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市政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导则
长沙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实施办法

长沙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0•【字号】•【施行日期】2003.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长沙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实施办法(2003年7月10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美化城市夜景,改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环境是指下列各类照明灯光所形成的照明环境:(一)功能照明:包括道路照明、广场照明等。
(二)夜景照明:包括建筑外墙照明、建筑物内光外透照明、市政公共设施纯装饰照明、绿化照明、景观照明、节日灯饰、灯光造型、公益广告照明、招牌照明、临街橱窗照明。
(三)商业照明:包括商业广告照明等。
第四条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灯光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灯光环境的管理,财政、规划、建设、城管、电业、房产、工商、园林、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夜景灯光环境的建设规划,组织督促区内各有关业主单位实施夜景灯饰的建设。
第五条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分级实施、社会参与、以区为主的原则。
第六条城市夜景灯光环境建设规划由灯光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建委、电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置城市夜景灯饰,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环境建设规划进行。
第七条以下地区或建(构)筑物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一)城市道路、桥梁、港口、车站、码头、机场、广场、公园、街心花园和其他公共场所;(二)城市主干道两旁的建(构)筑物;(三)繁华窗口地区的临街建(构)筑物;(四)城市标志性建(构)筑物;(五)湘江两岸、游船、水陆洲;(六)按城市夜景灯光环境规划应当设置城市夜景灯饰的其他地区或建(构)筑物;(七)户外广告、招牌。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

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目前我国各大、中城市正利用照明美化城市环境实施着灯光工程。
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引发生态和环境保护等问题。
因此, 营造舒适的环境气氛的同时必须考虑安全、安保、生态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但是我国对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设计至今没有可资遵循的法则和规定,故政府有关部门无法有效地管理和控制,以致造成严重的 光污染。
为使城市环境照明设计有章可循,以期各种场合亮得有度,既美化了城市的夜景,又能达到环保、 安全和节能的目的。
本标准中所有条款均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附录A 、D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的附录B 、C 、E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上海市照明学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公侠、章海骢、俞丽华。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居住区照明、公共活动区照明、商业中心区照明、行政办公(工业)区照明、建筑外观照明、 河流及桥梁照明和其他设施照明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工作。
本标准适用于城区街道、小区、广场、步行街、建筑物、构筑物、纪念性建筑、公园、绿地、雕塑、河 流、水体、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以及人行小径等的环境和装饰照明。
本标准不适用于上述有关区域以外的车行道、高架道路和汽车隧道等的照明。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在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应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 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JJ 45-91《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JG/T 3050-1998 《建筑用绝缘电工套管及配件》C1E 115-1995《机动车及步行者交通照明建议》 3术语和定义 见附录A4总则 4.1城区环境照明应考虑生态和环保的要求,消除光污染的影响。
道路绿化照明设计标准

道路绿化照明设计标准道路绿化照明设计标准是指在城市中道路绿化和照明的规范和标准。
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道路绿化和照明是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和提升城市形象的重要方面。
以下是道路绿化照明设计标准的内容。
1. 绿化设计标准:道路绿化应根据道路等级、类型和用途进行合理的绿化设计。
绿化的面积和种植密度应根据道路宽度和交通流量进行合理配置。
绿化带的宽度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
2. 植物选择标准:选择适应本地气候条件、抗污染能力强、对大气净化效果显著、容易养护管理的绿化植物。
植物的色彩和形态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3. 照明设计标准:道路照明应满足夜间行车和行人通行的需要。
照明的亮度、均匀性和色温应符合国家标准。
同时,要注意避免炫目和影响驾驶安全。
4. 照明设施布置标准:照明设施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根据道路类型和用途进行合理安排。
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要求。
例如,人行道上的路灯应与绿化树木合理搭配,既保证照明效果,又不影响树木生长。
5. 能源节约标准:照明设施应采用高效节能的LED照明灯具,以减少能源消耗并降低环境污染。
照明设施的光控功能应符合国家节能要求,能够根据光照强度自动调节照明亮度。
