审查办法》提出入围单位方案,报工程管理部和审计监察部审核后,由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向投标人发出邀请,邀请的投标人不应少于3个.(四)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后如有疑问需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或在答疑会上予以解答。
招标人解答的主要内容,应以纪要或补充文件的形式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和编标单位。
纪要或补充文件必须经招标领导小组审定,审定后的纪要或补充文件具有与招标文件同等效力.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格式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按照项目技术标准、参数、图纸或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主要材料、成品、半成品的用量及其单价、规格型号产地(品牌);(三)项目的拟派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及类似工程业绩,施工(制造、加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具设备、制造检验设备;(四)保证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五)主要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主要工种负责人资质证书复印件及类似工程业绩;(六)开工、中间交工(货)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工程进度网络计划;(七)对招标文件主要条件及合同草本的确认;(八)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以联合体投标的,还应当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书。
第二十八条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一般由商务、技术和投标函三部分组成。
商务部分包括投标报价,技术部分包括项目技术方案、组织设计,投标函部分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投标函、投标函附录、投标担保和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第二十九条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汇入招标人指定的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