6. 智能控制标准:道路照明应采用智能控制系统,通过传感器和互联网技术实现对照明设施的远程控制和管理。
智能控制系统可以根据交通流量和光照强度自动调节照明亮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7. 安全性标准:绿化和照明设施应保证安全性。
例如,绿化植物的选择要避免尖刺和有毒植物,以防止对行人和交通的伤害。
照明设施要遵循防水、防雷击、防盗等安全性要求。
总之,道路绿化与照明设计标准是城市规划和建设中的重要环节。
合理的绿化与照明设计可以改善城市环境质量,提高城市形象,增加人们的生活舒适度和安全感。
同时,优化的绿化与照明设计也能够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可持续发展。
因此,在城市规划和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道路绿化与照明的设计与施工。
《长沙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091231

长沙市绿色建筑评价标准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发布前言2006年6月1日国家建设部颁发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
大量调研与实践表明,《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在长沙地区实施时,存在部分指标要求较宏观、部分条文不适合长沙地区地域特点、未考虑设计阶段绿色建筑的评价和对创新鼓励不足等问题。
基于长沙市全面推进“两型社会”建设和推广绿色建筑的要求,需及时建立更适合长沙地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更好地指导长沙市绿色建筑评价工作。
本标准是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建科[2007]205号)等标准,严格遵循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相关法律法规,分析国内外大量绿色建筑标准和技术规范,在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的组织下,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认真总结长沙地区绿色建筑方面的实践经验与研究成果而制定。
本标准由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和湖南省建筑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10楼。
邮政编码:518049,EMAIL:keylab16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目录1 总则 (1)2 术语 (1)3 基本规定 (3)3.1基本要求 (3)3.2绿色建筑评价与等级划分 (3)4 住宅建筑 (6)4.1节地与室外环境 (6)4.2节能与能源利用 (9)4.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10)4.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12)4.5室内环境质量 (14)4.6运营管理 (15)5 公共建筑 (17)5.1节地与室外环境 (17)5.2节能与能源利用 (19)5.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21)5.4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 (23)5.5室内环境质量 (25)5.6运营管理 (27)条文说明 (29)1 总则1.0.1为促进长沙市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长沙市绿色建筑的发展,规范长沙市绿色建筑的评价,制定本标准。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10•【字号】长政办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08]18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现将《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长沙市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管理实施办法(暂行)为切实推进长沙市“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建设,落实节能工作目标任务,缓解长沙供电紧张局面,按照用电“民生为先,公用为重”的原则,切实加强城市景观照明集中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促进节约用电工作的意见》(建城[2004]204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夜景灯光环境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长政发[2003]3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夜景灯光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政函[2007]6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用电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市景观照明节电管理的重要意义城市景观照明节约用电对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对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和“两型”城市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各部门要努力提高对城市景观照明节电工作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城市景观照明节电工作的组织和指导,采取有力措施,提高城市景观照明节电管理工作的水平。
二、明确城市景观照明节电工作的原则和主要目标城市景观照明应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城市居民服务的原则;坚持经济适用、节约用电、保护环境、绿色照明的原则;坚持遵循规划,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坚持依法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
城 市 道 路 照 明 设 计 标 准cjj45-2006精编版

UDC Array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P CJJ 45-2006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Standard for lighting design of urban road2006-12-19 发布2007-07-01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公告第531号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45-2006,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6.1.2、7.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行业标准《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91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6年12月19日前言根据建设部建标[2003]104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国内外科研成果和大量实践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全面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照明标准;4.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5.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6.照明供电和控制;7.节能标准和措施。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适当提高了照明标准值,增加了交会区照明规定、人行道路照明规定以及节能标准等。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问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北京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9号,100044)。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路灯管理中心成都市路灯管理处飞利浦照明(中国)有限公司艾迪照明集团公司东芝照明(北京)有限公司佑昌西特科照明(廊坊)有限公司索恩照明(天津)有限公司宁波帅康灯具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铁楠李景色孙卫平郗书堂张建平姚梦明宋文凯许东亮庄坚毅袁景玉陈利清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2)3 照明标准 (7)3.1道路照明分类 (7)3.2道路照明评价指标 (7)3.3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7)3.4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8)3.5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9)4 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11)4.1光源选择 (11)4.2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11)5 照明方式和设计要求 (13)5.1照明方式 (13)5.2道路及其相连的特殊场所照明设计要求 (15)5.3道路两侧设置非功能性照明时的设计要求 (21)6 照明供电和控制 (22)6.1照明供电 (22)6.2照明控制 (23)7 节能标准和措施 (24)7.1节能标准 (24)7.2节能措施 (25)附录A 路面亮度系数和简化亮度系数表 (26)附录B 维护系数 (32)本标准用词说明 (33)附:条文说明 (35)1 总则1.0.1为确保城市道路照明能为各种车辆的驾驶人员以及行人创造良好的视觉环境,达到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交通运输效率,方便人民生活,降低犯罪率和美化城市环境的目的,制定本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不适用于隧道照明的设计。
湖南省城镇道路绿化景观建设导则二

3.14 道路绿化布置剖面示意图3.15道路两侧红线范围外绿化布置剖面示意图道路红线范围外为坡地绿化剖面图道路红线范围外为建筑物绿化剖面图3.16 高架桥绿化3.16.1 桥下绿化3.16.1.1 桥下绿化不得妨碍城市交通组织,绿地必须设置缘石,其高度与道路侧石同等。
3.16.1.2 桥下绿化植物的选择和配置,应依照光照条件,选择耐荫性强,色彩丰富的灌木和地被植物,也可适当栽植耐荫的小乔木,形成层次丰富、色彩明亮、大方简洁明快的绿化景观。
3.16.1.3 桥下绿化应配套设置节约型自动浇灌系统,避免日常维护对城市交通的干扰。
3.16.2 桥体绿化3.16.2.1 新建桥梁的引桥、匝道的护栏应进行立体绿化与桥梁护栏结构同步整体设计和施工。
已建成桥梁的引桥、匝道、护栏应设置外挂(放置)种植箱体,符合安全、牢固和美观的要求。
种植箱体应同步隐蔽设置排水口和低压滴灌系统,种植土要求轻型、保水、富含养分。
3.16.2.2 护栏绿化应选择喜阳、耐旱、抗性强、易管理及长势强健的开花或色叶类植物,形成丰富的立体绿化景观。
3.16.3 桥墩、桥柱宜选择耐荫攀缘植物进行垂直绿化。
可采用塑料网等材料沿桥墩、桥柱设2m高的攀缘网,以利植物攀缘。
3.16.4 城市人行天桥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护栏绿化。
3.17 城市跨河(江)桥梁绿化3.17.1引桥、匝道护栏、桥下、桥墩、桥柱绿化参照高架桥绿化办法。
3.17.2 桥体(含引桥)设有中间分车带(伸缩缝)的绿化,箱体设计和植物的选择宜参照高架桥绿化方式。
3.17.3 桥体跨河(江)部分的护栏不宜外挂种植箱体进行绿化,桥体人行道宽度大于2米的,宜在每个灯杆或几个灯杆之间设置固定箱式盆栽植物或摆设时花,也可在灯杆上悬挂盆花,以增加桥体绿化景观。
3.18 立交桥和互通绿化3.18.1 桥体护栏、桥墩、桥柱绿化可参照高架桥绿化方式,立交桥墙体、坡地、台地应种植吸附力强的耐荫攀缘植物或灌木地被等植物。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12.08•【字号】长园发〔2014〕59号•【施行日期】201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长沙市园林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长园发〔2014〕59号局机关各处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证城市绿线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住建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以及《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现将《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园林管理局2014年12月8日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技术规定1 总则1.1 为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证城市绿线的实施,提高城市绿化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长沙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长政发〔2010〕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规划、实施和监管等活动。
1.3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类城市绿地(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生产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和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绿线、规划预留绿地绿线和古树名木绿线。
1.4 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绿线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按照城市现有绿地、公园、风景名胜、园林文物、古树名木、自然地貌和植被、开敞空间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按照属地原则进行管理。
1.5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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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市政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导则长沙市市政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导则(试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发布长沙市市政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导则(试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发布《长沙市绿色道路设计导则(试行)》等五个地方技术标准的通知长建发[2009]266号各相关单位:由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共同组织编制的《长沙市绿色道路设计导则(试行)》、《长沙市市政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导则(试行)》、《长沙市绿色公园设计指南(试行)》、《长沙市生态堤岸设计指南(试行)》和《长沙市生态湿地保护技术指南(试行)》五个长沙市地方技术标准经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委会和我委共同组织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请遵照严格执行。
各单位在试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反馈到长沙市建设委员会。
长沙市建设委员会二00九年九月三日前言导则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内外有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导则。
本导则主要内容:总则、道路绿色照明设计要点及原则、道路绿色照明设计标准、照明器材的选择、绿色照明优化设计、照明系统供电及控制。
本导则由长沙大河西先导区管理委员会和长沙市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
由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和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请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梅坳三路29号建科大楼10楼,邮政编码:518049,EMAIL: keylab168@;长沙市曙光中路181号,邮政编码:410007,EMAIL:csghy@),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编写人员:刘俊跃段彦频郭士良陈长生李玉刚朱红涛鄢涛马晓雯目录1 总则 02 道路绿色照明设计要点及原则 (1)2.1设计要点 (1)2.2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原则 (1)3 道路绿色照明设计标准 (2)3.1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 (2)3.2交会区照明标准值 (4)3.3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 (4)3.4功率密度值标准 (4)4 照明器材的选择 (6)4.1光源的选择 (6)4.2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 (6)5 绿色照明优化设计 (8)5.1一般规定 (8)5.2常规照明设计 (8)5.3高杆照明设计 (9)5.4平面交叉口照明设计 (10)5.5立体交叉口照明设计 (10)5.6桥梁照明设计 (10)5.7人行道路照明设计 (11)5.8居住区道路照明设计 (11)5.9道路绿化与道路照明 (12)6 照明系统供电及控制 (13)6.1道路照明供电设计 (13)6.2变压器选择 (13)6.3照明节能控制系统 (14)本导则用词说明 (15)条文说明 (16)1 总则1.0.1 为将长沙加快建设成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促进电力和能源的可持续利用,制定本导则。
1.0.2 导则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维护方便的原则编制,突出体现城市道路绿色照明设计要求和设计方法。
1.0.3 导则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城市道路及与道路相连的特殊场所的照明设计。
1.0.4 道路照明设计除符合本导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道路绿色照明设计要点及原则2.1 设计要点2.1.1 光源及灯具的选择、灯杆的布置、照明线路的敷设方式及敷设路径、灯光控制系统等,应遵循节能、环保的理念。
2.2 道路绿色照明设计原则2.2.1 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 45-2006(以下简称《标准》)规定和城市道路的具体特点,确定道路照明的数量和质量指标。
这些指标包括路面亮度(或照度)水平、亮度(或照度)均匀度、眩光控制等级、环境比、诱导性等。
2.2.2 在路灯及灯杆布置安装型式、照明器材的选择、照明系统的控制方式、运行及维护管理等方面均应体现节能的原则。
2.2.3 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同时,适当考虑照明系统的装饰性和景观效果,使其达到与城市环境的和谐统一。
2.2.4 在满足照度要求的前提下,选择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节约投资。
13 道路绿色照明设计标准3.1 机动车交通道路照明标准值3.1.1 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值见表3.1.1。
表3.1.1 机动车道路照明标准值注:1.表中规定把亮度作为道路照明评价指标的同时也接受照度这一评价指标,是针对目前实际情况而采用的一种过渡办法,在有条件进行亮度计算和测量的情况下,还应以亮度指标为准;2.表中所列的平均照度仅适用于沥青路面,若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其平均照度值可相应降低约 30% ;表中各项数值仅适用于干燥路面;3.表中对每一级道路的平均亮度和平均照度给出了两档标准值,“/”的左侧为低档值,右侧为高档值。
4.长沙市道路照明宜按潮湿路面反射系数进行核算。
33.2 交会区照明标准值3.2.1 交会区道路照明标准值见《标准》表3.4.1。
3.2.2 设置在交会区的照明应能使人在交会区之外就了解到交会区的存在,照明应对交会区的路缘石、路标的位置、道路方向、行人和其他道路使用者以及障碍物的存在、交会区附近所有车辆的行驶情况予以充分展示。
3.2.3 交会区应通过限制灯具特定方向的光强来限制眩光。
3.3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3.3.1 人行道路照明应以路面平均照度、路面最小照度和垂直照度为评价指标。
3.3.2 人行道路照明标准值见《标准》表3.5.1。
3.4 功率密度值标准3.4.1 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不应大于表3.4.1的规定。
表 3.4.1机动车交通道路的照明功率密度值4注:1.功率密度值比《标准》中的规定值降低约10%。
2.本表仅适用于高压钠灯,当采用金属卤化物灯时,应将表中对应的LPD值乘以1.3。
3.本表仅适用于设置连续照明的常规路段。
4.设计计算照度高于标准值时,LPD值不得相应增加。
54 照明器材的选择4.1 光源的选择4.1.1 光源节能主要取决于光源的光效和光衰指标,综合考虑显色性、使用寿命、启动特性等因素,应采用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或光效超过100lm/w的紧凑型光源。
4.1.2 在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宜采用高压钠灯。
4.1.3 市中心、商业中心等对颜色识别要求较高的机动交通道路、商业区步行街宜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4.1.4 庭院灯可采用紧凑型荧光灯、细管径荧光灯或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
4.1.5 对发展中的新型光源,如无极灯、半导体发光二极管(LED) 、可再生能源灯等,可在支路及景观路上予以试点应用。
4.2 灯具及其附属装置的选择4.2.1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灯具应通过国家灯具检测中心认证或CQC安全认证,设计时优先选用获得国家节能及环保认证的产品。
4.2.2 机动车道照明应采用符合下列规定的功能性灯具:1 快速路、主干路必须采用截光型或半截光型灯具;2 次干路应采用半截光型灯具;3 支路宜采用半截光型灯具。
4.2.3 宽阔的机动车道路采用高杆照明时,宜选用合适光分布的泛光灯。
4.2.4 人行道路、商业区步行街可采用功能性和装饰性相结合的灯具。
当采用装饰性灯具时,其上射光通比不应大于25%。
4.2.5 选择灯具时,在满足光强分布和眩光限制要求的前提条件下应选择灯具效率高的产品,常规道路照明灯具效率不得低于75%,泛光灯效率不得低于65%。
4.2.6 气体放电灯应加电容补偿,功率因数不得小于0.9。
4.2.7 高强度气体放电灯宜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功率较小的光源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64.2.8 灯具选型时应选择IP防护等级较高的灯具。
75 绿色照明优化设计5.1 一般规定5.1.1 设计时应满足相关的照明设计规范、标准的要求,优先采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灯具及光源。
条件许可时,提倡采用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并采用先进合理的控制方式,达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目的。
5.1.2 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设计阶段采取技术措施和方法,从源头上预防产生光污染,结合先进合理的施工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现城市道路建设与保护夜空双达标的目标。
5.1.3 道路照明应结合景观照明、绿化带照明、广告灯照明、周边环境的影响进行综合考虑,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5.1.4 在确定照明方案时,应考虑不同道路对照明的特殊要求,并处理好道路照明与天然采光的关系,选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约能源的优化方案。
5.2 常规照明设计5.2.1 灯具的布置主要有单侧布置、双侧交错布置、双侧对称布置、中心对称布置等方式,应根据道路横断面形式、宽度及照明要求进行选择。
5.2.2 灯具的布置方式、安装高度和间距可按《标准》表5.1.2经计算后确定。
5.2.3 灯杆的间距可在满足《标准》规定的亮度和均匀度前提下,根据长沙市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大。
通过合理的配光,灯杆间距可以在《标准》规定值的基础上增加20%左右。
5.2.4 悬挑长度不宜超过灯具安装高度的1/4。
5.2.5 灯具仰角不宜超过15o。
5.2.6 平直路段应采用常规照明方式,除了灯具的仰角、悬挑长度要满足前面所述要求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1 灯杆和灯具尽可能排列整齐,同一条道路灯具选型应尽量统一;2 灯杆设于人行道上时,当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灯杆距侧石距离不大于80.7米;当人行道宽度大于3米,灯杆距侧石距离不大于1米。
3 分隔带宽度较窄的路段,不宜在中央分隔带上设置路灯。
5.2.7 对路面较宽且照度(或亮度)水平要求高的道路可采用半高杆照明,灯杆的安装高度、间距和道路有效宽度之间的关系和常规照明相同。
5.2.8 急转弯处安装的灯具应能给车辆、缘石、护栏以及周围环境提供充足照明,并加装反光示警。
5.3 高杆照明设计5.3.1 高杆照明主要适用于道路上的复杂汇合点、立交桥、大型广场、大型公共停车场、大型货场、机场停机坪、港口等。
5.3.2 高杆灯灯具的最大光强方向和垂线夹角不宜超过65 °。
5.3.3 设计高杆照明时,应根据场地情况及相关场所照明标准要求来选择灯具配置。
高杆灯宜采用升降式。
灯具的排列方式有平面对称式、径向对称式和非对称式三种,其灯具选择、安装要求、适用范围如表5.3.3所列。
95.3.4 常规道路应审慎采用高杆灯,如需设置应在满足照明功能要求的前提下力求达到与绿化、环境及夜间景观协调,并确保光源辐射不妨碍周围居住区。
5.3.5 周边设有住宅区的立交桥及其他毗邻住宅区的场所,不宜采用高杆照明的形式。
5.4 平面交叉口照明设计5.4.1 平面交叉路口的照明应保证驾驶员在停车视距范围之外就可以很容易的看见交叉口,强调其诱导性。
除了满足交叉路口的正常照明外,还应为其四周环境提供适当的照明。